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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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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仓山 发表于: 2020-10-20 21:55:19|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民生·医疗成都修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增青光眼、慢阻肺等五个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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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成都商报
原文标题:成都修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增青光眼、慢阻肺等五个病种

  门诊特殊疾病是医保为了照顾部分患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而实行的一项特有政策,是一种专门对不需要住院但是医疗费较高的大病和慢性病病人在门诊时进行报销的医保政策。例如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氏病、地中海贫血等病种,都在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内。
  近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炉。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办法》将门诊特殊疾病现有病种分类进行了细化,同时扩大了受益面。包括青光眼、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五个病种,都新纳入了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范畴。

门特新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等五个病种
  根据《办法》,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分为4类,共计41个病种。
  例如,第一类包含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包含。高血压病、糖尿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
  第三类包含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
  第四类则包含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症、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门诊特殊疾病现有病种分类进行了细化,除精神类疾病外,根据各类病种的特点重新划分。同时,扩大了受益面,《办法》新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及普拉德-威利综合症五个病种,并将原发性高血压调整为高血压病,将肺结核调整为结核病。

三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付标准看这里
  根据《办法》,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以三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特殊情况除外),结算周期以当期首次医疗费用结算时点起算。
  一个结算周期内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患精神类或传染类合并其他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可以同时选择一家专科性医疗机构和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
  在待遇支付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给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结算周期计算,具体而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第四类病种计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办法》提出,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10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高档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7%,二级医疗机构82%,三级医疗机构6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低档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5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档参保人员(含大学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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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蝴蝶飞舞时 发表于: 2020-10-23 09:11:4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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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出炉 新增五个病种

源自:人民网
  据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消息,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在新时代面临新挑战。为了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和管理质效,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增加参保人员获得感,近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据介绍,成都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的主体文件《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22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已运行多年,而此次的《管理办法》在对门诊特殊疾病现有病种分类进行细化,除精神类疾病外,根据各类病种的特点重新划分。同时,扩大了受益面,《管理办法》新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及普拉德-威利综合症五个病种,将原发性高血压调整为高血压病,将肺结核调整为结核病。
  另外,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编码原则,根据卫健部门最新的疾病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管理办法》采用定性和定量标准相结合的原则,精准细化疾病认定标准,制定了更加科学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
  还有,《管理办法》将原有3个月结算一次的报销方式调整为即时结算,与省本级和各市州基本一致,有利于推进成德眉资医保同城化,方便参保患者门诊特殊疾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减轻参保患者垫资压力。
  《管理办法》还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进一步厘清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对认定机构和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管内容。此外,《管理办法》还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管,强化社会监督责任,更大范围内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践行医保现代化治理理念。
  《管理办法》根据病种特点采取复合型门诊待遇支付政策,一是对继续按原住院报销模式支付的病种的保障待遇水平进行了明确,便于增进参保患者对医保政策的理解;二是部分实行单独管理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具体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该《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参保人员已按原办法规定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内产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规定结算,治疗期满后应当改按《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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