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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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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明生 发表于: 2005-7-5 00:36:13|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成都市青白江区官告民遭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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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生/文因拆毁“家珍公园”引发的青白江区厢镇“官告民案”,由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定今日下午2:30开庭审理,巴蜀网民国版版主魏明生闻讯专程赶往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参加旁听,现将所见抽闻报道如下。今日开庭之前,主办法官提出先进行庭外调解。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及众多旁听者刚一坐定,被告方代理律师即提出:城厢镇人民政府以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住户皮国良,实属滥用诉权的错告,我们已提出反诉,没有调解空间可言。从本案实际出发,在租赁合同问题上进行无味争论,毫无意义,如何按拆迁政策解决皮国良一家的生存问题,只有就这个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才有实际意义。原告代理人开始力图挽回政府的诉权主体资格,坚持说房管所的主体资格已注销,全部债权债务由政府接管,并出示了一份证据。而所提供的证据,是青白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11月17日发出的一份文件,这份文件注销的是房管所的事业法人资格,同时对房管所已于2001年转制为企业作了进一步肯定。因此这分证据只能证明房管所仍然具有主体资格,至于政府接管了房管所全部债权债务一说,拿不出任何证据。被告方却从青白江区房管局查出了皮国良所住房屋的主权、性质、用途等确凿证据。在事实面前,政府代理人一再表示:老板(指政府领导)提供的情况同事实有很大差距,需要进一步核实,同意按被告方的意见就按拆迁政策的住房补偿进行讲解。在主办法官的要求下,政府代理人当场拟定了请求庭外调解延期审理的申请书,双方代理人都在申请书上签了字。
这个案子的本身是租赁合同纠纷,没有涉及拆迁问题。但是,政府把贫民推上被告席,目的是利用法律在不按政策补偿的前提下强制拆迁;被告处弱势,取于应诉,也是力图背水一战,争取到应有权益。正是因为有这种心照不宣的原因,所以在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上进行调解,取得了惊人的一致。

原告方代理律师,一为兰波(自我介绍为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城厢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另一名为冯红兵。

被告方代理律师,一为齐兴勤,历任西城区人民法院、铁路法院、成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庭长等职,2001年退休,现从事法律服务。另一名律师名叫张品弟。两人同时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均为成都市圣登法律服务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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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饮食贴图……不断上传中 张思德:他的死比泰山还重
2# 四姑娘山
 楼主|魏明生 发表于: 2005-7-5 01:07:38|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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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状要点

反诉人:皮国良,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反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任立新,镇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2、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反诉人根本没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凭据,却恶意起诉反诉人,严重侵犯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反诉人编造与反诉人达成口头协议,纯属无中生有的欺诈。

三、被反诉人在反诉人向房管所缴纳的房租收据上强行盖上镇政府的公章,实属移花接林的滥用行政权力。

四|、被反诉人与房管所历史上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是持续有效合法的,被反诉人作为局外人根本无权主张房屋租赁关系的变更。

五、被反诉人滥用诉权,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剥夺反诉人在房屋拆迁改造过程中,依法应享有的优先购买安置住房的权益。实属公然违法。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滥用诉权,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就停止侵害并向反诉人赔礼道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8 3:01: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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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冉云飞 发表于: 2005-7-5 06:45:39|只看该作者
好,谢谢魏兄的报道
4# 金佛山
 罗子兰 发表于: 2005-7-5 15:25:15|只看该作者
大快人心!但还有不足:那个镇长就这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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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蓥山
 罗松涛 发表于: 2005-7-5 17:46:23|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
6# 青城山
 楼主|魏明生 发表于: 2005-7-6 20:07:18|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罗子兰在2005-7-5 15:25:15的发言:
大快人心!但还有不足:那个镇长就这么算了?

还不到大快的时候。因为只是缓期审理,镇长还有什么招数,尚不知晓。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镇党委书记是青白江区区委副书记兼任,并且又分管政法,兼青白区政法委书记。而在城厢镇拆毁“家珍公园”和相邻古建筑的指挥长,也就是这位书记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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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晓语晨锋 发表于: 2005-8-6 17:10:56|只看该作者
政府应依法办事。
8#
 韦建生 发表于: 2005-8-6 22:16:49|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

这件事,终于提高到了法律层面上,不能不说是件幸事,也是中国法制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一件幸事吧?值得一提的是,魏明生版主的报道,多少也对此事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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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魏明生 发表于: 2005-8-8 03:00:09|只看该作者
政府暗中求和,派人通知被告拿钥匙搬进新房,但未提如何落实拆迁政策.被告人回答说:既然已告到法院,就让法院调解吧.
10#
 楼主|魏明生 发表于: 2005-11-3 15:32:33|只看该作者
网上呼吁受到部省市区四级领导关注,“家珍公园”新生有望。详情另外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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