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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于艳茹案终审:北大败诉给高校带来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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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公开曝光北大博士生抄袭国外论文
于艳茹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正文第1页中,被黄色标记出的抄袭内容。

北京大学再曝抄袭丑闻。
  澎湃新闻了解到,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罕见刊登了一则《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
  在公告中,该刊称,“本刊近期接到读者举报,称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
  《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发表于2013年第7期,作者署名于艳茹,发表论文时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
  于艳茹涉嫌抄袭的国外论文题为《"Frondeur" Journalism in the 1770s:Theater Criticism and Radical Politics in the Prerevolutionary French Press》,发表于《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1984年第4期,作者署名为Nina R.Gelbart。
  《国际新闻界》编辑部经仔细对比两篇论文后发现,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Gelbart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Gelbart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在公告中,刊物方面还附录了两篇论文,并用黄色标注了于艳茹具体抄袭的内容。据澎湃新闻统计,除了摘要和结语部分,于艳茹几乎全文“翻译”了Gelbart的论文,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翻。
  于艳茹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正文第1页中,被黄色标记出的抄袭内容。
  该刊认为,于艳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为了反对此类学术不端行为,该刊决定采取三点措施:
  第一,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本刊网站,并通报于作者相关单位;
  第二,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
  第三,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
  8月21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刘海龙在其实名认证微博转载了这一公告,立即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称,“不知道北大历史系怎么处理这事?”
  北大历史学系教授罗新也在其实名认证微博转发了刘海龙的微博,并称:“这个也应公告全系,咸使知闻。”
  截至澎湃新闻发稿时,北大历史学系尚未就这一抄袭事件公开表态。
  在《公告》中,《国际新闻界》称将“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不过,澎湃新闻登陆中国知网查询发现,目前于艳茹的抄袭文章尚未删除,还可以下载。
  《国际新闻界》是一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新闻传播学综合性学术月刊,刊载国内外新闻传播学各领域理论和应用研究的原创性成果。
  目前,国内学术期刊公开刊登抄袭公告较为罕见,8月17日《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也是该刊官网刊登的唯一一份抄袭公告。

附:《国际新闻界》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全文
  ( http://cjjc.ruc.edu.cn/CN/column/item131.shtml
  本刊近期接到读者举报,称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本刊对此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后,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发表于《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作者署名于艳茹,刊时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
  2.论文《"Frondeur" Journalism in the 1770s:Theater Criticism and Radical Politics in the Prerevolutionary French Press》发表于《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1984年第4期,作者署名为Nina R.Gelbart。
  3.本刊仔细对比以上两篇论文后,发现于艳茹在其论文中大段翻译Gelbart的论文,直接采用Gelbart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本刊已用黄色标注以下具体抄袭的内容,供读者甄别:
  《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的抄袭内容
  《"Frondeur" Journalism in the 1770s:Theater Criticism and Radical Politics in thePrerevolutionary French Press》的被抄袭内容
  4.鉴于以上的调查结果,本刊认为于艳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为了反对此类学术不端行为,本刊决定:
  (1)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本刊网站,并通报于作者相关单位;
  (2)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
  (3)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
  5.此次抄袭事件警示本刊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本刊为此工作疏漏向读者致以真诚的道歉!同时呼吁读者和我们共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遵守学术道德,追求学术创新。
  《国际新闻界》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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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英 发表于: 2017-8-6 23:35:00|只看该作者

于艳茹案终审:北大败诉给高校带来什么启示—新闻—科学网

源自:光明日报
  近日,于艳茹起诉母校北京大学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从2014年8月《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的论文构成严重抄袭以来,围绕着学术抄袭、北大撤销其学位、于艳茹起诉北大、北大一审败诉、北大上诉、北大终审败诉,“于艳茹案”引起的关注甚至超出了学术圈。如果说整个事件在前半程围绕的是对学术不端进行谴责,后半程则是随着北大一审败诉形成了对案件所强调的程序正义的讨论。虽然北大捍卫学术尊严值得称道,但这一案件却表明,维护程序正义比惩治抄袭者更重要。北大败诉,也启示高校管理工作的法治化亟须加强。
  高校涉诉案件增多且多为新类型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稳步推进,高校作为社会的精神高地被视为依法治国的表率,因此,高校一旦涉诉,案件就会受到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高校涉诉案件持续增多,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因为辖区内教育资源丰富、高校众多,随着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高校涉诉行政案件成为新的增长点。截至2017年1月16日,海淀法院共受理高校被诉案件30余件。被诉高校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海淀区现有各类高校共计54所,涉诉高校众多,比例高达21.5%。
  此外,高校涉诉案件类型广泛,新类型案件频现。据海淀法院统计,上述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如下三类:一是信息公开类案件;二是涉及丧失学生身份的处分行为的案件,案由包括不服退学决定、不服户籍迁出北京、不服停止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确认认定结业违法等;三是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案件,案由包括不服取消硕士入学资格、不服取消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申诉等。此外还有不服高校作出的警告处分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2件。
  高校管理工作法治化亟须加强
  高校涉诉案件持续增多,暴露出当前我国高校一方面对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并未做好充分准备,应诉意识亟待加强,另一方面,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亟须加强。如现行海淀法院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高校已有6起案件败诉。其中4起败诉案件为信息公开案件,均因信息公开不全而败诉。另有2起败诉案件为涉及招生录取行为,均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败诉。
  以“于艳茹案”为例,通观法院的裁判理由,“正当程序”是关键词。法院一审认为,北大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撤销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表示法律对所有程序均持认可态度。相反,“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大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随着法治精神日益渗透行政权的肌理,正当程序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与表现,其内容也扩展为:无论法律是否作出规定,一项行政权的行使,需要遵循可以体现公正、透明、高效等价值的必要程序。在社会生活高度复杂,行政权不断扩张,而立法资源相对紧张,成文法对行政权限制不足的背景下,正当程序原则超越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否定明显违背法律精神的行政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实,早在1999年,同样由海淀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即成为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里程碑式案例。此后,一系列学位管理行政诉讼案共同廓清了学术自治与依法行政的范围:法律尊重并支持学术机构从学术伦理、学术价值的角度独立作出判断,但当这一判断涉及权力行使,影响他人权益时,则需要经受法律的检验。
  从1999年到2016年,漫漫17年,法院廓清的学术自治与依法行政的范围对高校影响不大,足见当前高校依法治校的任重道远。“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在我国,受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无论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还是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按程序办事的意识普遍淡漠,正当程序的观念亦相当落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等一系列案件均可见程序不当或程序瑕疵在高校内部管理之普遍。高校享有办学自主权不意味着可以不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不体现合理性,程序问题一直是司法审查高校办学行为合法性的重点。高校应在办学中把正当程序原则引入到管理、服务各个领域,注重运用民主、听证、告知、送达、内部救济等程序制度,实现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与服务的法治化。”浙江大学信访办副主任黄云平说。
  高校涉诉案件需要审慎对待
  高校具有较强的自治属性,显著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司法审查如何平衡高校自治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关系就备受社会瞩目。像“于艳茹案”,媒体就进行了广泛报道,社会高度关注,而且高校涉诉行政案件又多属于新类型案件,使得法院在审理中的审慎态度尤其重要。
  据了解,受理高校涉诉案件较多的海淀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已形成三个举措:一是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牵头成立专门审判小组,专案专办,确保此类案件坚持审慎审查的标准,既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又要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如在“于艳茹案”中,法院仅就撤销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涉及学术判断的学位管理问题,包括是否存在“抄袭”,“抄袭”是否应当导致学位撤销的后果等,均保持了必要的克制态度,维护了学术自治。二是建立健全会商机制,明确此类案件的可诉基准与可诉范围,做好案件分流工作,如现行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裁定驳回16件,占比高达64%,裁定驳回的理由集中为被诉行为系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构成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等。三是在全面推行司法改革试点的背景下,进一步探索延伸审判职能的长效机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高校沟通,监督和促进高校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有关专家表示,对于高校而言,审慎的态度也非常重要,但这种审慎不只是在应诉中的审慎,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以转变高校发展与治理理念,构建政府、高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高校、教师、学生各方权利义务,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健全教师申诉或者调解机制及学生申诉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将因人事处分、学术评价、教职工待遇、学籍管理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道,在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果。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公开发布声明:我们尊重法院判决,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报记者 王庆环)
7#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7-1-18 12:08:00|只看该作者

女博士被撤学位起诉北大 法院:校方撤回决定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女博士被撤学位起诉北大,法院:校方撤回决定、驳回“恢复学位”

  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学校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获悉,1月17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同时,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于艳茹涉诉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资料图片

北京大学撤销学位 博士起诉维权
  37岁的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目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的一名博士后。她于2013年7月在北大获得博士学位。
  2015年1月,北京大学作出《决定》,认定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为此,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其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
  于艳茹认为:
  在实体方面,北大并没有发现其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
  涉案论文在其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其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原告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北大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
  在程序方面,北大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原告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北大始终未让原告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
  北大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原告申辩,侵犯了原告的申辩权。
于艳茹就博士学位被撤销发声明。网络截图

北大:撤销学位有权、有据、有序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于艳茹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
  1、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原告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
  2、于艳茹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
  3、于艳茹的抄袭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北大方面认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
北大关于于艳茹事件处理情况的说明。网络截图

法院判决:程序违法 北大败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艳茹作出的《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于艳茹不服该《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艳茹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探员追访
高校被诉大多因为信息公开和处分问题

  由于北京市大部分高校集中在海淀区,海淀法院对高校的涉诉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统计,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海淀区内被诉高校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等共计54所,涉诉比例高达21.5%。

高校被诉案 主要有三类
  一是信息公开类案件,共计13件;
  二是涉及丧失学生身份的处分行为的案件,共计9件,案由包括不服退学决定、不服户籍迁出北京、不服停止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确认认定结业违法等;
  三是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案件,共计6件,案由包括不服取消硕士入学资格、不服取消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申诉等。此外还有不服高校作出的警告处分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2件。

高校当被告 败诉率为24%
  目前海淀法院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高校已有6起案件败诉,败诉率为24%。其中4起败诉案件为信息公开案件,均因信息公开不全而败诉。
  且高校答辩意见中仍多认为其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亦非行政行为,不是适格被告。另有2起败诉案件为涉及招生录取行为,其中一起北京大学被诉案件广受社会关注,两起案件均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败诉。
  另一方面原告因同一问题反复起诉各高校的现象明显。如原告白某,以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等为由,反复向不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12件。现行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裁定驳回16件,占比高达64%,裁驳理由集中被诉行为系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构成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等。
  海淀法院分析称,在行政诉讼中,高校应诉意识急待加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均有待加强。
6# 青城山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7-1-17 12:07:00|只看该作者

北大女博士论文被指抄袭 学位被撤销后起诉学校

源自:法制晚报
原文标题:被指抄袭博士学位被撤销 女生起诉北大获支持

  法制晚报讯(记者:唐李晗)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某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于某诉称,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被告并没有发现原告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涉案论文在原告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原告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原告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被告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在程序方面,于某认为,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她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始终未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其申辩,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原告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原告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原告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北京大学认为,其撤销原告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据相关规定,学校系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某作出的《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于某不服该《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有相应的权利。(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某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5# 华蓥山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7-18 03:27:00|只看该作者

北大学生涉论文抄袭被撤学位 起诉母校决定有误

源自:北京晨报
  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自己的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某将母校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于某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受理此案。

北大决定被指有误
  于某诉称,今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内容为:“于某系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经查实,于某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某认为,该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首先该决定在实体上超越职权。行使撤销博士学位的权力,一定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而北京大学并未发现自己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北京大学适用《学位条例》撤销于某的博士学位,但《学位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另外,该决定所适用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基本规范》均不属法律法规或规章,不能作为撤销学位的法律依据。
  其次,于某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该决定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未让自己查阅相关信息、未让自己申辩、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分别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且在该决定送达自己和正式生效前,北京大学便通过新华社和央视予以新闻报道,属严重违法。

涉案论文毕业后发表
  此外,于某称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论文发表于2013年7月23日,而自己已在2013年7月5日毕业,不属于在校期间。在涉案论文发表前自己就已符合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申请的要求,因此涉案论文不是自己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且涉案论文发表时,其已不是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涉案论文上的作者单位为“北京大学历史系”系编辑没有尊重作者两次请求变更署名单位的意见所致。
  故此,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北京大学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于某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目前,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原文标题:北大毕业生告母校讨博士学位)
4# 金佛山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3-3 08:27:01|只看该作者

北大女博士因抄袭被撤学位:我36岁现在一无所有

源自:法制晚报
于艳茹出门还习惯背着双肩包

于艳茹出示的北大收据

  法制晚报讯(记者:蒋桂佳)去年8月,“抄袭门”事件将北大历史系女博士于艳茹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今年1月9日,北大通报撤销其博士学位,再度引发公众关注。
  前天,沉默半年多的于艳茹接受《法制晚报》记者的专访,首次回应此事,称绝对不能接受北大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处理决定,目前已正式。
  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杂志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引发社会关注。
  此后,北京大学历史系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于艳茹是该系博士生,当时已毕业离校,该系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
  2015年1月10日,北京大学向媒体通报称,经查实,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严重抄袭,于艳茹本人对网络举报的事实也予以承认。经审议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
  《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获悉处理结果后表示有些意外,在国内这样的学术环境下,有些过重。
  1月20日,于艳茹正式向北大提出申诉。

首度发声
沉默半年终接受采访
称将维权到底

  事件发生后,记者多次联系于艳茹,但她一直未公开回应,只是表示会找合适时机接受采访。
  2月28日,在通州的一家快餐店里,于艳茹接受了《法制晚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注意到,虽然已经36岁,但于艳茹出门时还习惯背着双肩包。
  虽然事件过去了那么久,但再次回忆深陷舆论漩涡时的经历,她显得情绪很激动,说话时声音低沉,但语速很快,说到重点内容时常反复强调。
  于艳茹告诉记者,春节过后,她早早回到北京,独自住在单身公寓里。
  于艳茹向记者表示,绝对不能接受北大的处理决定,“我会维权到底”。

【对话】
关于曝光
三天瘦五斤 不敢看网页

  法制晚报:事发后为何一直没有出来回应?
  于艳茹:8月23日我被媒体曝光,随后三天都是各媒体的狂轰滥炸。我一下子被轰晕了,人受伤之后的本能反应就是躲避。
  那三天真是感觉天塌下来了,我不吃不睡不出门,体重一下子掉了五斤。但我也没有掉一滴眼泪,只是呆呆地看着电脑屏幕,看着媒体如何在没有采访我本人的情况下报道、评论,臆断着我的故事。网上说什么的都有,说我是“学术混混”、“学术腐败”,可那不是真实情况。
  我有一段时间甚至都不敢看网页,不敢听字正腔圆的播音腔,当然更不敢接受媒体采访了。
  另外,北大成立调查小组之后,校方要求我在他们公布处理决定之前,不要对外界发声。我也一直相信母校会对我有一个理性公正的评判,所以就老老实实地等待母校的处理。同时也不希望母校因为我的事情一再地被推上风口浪尖。
  法制晚报:那为何现在又接受采访?
  于艳茹:1月10日北大向媒体公布撤销我博士学位的通报之后,我才开通了我的新浪微博“北大博士于艳茹”。你们一直关注我的微博,我希望法晚能够客观、公正地采访报道我,于是才决定接受采访。

关于抄袭
无主观故意 系经验不足技术失误

  法制晚报:被指控抄袭,你认可这个事实吗?
  于艳茹:北大通报说我“承认抄袭事实”是失实的。我在给北大写的书面说明和约谈记录中,从没有过“承认抄袭”的说法。
  那篇文章在客观上是否构成抄袭是有疑问的。我也绝对没有抄袭的主观故意,错误是因为我对杂志和文章定位有误以及写作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失误。
  详细的文本解释我就不说了,只说一条最重要的证据:我在文章的一开头就两次引用了那篇英文文章,并注释了作者名字、著作。如果我是故意抄袭,就应该彻底隐藏那篇文章。
  不过,我向北京大学和社科院都写了书面说明表示道歉,毕竟我的文章存在学术规范错误,客观上给两个单位的名誉带来了损害。
  法制晚报:你自认为是个“学术不端”的人吗?
  于艳茹:我是一个有着学术信仰和研究热情的学者。七年前,我放弃了一所211大学的教职,执意要到北大继续追求世界史的学术理想。我29岁开始学法语,一年通过了大学法语四级考试,还要到法国交流学习,还要修学分、发文章,写博士论文的那段日子更是黑白颠倒地过来的。总之,我不是学术混混。
  法制晚报:有人说你是为了申请博士学位才铤而走险。
  于艳茹:我在写作这篇文章时,已经发表了三篇史学论文,另外还待刊两篇。而北大申请学位的要求只是发表或待刊两篇即可,我早就达标甚至超标了,根本不存在为申请博士学位而“粗制滥造”一篇“抄袭”文章去铤而走险的现实需要和主观动机。这篇文章与我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系。

关于学位
“北大对我处理得过重”

  法制晚报:北大校方有没有审查你的博士毕业论文?
  于艳茹:博士论文和其他在读期间发表的文章都被审查了,结论是符合规范。
  对于发表在《国际新闻界》上的那篇文章。北大进行的长达四五个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只是在去年9月9号,调查小组约谈过我一次,询问关于文章的问题。其余的时间,我一直处于“缺席审判”的状态。形势时好时坏,我仿佛在断头台上上上下下了好几回,那段“刀压脖子”的日子,比媒体轰炸的时候还要难熬一万倍。
  法制晚报:是否认可对你的处理结果?
  于艳茹:我是国内第一个因为毕业后发表文章涉嫌抄袭而被撤销博士学位的学生。我认为北大对我处理得过重,绝对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北大给处理决定上写这篇文章是“在校期间发表的”,事实上,文章是在我毕业离校后的2013年7月23日发表的,我博士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时间是2013年7月5日。北大曾对媒体称,这篇文章属于“文责自负”。北大并没有因这篇文章撤销我博士学位的处理权限。
  另外,我曾两次向《国际新闻界》发邮件,通知他们如果在2013年下半年发表我的文章,需要将我的署名单位从北京大学历史系改成未来的工作单位。但最后没有更改,也没通知我。如果更改了,北大根本不会被卷入这场舆论风波。

关于影响
“无家无业 现在学位也没了”

  法制晚报:这件事对你的生活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于艳茹:今年我就36岁了,还没有结婚,没有正式工作,可以说是无家无业。
  异常紧张的学习生活导致我根本没有时间去解决个人问题,错过了恋爱、结婚、生子的最佳时机。
  除了这个博士学位之外,我一无所有,现在连这个学位都被残酷地剥夺了,让我怎么活下去?这场灾难对我的身心健康、个人名誉、学术前途甚至未来生计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另外,我的父母都已是年老体衰的退休老人了,我过了而立之年还没有成家立业,本来就让他们操碎了心,唯一能够让他们引以为豪的学业现在又遭遇了灭顶之灾。可以说,这件事对他们的打击更大。
  我本来应该天天看书、翻译、写文章,可这半年来却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我一个人在夜里哭过无数次,觉得自己为学术理想苦苦奋斗了半辈子,却落得今天这样的悲惨境地,真是痛不欲生。
  我不但失去了一顶博士帽,还被扣上了抄袭者的大帽子。我背负着骂名,是一个丑闻人物,不知道自己除了做学术之外还能干什么,更不知道如何开始下半生。
  法制晚报:这次申诉,你希望得到什么样的结果?
  于艳茹:讨回公道,是我活下去的希望。北大是我依然深爱着的母校,我希望学校能妥善处理我的申诉事宜,将本应属于我的博士学位还给我。
  如果校内申诉失败,我会坚决维权到底,包括诉诸行政诉讼手段。在此,我也要衷心地感谢一直关心支持我的老师、同学、亲友和许多素不相识的热心人士。
  北大回应会按照程序处理申诉
  昨天下午,北京大学宣传部表示,由于学校今天刚刚正式开学,对于事件最新进展还不了解,学校会按照程序处理申诉,将会适时通报。
⊙作者:文并摄/记者 蒋桂佳
原文标题:被撤学位女博士向北大提出申诉 接受专访首次公开回应 不能接受校方处理决定 北大称将会按程序处理
3# 峨眉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8-24 03:47:00|只看该作者

北大调查博士生论文涉嫌抄袭事件

源自:北京青年报

  于艳茹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正文第1页中,被黄色标记出的抄袭内容。
  (记者:董鑫)《国际新闻界》近日刊登了一则《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指出,于艳茹在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在读期间所发表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严重抄袭。昨天,北大历史系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于艳茹已经毕业,系里将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核实有抄袭问题,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北大的规定,如果查实于艳茹抄袭论文,其毕业证、学位证书将被撤销。

人大教师偶然发现论文抄袭
  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在其官方网站挂出了一则《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称,期刊近期接到读者举报,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涉嫌抄袭。
  经编辑部仔细比对,于艳茹发表在该刊2013年第7期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Nina R.Gelbart发表于《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1984年第4期的论文《“Frondeur”Journalism in the 1770s:Theater Criticism and Radical Politics in the Prerevolutionary French Press》,甚至直接采用Gelbart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公告还提供了两篇论文的全文,并用黄色标注了于艳茹具体抄袭的内容,多个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译。
  《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介绍,今年5月份,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教师在研究中偶然发现于艳茹的这篇论文涉嫌抄袭,并向《国际新闻界》的编辑部反映了此事。随后,编辑部进行了调查,专门寻找了外文原版书,还请了外语专家进行核对。6月底,《国际新闻界》专门召开编辑部会议,共同决定如何处理。由于期刊出版周期的原因,公告到8月份进行了公告。

北大将核查于艳茹博士学位论文
  昨天,北京大学历史系相关负责人表示,于艳茹去年已经从北大毕业,针对她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涉嫌严重抄袭问题,系里会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有抄袭情况,一经核实,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据了解,于艳茹是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世界史专业2006届硕士毕业生,于2008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读博士学位。2011年9月,于艳茹作为2011年度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究项目”(第二批)资助对象,赴美国哈佛大学交流4个月。2013年7月,于艳茹博士毕业后进入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被指抄袭的论文发表时,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在读博士生。

《国际新闻界》首次发出论文抄袭公告
  陈力丹表示,作为学术期刊,此前《国际新闻界》也处理过几次论文抄袭的问题,但多是内部处理,就论文抄袭问题发出公告尚属首次。之所以此次会公之于众,陈力丹解释说,这是因为于艳茹这篇论文的抄袭情况是期刊目前遇到的最严重的一篇。
  陈力丹说,揭露学术抄袭并不容易,从外文书籍中抄袭数段被发现的几率也很小,编辑部很难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的文章用了别人文章一部分但没有标明出处,这个就属于学术不规范,我们内部处理,责成他道歉,3年不发他的稿子,从中国知网上撤除电子版,就不进行公开了。”但于艳茹这篇是《国际新闻界》目前遇到的抄袭最严重的一篇,“除了提要和最后的几句结论,几乎都是抄的!行文完全一模一样,注释都搬过来!”陈力丹说。
  至于公告之后如何处理,陈力丹认为,这要由相关单位自行决定。《公告》中表示,《国际新闻界》将会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该文的电子版,且5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并将其论文抄袭情况通报其相关单位。北大历史学系教授罗新在其实名认证微博表示:“这个也应公告全系,咸使知闻。”
  但是截止到昨晚9时,于艳茹的这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依然可以在“中国知网”搜索到。
原文标题:北大调查“博士生论文抄袭”事件)
2# 四姑娘山
 楼主|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8-23 22:27:00|只看该作者

北大回应博士生论文造假:查实后将依规处理

源自:京华时报
  #回应#【@北京大学:查实后将依规处理】@北大历史学系招生 有关负责人表示,于艳茹是该系博士生,现已毕业离校。对于艳茹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论文涉嫌抄袭问题,该系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博士答辩论文重新进行核查,如果确认博士答辩论文抄袭,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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