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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偷拍上司通奸”民警涉罪 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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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偷拍上司通奸向纪委举报遭拘 警方:侵犯隐私
源自:澎湃新闻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下称“黄岩公安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
  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
  澎湃新闻从黄岩区纪委和黄岩公安分局获悉,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池文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法院撤销黄岩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5月10日,该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偷拍多段通奸视频,民警举报公安分局副局长
  2017年7月7日17时,台州市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称,私家车保险杠的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
  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从GPS定位跟踪器的品牌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定位器的淘宝卖家。在提取交易记录后,警方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
  池文对澎湃新闻说,在周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并寄送了周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在路桥区绿城玫瑰园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这并不是池文第一次举报周某某。
  现年44岁的池文是台州黄岩人,1997年大学毕业后,适逢当地公安系统招人,非科班出身的他也报考了,并被成功录取。过去十几年里,因工作上的矛盾,池文一直觉得,作为领导的周某某不待见自己。他说,他因此持续通过电话和书信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但都石沉大海。
  2012年,池文被借调至黄岩区政法委下属的调解中心。2015年,他偶然听别人讲起周某某的一则八卦,说其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池文觉得机会来了。
  2017年8月31日,池文到案后的问询笔录显示,2015年8月和2016年7月,他花677元先后在淘宝上购入了某牌汽车微型GPS定位器3个和上网流量卡10张。为了防止被人发现,他还故意将收货地址写成所住小区门口的便利店。
  池文在问询笔录中称,因曾与周共事,他之前就清楚周家共有白色丰田轿车和黑色宝马轿车各一辆。2016年5月的某天晚上,他带着从网上购买的GPS跟踪器,独自一人来到周的住所,在辨认出周的两辆车后,把跟踪器安装在了两辆车的保险杠底部。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池文经常通过手机APP查看周的行车轨迹。2017年初,他发现周某某的车多次驾驶到台州市路桥区后停靠在同一地点,为一探究竟,他决定开车尾随。
  池文出示的视频和照片显示,2016年11月4日,周将驾驶的丰田汽车停在南关大道上,下车后坐上一女子驾驶的车辆进入一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2018年5月9日,澎湃新闻在实地走访时了解到,该连排别墅每座地下车库总面积约有20平米,比较宽敞。
  池文称,2017年3月间,他多次驱车来到该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趁着某次车库卷帘门未拉上,猫腰钻进车库,完成了“取证”的最后“部署”:一枚用铁丝绑在卷帘门轴上方护栏上的微型摄像头,记录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间,周与上述同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关系的画面。其中,3月29日、4月11日和5月25日三次均为上班时间。2017年5月25日、6月4日和6月11日的三段录像为高清视频。
  录音笔还记录下了两人当时的对话。2017年6月4日的录音中(9分32秒),周某某问视频中的女子“到我办公室是第一次吧”,该女子则回答说“那一次是第三次”。
  池文告诉澎湃新闻,他将上述视频影像刻盘后,连同举报信一道,于2018年6月底用快递寄送给了黄岩区纪委。

举报未有下文,涉嫌侵犯隐私被警方拘留
  周某某的报案笔录称,2017年7月7日,他将车停放在黄岩东城街道九峰路239号(即黄岩区公安分局)时,发现保险杠底部有一个被白色塑料袋包裹的GPS跟踪器,跟踪器里还有一张表面印有四排数字编码的手机SIM卡。周某某随即向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报案,同日警方受理此案。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任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池文实施了7日禁闭,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2017年8月31日,解除禁闭后,池文被移送黄岩区拘留所。同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对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出来后的池文不满处罚,继续向台州市纪委、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举报材料,并在微信朋友圈“痛斥”周某某的“劣迹”。
  2018年2月8日,池文收到了来自黄岩区纪委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发来的立案决定书,决定书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黄岩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池文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
  2018年4月,不服行政处罚的池文,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池文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放弃休息时间掌握大量违规事实,是正义之举”。
  周某某则对澎湃新闻表示,池文对他的数条指控均不实,称“他都被拘留了,(举报内容)怎么会是真实的呢”。对于举报信的具体内容,周某某以“已交由组织调查”为由不予置评。
  2018年5月8日,中共台州市黄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叶民国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纪委确实接到了有关周某某的举报,且其中一部分内容经查属实。
  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则向澎湃新闻透露,周某某在发现轿车被安装跟踪器后不久便向纪委“自首”,承认他与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但杨欣表示,在周某某报案前并未收到池文寄送的举报材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当被问及既已查实周某某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何不对其进行处分时,杨欣向澎湃新闻解释,因周某某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
  澎湃新闻还从黄岩公安局获悉,目前池文和周某某均已调离黄岩公安分局。叶民国告诉澎湃新闻,经黄岩区委组织部安排,周某某目前已经调至黄岩区某局担任副局长。“权力相对小了。”叶民国说。

争议: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
  2018年5月10日,池文起诉黄岩公安分局一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第一被告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李连荣、法制大队长杨华球、副大队长林毅到庭,第二被告周某某未到庭。
  黄岩公安分局在法庭答辩中称,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池文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处以行政拘留6日,量罚得当。
  黄岩公安分局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池文的代理律师、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决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
  此外,胡定锋还指出,池文案从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该案在查处过程中,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并未停止履职,且办案人员均为城东派出所民警,属于周某某的下属。胡定锋说,对此,黄岩公安分局当庭并未做出回应。
  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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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在这整栋买楼房价被引爆 当地人:俺们生气 男子花2千5扎一针后下半身废了 妻子:要穿纸尿裤
9#
 我很牛 发表于: 2018-5-21 10:01:0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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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上司通奸”民警涉罪 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偷拍上司通奸”民警涉罪,已被台州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通报
  经查,池文(男,1974年出生,黄岩区人)自2015年起,先后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池某、潘某、胡某等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台州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定我局管辖办理。现我局已对池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临海市公安局
  2018年5月21日
源自:“临海公安”微信公众号

  浙江“遭下属偷拍通奸”副局长涉严重违纪被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8#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8-5-16 09:01:01|只看该作者

台州公安副局长遭下属偷拍举报停职 举报者被立案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民警偷拍举报上司 被举报官员被党纪立案

  台州黄岩官方通报:被举报官员暂停履行职务;举报者亦因违纪问题被党纪立案
  (记者:张彤 顾开贵)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偷拍举报上司、时任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副局长周祥辉婚外情一事引发关注。台州市黄岩区新闻办前日发布通报称,区纪委决定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区委决定暂停周祥辉履行职务。
  此前,举报者池文因侵犯隐私被行政拘留、调离公安机关,亦因违纪问题被党纪立案。池文昨日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发现周祥辉有违法违纪行为后,多次举报未果便想以跟踪偷拍方式“掌握真凭实据”。

安装定位摄像头偷拍举报上司
  昨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多次举报时任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副局长周祥辉未果。于是“想跟踪他,掌握真凭实据。”
  池文称,他在网上购买了定位器,将定位器安在了周某的车辆上,后发现周祥辉经常在一车库内逗留,同行的还有一位女性。
  于是池文趁着某次车库卷闸门没关紧,在车库内安装了微型摄像机。池文说,通过微型摄像机,他多次看到了周祥辉与一名女子进出车库。在其提供的视频及图片可看到,监控显示时间为2017年6月11日。
  他称,2017年6月27日他将视频刻录,整理材料寄给黄岩区纪委,7月16日,又将材料抄送了台州市公安局。“7月7日,周祥辉发现了定位器,就去报案了。”
  今年5月13日,黄岩区新闻办发布通报称,近日,针对媒体报道和最新举报情况,黄岩区委高度重视,区纪委等单位正在对周祥辉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14日,黄岩区新闻办再发通报称,经黄岩区委同意,黄岩区纪委决定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祥辉履行职务。

举报者因侵犯他人隐私被拘留
  在池文出示的“禁闭告知家属通知书”中可以看到,池文因涉嫌违法违纪,黄岩公安分局决定对其禁闭7日,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
  另外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16年5月份至2017年7月7日期间,池文将GPS跟踪器秘密安装在周祥辉的一辆白色丰田轿车保险杠底部,并多次通过手机APP查看其行车轨迹,对周祥辉进行跟踪,侵犯其隐私,黄岩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决定对池文做出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
  记者获得的一份由黄岩区警方发出的通知显示,经调查,2017年9月6日,因池文违反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请池文在两个月内调离公安机关。
  今年2月8日,黄岩区纪委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发出一份立案决定书,其中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黄岩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池文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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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8-5-15 09:01:00|只看该作者

民警偷拍上司通奸举报后反被拘?官方回应来了

源自:人民网
原文标题:民警偷拍上司通奸举报后反被拘?官方回应来了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引发网友关注。
  今天,黄岩发布微信公号披露: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同意,黄岩区纪委已决定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祥辉履行职务。

[新闻回放]
  去年7月,浙江台州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自家的车被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结果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某。
  现年44岁的池某因工作上的矛盾,曾持续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某某未果。池某告诉记者,在周某某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某某,并寄送了他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某某在某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池某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黄岩公安分局对池某实施了7日禁闭和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池某不满处罚,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是正义之举”。今年4月,池某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男子偷拍领导通奸被拘 对方却因未造成不良影响免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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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5-14 17:01:00|只看该作者

媒体:举报领导偷情自己反被拿下 这正常吗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马上评|举报领导偷情,领导没事自己反被拿下,这正常吗?

  一则“民警偷拍上司通奸被行拘”的消息突然火了。说的是浙江台州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某,跟踪偷拍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将其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但纪委以“未造成不良影响”为由未予处分,反而是池某被单位关禁闭7日、行拘6日。池某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引起公众极大关注,原因有三。一是下属民警跟拍举报领导,虽不乏私人恩怨,却客观上掌握了领导违纪的证据;二是“有图有真相”的举报,领导毫发无损,举报者反被“拿下”。三是被举报局长未停职,由其手下对举报者调查处理。这正常吗?
  防腐反腐,不能光指望“夫人倒戈”、“情人反水”,那样概率太小,更应建立制度反腐,而制度也得人执行,得有人发现线索并向组织反映,组织有举必查,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其中同事、下属因为彼此接触较多,掌握相关线索相对容易,应成为反腐的重要力量。
  但这支力量的作用目前发挥得并不好,因为举报顶头上司,不仅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是门“技术活”,弄不好就会暴露自己,风险极大。也正因为如此,池某锲而不舍的监督举报更显艰难和可贵。他的行为,对落实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政策是有积极意义的,一定程度上说,应当得到有关部门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肯定。
  “有图有真相”的举报,纪检部门应该重视。从报道披露的情况来看,在短短三个月时间,池某即在地下车库拍到周某某偷情视频6次,其中有3次为上班时间。据二人的对话反映,之前在周某某办公室偷情也有3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此多次,且不乏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室与人偷情,咋会“没有不良影响”?
  更进一步看,即便不处分偷情的周副局长,但将池某关禁闭和行拘,又是何道理?如何证明在对池某的行政处罚案中,周副局长没有利用职权对其打击报复?
  从程序上讲,池某受处罚时,周某某并未调离分局,仍是分局领导,由其下属对池某调查处理,在形式上明显程序违法,因为这实质是被举报人担任领导的机关对举报人进行处罚。当池某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此点时,黄岩公安分局未做出回应。现在本案已成为公共事件,该分局有向公众回应的义务。
  此外还有一系列程序问题,比如《人民警察法》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时间最长为7日。但要注意,池某偷拍上司偷情,不是执行职务的违纪行为,后来被处罚也不是把他当作违纪的警官,而是当作行政相对人。问题来了:禁闭决定是谁作出的?依据是什么?为何还顶格适用了?
  至于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否应让位于公民监督权,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池某代理律师所引用的“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可谓法学界的通说。周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分局领导,在上班时间外出与人通奸,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违纪违法问题,确实不属于个人隐私。分局以侵犯隐私对池某作出拘留处罚,可能涉嫌适用法律不当。
  总而言之,此案虽为“行政拘留6日是否合法”而起,案件似不大,但涉及公民的监督权,涉及公职人员廉洁性以及是否存在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等重大问题,就不是一件小事了。期待主审法院慎重对待此案,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男子偷拍领导通奸被拘 对方却因未造成不良影响免受处分
5# 华蓥山
 一眼 发表于: 2018-5-14 17:01:00|只看该作者

媒体:处理民警偷拍通奸 可借鉴法官集体嫖娼案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处理副局长“通奸”被偷拍案,当年“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可资借鉴 | 新京报专栏

  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多次与他人通奸,并被视频曝光,这还不算不良影响,那什么算呢?
⊙作者:金泽刚

  据澎湃新闻报道,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即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理由是池某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与此同时,媒体还报道,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事实,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故未受处分,只不过被调离公安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池某不服黄岩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偷拍民警处罚过重了
  在诉讼中,被告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池文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包括公职人员)的隐私,就应当受罚。原告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绝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隐私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池某不分场合的跟踪偷拍行为已然侵犯了周某某的隐私,池某私自调取视频监控的行为,还有滥用职权之嫌。
  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而使用非正义的手段,其本身也是非正义的,所以,池某被予以相应的处罚确有法律依据。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池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事实上,单从结果来看,因为他的举报,周某某违纪行为得以“曝光”,这是有益社会的行为。黄岩公安分局已对池文实施7日禁闭,也算是有“罚”在先,再予以6日行政拘留,则有于情理不合之嫌。
  再说,法律上有句谚语,“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池某偷拍的是当地公安局副局长,如何处理本案及对池某如何处理也要考虑程序正义,如果让其他部门(如市公安局)处理池某,其结论更能让人信服。现在不少地方都在尝试实行行政诉讼案件不在本区审理也是这个道理。

官员如同明星一样,需让渡一些隐私权
  其次,官员隐私权的边界如何划分呢?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而官员因其公职身份,社会对其行为作风有更高的要求,接受监督(八小时外)是保证官员守法守纪的关键,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这就难免会与其隐私权保护相冲突。
  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确属社会共识,但作为公职人员,在坐拥公权的同时,必须让渡一定的私权,这种让渡的本质是实现对公权的看管和监督。在某种意义上,作为人民公仆,官员要习惯被曝光,就如同大明星要习惯被偷拍一样。官员应该有这样的大度,只不过其他人对公职人员隐私的“冒犯”亦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还要保证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的相对平衡。
  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通过网络公布一段视频,举报上海法院几名法官接受吃请娱乐、集体嫖娼。倪某因为怀疑自己一起案件处理不公,遂长期跟踪偷拍某法官。2013年6月13日起,他找借口调取相关地方的监控录像,拷走了后来举报用的视频,最终导致几名法官被严肃处理。在这起事件中,揭发人倪某通过跟拍、调取监控视频的方法获得法官们违法违纪的证据,但其并未因此受到治安处罚。这应该是平衡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的结果。
  此次不少人“同情”池某受罚,与有关部门对周某某的处理也有密切关系。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表示,因周某某和他人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其未予处分。
  相较于池某,这样的解释说不过去。对周某某的调离处理,与对池某“禁闭”加行拘相比,确实让人有“罚酒三杯”之意味。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处理机关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情节不严重,但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多次与他人通奸,并被视频曝光,这还不算不良影响,那什么算呢?
  本案的被舆论关注,或者正是因为,在公众直观看来,对偷拍者和被偷拍者的处理,存在一定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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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佛山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8-5-14 09:01:00|只看该作者

新京报谈官员“通奸”被偷拍:免罚借口难摆上台面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如此“免罚”借口也能摆上台面?

  偷拍上司通奸的民警,被行拘,而坐实违纪的周某某连处分都没沾上,不过是换个“权力相对小了”的地方继续做官。“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如此“免罚”借口,也能摆上台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欧阳晨雨

  这是一个堪比电影桥段的真实案例,但“剧情”的发展,却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据澎湃新闻报道,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即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
  而澎湃新闻从黄岩区纪委和黄岩公安分局获悉,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池文该不该被行拘?单就法律条文论,并无不妥之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从隐私权普适性来看,池文的行为的确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问题是,被偷拍的对象并非普通公民,而是手握权力的公务人员。假如秉持“公务员无隐私”的观点,池文的偷拍行为就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遑论以行政处罚。
  然而,这种看似正确的观点,也并非无懈可击:一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固然可以视为“透明地带”,如若是公务之余,吃喝拉撒睡等生活细节也要任人打量、暴露无遗,这种“绝对透明”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当然,对池文行拘6日的处罚是否恰当,还是有可商榷之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池文偷拍他人尽管涉及侵犯隐私权,但并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事实上,因为他的如实举报,让周某某违纪行为“曝光”,更有“立功表现”。去年8月,黄岩公安分局已对池文实施7日禁闭,也算是有“罚”在先。综合考量这些因素,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更加合情合法。
  至于对周某某的处理,与池文“禁闭”加行拘的“双重待遇”相比,更让人有“罚酒三杯”之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坐实违纪的周某某连处分都没沾上,不过是换个“权力相对小了”的地方继续做官,“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如此“免罚”借口,也能摆上台面。再看调查过程,办案人员均为“下属”,周某某也未停止履职,这些程序“瑕疵”,更让人心生疑云,亟待进一步澄清。
  法治的真谛,在于如何对待权力。手握公权,注定了隐私权的不完整,不能拿着“隐私权”作挡箭牌;身为公民,也有权利的底线。在权力规制与权利保护之间,才能生长出法治的大树。
⊙欧阳晨雨(学者)
3# 峨眉山
 一眼 发表于: 2018-5-14 07:01:02|只看该作者

跟踪偷拍举报官员违纪算侵犯隐私吗?专家这样说

源自:央广网
原文标题:跟踪偷拍举报官员违纪算侵犯隐私吗?专家:不能因举报有功就豁免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日前,这样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去年7月,浙江台州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自家的车被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结果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某。
  现年44岁的池池某因工作上的矛盾,曾持续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某某未果。池某告诉记者,在周某某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某某,并寄送了他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某某在某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池某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黄岩公安分局对池某实施了7日禁闭和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池某不满处罚,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是正义之举”。今年4月,池某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代理律师: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
  池某的代理律师、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指出,该案件从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该案在查处过程中,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并未停止履职,且办案人员均为城东派出所民警,属于周某某的下属。胡定锋说,对此,黄岩公安分局当庭并未做出回应。
  周某某则对媒体表示,池某对他的数条指控均不实,对于举报信的具体内容不予置评。
  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此前表示,因周某某和他人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也没有导致家庭破裂,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不过,目前周某某已由黄岩公安分局调至黄岩区某局担任副局长。
  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案件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黄岩官方昨天回应说,黄岩区纪委等单位正就媒体报道和最新举报进一步调查核实,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同时有类似案件发生 律师解读
  日前,在湖南长沙,李某、刘某等四人在某官员的私家车中装上定位仪,尾随跟拍,再利用拍摄到的官员“违法违纪”照片或者视频,对官员实施要挟敲诈钱财。今年3月,该团伙中的两人在湖南省某国有企业地下车库更换私家车的定位仪时被保安发现,上述4人相继被抓。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逮捕了4名犯罪嫌疑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只要保证真实性,所谓证据还是可以被采信,但改变不了他们违法的事实,“作为一个党政机关的领导来说,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纪律检查。如果私底下采的证据是可靠的,这就适用不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但如果视频本身是经过编造的、经过PS的、或者添油加醋的,不能保证真实性,那么可能还存在诬告陷害罪的问题。如果视频是真实的,他用作敲诈勒索,这就应该分成两种情况来看,第一个是被拍者的违法违纪问题,第二个就是窃取别人隐私的问题。有可能实现双罚,就是被拍的人可能要依法依纪承担责任,同时跟拍的人应当也不会拿到豁免权利。”
  朱巍说,大到官员、小到某一个产品,公民都有批评监督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力时,应该是发自对权利的监督,而不是为泄愤或勒索,“不管结果怎样,偷拍偷录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为举报有功,就不追究了,这是不可以的。”

官员的隐私保护是否应当让位于监督?
  朱巍告诉中国之声,公民要监督、行使好权力,还是要找当地纪委。一旦发现线索,公民调查取证是非常难的,应当反映给组织和有关部门,让他们去调查。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用法律的形式将公民的隐私权纳入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除外。
  对此,朱巍表示,对于公务员涉及公务的行为,应当没有隐私权可言,“比如广州有个人,到处去跟拍公车私用的情况,车牌号当然是隐私,但他可以向外曝光,这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力的手段。但是,你去跟拍有可能涉及他的家人、生活的一些隐私,跟他的工作可能没有必然关系。这种调查和我们刚刚讲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调查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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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我很牛 发表于: 2018-5-13 16:01:03|只看该作者

民警偷拍上司通奸向纪委举报遭拘 官方:正核实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权威发布

  近日,针对媒体报道和最新举报情况,黄岩区委高度重视,区纪委等单位正在对周祥辉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源自:“黄岩发布”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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