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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偷拍上司通奸”民警涉罪 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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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偷拍上司通奸向纪委举报遭拘 警方:侵犯隐私
源自:澎湃新闻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下称“黄岩公安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
  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
  澎湃新闻从黄岩区纪委和黄岩公安分局获悉,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池文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法院撤销黄岩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5月10日,该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偷拍多段通奸视频,民警举报公安分局副局长
  2017年7月7日17时,台州市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称,私家车保险杠的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
  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从GPS定位跟踪器的品牌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定位器的淘宝卖家。在提取交易记录后,警方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
  池文对澎湃新闻说,在周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并寄送了周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在路桥区绿城玫瑰园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这并不是池文第一次举报周某某。
  现年44岁的池文是台州黄岩人,1997年大学毕业后,适逢当地公安系统招人,非科班出身的他也报考了,并被成功录取。过去十几年里,因工作上的矛盾,池文一直觉得,作为领导的周某某不待见自己。他说,他因此持续通过电话和书信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但都石沉大海。
  2012年,池文被借调至黄岩区政法委下属的调解中心。2015年,他偶然听别人讲起周某某的一则八卦,说其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池文觉得机会来了。
  2017年8月31日,池文到案后的问询笔录显示,2015年8月和2016年7月,他花677元先后在淘宝上购入了某牌汽车微型GPS定位器3个和上网流量卡10张。为了防止被人发现,他还故意将收货地址写成所住小区门口的便利店。
  池文在问询笔录中称,因曾与周共事,他之前就清楚周家共有白色丰田轿车和黑色宝马轿车各一辆。2016年5月的某天晚上,他带着从网上购买的GPS跟踪器,独自一人来到周的住所,在辨认出周的两辆车后,把跟踪器安装在了两辆车的保险杠底部。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池文经常通过手机APP查看周的行车轨迹。2017年初,他发现周某某的车多次驾驶到台州市路桥区后停靠在同一地点,为一探究竟,他决定开车尾随。
  池文出示的视频和照片显示,2016年11月4日,周将驾驶的丰田汽车停在南关大道上,下车后坐上一女子驾驶的车辆进入一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2018年5月9日,澎湃新闻在实地走访时了解到,该连排别墅每座地下车库总面积约有20平米,比较宽敞。
  池文称,2017年3月间,他多次驱车来到该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趁着某次车库卷帘门未拉上,猫腰钻进车库,完成了“取证”的最后“部署”:一枚用铁丝绑在卷帘门轴上方护栏上的微型摄像头,记录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间,周与上述同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关系的画面。其中,3月29日、4月11日和5月25日三次均为上班时间。2017年5月25日、6月4日和6月11日的三段录像为高清视频。
  录音笔还记录下了两人当时的对话。2017年6月4日的录音中(9分32秒),周某某问视频中的女子“到我办公室是第一次吧”,该女子则回答说“那一次是第三次”。
  池文告诉澎湃新闻,他将上述视频影像刻盘后,连同举报信一道,于2018年6月底用快递寄送给了黄岩区纪委。

举报未有下文,涉嫌侵犯隐私被警方拘留
  周某某的报案笔录称,2017年7月7日,他将车停放在黄岩东城街道九峰路239号(即黄岩区公安分局)时,发现保险杠底部有一个被白色塑料袋包裹的GPS跟踪器,跟踪器里还有一张表面印有四排数字编码的手机SIM卡。周某某随即向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报案,同日警方受理此案。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任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池文实施了7日禁闭,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2017年8月31日,解除禁闭后,池文被移送黄岩区拘留所。同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对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出来后的池文不满处罚,继续向台州市纪委、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举报材料,并在微信朋友圈“痛斥”周某某的“劣迹”。
  2018年2月8日,池文收到了来自黄岩区纪委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发来的立案决定书,决定书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黄岩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池文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
  2018年4月,不服行政处罚的池文,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池文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放弃休息时间掌握大量违规事实,是正义之举”。
  周某某则对澎湃新闻表示,池文对他的数条指控均不实,称“他都被拘留了,(举报内容)怎么会是真实的呢”。对于举报信的具体内容,周某某以“已交由组织调查”为由不予置评。
  2018年5月8日,中共台州市黄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叶民国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纪委确实接到了有关周某某的举报,且其中一部分内容经查属实。
  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则向澎湃新闻透露,周某某在发现轿车被安装跟踪器后不久便向纪委“自首”,承认他与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但杨欣表示,在周某某报案前并未收到池文寄送的举报材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当被问及既已查实周某某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何不对其进行处分时,杨欣向澎湃新闻解释,因周某某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
  澎湃新闻还从黄岩公安局获悉,目前池文和周某某均已调离黄岩公安分局。叶民国告诉澎湃新闻,经黄岩区委组织部安排,周某某目前已经调至黄岩区某局担任副局长。“权力相对小了。”叶民国说。

争议: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
  2018年5月10日,池文起诉黄岩公安分局一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第一被告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李连荣、法制大队长杨华球、副大队长林毅到庭,第二被告周某某未到庭。
  黄岩公安分局在法庭答辩中称,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池文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处以行政拘留6日,量罚得当。
  黄岩公安分局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池文的代理律师、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决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
  此外,胡定锋还指出,池文案从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该案在查处过程中,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并未停止履职,且办案人员均为城东派出所民警,属于周某某的下属。胡定锋说,对此,黄岩公安分局当庭并未做出回应。
  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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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在这整栋买楼房价被引爆 当地人:俺们生气 男子花2千5扎一针后下半身废了 妻子:要穿纸尿裤
1# 贡嘎山
 一眼 发表于: 2018-5-14 17:01: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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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处理民警偷拍通奸 可借鉴法官集体嫖娼案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处理副局长“通奸”被偷拍案,当年“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可资借鉴 | 新京报专栏

  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多次与他人通奸,并被视频曝光,这还不算不良影响,那什么算呢?
⊙作者:金泽刚

  据澎湃新闻报道,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即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理由是池某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与此同时,媒体还报道,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事实,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故未受处分,只不过被调离公安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池某不服黄岩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偷拍民警处罚过重了
  在诉讼中,被告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池文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包括公职人员)的隐私,就应当受罚。原告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绝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隐私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池某不分场合的跟踪偷拍行为已然侵犯了周某某的隐私,池某私自调取视频监控的行为,还有滥用职权之嫌。
  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而使用非正义的手段,其本身也是非正义的,所以,池某被予以相应的处罚确有法律依据。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池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事实上,单从结果来看,因为他的举报,周某某违纪行为得以“曝光”,这是有益社会的行为。黄岩公安分局已对池文实施7日禁闭,也算是有“罚”在先,再予以6日行政拘留,则有于情理不合之嫌。
  再说,法律上有句谚语,“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池某偷拍的是当地公安局副局长,如何处理本案及对池某如何处理也要考虑程序正义,如果让其他部门(如市公安局)处理池某,其结论更能让人信服。现在不少地方都在尝试实行行政诉讼案件不在本区审理也是这个道理。

官员如同明星一样,需让渡一些隐私权
  其次,官员隐私权的边界如何划分呢?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而官员因其公职身份,社会对其行为作风有更高的要求,接受监督(八小时外)是保证官员守法守纪的关键,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这就难免会与其隐私权保护相冲突。
  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确属社会共识,但作为公职人员,在坐拥公权的同时,必须让渡一定的私权,这种让渡的本质是实现对公权的看管和监督。在某种意义上,作为人民公仆,官员要习惯被曝光,就如同大明星要习惯被偷拍一样。官员应该有这样的大度,只不过其他人对公职人员隐私的“冒犯”亦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还要保证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的相对平衡。
  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通过网络公布一段视频,举报上海法院几名法官接受吃请娱乐、集体嫖娼。倪某因为怀疑自己一起案件处理不公,遂长期跟踪偷拍某法官。2013年6月13日起,他找借口调取相关地方的监控录像,拷走了后来举报用的视频,最终导致几名法官被严肃处理。在这起事件中,揭发人倪某通过跟拍、调取监控视频的方法获得法官们违法违纪的证据,但其并未因此受到治安处罚。这应该是平衡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的结果。
  此次不少人“同情”池某受罚,与有关部门对周某某的处理也有密切关系。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表示,因周某某和他人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其未予处分。
  相较于池某,这样的解释说不过去。对周某某的调离处理,与对池某“禁闭”加行拘相比,确实让人有“罚酒三杯”之意味。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处理机关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情节不严重,但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多次与他人通奸,并被视频曝光,这还不算不良影响,那什么算呢?
  本案的被舆论关注,或者正是因为,在公众直观看来,对偷拍者和被偷拍者的处理,存在一定的落差。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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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 发表于: 2018-5-14 07:01:02|显示全部楼层

跟踪偷拍举报官员违纪算侵犯隐私吗?专家这样说

源自:央广网
原文标题:跟踪偷拍举报官员违纪算侵犯隐私吗?专家:不能因举报有功就豁免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日前,这样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去年7月,浙江台州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自家的车被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结果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某。
  现年44岁的池池某因工作上的矛盾,曾持续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某某未果。池某告诉记者,在周某某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某某,并寄送了他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某某在某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池某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黄岩公安分局对池某实施了7日禁闭和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池某不满处罚,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是正义之举”。今年4月,池某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代理律师: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
  池某的代理律师、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指出,该案件从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该案在查处过程中,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并未停止履职,且办案人员均为城东派出所民警,属于周某某的下属。胡定锋说,对此,黄岩公安分局当庭并未做出回应。
  周某某则对媒体表示,池某对他的数条指控均不实,对于举报信的具体内容不予置评。
  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此前表示,因周某某和他人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也没有导致家庭破裂,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不过,目前周某某已由黄岩公安分局调至黄岩区某局担任副局长。
  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案件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黄岩官方昨天回应说,黄岩区纪委等单位正就媒体报道和最新举报进一步调查核实,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同时有类似案件发生 律师解读
  日前,在湖南长沙,李某、刘某等四人在某官员的私家车中装上定位仪,尾随跟拍,再利用拍摄到的官员“违法违纪”照片或者视频,对官员实施要挟敲诈钱财。今年3月,该团伙中的两人在湖南省某国有企业地下车库更换私家车的定位仪时被保安发现,上述4人相继被抓。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逮捕了4名犯罪嫌疑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只要保证真实性,所谓证据还是可以被采信,但改变不了他们违法的事实,“作为一个党政机关的领导来说,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纪律检查。如果私底下采的证据是可靠的,这就适用不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但如果视频本身是经过编造的、经过PS的、或者添油加醋的,不能保证真实性,那么可能还存在诬告陷害罪的问题。如果视频是真实的,他用作敲诈勒索,这就应该分成两种情况来看,第一个是被拍者的违法违纪问题,第二个就是窃取别人隐私的问题。有可能实现双罚,就是被拍的人可能要依法依纪承担责任,同时跟拍的人应当也不会拿到豁免权利。”
  朱巍说,大到官员、小到某一个产品,公民都有批评监督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力时,应该是发自对权利的监督,而不是为泄愤或勒索,“不管结果怎样,偷拍偷录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为举报有功,就不追究了,这是不可以的。”

官员的隐私保护是否应当让位于监督?
  朱巍告诉中国之声,公民要监督、行使好权力,还是要找当地纪委。一旦发现线索,公民调查取证是非常难的,应当反映给组织和有关部门,让他们去调查。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用法律的形式将公民的隐私权纳入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除外。
  对此,朱巍表示,对于公务员涉及公务的行为,应当没有隐私权可言,“比如广州有个人,到处去跟拍公车私用的情况,车牌号当然是隐私,但他可以向外曝光,这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力的手段。但是,你去跟拍有可能涉及他的家人、生活的一些隐私,跟他的工作可能没有必然关系。这种调查和我们刚刚讲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调查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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