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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全楼每户被判赔3000元,冤吗?民法典这样治理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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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解放日报
原文标题: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全楼每户被判赔3000元,冤吗?民法典这样治理高空抛物

近日,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这份判决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最高法院明确高空抛物如果情节严重,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很多情况下,找不到明确的加害人,这时法院全楼共同赔偿,冤吗?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说,为了能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首先要明确哪些人或哪些机关是高空抛物的调查责任人以及谁在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公安等机关是高空抛物案件的调查责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案件进入诉讼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保证最大限度确定加害人。此外,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在高空坠物侵权案件中,民法典采用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除了公安等机关调查取证外,楼里的住户也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比如说如果能证明案发时家中没人,就能免除责任。如果暂时无法锁定具体加害人,又不能自证清白,那么可能实施抛物、坠物行为的所有住户就要一起承担补偿责任。”彭诚信说,不过,民法典还规定了追偿权,如果之后找到了真正的加害人,其他住户可以向加害人提起追偿诉讼。这也是为了鼓励住户一起追查真正的加害人,从而帮助自己免责。
  民法典还规定,除了居民,物业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可见,无论是否能够查明具体加害人,物业服务企业只要违反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由法律直接规定责任的方式,能够更好地解决侵权归责难的问题,使得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补救。
  栏目主编:王海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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