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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

最高检等: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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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零距离 发表于: 2019-5-28 08:38:08|只看该作者

实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影响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实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以至检察制度带来以下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一、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凸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其地位和作用由原来审前程序的主导,提升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百分之七八十刑事案件的诉讼中,能够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对此,笔者在《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见《检察日报》2019年5月13日第3版)一文中已作阐述,此处不赘。
  二、自由裁量权扩大
  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它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分流,加大自由裁量力度,对符合不诉条件的案件予以不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控辩协商程序、对极少数案件特别从宽处理程序等规定,也意味着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纵观世界刑事诉讼发展史,随著有罪必罚的报应刑理念让位于预防主义的刑罚理念,随着犯罪的“高涨”和诉讼经济思想的勃兴,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都呈扩大之势。其中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由于当事人处分主义的诉讼理念,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限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由起诉法定主义转变为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因为诉讼实践表明,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有利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作出有针对性的处理,从而实现个案的具体正义;有利于使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尽快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回归社会,防止短期性所带来的交叉感染;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投入,实现诉讼经济。根据陈光中、宋英辉等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有关论著所载,在德国,几乎50%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以裁量的方式结案;在法国,不起诉的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至70%;在日本,1994年,由检察官裁量而作出的不起诉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9.2%。因此,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发展规律,也符合我国新时代治理犯罪的需要。
  三、公诉权实质化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将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诉至法院,请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它主要是程序性权力,其内容一是求罪,二是求刑。公诉后法院怎么判,由法院依法决定。但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这意味着除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若干除外情形之外,法院就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无疑使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实质化。这里的“实质化”,既指公诉的主要内容(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又包含“实体化”的意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试点情况的统计,法院审判时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占法院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总数的96.03%,该数据也足以说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实质化。公诉权的这一变化,同样符合域外认罪案件诉讼中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发展趋势,正像熊秋红研究员在《域外检察机关作用差异与自由裁量权相关》
  (见《检察日报》2019年4月22日第3版)一文中所述,虽然各国在推行认罪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中坚守了法官保留原则,法官可以对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合法性以及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进行司法审查,并享有对案件处理的最终决定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量刑建议主导司法裁判已经成为常态,检察官实际上成为“背后的法官”。
  四、公诉方式合作化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刑事诉讼可分为对抗式诉讼和合作式诉讼两种类型。不认罪案件的刑事诉讼是在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对抗中进行的,这种对抗贯穿诉讼的全过程,最终以法院强行裁判终结诉讼程序。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中的许多理念、机制都是根据不认罪案件来构建的,如为抵御国家任意追诉而设计的无罪推定机制,为实现控辩“平等武装”而建立的一系列程序正义标准,为制衡国家追诉权而确立的一系列程序保障制度;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特别是普通审理程序也主要是根据不认罪案件来设计的。在对抗式诉讼中,公诉采取对抗的方式: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除了进行侦查监督之外,主要是审查核实、固定完善证据,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准备;在庭审中,检察官主要是通过举证、质证、辩论来揭露和证明犯罪,反驳辩方的无罪辩解。但认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无罪辩护,在是否犯罪这一关键问题上与追诉方持合作态度,因而合作是诉讼的主要特征。至于认罪认罚案件,合作更是诉讼的主要特征,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在是否犯罪这一问题上与追诉方合作,而且在案件处理上也与司法机关合作。由于诉讼是合作式的诉讼,公诉相应地也是合作式的公诉,控辩双方在案件事实、案件性质、触犯的罪名、审判适用的程序、量刑建议等方面,都持合作态度,且都达成了合意。因此,合作是认罪认罚案件公诉方式的主要特征。当然,这种合作,可分多种情形:有的是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就主动与追诉方合作;有的是追诉方掌握了相当证据、经政策法律教育包括控辩协商后促使犯罪嫌疑人与追诉方合作;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发现追诉方证据在握、对抗无济于事,为了争取从宽处理而不得已与追诉方合作。在司法实践中,后两种情形占多数,因为人都有趋利避害心理,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分子的本能。但不管是哪种情形的合作,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都选择了与追诉方合作的态度。在合作式公诉中,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的任务,是在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事实证据可靠性的基础上,就案件的拟处理意见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在出庭公诉时,检察官的任务已不再是揭露、证明犯罪、反驳无罪辩解,而是向法庭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易言之,是证明控辩双方在案件处理上合作、合意的真实性。
  五、任务和责任明显加重
  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任务和责任的影响,有几个参照系:第一个参照系是过去所办理的认罪案件。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就有较高的比例。对过去认罪、现在认罪认罚的这些案件而言,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明显加重。主要表现在:(1)与辩方协商所增加的任务和责任。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要就案件的拟处理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有理的应予采纳;无理或站不住脚的予以解释说明;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由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外,案件的拟处理意见还要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意见站不住脚的,还要解释说明做工作。这必然增加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2)精准求罪、求刑所增加的任务和责任。因为法律要求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精准。为此,检察机关要全面梳理案件中与定性、量刑有关的所有事实和情节,分析对犯罪嫌疑人不利与有利的各个方面,并仔细地进行定量计算,有时还要通过大数据检索类似案件的处刑情况,这同样会增加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3)加大自由裁量力度所增加的工作量和责任。随着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了准确适用有罪不诉(包括微罪不诉、附条件不诉、特殊案件不诉),检察机关要对有关案件的事实及其各种情节进行全面考量,有些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不诉后检察机关要落实帮教,有些还要跟踪考察监督,这无疑加重了任务和责任。
  第二个参照系是过去办理的不认罪案件。不认罪案件过去有,以后还会有。但有些在过去不认罪的案件,放到今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感召和吸引下,可能转变为认罪认罚。虽然,目前发生这种转变的案件还不会很多,但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持续、深入贯彻,随着制度信誉和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发生这种转变的案件将会逐步增多。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减轻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办案所花时间也明显减少。因此,就这些案件而言,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有所减轻。
  综合任务、责任加重或者减轻的上述两个方面,由于任务、责任减轻的案件较少,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总体上是明显加重的,特别在该制度实行初期更是如此。
  上述五个方面,都对检察机关带来影响,其中前四个方面,还对检察制度带来影响。
  综上所述,在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的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转型发展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对于加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做优刑事检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机遇就是挑战,权力就是责任,它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加重了任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只要树立辩证思维,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克服困难,奋力前行,就一定能执行好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从而为新时代的犯罪治理和平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48#
 蓝色简单 发表于: 2019-5-24 09:08:00|只看该作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底是啥?这张漫画让你秒懂!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底是啥?这张漫画让你秒懂!

  犯罪嫌疑人的永恒之问:
  认罪有用吗?
  认罪了就能从轻处罚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
  会不会只是一个圈套?
  ……
  层层迷雾即将拨开
  别眨眼!
  正义君给你讲个故事
  comeon
47#
 戏游 发表于: 2019-5-23 15:07:49|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杭锦:首例认罪认罚从宽速裁案件公开宣告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内蒙古杭锦:首例认罪认罚从宽速裁案件公开宣告

  正义网鄂尔多斯5月23日电(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刘瑞)5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检察院对1名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宣告,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办理的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从案件受理到作出不起诉决定仅仅用时9天。
  这是一起危险驾驶案,该案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同时系现场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该院对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案件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值班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律师的有效参与。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值班律师及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均无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本次宣告,该院邀请值班律师到场参与,充分保障了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检察官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宣告结束后,被不起诉人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次宽大处理的机会。今后我将遵纪守法,并劝解身边的朋友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46#
 antibody 发表于: 2019-5-22 07:38:00|只看该作者

山东淄博:找准突破口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山东淄博:找准突破口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正义网讯(记者:匡雪 通讯员王文斌)1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从开庭到宣判仅用40分钟,19份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近日,经山东省沂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韦某等19人危险驾驶案当庭作出宣判。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以来,淄博市检察机关集中公诉人数最多的一次。看到判决结果与过去同类型判罚相比有了大幅从轻,而且全部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范围内,值班律师黄胜波真真切切感受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变化。
  “通过精准量刑建议,让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有了明确预期,不仅能促使其更好地与检察机关就是否认罪认罚达成一致,还能减轻他们的对抗情绪,积极投入服刑改造。”面对记者的采访,黄胜波深有感触。
  2018年10月以来,淄博市检察院在推进量刑建议、简化程序等配套措施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大多对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的从宽承诺能否落实存有疑惑,而相对精准的量刑区间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为此,淄博市检察院以精准量刑建议作为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突破口。
  为做到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淄博市检察院通过对近年来相关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法院、公安、司法局统筹协调制定了规范化量刑细则。同时,制定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等12种罪名的“量刑菜单”,明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量刑步骤、情节、方法一目了然。
  淄博市检察院还建立量刑建议咨询律师机制。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由检察机关向值班律师公开量刑依据,听取量刑意见,推动其实质介入,为案件公平办理提供多元化建议。
  “检察机关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核心环节。我们明确量刑浮动的量化指标,使庭审量刑建议有据可查,从宽幅度心中有数。”淄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聂利民介绍。据统计,这项制度实行以来,淄博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445件484人,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达到100%。
45#
 要有信仰 发表于: 2019-5-20 07:37:59|只看该作者

社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社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司法实践证明,实施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使认罪认罚从宽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制度实施中切实承担起主导责任,发挥好主导作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重大意义。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落实方式和环节。一方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实施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重燃生活希望,也有利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两方面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历史和实践的维度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极其深厚的文化、时代、法律基础。从文化层面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以和为贵、德主刑辅的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内在一致性。从时代层面看,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精神始终秉承“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好”的价值追求,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协调经济社会关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巩固基层政权中发挥着“缓冲”“粘合”作用,与“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核一致。从法律层面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的法律精神一脉相承。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要真正想清楚弄明白检察机关为什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承担主导责任。总的来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仅是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而且是罪案处理的实质影响者乃至决定者,具有主导作用、承担主导责任。首先,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认罪认罚协商过程是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进行,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其次,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量刑建议上。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一般应当”意味着以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这就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审判机关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内容,因而具有较强的主导性。再次,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实践中。从实践看,2018年,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案件占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确实发挥了主导作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关键是要落实到办案中。首先,既要积极主动地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又要严格依法适用“从宽”,决不能无原则地放纵犯罪,尤其要切实防止“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程序徇私枉法。其次,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要全面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各种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坚持依法讯问,严禁威胁、引诱、欺骗;坚持平等协商,防止居高临下、“以强凌弱”。要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的整体性,不能单一看认罪,还要考虑认罚。再次,要切实提高量刑建议质量,确保提出更加精准、更加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的量刑建议。要加强量刑的学习研究,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作用,特别要注重对法院以往判决的类案进行分析,从中掌握量刑规律,从而完善量刑标准和量刑建议程序规范。对重大、有影响案件的量刑建议,要注意发挥员额检察官会议的咨询作用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把关作用。最后,要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的规范化,归纳总结一批指导性案例,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性、功能性、规律性出发,着力对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和程序等加强规范化建设,推动这项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落地生根。
  好的制度发挥效力关键靠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扛起主导责任,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导作用为契机,着力培养、发挥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能力和作用,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44#
 雏菊花 发表于: 2019-5-17 08:22:38|只看该作者

北京昌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北京昌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公开宣告后,被不起诉人再次悔过
  北京昌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检察官向两名被不起诉人宣读不起诉决定。
  正义网讯(记者:简洁 通讯员:王芳)日前,在北京某物业公司的办公室里,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张伟、董锫锫两名检察官正在对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两名被不起诉人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据了解,在这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谷某未按照游泳场所安全生产规定在其经营的游泳馆配齐3名救生员,在游泳池内尚有学员练习的情况下,仅留一名救生员周某。案发当日,周某违反救生员行为规范,在工作期间浏览手机,造成一名被害人溺亡。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董锫锫考虑到谷某、周某均系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并具结悔过,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且周某为在校研究生,本着挽救、教育的方针,决定对二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公开宣告会上,某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坐满了这间不大的办公室,受邀参加此次活动的还有两名人大代表。检察官对谷某和周某现场开展释法说理和训诫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周某说。二人均真诚悔过,并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绝不触碰法律底线。物业公司经理也表示今后将着力做好管控和安全培训工作,严防重大事故发生。
  昌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洪磊介绍,从2017年3月起,该院就正式启动了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该院联合区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多家单位,在该院挂牌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该院专门制定相关工作办法,建立律师值班制度,设置专业化办案组织,制作了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函、指定值班律师函等相关文书模板。
  据介绍,目前,昌平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半数以上,对比其他案件平均20天的办案周期,认罪认罚案件平均办案周期只需要6天至7天,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高达9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了繁简分流、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的建立,实现了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使司法资源得到进一步优化配置。”洪磊说。
43#
 蓝色简单 发表于: 2019-5-13 08:23:00|只看该作者

朱孝清: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朱孝清: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张军检察长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笔者认为,张军检察长不仅指明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作用的主导性,而且指明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地位的主导性。易言之,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应当发挥主导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为什么居于主导地位?
  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认为,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因为:第一,检察机关是犯罪的国家追诉者。负责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审判,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侦查机关虽然也属于犯罪的追诉方,但侦查是为起诉作准备的,应当服从、服务于起诉。第二,检察机关是案件的过滤把关者。通过对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过滤,保证逮捕、起诉案件的质量,并使起诉的案件符合审判要求。第三,检察机关是程序分流的调控者。根据犯罪事实与情节、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因素,对案件分别作出不诉、起诉的决定。对不诉的,终结诉讼程序;对起诉的,开启审判程序,限定审判范围,并向法院提出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判的建议。第四,检察机关是合法权益的保障者。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过受理控告申诉,进行司法救济,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五,检察机关是司法公正的维护者。通过依职权发现或受理控告申诉,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在诉讼中的违法与错误,保证法律在审前程序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总之,在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等职权的行使,既追诉犯罪,又保障人权;既纠正违法,又维护合法;既引导侦查,又启动审判程序,从而保障法律在审前程序的正确实施,维护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因而是当之无愧的主导者。
  那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又何以成为主导者──不仅是审前程序的主导者,而且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呢?这是因为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除了在一般刑事诉讼中所扮演的犯罪的国家追诉者、案件的过滤把关者、程序分流的调控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者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者这些角色之外,还扮演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角色:
  首先,检察机关是案件拟处理意见与辩方的协商者。对认罪认罚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和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理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规定的这个程序,实质上是控辩双方就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协商的程序。因为所谓“协商”,是指“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而上述程序就体现了控辩双方就案件处理意见“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的精神:(1)对认罪认罚之外的案件,法律并未规定该程序,对认罪认罚案件之所以规定该程序,就是为了使控辩双方在案件的处理上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2)“听取意见”体现的是控辩之间的沟通。一方面,检察机关向辩方告知拟处理意见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通知、“我说你听”,而是为了“听取意见”,因此,辩方是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的。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听取意见”不是为听取而听取、听过了事,而是为了使拟处理意见考虑得更加全面,更加客观公正,即辩方意见如果有理,应予采纳,并修正拟处理意见;辩方意见如果无理或站不住脚,则予解释说明。故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过程,是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处理进行协商的过程。(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体现的是控辩协商的成果,实际上是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处理在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该具结书一经签署,就对控辩双方产生一定的约束力:除非发生足以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控方应按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处理意见处理,辩方应按具结的意见接受处理。总之,从检察机关“听取意见”到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较完整地体现了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
  认罪认罚案件设立控辩协商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使犯罪嫌疑人对“从宽”的内容和程度看得见摸得着,从而下决心走认罪认罚从宽之路。否则,如果没有该程序,办案人员虽然也可以“坦白从宽”等政策教育犯罪嫌疑人,但到底怎么从宽、能宽到什么程度,往往难以具体表态。由于对“从宽”看不见、摸不着,更无以为凭,犯罪嫌疑人对这种政策教育往往半信半疑甚至心存警惕,这难免影响政策教育的效果。二是有利于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控辩平等。在控辩协商中,控方以比较平等的姿态与犯罪嫌疑人协商,以比较明确的利益来换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其效果比控方以居高临下的姿态所进行的政策教育要好得多。三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控辩协商使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犯罪嫌疑人自己通过协商认可的,它比司法机关强加给他的更容易接受;同时,控辩协商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从而减少对抗、修复社会关系。这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总之,控辩协商程序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设立,意味着我国百分之七八十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控辩双方协商而不是对抗来了结,并实现案结事了,其意义不可低估。因为在和平年代,犯罪是社会对抗的主要方面,现在,这里的大部分案件可以通过对立双方合作、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在对抗中以强行裁判的方式来解决,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体现,也是诉讼制度现代化的一个体现。
  其次,检察机关是案件处理的实质影响者。对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也就是说,若无该条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法院就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就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法院产生了实质的影响。易言之,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意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判决的内容。
  再次,检察机关(限高检院)是案件作特殊处理的核准者。
  在其他案件的诉讼中,侦查机关只能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予以撤销;检察机关只能对无罪、证据不足、微罪案件予以不诉以及对特定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诉。但对认罪认罚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在立法上大尺度的反映。这说明,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极少数特殊的有罪(微罪之外的有罪,包括重罪)案件在实体上超常规的出罪权和程序上超常规的分流权。
  综上所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仅是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而且是罪案处理的实质影响者乃至决定者,因而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居于主导地位。
  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发挥主导作用?
  既然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那就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除了履行好一般程序中的职责之外,还要紧紧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与辩方协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包含控辩协商的内容,但它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具有本质区别,总体上没有离开法律的框架。其中的特别从宽制度虽对原法律有所突破,但又以新的法律加以规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因此,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协商,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辩诉交易的合理因素并使其存利祛弊的关键。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罪刑法定、起诉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防止越过法律底线进行协商。对于需要特别从宽处理的案件,必须从严把握:在实体上,必须是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在程序上,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在协商此类案件时不能随意许愿。对有被害人的案件,要督促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进而争取达成和解,从而为从宽处理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把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被害人谅解、和解等情况作为重要情节加以考虑,但不以被害人谅解、和解为从宽处理的必要条件。在与辩方协商的同时,还要听取并充分考虑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5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世界各国公认并被联合国有关文件确认的“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具有特殊的必要性,因为如前所述,检察机关要就案件的处理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其量刑建议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法院判决的内容,高检院还有权对极少数案件核准作非罪处理。因此,检察机关要全面、正确地理解自己的角色,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客观公正立场,切实防止片面追诉倾向,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各种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如果存在片面追诉思想,偏离客观公正立场,就难以发挥好主导作用。
  3.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基,也是法院判决“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必要前提。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会崩塌,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不可能得到法院采纳。因此,检察机关在确保案件事实、证据可靠性的同时,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为法院审判打好坚实的基础。为此,要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使其真正理解和明白含义;要坚持依法讯问,严禁威胁、引诱、欺骗;要坚持平等协商,防止居高临下、以强凌弱。对于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要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发现违背意愿的,要查明原因,依法监督,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作出处理。
  4.要加大相对不诉、附条件不诉的力度。对微罪案件和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分别作相对不诉、附条件不诉处理,是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一次重要的程序分流,它有利于及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尽早解脱犯罪人。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对一些微罪案件和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没有作不诉处理,而是将其诉至法院。其原因主要是“三怕”:一怕被人怀疑存在私情私利或接受了说情送礼;二怕增加工作量,影响办案业绩;三怕不诉后犯罪嫌疑人出现反复,给自己带来风险。检察机关作为程序分流的调控者,应当发挥好“调控”作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作不诉处理。为此,要教育引导办案人员树立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精神,依法敢用、善用、用准、用好相对不诉和附条件不诉;要完善考核制度,以制度鼓励办案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决定不诉;要加强起诉必要性审查,用好起诉裁量权;要细化相对不诉、附条件不诉的条件,制定规范,以供遵循;要收集下发相对不诉、附条件不诉的典型案例,以供参照;要加强对不诉案件的释法说理,接受社会监督。
  5.要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在较长时间里,检察机关无论是在办案中还是在研究中,都对案件的定性比较重视,而对量刑重视不够,这难免影响量刑建议能力、水平的提高。而如前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就对量刑建议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办案人员围绕“精准”这一目标,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为此,要加强量刑的学习研究,掌握其基本要求和规律;要完善量刑标准和量刑建议程序规范;要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要认真采纳律师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意见;对重大、有影响案件的量刑建议,要注意发挥员额检察官会议的咨询作用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把关作用。
  6.要充分发挥律师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是衡量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否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权利,在审查起诉中,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对于符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对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要保证律师参与控辩协商,依法听取律师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以保证控辩协商的公正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律师是检察机关精准起诉、精准提出量刑建议的得力帮手,要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有理的予以采纳,不合理的予以解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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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戏游 发表于: 2019-5-10 20:22:38|只看该作者

红桥法院通报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情况

源自:天津法院网
原文标题:红桥法院通报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情况

  5月9日上午,红桥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6年以来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相关情况,并通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蔡江就红桥法院实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做了详细介绍。红桥法院2018年审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257件,占同期审结案件的64.4%;2019年截至4月底,审结适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51件,占同期审结案件的64.6%。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数量和所占比重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中,红桥法院把重点放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和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区分开来,确保严格依法适用。围绕效率提升和司法公正两大目标,从“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方面入手,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审判程序,试行社会调查工作前置,探索“一步到庭”审理模式,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推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建设,坚决克服从宽简单化、绝对化倾向,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落实宽严相济、加强人权保障、推进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正义方面都取得实效。
  发布会结束之后,红桥法院运用远程提讯系统,集中对两起刑事速裁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媒体记者现场观摩了庭审。这是红桥法院刑庭首次使用远程提讯系统开庭审理案件。
  据介绍,运用远程提讯系统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具有几大优势:一是避免押解风险,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无需再被提解到法院,在看守所内就可参与庭审,押解被告人途中的各种风险也消弭于无形;二是节约司法成本,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相对复杂,每次开庭前,需要多名公诉人、法警往返于看守所和法院之间,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浪费,运用远程提讯系统,减少了人员的奔波,有效节约了司法成本;三是提高审判质效,对于使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结合信息化系统采取“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开庭当天一次性送达全部诉讼材料,当庭宣判、当庭送达,开庭到结案仅15分钟左右,有效减轻讼累,提高了审判质效。
  下一步,红桥区法院还将采取以下举措,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向纵深发展:一是利用信息化建设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数字化法庭,通过远程提讯、远程开庭等方式提质增效;二是对占比较多的现场查获型醉驾案件,制定证据收集审查指引,提高办案人员收集和审查证据的快速性和准确性;三是对速裁案件尝试表格化判决书,突出量刑协商,使判决书样式更加贴合认罪认罚案件的实际;四是探索建立“全流程简化”刑拘直诉模式,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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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桑花 发表于: 2019-5-10 07:38:00|只看该作者

警惕"模糊认罪"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警惕"模糊认罪"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开,实践中出现犯罪嫌疑人“模糊认罪”的问题,即犯罪嫌疑人理解的、所说的“认罪”,与法律意义上的“认罪”内涵不一致。如果简单地以犯罪嫌疑人的表态来确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影响制度实施的效果。
  比如,犯罪嫌疑人A隐瞒已将房屋出售的事实,以作废的购房合同为抵押,向他人借款。现有证据中,收条和被害人证言相互印证,借现金10万元。A到案后表示认罪,承认诈骗行为,也承认欠了对方10万元。但辩称借的是高利贷,用购房合同抵押时借的本金只有5万元,这10万元是案发时本金和利息的合计。又比如,犯罪嫌疑人B涉嫌故意伤害案,在案证据证明B因口角持刀冲进一KTV包房内扎伤一人后逃跑,在他人追赶过程中,又在马路上扎伤两人。接受讯问时,B承认伤人,而且反复表示认罪,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其辩称走到包房门口看对方人多就跑了,后来在马路上被几个人追上后围打,实在没办法才挥刀,事后才知道伤人。
  这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认错态度都很好,对犯罪的“结果”都承认,但对作案的过程等都作出了辩解。这些辩解是否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按照这一规定,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是该制度适用的逻辑起点。
  什么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指的是决定行为人构成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影响其量刑档次的事实。如果只交代部分犯罪事实,或者避重就轻、推脱责任,就不能认定为“认罪”。当然,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所说的“认罪”是模糊意义上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内涵不完全相同。A辩称用购房合同抵押时借到的现金只有五六万,诈骗金额可能会影响量刑;B否认冲进包房刺伤他人的犯罪事实,对在马路上伤人解释为被殴打后还手,与在案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完全相反。实际上,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均否认了主要犯罪事实。此时犯罪嫌疑人所理解的“认罪”,就是一个姿态,不排除为了争取从宽处理而随意表态或草率认罪。
  虽然法律对何为“认罪”规定得很明确,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认错不认罪、避重就轻、部分认罪、表面上认罪而实际上不认罪等多种情况。如何理解“认罪”的内涵和外延,如何让犯罪嫌疑人理解到“认罪”不仅仅是一个姿态,防止出现模糊认罪,成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尤其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不能简单讯问“你是否认罪认罚”,同时也不能简单以犯罪嫌疑人说是否“认罪”来判断认罪态度。
  如何解决模糊认罪的问题,需要回归制度本来的价值。无论司法机关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首先明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认罪”,而衡量是否“认罪”的依据就是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里的“认罪”不是宽泛表态,而是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上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基础,需要犯罪嫌疑人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真实供述,对自己所为之事既要有清晰的事实层面的认识,也要有法律层面的认识,认同检察机关的法律评价,对“指控”没有异议。
  其次,要对什么是主要犯罪事实进行释法说理。也就是说,要让犯罪嫌疑人准确理解法律意义上的认罪具有怎样的内涵。在签署具结书之前,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辩解,承办人需要向其说明,如果只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推脱责任,就不符合“认罪”的基本要求。这一过程既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解答当事人的疑惑,也有助于把事情讲透、去除认罪的模糊性问题。
  再次,认罪认罚从宽是一个协调配合、有机统一的整体。司法办案中,不能单一看认罪,还要考虑认罚。通过认罪认罚实现从宽处理,这是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对“认罪”关注较多,对“认罚”关注相对较少。但“认罚”直接体现了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条件。检察机关在阐明指控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应主动向犯罪嫌疑人阐释提出量刑建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让犯罪嫌疑人知悉签署具结书的法律后果,从程序上保证“认罪”更加稳定和规范。

@ 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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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兔子 发表于: 2019-5-8 07:38:00|只看该作者

浙江杭州西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8%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浙江杭州西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8%

  正义网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张永睿)“鉴于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公诉人简要概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并发表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5月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远程庭审室,该院公诉部检察官韩飞通过“三远一网”(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和检察工作网)参加适用速裁程序进行的庭审,当庭发表的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认罪服判,值班律师没有异议。一个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5分钟就搞定了。
  这是该院办理的263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其中一例。“量刑建议精准化,这是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举措,也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该院检察长陈平祥说。
  据介绍,自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杭州等地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再到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法律,西湖区检察院在如何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方面已经进行了长期探索。在试点期间,该院只是对11类常见罪名刑期在3年以下的才提出精确量刑建议,对其他罪名提出的仍是区间幅度量刑建议,而且仅限于主刑,对附加刑并没有量刑建议,当时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在96%左右。
  陈平祥说,经过探索实践,该院精准量刑已经走上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2018年10月,该院出台了《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规则》,利用条文和示例共同说明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如何适用量刑情节,如何把握从宽幅度等。《规则》还对量刑幅度区间、罚金刑建议、缓刑建议进行了创新细化规定,全面、具体地列举“应当”“一般应当”的情形,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同时,该院联合法院制定常见罪名制定量刑参考表,明确各类犯罪情节对应的刑期和罚金。此外,对于犯罪情节和刑期较难量化的罪名,该院还与技术公司合作,充分利用大数据为量刑建议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
  据了解,2018年10月至今,该院已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的认罪认罚案件共263件,法院采纳258件,采纳率达98%,被告人均当庭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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