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语文使用情况调查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民族语文政策[8]
我国政府制订的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本政策包括:
(1)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2)民族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3)学校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或进行双语教学;
(4)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5)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如民族文字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民族语文广播电视、民族语文文化艺术等)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6)大力培养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员;
(7)司法程序中对民族语文的使用。
这些民族语言政策总体上是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即上述第(1)条政策“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是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的7项“民族地方自治权”之一。
(二)地方民族语文法规[9]
根据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相应制订了如下可以在自治地方使用发展的少数民族语言的法规:
(1)省区级政府语言法规有蒙古语(内蒙古),藏语(西藏),维吾尔语(新疆),未分语种(云南);
(2)地州级政府语言法规有蒙古语(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藏语(青海果洛、海南、黄南、玉树,甘肃甘南,云南迪庆,四川甘孜等藏族自治州),哈萨克语(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朝鲜语(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彝语(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柯尔克孜语(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傣语、景颇语、载瓦语(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哈尼语(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壮文和苗文(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等;
(3)县级政府语言法规有蒙古语(辽宁阜新蒙古自治县、甘肃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哈萨克语(甘肃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彝语(四川马边彝族自治县),锡伯语(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塔吉克语(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等。也即只有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彝语、柯尔克孜语、傣语、景颇语、载瓦语、哈尼语、壮语、苗语、锡伯语、塔吉克语等15种民族语言制订了政府语言政策法规,并开展了相应的语言使用发展规划项目。
以省区级民族语文条例为例,西藏1987年制定、2002年修正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下称《西藏条例》),新疆1993年制定、2002年修正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下称《新疆条例》),内蒙古2005年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下称《内蒙条例》),云南2013年制订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这些条例涉及当地自治民族语言使用条款内容引述如下:
在公民的语言权利和义务方面,《新疆条例》规定:“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内蒙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蒙古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
在行政领域的语文使用方面,《西藏条例》规定:“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新疆条例》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内蒙条例》规定:“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在教育领域的语文使用方面,《西藏条例》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以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开设藏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新疆条例》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在加强本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教育的同时,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课程,有条件的可以提前开设。”《内蒙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汉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校,应当设置蒙古语言文字课程。”
在媒体领域的语文使用方面,《西藏条例》规定:“自治区积极发展藏语文的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新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古籍整理等项事业的发展。”《内蒙条例》规定:“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应当加强蒙古语演职人员队伍建设,编播和制作满足公众需求、内容丰富的蒙古语节目和影视作品,增加播放时间和次数。”媒体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扩展了语言的使用范围,国家通用语言作为基本播音用语可以克服多语言多方言的地域局限,但是仅限于新闻信息类节目;而以地方话为载体的文化艺术类节目则是民族语言和方言的优势领域。
在服务领域的语文使用方面,《内蒙条例》规定:“公共服务行业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但是,民族地方政府制订的地方民族语言政策法规与保护和使用发展民族语言的规划项目的实施之间也会出现不相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可以全面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问卷调查:语言活力和多样性》“语言社会使用领域”、“新媒体领域”、“文字和书面语及其出版物”和“语言项目状态”等指标调查的民族语言大致仅限于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彝语、壮语、傣语等少数语言。
(三)国际社会关于语言活力的共识与标准
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问卷调查:语言活力和多样性》(UNISCO Survey:Linguistic Vitality and Diversity),目的是搜集世界语言,特别是濒危语言和土著语言的一个大型的、具有代表性的、可资比较的数据样本。其具体目标有两个:第一,这些资料将用于修订教科文组织的标志性出版物《世界濒危语言地图》的第3版,并用于生成交互式《世界濒危语言数字地图》网络版。第二,这些数据将用于开发一种方法,以建立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国所要求的“语言多样性及土著语言使用人口数量现状和发展趋势指数”。该问卷分“语言活力”和“语言多样性”两个部分。其中“语言活力”部分的问卷包括以下12项内容和调查指标:
1.总体活力/濒危等级(overall vitality/endangerment score)
2.代际语言使用情况(generational language use)
3.语言使用人口(number of language speakers)
4.小区里该语言的使用人口比例(proportion of speakers within the reference community)
5.语言使用领域(domains of language use)
6.新领域,例如新媒体,包括广播、电视和互联网(new domains,i.e.new media,including broadcast media and the internet)
7.传统知识领域(domai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8.使用该语言编写的教材、教辅和读物(materials for language education and literacy)
9.政府和机构的语言态度及政策,包括语言的官方地位及使用情况(governmental and institutional language attitudes and policies,including official status and use)
10.小区成员对母语的态度(reference community members" attitudes towards their own language)
11.语言文献记录的类型和质量(type and quality of documentation)
12.语言项目状态(status of language programs)
每项指标根据具体语言的实际使用状况可分为5-0级6个等级,例如第2项某语言的“代际语言使用情况”分为:
5级:所有人包括儿童都使用该语言(all generations,including children)
4级:大部分儿童使用该语言(most children)
3级:只有部分儿童使用该语言(only some children)
2级:只有祖父母和老一代人使用该语言(only grandparents and older generations)
1级:只有曾祖父母代人使用该语言(only the great grandparental generations)
0级:无人使用该语言(none)
第2-12项指标的综合状况构成该语言的活力或濒危状况,即第1项“总体活力和濒危情况等级”确定该语言为以下6级中的某一级:
5级:安全语言(safe)
4级:不安全/脆弱语言(unsafe/vulnerable)
3级:明显濒危语言(definitely endangered)
2级:严重濒危语言(severely endangered)
1级:极端濒危语言(critically endangered)
0级:死亡语言(extinct) 三、民族语文使用发展的实际状况
民族语文工作是我国民族工作和语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语文也是民族地区干部群众基本的社会交际工具,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广泛使用,如果处理不好民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关系,就可能引发负面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乃至国家安全。
民族语言政策制定与规划实施之间不一致的原因之一是语言政策更多是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民族自治权,而语言规划则强调民族语言生活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二者的不平衡可以表述为中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计划经济时代制订的语言政策和90年代中期以后市场经济时代实施的语言规划之间的不一致和不平衡。
我国的语言状况近年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家通用语言的推广和普及范围从汉语方言地区逐步扩大到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在保持母语教学的基础上,明显地加强了国家通用的汉语文教学的力度。具体措施表现为在多民族居住的地区,提倡和鼓励不同民族的学生合校分班或合校合班,在民族地区举办少数民族双语师资普通话培训班。少数民族学生兼通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和加快少数民族的发展,符合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当前我国一些少数民族或少数民族地区用民族语文授课加设汉语文课的双语教育中母语教育比重持续下降,一些用汉语文授课民族语言辅助教学的学校或班级改为完全的汉语教学。由于母语教育是通过代际传承保持和发展民族语言重要的因素,也是开展多元文化教育的基本手段,双语教学中母语教学规模缩小和比重下降虽然有助于国家通用语言的传播,但是客观上会造成少数民族语言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削弱。在语言规划层面,语言不仅是社会交际工具,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民族权利和文化资源,因此少数民族双语教学中汉语教学和民族语言教学的目的和侧重点是不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民族地区切实有效地开展双语教育可以起到构建统一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保护地方语言文字多样性和谐有序双语社会环境的积极作用。
根据上述教科文语言活力测试指标,中国大陆各少数民族语言处于诸活力/濒危等级的语言分布如下:
5级(安全)语言:蒙古、维吾尔、哈萨克、藏语、彝、朝鲜等6种语言,使用人口约2500万;
4级(不安全/脆弱)语言:壮、布依、傣、临高、侗、水、毛南、仫佬、黎、村、苗、布努、巴哼、勉、回辉、佤、布朗、德昂、京、景颇、哈尼、拉祜、傈僳、纳西、独龙、嘉戎、载瓦、白、达斡尔、土、东乡、锡伯、鄂温克、柯尔克孜、撒拉等35种语言,使用人口约3000万;
3级(明显濒危)语言:布央、佯僙、拉珈、莫、标、茶洞、保安、东部裕固、炯奈、优诺、唔奈、巴那、克蔑、克木、俫、布赓、白马、仓洛、羌、木雅、扎巴、毕苏、怒苏、拉坞戎、博嘎尔、义都、尔龚、尔苏、普米、西部裕固、图佤等31种语言,使用人口约200万;
2级(严重濒危)语言:仡佬、康家、鄂伦春、畲、布兴、莽、户、布芒、乌孜别克、门巴、阿昌、浪速、却域、纳木依、基诺、柔若、桑孔、堂郎、达让、格曼、贵琼、史兴、苏龙、土家、塔塔尔等25种语言,使用人口约9万;
1级(极端濒危)语言:蔡家、阿侬、拉基、普标4种语言,使用人口约1500人;
0级(死亡)语言:木佬、满、赫哲、羿4种语言,使用人口不超过50人。
根据国内传统的看法,处于第4等级的壮语、傣语、柯尔克孜语、锡伯语等不应属于濒危语言,但是根据国际社会的标准,这些语言在行政、教育、媒体等官方场合的使用,以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媒体领域的使用相当有限,因此这些对于现代社会语言使用发展比较重要指标的得分降低了这类语言的活力等级。总体上,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大多数属于中间的2-4等级语言,两端的5级“安全”和1-0级“极端濒危或已经死亡”的语言为数不多,符合语言活力正态分布的状况。据教科文统计,目前全世界97%的人仅集中使用4%的语言,而96%的语言使用人数仅占世界人口的3%,全部6000多种语言中至少半数语言的使用者正在减少,预计约90%的语言将在本世纪结束时消失。
如按此方式统计,中国90%的少数民族语言人口使用壮、维吾尔、彝、苗、蒙古、藏、布依、朝鲜、侗、哈萨克、哈尼、白、傣、瑶等12种语言,而90%的语言使用人数仅占少数民族语言人口的13%。因此,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虽然总体上已经出现濒危趋势,但是并非十分严重。然而,可以说所有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人数都正在减少,这种状况也是令人堪忧的。
另外,中国和国际社会统计和识别语言身份的标准和口径也不同,一般国际社会(如UNESCO,SIL International等)通常按语言沟通度和语言认同态度来界定语言身份,而中国学界则比较强调语言使用者的民族属性和语言之间的历史联系。因此,国际社会统计的中国语言数量要比国内学者统计的多2-3倍,即把许多国内视为方言的话识别为独立的语言。这种语言身份认证误差是造成语言活力等级不同的一个原因,因为如果是作为某种语言变体的方言,其使用活力肯定要低于按该语言的标准语或代表点活力测算的结果。
民族语文政策制定与规划实施之间不一致的一个比较明显的案例是2010年青海省教育厅《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与20世纪90年代青海省内各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关于藏语和汉语“双语教学”规定的不一致。青海省教育厅2010年9月发布的《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到2015年,小学实现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本民族语言文字为辅的“双语”教学,并加快对少数民族中学生实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加授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育步伐。而青海省黄南、海南、玉树、果洛等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上世纪90年代通过的各州《藏语文工作条例》一般规定:(以1993年《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20条为例)自治州藏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开设汉语文课;藏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也应根据需要开设藏语文课,使学生掌握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即从20世纪90年代法规规定的“藏族学校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课,普通学校主要开设汉语文课”,转向政府行政规划的“到2015年所有小学都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藏语言文字为辅的双语教学模式”。这种调整反映的是藏区市场经济体制下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状况的发展变化。从传统民族语文工作角度,青海省藏区民族学校实行藏汉“双语”同步教学,已经形成了从学前到大学的藏语文及“双语”教学体系。藏族自治地方的重要公文用藏、汉两种文字发布,人民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依法同时使用藏语文,藏族当事人可使用藏语文参与诉讼活动。藏族自治地方的证件、标识及公共场所建筑物标牌和街道、交通标志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藏语报刊、图书和广播事业也有所保持和发展。近些年还开设了藏语电视频道、藏文网,推广藏文编码国际标准,使藏语文进一步适应了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
青海省教育部门在解释《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所有小学都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藏语言文字为辅的双语教学模式时,指出这种双语教学模式的“目的是解决一些少数民族毕业生由于汉语不过关而造成的升学管道窄、就业门路少和适应社会、融入社会能力较差等突出问题,既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又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展,进而进一步推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10月,青海省委书记强卫在全省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加强和改革“双语”教育的原则是坚持方向,依法有序;遵循规律,尊重意愿;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积极引导,创造条件,以科学稳妥的方法引导“双语”教育改革发展。随着“双语”教育的深入,藏族语言文字一定会在开放融入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
因此,在如何看待民族语文法律法规制订和语言规划实施之间存在差距的问题上,实际上需要考虑三个变量的作用:
第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因此保障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权利之一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应该一如既往地坚持和贯彻。
第二,在中国已经全面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下,民族地区的社会语言使用必须考虑少数民族的语言生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如少数民族学生面临的升学、就业和少数民族公众适应社会、融入社会能力等问题,这些问题更多的是需要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推广予以解决。
第三,从保护语言文化多样性和保护处于弱势民族语言的角度,应该采取科学保护弱势民族语言的措施,即按照2011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指导思想,充分开发多样性民族语言保护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学术效益。客观地制订、调整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民族语言政策、法规和规划,使之最大限度地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力和利益的政策法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