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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刘志军最少需服刑22年 薄谷开来最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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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15日,北京市高院通报,称已对62岁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减刑案、57岁的薄谷开来减刑案做出裁定,分别将两人死缓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二中院也对黄光裕减刑案进行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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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镇:当千年古镇遇上互联网+ 北京发布大风蓝色预警 明日阵风最高可达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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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12-15 16:28:0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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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回应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符合条件

源自:南方都市报
  记者彭美 曹晶晶 发自北京 南都记者昨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分别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故分别裁定将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为何二人能获减刑?合法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同一天裁定薄谷开来和刘志军减刑消息传开后,网上出现了“为什么高官、高官家属犯罪就能减刑了?”的质疑声。
  为此,南都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玉忠律师。他表示薄谷开来与刘志军的减刑程序与普通人一样,并未特殊化。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刑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而怎么减法?刑法修正案(八)里有更具体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也就是说,只要不故意犯罪且被查实,被判处死缓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满两年之后,都能减刑为无期徒刑。
  具体操作程序是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司法部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北京法院依法审理。

刘志军能否再减刑?看表现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其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刘志军的判决时间是2013年8月2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终身监禁制度并不适用于他。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下一步是否还能减为有期徒刑,主要取决于刘志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

减刑程序
刘志军案
死缓判决

▲ 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 于2013年7月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对刘志军的刑事判决。现罪犯刘志军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减刑立案
▲ 公安部秦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
▲ 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减刑理由
▲ 公安部秦城监狱以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刘志军减刑
▲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执行刑间,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
  减刑判决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1日裁定,将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 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薄谷开来案
死缓判决

▲ 犯故意杀人罪
▲ 于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核准对薄谷开来的刑事判决。现罪犯薄谷开来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减刑立案
▲ 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
▲ 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减刑理由
▲ 司法部燕城监狱以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执行期间,罪犯薄谷开来没有故意犯罪
  减刑判决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 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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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12-15 12:08:03|只看该作者

解读:薄谷开来刘志军减刑未享“特殊待遇”

源自:京华时报
原文标题:薄谷开来、刘志军死缓减为无期
⊙记者:杨凤临 王晓飞

  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两份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减刑裁定,分别对罪犯刘志军和罪犯薄谷开来予以减刑。两人此前分别因犯故意杀人罪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故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薄谷开来。网络截图  plg_-fxmpnqm3290887.jpg  保存到相册
薄谷开来
  薄谷开来生于1958年11月15日。2012年8月19日,薄谷开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核准对薄谷开来的刑事判决,送达后即交付执行。现薄谷开来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狱中获得三次表扬
  2014年9月25日,司法部燕城监狱提交了关于薄谷开来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薄谷开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列举了相关的具体事实。
  《提请减刑建议书》显示薄谷开来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刑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获表扬3次。
  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薄谷开来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薄谷开来没有故意犯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故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刘志军。网络截图  VRck-fxmpxnx5161041.jpg  保存到相册
刘志军
  刘志军生于1953年1月29日。2013年7月8日,刘志军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对刘志军的刑事判决,送达后即交付执行。现刘志军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撰写文章获二等奖
  秦城监狱2015年10月26日提交了关于刘志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建议书》显示
  自交付执行以来,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
  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于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公安部秦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军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刑间,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故于2015年12月11日裁定将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 释疑
  1. 两人减刑是否享受了“特殊待遇”?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类似薄谷开来、刘志军这样的减刑还有很多。据相关资料,深圳前市委书记许宗衡、广东前政协主席陈绍基、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等,都曾经死缓减为无期。

  2. 为何两份裁定都由北京法院作出?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指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据该规定,在秦城监狱(位于北京昌平区)服刑的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由北京法院作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司法部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也由北京法院依法审理。

  3. 刘志军转无期后是否要终身监禁?
  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解表示,刘志军在转为无期徒刑后仍然可以继续减刑。因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项规定应该适用于2015年11月1日后获刑的官员。因此,在2012年获刑并且开始服刑的刘志军,即便涉案情节特别严重,也不受刑九新增规定的限制,无期徒刑后仍然可以减刑。

  4. 两人为何同时减刑?
  薄谷开来于2012年9月4日入狱服刑,而刘志军是2013年8月29日入狱服刑的,这样看来薄谷开来比刘志军早一年就完成了死缓的考验期,那么两人为什么在同一天被减刑。
  实际上,根据此前公示内容,司法部燕城监狱早在2014年9月25日就已经提交了有关薄谷开来《提请减刑建议书》。
  洪道德表示,在收到监狱方面提交的罪犯减刑建议后,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和评议,延迟公示可能出于证据材料不全面等多种问题。此外,由于两人关在不同的监狱,因此在申报减刑建议的过程中,也可能因为申报通道不同而出现延误。目前法律并没有对申报时间做出规定。
  虽然死缓减无期的时间有差异,但如果进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环节时,按照法律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相关资讯
张晓军被减刑一年

  昨天,记者从最高法官网获悉,薄熙来家的勤务员、薄谷开来的同案张晓军于2015年11月23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中院裁定减刑一年。
  张晓军生于1979年10月22日。2012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
  2014年8月28日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张晓军被减刑六个月。
  2015年10月29日,最高法网站公布了安徽省蚌埠监狱对张晓军提请减刑建议书,该建议书称张晓军于2015年8月3日受大会表扬;2015年8月4日记功;2015年8月4日受大会表扬。2015年11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晓军减刑案,法院审理查明,张晓军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3次奖励。2015年11月2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张晓军减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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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12-15 12:07:01|只看该作者

媒体:刘志军最少需服刑22年 薄谷开来最少17年

源自:法制晚报
原文标题:刘志军最少服刑22年 薄谷开来最少17年

  法制晚报快讯 今天,北京市高院通报,称已对62岁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减刑案、57岁的薄谷开来减刑案做出裁定,分别将两人死缓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二中院也对黄光裕减刑案进行了公示。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也需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项规定适用于2015年11月1日后获刑的官员。因此,在刘志军不受刑九新增规定的“管束”。
  洪道德介绍,死缓是指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一种制度。
  《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根据高院的公示,刘志军与薄谷开来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都不错,此次被提出减刑是死缓的必经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
  但无论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罪犯的实际服刑刑期不能少于15年,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律师告诉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也就是说,刘志军最少也要服刑22年,薄谷开来为17年。
  而被判14年的黄光裕,王永杰表示,即便其减刑,也至少要服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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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12-15 08:48:00|只看该作者

刘志军薄谷开来死缓减为无期:不适用于终身监禁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刘志军薄谷开来减为无期
⊙首席记者:王姝 记者:王梦遥 王巍

2013年7月8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宣判。视频截图  UTFf-fxmpnpv5550894.jpg  保存到相册

  昨日,北京市高院发布通报,称已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将罪犯刘志军、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北京市高院在审理中认为,罪犯刘志军、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

死缓减为无期需过六道关
  北京市高院于2015年11月1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公示,公示期为5天,至11月20日结束。
  昨日记者从北京市高院获悉,12月11日,北京市高院依法分别作出裁定,认定罪犯薄谷开来、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故将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记者了解到,减刑申请从提请、到公示、再到裁定,一般需要一个月乃至更长时间。
  以同在秦城监狱服刑的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为例,2014年7月18日,秦城监狱以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直到2014年11月,北京高院裁定,将张春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综上,对于被判处死缓、在秦城监狱服刑的贪官来说,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要经过六道关:秦城监狱提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北京市高院立案、公示、开庭审理、作出裁定。

两人减刑提请间隔近一年
  记者注意到,今年10月26日,公安部秦城监狱提请将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2014年9月25日,司法部燕城监狱建议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
  对于薄谷开来的减刑提请高院为何时隔一年才公示,目前法院方面未进行说明,专家表示,对于减刑申请,法院也要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和评议,延迟公示或因证据材料等问题。
  专家介绍,按照法律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两人此次被减为无期徒刑,可能还看不出差异,但如果以后由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时,计算的时间上,薄谷开来就要比刘志军提前一年了。

1 焦点
刘志军会不会被终身监禁?

  “法不溯及既往”,专家称刘志军案不适用于“刑九”新规定
  2013年7月8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审判,一审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记者注意到,各界关于死缓贪官减为无期徒刑的质疑,早已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时,新增了一项制度──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于11月16日,公示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建议书,那么刘志军是否会被处以终身监禁呢?
  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介绍,刘志军于2013年7月8日被判处死缓,起刑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并不适用于刘志军。
  阮齐林表示,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下一步是会减为有期徒刑?还是一直在监狱服刑?这有待于刘志军的服刑表现,跟终身监禁制度并没有相关性。

2 焦点
“死缓”都会被减成“无期”吗?
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两年后可减为无期

  新京报记者统计,在刘志军之前,已经有多名判处死缓的贪官,减为无期徒刑。
  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天津市委原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皮黔生、原黑龙江绥化地委书记马德等等,均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其中,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卖官贪官”的马德,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又获两次减刑,目前,马德刑期只剩下12年。
  刘志军从死缓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消息传出后,网友对贪官减刑的质疑声掀起一个小高潮。
  “这个规定是针对所有判处死缓的罪犯的,不仅仅针对贪官。”阮齐林表示,依据刑法,“判处死缓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此,是否存在“故意犯罪”,是衡量罪犯能否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要件。
  阮齐林表示,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例如在监所内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那么经最高院核准后将执行死刑。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无论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罪犯的实际服刑刑期不能少于15年,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 盘点
刘志军变化:从拒绝辩护到积极改造

  公安部秦城监狱在提请减刑建议书中称,在秦城监狱服刑的刘志军,表现良好,还被评为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与刚落马时相比,刘志军经过了从拒绝辩护到积极改造的变化。
  据建议书显示,罪犯刘志军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其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狱中他还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而3年前,他还拒绝辩护。据媒体报道,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第二分院对刘志军进行审查起诉后,次日,检察官便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刘志军放弃了这一法定权利。
  刘志军的律师钱列阳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他第一次见到刘志军是在2013年春节之前,会见并不愉快。“我们见面之后,我跟他介绍自己,告诉他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他担任辩护人。”刘志军望了望他说,“审查起诉意见都对,我签字。”
  钱列阳回忆:他(刘志军)的态度明显不配合。第二次会见,刘志军的态度还是“不谈高铁,不谈法律”,说自己进来两年了,从来没有接触过律师,不知道法律有什么用。“他反复说一条,‘犯罪指控本身,我都认,事实都是这样’。”
  庭审五日后,钱列阳在秦城监狱第三次会见刘志军,刘志军表示“无论生死,都不上诉。”钱列阳回忆,他问刘志军有没有话要带给女儿,“他回答,没有什么要说的。”
5# 华蓥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12-15 03:48:00|只看该作者

刘志军谷开来黄光裕减刑 监狱到底给了什么理由

源自:无界新闻
原文标题:刘志军谷开来黄光裕减刑 监狱到底给了什么理由?
⊙ 作者:无界新闻(微信ID:wujienews)记者 荆石

  12月14日,媒体集中公布了刘志军、谷开来、黄光裕等人的“减刑公示”。值得厘清的是──监狱建议减刑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监狱建议刘志军死缓“改”无期
其警示文章曾获奖

  北京市高院公告称,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服刑的秦城监狱建议将其由死缓减为无期。
  秦城监狱的“减刑建议书”中,说了哪些理由呢?
  1、自交付执行以来,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3、能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
  4、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志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5、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秦城监狱表示,根据《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拟为罪犯刘志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北京市高院审核裁定。
  那么,秦城监狱依据的《刑法》第五十条究竟是什么呢?
  今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后,主要内容为: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
  3、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秦城监狱的申请于10月26日提交。21天后,11月16日,北京市高院发布“刘志军减刑”公示。
  公示称,“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谷开来死缓拟减为无期
监狱的理由主要有四部分

  北京市高院在发布“刘志军减刑公示”当日,还发布了《关于审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公示》。
  公示提到,罪犯薄谷开来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薄谷开来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燕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中,又说了哪些具体理由呢?
  无界新闻(微信ID:wujienews)记者查到,建议书中有一段“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的内容,包括4方面:
  1、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2、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3、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刑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4、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获表扬3次。
  燕城监狱表示:依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燕城监狱提到的三项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呢?
  依据一:《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无界新闻记者在上文已阐述。
  依据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主要内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依据三:《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该条款内容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所在监狱应及时提出减刑建议。

黄光裕二次减刑
此次理由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3天前的12月11日,北京市二中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罪犯黄光裕减刑案件的公示”。
  黄光裕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2012年,黄光裕已被减刑十个月。
  关于此次减刑的理由,公示称,“2015年12月7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光裕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一年。”

减刑后的刘志军
是否存在假释可能?

  如果刘志军等人被减刑,是否意味着他还能减刑甚至假释?
  今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其中提及,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获死缓者,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可能将终身监禁。
  当时,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正案同时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外,中央政法委去年初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从严把握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因文件编号为“中政委﹝2014﹞5号”,故法律界俗称“五号文件”。

该意见有几条值得重视:
  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就该意见接受媒体采访。他认为,意见严格规定了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据此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 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将比原来延长4年,最低不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 经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4# 金佛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12-15 03:28:00|只看该作者

媒体:刘志军减为无期徒刑后是否会被终身监禁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免死后,刘志军会被终身监禁吗?

  今天下午,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司法机关是从哪方面考虑,批准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呢?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制度,免掉死缓的刘志军,还能不能免掉终身监禁?从死缓到无期需要走什么程序?

从死缓减为无期需过六道关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早在10月26日,公安部秦城监狱提请将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11月16日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天,至11月20日结束。
  直到今天下午5时许,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北京高院认为,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故于2015年12月11日裁定 将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据此,从提请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到12月11日作出裁定,刘志军的减刑历时46天。
  据“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了解,从提请、到公示、再到裁定,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乃至更长时间。
  以同在秦城监狱服刑的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为例,2014年7月18日,秦城监狱以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同年7月25日经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年8月26日北京市高院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该案开庭审理。直到2014年11月,北京高院裁定,在执行期间,张春江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将张春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依据上述案例,对于被判处死缓、在秦城监狱服刑的贪官来说,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要经过六道关:秦城监狱提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北京市高院立案、公示、开庭审理、作出裁定。

刘志军会不会被终身监禁?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各界关于死缓贪官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同声音,早已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时,新增了一项制度──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解释说: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来实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于11月16日,公示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建议书,那么刘志军是否会被处以终身监禁呢?
  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对“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说,刘志军于2013年7月8日被判处死缓,起刑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并不适用于刘志军。
  阮齐林表示,刘志军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下一步是会减为有期徒刑?还是一直在监狱服刑?这有待于刘志军的服刑表现,跟终身监禁制度并没有相关性,“增加终身监禁制度后,我国的死缓相当于分成了三种,第一种是\'普通死缓\',第二种是\'限制减刑的死缓\',第三种就是\'终身监禁的死缓\'。判处哪一种死缓,法院宣判时会宣告。也就是说,如果某个贪官被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那么法院宣判时还会宣告,这名贪官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为何一般都减为无期徒刑?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统计,在刘志军之前,已经有多名判处死缓的贪官,减为无期徒刑。
  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天津市委原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皮黔生、原黑龙江绥化地委书记马德等等,均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其中,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卖官贪官”的马德,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又获两次减刑,目前,马德刑期只剩下12年。
  是否有判处死缓的贪官,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被判处死刑呢?公开报道没有相关信息。
  对于上述现状,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有观点认为,死缓虽然是死刑的一种,但是判处死缓的贪官,通常都会减为无期徒刑、免除一死,这对于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贪官而言,量刑过轻。更有甚者,个别判处死缓的贪官,通过减刑、假释程序,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生之年仍能从见天日。
  阮齐林接受“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表示,对贪官从死缓减到无期徒刑的质疑,源自对我国死缓制度的错误理解。
  阮齐林表示,依据现行刑法,“判处死缓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此,是否存在“故意犯罪”,是衡量罪犯能否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要件。
  “这个规定是针对所有判处死缓的罪犯的,不仅仅针对贪官”,阮齐林说,所有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就应该减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即使表现一般,没有立功、没有被评为积极改造份子,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就应该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符合条件的死缓犯,到期减为无期徒刑,这是我国死缓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定的,根本不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所以不涉及是否公平等其他问题。”
  阮齐林表示,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例如在监所内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那么经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这也是面对所有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贪官也不例外”。

刘志军的变化:从拒绝辩护到积极改造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官方通报称在秦城监狱服刑的刘志军,表现良好,还被评为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份子。
  公安部秦城监狱在提请减刑建议书中称:罪犯刘志军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份子奖励。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发现,与四年前刚落马时相比,刘志军经过了从拒绝辩护到积极改造的变化。
  据媒体报道,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第二分院对刘志军进行审查起诉后。次日,检察官便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刘志军放弃了这一法定权利。
  刘志军的律师钱列阳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他第一次见到刘志军是在2013年春节之前,会见并不愉快。“我们见面之后,我跟他介绍自己,告诉他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他担任辩护人。”刘志军望了望他说,“审查起诉意见都对,我完全签字。”
  钱列阳回忆:“他(刘志军)的态度明显不配合。刑事辩护中,家属请的律师会好一些,刘志军这个案子,指定辩护实际上他并不接受,因为从一开始他的态度就是放弃辩护的。”
  钱列阳称,第二次会见,刘志军的态度是“不谈高铁,不谈法律”,说自己进来两年了,从来没有接触过律师,不知道法律有什么用。“他反复说的一条,\'犯罪指控本身,我都认,事实都是这样\'。不仅放弃辩护,叫我们也放弃辩护。”
  庭审五日后,钱列阳在秦城监狱第三次会见刘志军,刘志军表示“无论生死,都不上诉。”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撰稿:新京报记者 王姝 王梦遥
3# 峨眉山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5-12-15 02:08:00|只看该作者

北京高院:薄谷开来与刘志军已被减刑至无期

源自:央视
原文标题:罪犯薄谷开来、罪犯刘志军已减为无期徒刑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消息,1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作出裁定,认定罪犯薄谷开来、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故将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央视记者冀 成海)

薄谷开来受审时画面  6Iiv-fxmpnqi6473353.jpg  保存到相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
公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薄谷开来,性别女性,出生日期1958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 服刑。2014年9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薄谷开来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信件 请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或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 852685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司燕减字第229号
  罪犯薄谷开来,曾用名:谷开来、开来、开莱,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因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皖刑复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 处被告人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押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 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刑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获表扬3次。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刘志军受审时画面  l3kG-fxmpnqm3248547.jpg  保存到相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
公 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刘志军,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53年1月29日。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现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信件 请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或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 852685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秦监减字(2015)1号
  罪犯刘志军,男,现年62岁,汉族,湖北鄂州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二中刑初 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9月11日交付秦城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刑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现死刑缓期执行已执行2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表现如下:
  自交付执行以来,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 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 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志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而年执行期限已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刘志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 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拟为罪犯刘志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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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8-25 20:48:00|只看该作者

巨贪终身监禁:谷俊山刘志军会把牢底坐穿吗?

源自:综合
  中国刑法首次引入“终身监禁”,巨贪们未来可能将面临老死在监狱里的惩罚。
  8月2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今后有哪些巨贪会将牢底坐穿恐怕中纪委老王都不知道,但已经被判了死缓的像刘志军、谷俊山、张曙光这些巨贪,牢底坐穿能用在他们身上吗?

终身监禁为何从巨贪开始?
  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士解释了刑法作出这种修改的意图,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些贪污、受贿罪犯通过各种途径减刑、假释,服刑期过短的实际问题,要让他们“把牢底坐穿。”
  这里还有个没有解释的背景,就是这些年中国决策层对死刑认识的转变。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改变了过去中国刑法在立法上对死刑做加法的作法,变为做减法。
  事实上,贪官这些年也极少适用死刑,只有极个别的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一些特别严重的贪官一般判决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
  贪腐犯罪保留死刑,但又基本不用,巨贪往往又拥有强大的能量,可以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减少服刑期。
  人民对此很不满意。
  终身监禁由此应运而出。
  巨贪或面临老死于监狱

已判死缓巨贪怎么坐牢?
  问题来了,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实施时,对于那些已经判决死缓,但缓刑期还没结束的巨贪来说,他们是继续按照过去的死缓、无期、有期、减刑、假释的路子服刑呢?还是按照新规定把牢底坐穿?
  “根据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要根据在犯罪实施之前通过的法律为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界权威专家告诉新浪《新闻极客》,谷俊山和张曙光等已被判决的人都不适用终身监禁。
  该专家称,法律有犯罪预防的功能,必须事前制定,才能让公众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不能去做。“不能以事后制定的法律来惩罚之前实施的行为,这样会侵犯一个人的行为自由。”所以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就不能适用于谷俊山等人。

踏在门槛上的巨贪都是谁?
  首先是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他无论是在地方铁路局还是铁道部任职时,25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帮人职务晋升、承揽工程等,先后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7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时间来看,刘志军已经过了两年的死刑缓刑期,应该已进入无期徒刑阶段。
  在刘志军被查之后,他的手下张曙光也被检方公诉涉嫌受贿,数额4755万元,看上去还是给自己的老领导留了些面子,没有超过刘志军的6460万。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说到贪腐,又怎能忘了近期落马的“军中第一贪”谷俊山呢。
  2015年8月10日,军事法院依法对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谷俊山犯贪污 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剥夺 中将军衔。
  公开消息没有披露谷俊山的涉案金额,不过据《凤凰周刊》报道,谷俊山涉案300多亿元,贪污受贿达6个多亿。
  这三个巨贪,都是法律实施前判决的,他们都不会把牢底坐穿,躲过了这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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