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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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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9-1 20: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骑车男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长安剑:正义无罪

源自:长安剑
原文标题:评“昆山砍人案”:正义无罪!

  27日江苏“昆山砍人案”终于尘埃落定,“反杀”刘海龙的于海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月1日,仅过了4天,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公告,人们对这起案件中所有的疑问被一一解答:

1、“龙哥”醉酒驾车,强闯非机动车道!
  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在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发生的事情大家已经通过网上流传的现场视频看得一清二楚。

2、“龙哥”的行为是行凶!
  这个“行凶”是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判断是否“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3、“龙哥”虽砍刀脱手但仍在侵害于海明!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从醉酒滋事拳打脚踢,到取出砍刀数次击打于海明,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受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4、于海明杀人是正当防卫!
  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5、“龙哥”不是黑社会!
  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活动,刘海龙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6、公安为什么撤销案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如既往的客观、中立、克制、慎言,但所有人都能从中读出不同以往的炽热与激情。
  什么是正当防卫?穿越林林总总的理论,答案人人都能看得明白──就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合法从没有向不法让步的必要!
  不管是为别人还是为自己,法律鼓励引导向不法侵害作斗争,在这起刑事案件后,公安和检察机关详细回应的字里行间写着四个大字:

正义无罪!
  什么是无限防卫?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

法律从来就不是冷冰冰僵化的条款。
  公平正义不是从字句里扣出来的,而是生长在每个人的心中。公安和检察机关详细回应的字里行间写着所有人都清楚的道理:

法律从不强人所难!
  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一个活的司法政策,更是难得的全民普法的鲜活生动教材,公平正义合法依规既是浓重的一笔,也是永恒的主题。

民之所盼,法之所向。
  在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面前,司法不会缺席,而且必将会越来越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共振和声!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32#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1 20:01: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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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公安解读反杀案通报:有些问题不一定注意到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江宁公安解读“反杀案”警方通报:有些问题大家不一定注意到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官方微博 @江宁公安在线 9月1日消息,今天下午,随着昆山警方一篇非常详细的警方通报,备受关注的昆山电动车主“反杀”宝马男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而昆山警方的这篇通报也非常详细的说明了撤销案件的原因,还原了案件经过,也解释了一些大家关注的疑点。不过,这篇通报里其实还说明了很多大家不一定注意到的问题,今天警察蜀黍带大家一起解读。
  通报共有四段。
  第一段内容为
  在第一段内容中的最后一段,说明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除了死者刘海龙外,在监控视频上能够看到的另一个殴打于海明的人,而这个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某,也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其他人员,包括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唐某某,以及与于海明同行的袁某某都并未参与案件。
  第二段内容如下:
  第二段内容是还原整个事件过程。首先警方再次明确了死者刘海龙系醉酒驾车。
  其次是重点:
  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
  此前,有网络传言称刘海龙所持的刀为单侧开刃刀,用刀背“警告”对方然后再故意掉刀云云。
  这个传言随着刀具的鉴定结论就不攻自破了。
  而法医的的鉴定报告也明确指出,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从伤情还原的情况来看,之所以造成这个死因的主要原因是于海明在回击的时候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从而失血过多休克而死,这是一个连续行为所导致的。
  第二段通报还重点解释了很多法律界人士关心的“于海明的二次追砍”问题: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刘海龙。
  还有一个此前大家不知道的细节是,于海明还拿走了刘海龙的手机(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报复)并在警方到场后主动将手机和砍刀交给警方。
  第三段内容如下:
  这一段着重从法律角度对事件定性就行了说明。警方首先引用法条对“正当防卫”再次定性,其次就是明确刘海龙的行为是“行凶”无疑,然后重点来了,警方认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这两段堪称是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的核心。最后,警方认为于海明的(所谓反杀)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直接刺中砍中刘海龙的5刀,还是后续追砍没砍到的2刀,都是一个连续行为。
  昆山警方在这一段里从引用法条,到行为还原,再到行为分析,有理有据通俗易懂,可以说是非常完整的对该事件认定正当防卫的原因进行了充分解释。
  下一段是通报的第四段:
  第四段着重介绍了四个网上关注度较高的争议点。第一个就是所谓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消息并不属实。顺便说一下,天安社在2017年已经被北京警方打掉了哦。
  第二个则解释了一下刘海龙是否涉黑的情况。从通报来看,刘海龙生前确实有不少违法犯罪行为,但并没有涉黑犯罪行为。和女朋友租住的公寓看起来也不大,不太符合大家对黑社会大哥的认知。
  第三则解释了其宝马车的来源。警察蜀黍只能说,并不是每个开宝马的都一定是有钱人,刘海龙这辆宝马不但是二手的而且只付了首付,其他的还是贷款。
  不过第三段这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也解释了重要的疑点。此前有网络传言称车上还有其他诸如刀甚至是枪之类的武器,现在看来又是谣传没错了。
  第四段则是解释刘海龙生前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情况,这个大家都知道了就不多做解释了。
  总之,昆山警方的这篇通报内容扎实,还原清晰,有理有据,法条准确,争议点解释完备,字号字色令人舒适。
源自:@江宁公安在线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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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1 20:01:00|只看该作者

反杀者属正当防卫 澎湃:自卫权要从法条照进现实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马上评丨尊重案件真相,把正当防卫权还给公民

  正当防卫!“反杀者”属于正当防卫,案件撤销。
  昆山“反杀案”,在公众的焦急期待当中,等来了处理结果,9月1日,昆山公安机关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无限防卫权”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这一次正义没有迟到!这一次“无限防卫权”终于回归了司法实践!此案应该成为正当防卫的参考标杆。
  在过去不少个案中,正当防卫的边界受到了不正当的挤压,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变成“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结果,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畏畏缩缩,投鼠忌器,似乎逃跑成了公民面对犯罪时唯一的正确选择。甚至有网友戏称,面对歹徒行凶,是法律束缚住了你的手脚!
  本案的正确处理,重申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公安机关认定“反杀者”于海明属正当防卫,并不是对于口水的屈从,也不是“舆论审判”,而是尊重案件真相。
  首先,“纹身男”持凶伤害行为,已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从酒后滋事到拳打脚踢,再到持管制刀具行凶,不法侵害逐步升级,公民有权反抗,而不是一味逃跑,司法机关应予以支持。
  其次,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基于对案件细节的全面调查。
  之前,有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于海明捡刀后继续“补刀”,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从警方的调查和法医鉴定结果看,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在被刺砍5刀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等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而死因为失血性休克。这意味着,第一刀已是足以致命的。于海明的“反杀”行为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第三,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自卫防护,抱以同理之心,没有站在“上帝视角”苛责公民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夺刀后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之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就像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的: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默认每一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对于穷凶极恶的伤害能“点到为止”,那是法律强人所难。
  昆山“反杀案”的公正处理,恢复了“正当防卫”的本来面目,弘扬了社会正气,鼓励了更多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从去年的“辱母杀人案”的改判,到这一次“反杀案”的及时撤案,公众希望借此全面激活正当防卫制度,让防卫条款摆脱“僵尸条款”的尴尬,特别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全面恢复《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把正当防卫权还给公民。在“昆山案”之后,不少地方的“谁伤重,谁有理”“能跑不跑,就是错”等土政策也应该及时得到纠正。
  也还是要补充一句,“反杀案”的正当防卫的定性,基于案件细节以及当事人主客观因素的认定,属严肃的司法处理,并不是鼓励一味的争强斗狠,法律只保护你应得的权利。
  总之,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公众期待法律能够站在自己这边,这个朴素的正义观应该被纳入执法标准中,自卫权要从法条照进现实。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30#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9-1 19: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检方:警方对“反杀案”撤案符合法律规定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昆山检方:警方对“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撤案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检察在线”微信公号9月1日消息,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日 源自:“昆山检察在线”微信公号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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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枫 发表于: 2018-9-1 17:43:00|只看该作者

昆山警方通报"反杀"案: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

源自:新京报
  昆山警方通报“反杀”案:骑车男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新京报快讯 今日(1日),昆山警方就“反杀”案进行通报,以下为通报全文: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 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编辑:马小龙
28#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1 14: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反杀案引思:应避免正当防卫成为“僵尸条款”

源自:《财经》杂志
原文标题:昆山“反杀”案引思:应避免正当防卫成为“僵尸条款”

  周浩 | 文
  8月27日晚,一起发生在江苏昆山街头的砍人命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监控视频显示,当晚21时许,一辆宝马轿车和一辆电动车发生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宝马车中36岁的刘某和骑车的41岁于某发生口角,刘某朝着于某踢了几脚,于某未有太大动作的反击。随后,刘某回到车内取出一把长刀,再次冲向于某,挥砍数刀,于某不停躲避。期间,刘某长刀脱手,于某抢到刘某前面捡起长刀,刺向刘某腹部两刀,致使刘某倒地。刘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朝着刘某回砍三刀;刘某起身离开,跑向宝马车后,于某追着砍了两刀。
  最终,刘某倒地不治身亡。整个争斗过程被路面监控拍下,被媒体曝光后,于某的这一“反杀”行为事后引起热议,焦点集中于其“反杀”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监控视频截图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了“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法条第2款、第3款进一步对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进行了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认定正当防卫,需要满足防卫前提、防卫限度、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认识等要素。昆山“反杀”案的认定,主要在于“防卫前提”的判断,即是否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正在进行行凶”。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刘某先是交通违章,后是言语动作挑衅,从拳打脚踢升级为持刀伤害。刘某的行为能否被评价为正当防卫要求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甚至进一步评价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是需要思考的地方。
  《刑事审判参考》列出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判例指出,特殊防卫所针对的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的认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二是“行凶”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
  二人对峙的处境下,刘某挥刀乱砍不再是单纯的拳打脚踢,也不是简单的持械伤害。刘某的持刀挥砍行为,即便是刀背砍人,也达到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严重程度,严重危及于某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刘某挥砍时,手中长刀飞出,于某率先抢刀在手。于某持刀将刘某刺倒在地,随后朝着刘某再次挥砍。特别是,刘某跑向宝马车时,于某从身后进行追砍。有说法称,于某的反击,可以被分割为三个阶段:一是抢刀在手;二是刺倒刘某;三是追砍刘某。刘某被于某砍倒在地时,不法侵害便已终止。于某之后的追砍行为,脱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有持刀报复之可能,是伤害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事实上,正当防卫,是国家将垄断的救济权利或者法益保护让渡给个人,允许个人在紧急状态下,利用个人力量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因此,“正在进行”的认定,应当结合法规要求去理解现场的紧迫性,将不法侵害的开始与结束放到案发情境中具体考察。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击退不法侵害。是否击退以及击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适,需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以一般人的认识判断为准,而不应以事后理性人的客观判断为准。防卫人身处孤立无援之境地,高度紧张的情况下,无法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期待其正好适时地结束自己的反击。

发生死伤并非等同防卫过当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凡是发生死伤结果,便以斗殴或者防卫过当排除正当防卫。这是司法应当克制的误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是说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
  这一条款的规定,意味着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司法无权判断防卫行为的限度要件。
  虽然,《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普通防卫,需要司法判断防卫限度。但是,不是说只要发生死伤结果,便一概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死亡、重伤不必然地属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实际上,凡是防卫行为,司法实践中的多数案件,均造成伤亡后果。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设置,目的是为了满足紧急状态下法益的保护,只要出于保护法益,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行为,就是正当行为。
  唯结果论,有可能本末倒置,违背了正当防卫的设立宗旨。与之相反,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首先需要的是,站在行为到结果的基本立场,先判断行为的性质,是否正当;再判断行为是否超越了必要限度;后判断结果的重大与否。其次,判断的事实基础要置于一般人的视野之下,既要还原到行为时,更要将具有一般认识、一般理解力的“一般人”回放到具体情境中,去判断应当如何防卫,防卫手段是否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再次,判断的事实材料包括了,双方的手段对比、力量对比、利益对比等等方面。
  总而言之,防卫限度要件,不是为了限制正当防卫的适用,而是需要正当防卫处于一个界限之内。不是说只要发生了伤亡结果,便不符合防卫限度的条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激活“僵尸条款”正在当下
  目前,正当防卫有成为“僵尸条款”的趋势。有研究者从裁判文书网调取了 226 份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判决书以相互殴斗或者缺乏防卫认识为由判决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只有6%被认定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十分苛刻。
  司法实践中,通常只有退避不予还手,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被迫还击,并且手段还要十分克制,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否则便会以逞凶斗狠,故意伤害为由否定正当防卫。
  大陆法系的正当防卫制度,过于要求防卫行为的客观标准,司法的审慎克制也是正当防卫罕见的原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将正当防卫贯彻较为彻底的是美国的《不退让法》。这部法律规定,公民在正当防卫前没有撤退义务,可以坚守阵地,任何未从事非法活动的公民在合法停留的场所遭到侵犯,都可以用他适当的暴力反击,包括使用致命武力。
  正与不正的较量中,私权需得到维护,不能让防卫者流血又流泪,这是正当防卫的意义所在。同时,鼓励正当防卫,有助于公民敢于维护私权,同违法乱纪作斗争。
  去年,于欢案尘埃落定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就曾撰文呼吁,从司法适用的角度而言,要求裁判者在认定正当防卫,特别是判断防卫的限度条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充分考虑,要设身处地为正当防卫人着想,而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
  (作者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编辑:李恩树)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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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9-1 11:01:00|只看该作者

人民网:从昆山砍人案看“宜将剩勇追穷寇”

源自:人民网
原文标题:从昆山砍人案看“宜将剩勇追穷寇”

  背景: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发生一起因行车冲突引发的血案。监控视频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先是一男一女从宝马车上下来,与电动车主交涉。而后,宝马车司机、一名纹身壮汉突然下车,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来又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躲避逃窜,骑车人追上前连砍数刀。警方通报,宝马车司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车人于某无生命危险。
  北京青年报发表缪因知的观点: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然而,人民法院对“无限防卫”的适用极为严格。昆山这个案件应当适用“无限防卫”。一是文身凶汉无故行凶的意图明显,且可合理怀疑为黑恶势力人员。公安部门本月刚公布的《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前两条就是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据报道,文身凶汉实名刘海龙,曾因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四次判刑。二是刀具偶然脱手后,文身凶汉对于某的危险性并未消除。刘海龙失刀后曾继续搏斗夺刀,奔向汽车取出别的刀具甚至枪支,或召唤同伙攻击于某的危险性依然存在。三是于某已经受伤,其所骑的电动车也已被文身汉一方推倒,对方又有汽车,自己逃跑并不能保障安全。且不论一个人被打被砍后能否奢谈“冷静”“克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无法合理要求于某只是持刀在手或先砍一刀就停下来,冒着生命危险看看文身凶汉有什么反应,确认他又要扑过来或亮出新武器时再自卫。一些原本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未被认定,不但缩限了民众在危难中的自我救济能力,也让人深感遇到歹徒时的进退维谷。本案获得曝光,民意支持再次凸显了从宽认定“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基础,希望对于推动法院论证说理有帮助。
  小蒋随想:视频中,被宝马车抢道的电动车骑车人于某,起初没有过激反应。宝马车上先下来一男一女和骑车人交涉,双方没有肢体冲突,场面还算平和。不知何故,本来理亏的宝马车司机刘某(此前没下车),突然下车对骑车人于某拳打脚踢,于某一直躲闪,没有还手。似乎是嫌拳脚还不“过瘾”,刘某又回车内拿大砍刀砍于某,于某更只有躲闪的份。刘某的砍刀不慎落地,是本案的转折点。于某抢先捡起刀,反击并追砍刘某,视频在刘某跑到自己的车尾处结束(已超出摄像头拍摄范围)。从视频看,于某捡刀、反击、追砍是在十几秒内发生的。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于某能立刻判断出刘某“已丧失伤害自己的能力”吗?在于某看来,刘某跑向自己的汽车,会不会再拿其他凶器?何况,刘某还有同伴。在刚有自卫能力、可以反击的情况下,此前一直处于劣势的于某,能迅速收手吗?“宜将剩勇追穷寇”,否则很可能再遭毒手,是显而易见的。坐而论道谈“适度自卫”不难,而在血肉搏斗中,在情急、愤怒、恐惧交织的生死关头,要一个人实现自保、还很“佛性”、迅速观察并准确判断歹徒伤情,是严重不切合实际的。即便事后冷观,在防卫致他人死亡有可能坐牢,与自己被歹徒砍死之间,你会做何种选择?法律不能仅仅“设计双赢”──既全身而退,又制服歹徒;更要考虑当事人不得不“生死二选一”,这种情况在凶案中更常见。法律也好,执法也罢,理当抑恶扬善,而不是搞教条主义,令该出手的人畏首畏尾,反而让穷凶极恶之徒有机可乘。对此,江苏网警在微博上发文“别以为拿把刀就能吓唬人了,耍不好,只会给对方送装备”是调侃,还是警示,同样耐人寻味。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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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9-1 10: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反杀”案持续发酵 网上这些言论均为假别信

源自:北方网
原文标题:[津云辟谣]昆山“反杀”案持续发酵 网上这些言论均为假,别信!

  昆山震川路持刀砍人“反杀”案件持续发酵。网络上各种传言纷繁,8月31日,津云新闻记者从多方核实了解到,网上流传的于某某脸部受伤照片、刘某某背景深厚、昆山市公安局官网发布“现场抓获故意伤害嫌疑人于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架斗殴……”这些消息均有谣传成分。

网传“龙哥终结者”照片为假
  8月31日上午,津云记者采访昆山市公安局,接受采访的民警说,目前网络上很多消息有误。
  警方表示,网上流传最多的“龙哥终结者”照片其实是假的。照片上脸部红肿疑似被打的白衣男子,根本不是本案的于某某。该负责人说,照片中的细节也对不上,比如男子身后的鱼缸可以推测他坐在家中,身上穿的也不是视频中的短袖,而是长袖衬衫,脸部的伤痕也不像刀砍所致。据他了解,照片中人根本不是昆山人。
网传龙哥终结者这张照片,昆山市公安局证实为假

昆山市不存在天安社
  同时,警方目前没有发现证据可以证明刘某某是天安社成员,也没有证据证明昆山存在天安社成员。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当事死者刘海龙为快手网红团体天安社成员。据了解,天安社在快手平台上关注度较高,社中成员多身着白色短裤,身上多处纹身,并以“天安XX”自称,还曾拍过网络电影,快手粉丝数量过百万,但在其走红的同时,也有很多网友质疑天安社可能涉黑。
  记者核实天安社采访视频发现,网传天安社照片中正中间的“天安永兴”并不是刘某某,俩人纹身图案虽然类似,但是手臂纹身的长度不同,俩人的身高差异也比较大。
网传刘某某参加天安社照片
  津云记者搜寻视频资料,对比身上纹身,天安社合影照片中间人物疑似是肆哥
网传龙哥照片,与天安社合影中间人物手臂花纹位置不同

网传昆山公安发布双方“打架斗殴”消息为假
  网上流传着一张疑似昆山警方发布的网页照片,内容是一个标有“昆山公安”字样的网页,网页内文字为昆山反杀案的情况通报。这份标题为“市局破获1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的通报内容显示,刘某某和于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斗殴,打斗过程中于某某捡起刘某某所持刀具将其砍伤致死。目前,于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昆山警方表示,并没有发布上述通报。该负责人推测“不排除是一线的人在草拟信息,但是最终没有对外发布”,该案件还在调查当中,目前没有定性,是否犯罪最终还是法院来定。
昆山市警方向津云记者证实,他们未发布过此消息

昆山市民“一边倒”支持于某某
律师争论其是否有“无限防卫权”?

  此前,昆山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昆山检察在线”发布消息称,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于某某究竟是否有罪官方还未定论,如今,网络上普通网民的言论多倾向于某某属于正当防卫,津云记者在昆山当地采访市民,当地市民也“一边倒”的认为于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于某某正常下班回家,却遇到了刘某某拿刀威胁的行为,如果换作我们这些胆小的市民,说不定吃亏的就是自己了。”当地一名出租车司机告诉津云记者。
  但是,于某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法学界律师的观点却争论不一。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律师告诉津云记者,昆山案件有比较清晰的监控录像,事实认定不会有太大争议,于某某属于正方防卫。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一骑自行车的男子发生纠纷。宝马车先后有包括刘某在内的三个人下车与骑车男于某理论,期间对骑车男于某有多次拉扯推搡行为。双方纠缠约两分钟后,刘某突然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砍刀,朝着骑车男子连砍数刀。在此期间,刘某不慎刀落,刀被于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某朝刘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某倒地。在刘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朝刘某回砍三刀。在刘某起身离开后,于某又从身后追砍两刀。也即,在整个过程中,于某砍了刘某七刀。
  很显然,刘某一方违章在先、动手行凶在先,于某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对于前五刀,两人近在咫尺,且刘某随时有重新夺刀的可能,因此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对于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争议。
  争议在于于某后面追砍的两刀。有人认为,刘某起身后就开始逃离,对于某不再有加害的危险,此时于某从身后追砍的行为属于主动加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这种观点完全是在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和事后分辨视频的方式所进行的评价,没有考虑当事人当时所处的危急情势。于某后面追砍两刀的行为发生在约十秒钟之间,这么短的时间不能要求于某像事后的旁观者那样做出“最正确选择”。
  仔细查看视频可以发现,刘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大的速度朝着约十米开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刘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车门旁边。于某在当时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尚未解除。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朱畏也认为,于某某拥有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是指受害人如果遇到有可能对人身造成死亡伤害、强奸等行为,可以将加害人至于死地。”
  “当时,于某某下班正常回家,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却某明遭遇到3名男子下车威胁,刘某某又从宝马车上拿出长刀,可以说遇到了飞来横祸,随时存在着对自己生命的威胁。即使后来刘某某逃走,但是逃离的方向是宝马车,不排除车上还有其他武器可能,于某某作为当事人,不可能像旁人那样思考的如此详细周到,只能尽力保障自身安全,所以他拥有无限防卫权。”朱畏认为。
  与以上两名律师观点不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月池律师认为,电动车主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对正当防卫有非常严格的界定条件,关键点在于你已经有效的阻止了对方侵害行为,如果还继续对侵害人进行伤害,那就叫防卫过当。本案死者和亡者被砍后已逃跑,对电动车主不再构成侵害,但电动车仍穷追猛砍,构成防卫过当。如果骑电动车主捡起刀,一刀毙命或砍了几刀,宝马男仍然对电动车主继续殴打,那么电动车主砍死宝马男就不属防卫过当。(津云新闻记者刘畅 张赫洋 发自江苏昆山)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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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8-31 18:01:01|只看该作者

昆山“反杀”骑车男脸受伤照流传 同学:不是本人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昆山行车纠纷“反杀”事件续 于某明同学辟谣:网传脸部带伤男子侧颜照“不是本人”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靖)昆山行车纠纷“反杀”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一张面部带伤的男子侧颜照,被广泛作为配图使用。照片中的男人大概40多岁,身穿白色衬衫,左眼眉骨、左脸颧骨附近红肿发紫,伤痕明显。
  对此,事件中电动车主于某明的一位同学向新京报记者确认,“此图片不是我同学,请相信”。
  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截至目前,于某明仍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未曾公开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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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8-31 14:01:01|只看该作者

昆山案“反杀男”:为患癌儿子网络募捐 只筹4万元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昆山案“反杀男”:为15岁患癌儿子网络募捐,只筹得4万余元 | 深度聚焦

⊙记者:付垚 孔令晗 熊颖琪

  编辑:刘汨 宋建华
于海明身体多处受伤
  为给罹患非霍奇金淋巴瘤的15岁儿子做手术,在众筹平台上发起的30万元筹款项目,经过732次捐款,最后筹得了4万余元。
  2017年底,在昆山“反杀宝马男”案中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的于海明,正在背负着家庭生活的重担艰难前行。
  而此时的“宝马男”刘海龙,则时常会来到他开的“聚业典当”中,亲自照看生意。只不过,典当行无证无照,属于非法经营。
  8月27日晚,在昆山市顺帆路与震川路交汇处的东北口,刘海龙与于海明因行车冲突,遭遇到了一起。
  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龙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明连挥数次。后刘不慎刀落,刀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在刘起身离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警方通报,刘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明无生命危险。
  事发4天后,在“反杀男”于海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舆论热议中,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更多信息也逐渐丰富起来。
现场视频截图,白衣者为于海明

“聚业典当”为无证无照经营
  8月30日上午,北青报记者来到事发现场,在震川路北侧的人行道上,血迹依旧可见,分布在七八米的距离范围内。一些路人发现自己不小心踩到后,立即跳开。
  昆山“砍人被反杀”案的事发地──顺帆路与震川路交汇路口,周围有河流穿过,属于昆山市较为繁华的区域,车来车往。事发当晚,被网友称为“昆山龙哥”的刘海龙与于海明便是在这里发生了冲突。
  事发时的视频显示,刘海龙被于海明砍伤后,围着宝马车跑了一段距离,随后倒在附近的草坪上,草坪上的留下的血迹,也依旧可辨。
  于海明的工作单位在事发地北侧仅200米的距离,是名为昆城一品的一家宴会中心。据知情人介绍,于海明在这里的工程部门工作,主要负责宴会中心的设备维护。事发时,他刚刚准备下班回家。从当晚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车也是从昆城一品的方向驶来。
  据媒体此前报道,刘海龙生前在当地经营一家名为“聚业典当”的典当行。30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赶到位于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的“聚业典当”时发现,店铺已歇业,卷帘门被紧紧拉上,店铺门面显得并不起眼。
  据我国《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开典当行须向商务部门提交准入申请,其自然人股东须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前后至少入狱5次的“龙哥”,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
  合丰村综治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一般只是对村里的店铺进行登记一类的管理,并不会去管店面的经营资质问题,所以当铺是否合规他们并不清楚。
  北青报记者从昆山市商务局了解到,“龙哥”所参与经营的“聚业典当”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人员介绍,经营典当行需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商务局提交申请,获准后还要再确认经营范围包括典当,才能开始经营。经查,网传刘海龙参与经营的“聚业典当”,未获得典当企业特许经营权,且工商部门也未有同名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工作人员表示,该店铺可能是以其他名称进行了工商注册,“但背后具体是什么企业我们现在也暂时不清楚”。
  与“聚业典当”行相隔不远的烟酒店老板告诉记者,这家典当行的日常经营确实由刘海龙负责,店铺面积不大,“也就十几平方米,开了不到三年时间”。开店期间,刘海龙雇了几个人给自己看店,自己偶尔也会来店里,和周围店铺的人打招呼,但彼此交谈不多,“只知道他不是本地人”。
30日上午,事发现场的血迹依然可辨

因琐事将服务生脸打变形
  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曾经于2013年1月25日凌晨“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而在同年的6月3日晚,刘海龙和另外两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一位知情人告诉北青报记者,当年刘海龙在KTV打人时,将一名KTV的服务生堵在房间内殴打,该知情人赶到后,发现那名服务生“脸都被打变形了”。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的两处事发地,距离刘海龙所开的典当行都很近,仅有几百米的距离。30日下午面对记者的问题,好声音KTV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因为事发时间久远,加之这一行业的从业者流动性很大,所以他们的管理人员和服务生都换了好几批,对当年的事情并不能提供更多细节。
  据此前媒体证实的情况,19岁时,刘海龙在北京盗窃,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4年6个月监禁。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刘海龙因为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此后不到半年,他又因为敲诈勒索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了9个月。
  2009年5月,刘海龙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出狱后,又因琐事两次与人发生冲突,致对方左侧胸腔积液和骨折。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被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罪名判处了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据统计,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刘海龙被称为“昆山龙哥”

于海明儿子身患重病
  关于事件中于海明的身份,此前有传闻称他曾在高级酒店任保安一职,是退伍特种兵。但很快这些消息被否认。
  在昆山当地贴吧,一名自称于海明前同事的网友透露:于海明并非网传退伍军人,他的家庭很不幸,去年十几岁的儿子患癌症,年底父亲又去世了。平时生活压力大,一个手机用了4年都没舍得换。
  北青报记者通过众筹平台证实了其子患病的事实。经核实,名为《爱心接力!救救花季少年》的筹款帖中,救助对象于小宝(化名)正是昆山反杀宝马男一案中于海明的儿子,彼时这位15岁的男孩刚刚被确诊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不久。帖子中称,2017年11月,于小宝在西安某医院做的肿瘤摘除手术,化疗结束进行移植。“费用估计30万元左右,我自己无法筹到这么多钱,请求社会的力量救救我的儿子。”筹款发起者是于小宝的母亲。多名自称是于海明同事的实名认证用户在评论区证实了众筹情况属实。
  记者注意到,此次筹款目标金额为30万元,但经过732次捐款,仅筹得4万余元。众筹帖中最后一条信息更新于去年12月26日,显示筹款人已将全部款项提现。
  众筹平台工作人员向北青报证实,他们已与于小宝的母亲取得联系,孩子化疗结束后恢复得不错。孩子母亲表示,自己和于海明很早就分开了,一直独自抚养孩子。目前,由于于海明的事情,孩子的生活已经被打扰,不希望过多地被牵涉。截至30日20时,该项目众筹页面已无法打开。
  30日下午,北青报记者拨通了于海明同学的电话,但是其表示现在并不方便多说。于海明的一位老乡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于海明已经出院,目前羁押在看守所。而据于海明的哥哥于阳(化名)介绍,28日家中亲人就已知晓于海明出事的消息,“弟媳打来电话说弟弟出事了,家里人都急得不行”。于阳介绍,弟弟先后有两段婚姻,与前妻育有一子,去年孩子生病后,于海明借了好几万外债给孩子治病。
  于阳说,因为家中老母亲身体状况很不好,短时间内他也没办法抽身前往昆山,只能靠弟媳在当地操心。
  北青报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于海明的爱人正在为其聘请律师。
30日,聚业典当已关门歇业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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