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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逝者|知名律师邱宝昌逝世,曾被称“消费维权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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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宝昌(1965年4~2020年9月),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政协委员。邱宝昌律师参与过丰田汽车召回、苹果售后“霸王条款”修改等消费维权事件以及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费听证、公交车票价听证等社会事务,还参与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立法、修订工作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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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楼主|小漠孤烟直 发表于: 2020-10-3 10:55:25|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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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知名律师邱宝昌逝世,曾被称“消费维权斗士”

本帖最后由 小漠孤烟直 于 2020-10-3 11:00 编辑: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逝者|知名律师邱宝昌逝世,曾被称“消费维权斗士”
⊙记者:戴轩 编辑:陈思

  (记者:戴轩)邱宝昌逝世的消息,在半个小时内迅速刷屏,自发悼念他的,除了法学界的同行,还有来自高校、消费维权、食药、媒体等各界人士。
  大众对邱宝昌的印象,多来自于每年他在“3·15”晚会上的亮相。邱宝昌在消费维权领域的工作,从上世纪90年代已开始,他代理了我国最早的OK镜产品质量案件等多起反响巨大的案件。
  二十多年来,他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等众多法律条文的制定修订工作,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少人评价他,是“我国消费维权界的斗士”“有求必应”,对他的逝世表示惋惜。
  今天(10月2日)上午,邱宝昌的遗体告别仪式在八宝山殡仪馆东礼堂举行,学术界、律师界和媒体界的故交、友人共百余人前来送别。


因突发疾病逝世
  出生于1965年的邱宝昌今年年仅55岁,逝世的消息传开时,不少人的第一反应是难以置信。
  上个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了关于网络游戏相关问题的讨论,邱宝昌还出席了。一篇9月24日的媒体报道中,邱宝昌参与了栏目访谈。就在几天前,还有记者与他通过电话,咨询消费维权的问题。在与他接触过的人眼中,他状态很正常,“没有什么不对”。
  一位食药监管领域从业者告诉记者,原本定好9月27日邀请邱宝昌去其单位做民法典讲座,当天就失联了。而最早的确切消息来自于北京市律师协会,9月29日,律协一名成员律师接到了通知,“他周五就失联了,可能因为周末没有引起重视。周一(9月28日)早上,单位找不到他,破门而入,发现人已经没了。”
  9月29日傍晚6点,记者尝试拨打邱宝昌的电话,无人接听。几个小时后,北京市律协流出的一份情况说明写道,警方确认邱宝昌死于突发疾病,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邱宝昌逝世的新闻发出后,迅速在网络刷屏。来自法学、消费维权、媒体等各界人士自发悼念。
  邱宝昌有众多职务。他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协十一届理事、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由于经常作为法律专家出现在消费维权新闻中,邱宝昌的名字被公众所知晓。他曾代理过OK镜、假化肥、假种子等众多有影响力的消费维权案件,参与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电信资费改革、快递柜收费等问题研讨。曾荣获“3·15金质奖章”,是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

推动劣质OK镜退出中国
  1998年,市民葛先生前往医院体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经颅磁刺激诱发电位测试”的受试者,被电击了20多次。之后,他出现严重的身体不适,持续头痛头晕,且失眠健忘。在此之前,他没有任何器质性病变。邱宝昌代理了这起医疗诉讼纠纷,这一实践,为我国尚处雏形的人体测试实验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推动了受试者的权利保护。
  这只是邱宝昌代理的众多诉讼之一。
  1999年,19岁的女生赵玲得到一份牡丹江机车厂医院散发的OK镜广告宣传单,宣称可不开刀、无损伤、无痛治疗近视。赵玲使用医院验配的OK镜后,出现右眼眼角膜溃疡,治疗后遗有右眼角膜白斑、虹膜囊肿等后遗症,被鉴定为伤残玖级。赵玲将牡丹江机车厂医院告到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但区法院将其定义为医疗事故纠纷,以赵玲拒绝做医疗事故鉴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赵玲上诉至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
  当时,因OK镜受到伤害的事件已不是个例,赵玲案是我国首批OK镜诉讼案中的典型代表案件,备受外界关注。2001年7月,邱宝昌免费代理此案并胜诉,赵玲获得了来自医院的9.8万元赔偿。这一次胜诉,为后来全国其他地方的OK镜伤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范例,也为今后处理医患纠纷案件拓展了空间。
  中消协原秘书长杨竖昆全程参与了此事。他回忆,在代理赵玲的个案之外,邱宝昌还帮助做了很多其他工作,如调查相关违法企业在国外的注册情况等。这些筹备,推动了将当时还不成熟的OK镜项目“逐出”中国市场,保护了更多青少年免受伤害。
  除了医疗纠纷案外,邱宝昌还代理过多起坑农害农的假化肥、假种子案。1993年执业以来,他所涉及的消费维权领域包括医疗、汽车、房地产、电信、美容、保险、教育、铁路运输等。

参与多项重要法律制定
  “他很专业,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个案操作,都有丰富的经验。”中消协副会长朱剑桥告诉记者。2004年,邱宝昌就担任中消协律师团团长,曾代理了不少中消协内部的消费维权案件,如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
  2016年,中消协就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这个公益诉讼,打下来非常艰难。中消协背后有很多专家、律师为此投入心血,邱宝昌作为代理律师,做出了很大贡献。”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陈剑回忆。三年中,双方就涉案核心问题进行了多轮辩论。每一次辩论的背后,需要大量人证、物证的支撑,邱宝昌经常为此工作到凌晨三四点。
  2019年,该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中消协的六项诉求均得以实现。这一案件,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
  在代理具体案件的同时,邱宝昌还参与了大量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
  “在案件的判决上,法律条文才是核心,单个案件的胜诉,无法起到全局性的推动作用。他看到了这一点。”陈剑说。这些年来,邱宝昌参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家用汽车三包等的制定修订,为消费维权“发声”。

让更多人了解消费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只是民事法律的一部分,也不算热门领域。很多消费纠纷琐碎、金额不大、涉及的费用不高。律师会面临业务发展压力,因此很少会专门做这一个领域。邱宝昌钻得是比较深的,他在消费维权上是有情怀的。”朱剑桥说。
  由于在消费维权案件中频繁“刷脸”,邱宝昌一度有我国“消费维权第一人”的称号。在代理案件、参与立法的同时,他经常在各大媒体报道中出现,公众熟知他,不少是因他经常出现在“3·15”晚会中,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法律点评。
  在朱剑桥看来,邱宝昌作为律师,表达方式有针对性、接地气,对消费维权案例宣传、普及、解读,是他的长项,而这与媒体的大众传播性质不谋而合。
  “他的影响力大,还有一个原因是‘实在’,关注的都是实践中的问题,而不是虚的。他心态很年轻,对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网络游戏、快递柜收费、去年的迪士尼案件等这些新的问题,都有关注和有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说。
  除了敏锐、专业、擅于表达,他给身边人留下的印象,还有“有求必应”。曾和邱宝昌接触过的记者回忆,但凡有问题问邱宝昌,他几乎不会拒绝,早年间通信费用还很贵时,记者给邱宝昌打电话,他会先挂断、再给对方回拨过去。
  在朱巍看来,邱宝昌是一个没有架子的人,随和、亲切,会像大哥一样关照身边人。两人曾一起参会,朱巍在台上发言,邱宝昌会主动在台下给他拍照、拍视频,不觉得为年轻人做这些有什么不妥。或许因此,邱宝昌朋友众多,遍及消协、立法、高校、出版、企业、媒体等领域。
  “如果没有他,没有那么多人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他用通俗的语言表达,通过媒体来扩大影响;没有他,很多消费者的声音也难以传达给立法者。他是一个多方结合体。”朱巍说。
  高强度的工作和有求必应的性格,无疑加重了邱宝昌的身体负担。
  “他很有责任心,又不太会拒绝别人。白天行程满,回到家常常只歇一两个小时,深夜爬起来写东西。你有急需的材料,他一定会在时限内给到,有时会熬夜做完,凌晨四五点发过来。”一位邱宝昌的朋友说,今年,邱宝昌衰老得很明显,头发一下子白了,她曾经劝邱宝昌注意身体,不要这样长期疲劳作战,邱宝昌只是开了个玩笑,没有往心里去。
  “他的去世是消费维权事业的重大损失,令人痛惜。我们缅怀这位战友,也希望他的维权精神长存,能有更多人愿意站出来,为消费者权益鼓与呼。”朱剑桥说。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梦幻意境 发表于: 2020-9-30 13:52:53|只看该作者

我国消费维权领域著名律师邱宝昌去世,享年55岁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我国消费维权领域著名律师邱宝昌去世,享年55岁
⊙记者:戴轩

  新京报快讯(记者:戴轩)记者今日(9月29日)从多方渠道获悉,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于近日去世,享年55岁。
  今天,不少法律界人士发布消息称,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近日去世。记者从多方渠道了解到,该消息属实。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官网公布的信息,邱宝昌为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一名成员律师告诉记者,律协内部已发布邱宝昌去世的消息,称警方确认邱宝昌死于突发疾病,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邱宝昌是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多年来,专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多次作为专家参加“3·15”晚会进行问题探讨。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朱剑桥告诉记者,前不久,在中消协关于网络游戏的一次会议中,邱宝昌还曾出席。记者看到,9月24日,还有媒体发布了邱宝昌参与访谈栏目的消息。
  “他很专业,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个案操作,都有丰富的经验,也很有影响力。”朱剑桥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民法的一个领域,很多专注民事案件的律师会有所涉足,但由于消费纠纷金额往往不大,案件较为琐碎,受业务压力影响,很少有律师会专攻这一领域,而邱宝昌对消费维权是十分热爱和执着的。
  “他性格随和,表达方式有针对性、接地气,因此消费维权的宣传、普及、解读,他都很擅长,这也是很多媒体喜欢采访他的原因。”朱剑桥说。邱宝昌曾是中消协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数年来全程参与这一案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4# 金佛山
 楼主|小漠孤烟直 发表于: 2020-8-16 20:43:50|只看该作者

中消协专家邱宝昌: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买卖关系

源自:cnBeta
原文标题:中消协专家邱宝昌: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买卖关系 源自:TechWeb

  日前,拒绝向拼多多团购车主交付车辆一事受到业内外的关注。昨天晚间,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接受中央广播电视电台《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特斯拉单方面拒绝交付是违约行为。

  据了解,8月 14日下午,特斯拉称已拒绝向拼多多“限时秒杀”频道团购车主交付 Model 3,并声称这批消费者涉嫌违反了特斯拉“禁止转卖”条款。特斯拉中国方面称,任何涉及转卖的订单,特斯拉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当晚,拼多多“秒拼”事业群小二乐福表示,从消费者处证实,该车辆系消费者本人与特斯拉签了订购协议,消费者本人自用且无任何转卖意愿和意图,其购车用车也并未有任何“恶意”。并表示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并将积极落实车辆交付工作。
  对于此事,邱宝昌建议,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和特斯拉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保护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邱宝昌表示,合同成立后,特斯拉单方解除订单是违约行为,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邱宝昌分析,拼多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特斯拉汽车买卖关系,双方是委托支付价款行为,拼多多受消费者委托代为支付汽车价款。如果原来签订的电子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允许有其他人代付款,特斯拉就单方认为合同不成立;或者是单方对外声称没有委托任何平台去卖车来拒付消费者购车,都是违约行为。因为是消费者和特斯拉之间签订的合同,而不是跟拼多多,不是跟其他平台,那么你就应该去履行你的约定。虽然是电子合同,但电子合同跟书面合同是有同等效力的。
  邱宝昌表示,接下来,消费者可以和特斯拉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保护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楼主|小漠孤烟直 发表于: 2020-8-16 12:33:06|只看该作者

中消协专家邱宝昌:特斯拉单方面拒绝交付是违约行为

源自:36氪
  特斯拉拒绝向拼多多团购车主交付车辆一事,持续发酵。36氪获悉,邱宝昌建议,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和特斯拉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保护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邱宝昌表示,合同成立后,特斯拉单方解除订单是违约行为,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 四姑娘山
 楼主|小漠孤烟直 发表于: 2020-7-12 14:02:41|只看该作者

获得成就

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行政诉讼,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

学术成就
  《广告侵权责任认定初探》、《对广告演员应尽义务的法律探讨》、《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的法律思考》、《新〈消法〉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重在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邱宝昌的十大建议》、《邱宝昌:电子商务困惑与立法思考》、《电子商务法的十条建议》等。

所获荣誉
  荣获“全国3·15金质奖章”;全国十佳维权卫士;北京市优秀律师;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律师行业2010年度公益大奖;十佳普法志愿者;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等。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1# 贡嘎山
 楼主|小漠孤烟直 发表于: 2020-7-12 10:53:21|只看该作者

人物生平

  邱宝昌,男,1965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毕业,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01年~2009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2004年~2015年: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
  2015年至逝世前: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食品药品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东城区政协委员。
  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工作;
  参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消费投诉办法的制定工作;
  参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的制订和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
  参与广告法的修订工作;
  参与反垄断法的制订工作;
  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
  参与缺陷汽车产品条例的工作;
  参与家用汽车三包的制定工作;
  参与苹果手机格式条款点评工作。

社会职务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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