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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刘志军最少需服刑22年 薄谷开来最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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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15日,北京市高院通报,称已对62岁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减刑案、57岁的薄谷开来减刑案做出裁定,分别将两人死缓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二中院也对黄光裕减刑案进行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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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镇:当千年古镇遇上互联网+ 北京发布大风蓝色预警 明日阵风最高可达七级
1# 贡嘎山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12-15 08:48: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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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薄谷开来死缓减为无期:不适用于终身监禁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刘志军薄谷开来减为无期
⊙首席记者:王姝 记者:王梦遥 王巍

2013年7月8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宣判。视频截图  UTFf-fxmpnpv5550894.jpg  保存到相册

  昨日,北京市高院发布通报,称已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将罪犯刘志军、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北京市高院在审理中认为,罪犯刘志军、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

死缓减为无期需过六道关
  北京市高院于2015年11月1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公示,公示期为5天,至11月20日结束。
  昨日记者从北京市高院获悉,12月11日,北京市高院依法分别作出裁定,认定罪犯薄谷开来、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故将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记者了解到,减刑申请从提请、到公示、再到裁定,一般需要一个月乃至更长时间。
  以同在秦城监狱服刑的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为例,2014年7月18日,秦城监狱以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直到2014年11月,北京高院裁定,将张春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综上,对于被判处死缓、在秦城监狱服刑的贪官来说,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要经过六道关:秦城监狱提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北京市高院立案、公示、开庭审理、作出裁定。

两人减刑提请间隔近一年
  记者注意到,今年10月26日,公安部秦城监狱提请将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2014年9月25日,司法部燕城监狱建议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
  对于薄谷开来的减刑提请高院为何时隔一年才公示,目前法院方面未进行说明,专家表示,对于减刑申请,法院也要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和评议,延迟公示或因证据材料等问题。
  专家介绍,按照法律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两人此次被减为无期徒刑,可能还看不出差异,但如果以后由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时,计算的时间上,薄谷开来就要比刘志军提前一年了。

1 焦点
刘志军会不会被终身监禁?

  “法不溯及既往”,专家称刘志军案不适用于“刑九”新规定
  2013年7月8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审判,一审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记者注意到,各界关于死缓贪官减为无期徒刑的质疑,早已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时,新增了一项制度──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于11月16日,公示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建议书,那么刘志军是否会被处以终身监禁呢?
  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介绍,刘志军于2013年7月8日被判处死缓,起刑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并不适用于刘志军。
  阮齐林表示,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下一步是会减为有期徒刑?还是一直在监狱服刑?这有待于刘志军的服刑表现,跟终身监禁制度并没有相关性。

2 焦点
“死缓”都会被减成“无期”吗?
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两年后可减为无期

  新京报记者统计,在刘志军之前,已经有多名判处死缓的贪官,减为无期徒刑。
  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天津市委原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皮黔生、原黑龙江绥化地委书记马德等等,均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其中,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卖官贪官”的马德,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又获两次减刑,目前,马德刑期只剩下12年。
  刘志军从死缓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消息传出后,网友对贪官减刑的质疑声掀起一个小高潮。
  “这个规定是针对所有判处死缓的罪犯的,不仅仅针对贪官。”阮齐林表示,依据刑法,“判处死缓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此,是否存在“故意犯罪”,是衡量罪犯能否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要件。
  阮齐林表示,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例如在监所内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那么经最高院核准后将执行死刑。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无论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罪犯的实际服刑刑期不能少于15年,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 盘点
刘志军变化:从拒绝辩护到积极改造

  公安部秦城监狱在提请减刑建议书中称,在秦城监狱服刑的刘志军,表现良好,还被评为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与刚落马时相比,刘志军经过了从拒绝辩护到积极改造的变化。
  据建议书显示,罪犯刘志军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其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狱中他还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而3年前,他还拒绝辩护。据媒体报道,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第二分院对刘志军进行审查起诉后,次日,检察官便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刘志军放弃了这一法定权利。
  刘志军的律师钱列阳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他第一次见到刘志军是在2013年春节之前,会见并不愉快。“我们见面之后,我跟他介绍自己,告诉他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他担任辩护人。”刘志军望了望他说,“审查起诉意见都对,我签字。”
  钱列阳回忆:他(刘志军)的态度明显不配合。第二次会见,刘志军的态度还是“不谈高铁,不谈法律”,说自己进来两年了,从来没有接触过律师,不知道法律有什么用。“他反复说一条,‘犯罪指控本身,我都认,事实都是这样’。”
  庭审五日后,钱列阳在秦城监狱第三次会见刘志军,刘志军表示“无论生死,都不上诉。”钱列阳回忆,他问刘志军有没有话要带给女儿,“他回答,没有什么要说的。”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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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12-15 02:08:00|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高院:薄谷开来与刘志军已被减刑至无期

源自:央视
原文标题:罪犯薄谷开来、罪犯刘志军已减为无期徒刑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消息,1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作出裁定,认定罪犯薄谷开来、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故将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央视记者冀 成海)

薄谷开来受审时画面  6Iiv-fxmpnqi6473353.jpg  保存到相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
公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薄谷开来,性别女性,出生日期1958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 服刑。2014年9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薄谷开来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信件 请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或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 852685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司燕减字第229号
  罪犯薄谷开来,曾用名:谷开来、开来、开莱,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因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皖刑复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 处被告人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押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 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刑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获表扬3次。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刘志军受审时画面  l3kG-fxmpnqm3248547.jpg  保存到相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
公 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刘志军,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53年1月29日。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现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信件 请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或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 852685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秦监减字(2015)1号
  罪犯刘志军,男,现年62岁,汉族,湖北鄂州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二中刑初 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9月11日交付秦城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刑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现死刑缓期执行已执行2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表现如下:
  自交付执行以来,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 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 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志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而年执行期限已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刘志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 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拟为罪犯刘志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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