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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3-31 18:36:12|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1978-2008年[转帖]举报人李文娟的悲惨遭遇揭露中国税务系统巨大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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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高官参与泄密、充当保护伞的典型案例


昨晚CCTV1套的《新闻调查》采访的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而举报自己单位的原鞍山国税局直属分局公务员李文娟,作为一个实名举报人,非但没有收到应有的保密和保护,竟然还被有组织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
  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来看看李文娟举报一些情况和所受到的遭遇──
  
  一、几十亿国家税收是如何流失的
  辽宁省鞍山市是中国的重工业城市,中国特大型企业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就位于鞍山市。鞍山市也是中国国家税收来源的重要基地之一。然而,根据记者的调查,鞍山市国税局的领导非法大规模截留、不征、少征国家税收的犯罪事实简直令人难以想象,中国的国家税收征管系统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黑洞!
  
  
  (一)违法截留、不征、少征增值税税款
  根据记者收到的举报材料和调查取证,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徇私舞弊,违法截留、不征、少征增值税税款的犯罪事实十分严重,下面的材料仅仅是反映了一个月的犯罪数字:
  
  1、2001年12月少征鞍钢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款2200万元,请看原始申报表复印件P1 2001年12月新钢铁增值税申报表(真),该表明确列示本月销项税24201万元,P2 2001年12月新钢铁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真)该表明确列示新钢铁本月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为24201万元,P3 2001年12月新钢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假)该表明确列示本月新钢铁销项税额22001万元,P4 2002年新钢铁纳税分户台帐,累计税前减免增值税8009万元,其中上年结转2200万元;
  
  2、辽阳石化鞍山炼油厂200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列本年累计销售收入146319万元,而增值税申报表列累计销售收入152619万元,两者相差6300万元,因此少交增值税约1071万元。
  
  3、鞍钢集团自动化公司200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列累计销售收入3794万元,而申报表附表列累计销售收入6085万元,两者相出差2291万元,按此推算将少交增值税款约389万元;
  
  4、2001年12月鞍钢集团修建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列本月销售收入3139万元,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列本月销售收入3983万元,相差844万元,因此少交增值税约143万元;
  
  5、鞍钢集团矿业公司200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列本月销售收入16939万元,而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列本月销售收入17922万元,两者相差983万元,因此将少交增值税约150万元;
  以上五个问题中,被辽宁鞍山国税局违法截留、不征、少征的国家税收在一个月之内就达9762万元人民币
  
  以上5个问题是一个月之内,辽宁鞍山国税局属下的一个分支机构──中直分局违法截留、不征、少征的国家税收。多年来鞍山国税局中直分局一直这么作,统计起来将是一个骇人听闻的数字:一个月就是9000多万,一年就是10个多亿,五年呢,就是50多个亿!
  
  (二)为谋私利不征、少征各金融企业中央金库所得税鞍山国税局局长刘光明、中直分局局长张长虹,为寻求私利不征少征以下各金融企业中央金库所得税,2001年底以前金融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全部为中央。
  1、1999—2001年不征、少征鞍山商业银行所得税约430万元,营业税47万元;
  2、少征鞍山证券公司所得税约468万元,营业税43万元;
  3、少征市工商银行所得税约730万;
  4、不征五环实业有限公司所得税约1451万;
  5、不征鞍钢矿业房产建设工程处增值税约154万;
  6、不征鞍钢矿业设计院增值税约37万(举报后办废业)
  7、不征、少征鞍钢实业三联冶金炉料公司增值税约63万、所得税31万;
  8、不征鞍钢实业设备公司增值税约27万;
  9、2000年少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所得税约120万;
  10、少征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鞍山办事处所得税约53万。
  ……以上各项数额总共是3654万!
  
   在举报人举报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协助给予辽宁鞍山国税局宽松时间造假毁帐。为了掩盖其不征、少征税款的犯罪事实,假装查帐,挂着,待事件平息后再消帐,且让查帐的人把查帐的日期改成了举报人举报之前。
  
  (三)截留国家税务总局按鞍山国税局人员数拨付的人头经费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按人数定额拨付人头经费,每人每年4万,而辽宁鞍山国税局局长刘光明分配给市属各分局和各县分局每人每年1.2万元,鞍山国税局两千多人,每年五千多万巨额款项去向不明;工资、奖金等1.2万不足,由各分局自筹,这个问题一枪两眼:一是截留人头费去向,二是自筹提成来源。如果追溯到2002年以前数年,数字将更惊人。在举报人举报后的2003年,鞍山国税局给各分局每人拨款增至2万。我们可以估算一下:自从1998年以来的五年来,辽宁鞍山国税局共非法提成多少?剥夺挪用多少公务员的经费?鞍山国税局福利待遇极差,最为恶劣的是,辽宁鞍山国税局多年来竟然一直不给职工交纳劳动保险……
  
  (四)弄虚作假,隐瞒少报查补税款
  鞍山国税局局长刘光明在2002年国税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提到,2001年全地区11个分局两级税务稽查部门查出5万元以上涉税案件11件,查补税款268.5万元,加征滞纳金434.9万元,罚款148.2万元,而实际的情况是,仅鞍山国税局中直分局一个分局,在2001年1—10月查补税款超过5万元的户数,入库额已经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全地区11个分局呢?合计数呢?统计起来绝对又是一个天文数字!
  
  (五)徇私舞弊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将中央预算级次所得税交给地税征收
  鞍钢实业公司系统的单位2001年底以前所得税预算级次100%为中央级次,鞍山国税局长刘光明、中直分局局长张长虹几年来竟将轧辊堆焊厂所得税交给立山区地税局征收,将铁运硫酸盐厂、炼铁耐火材料厂、申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个企业的所得税交给千山区地税局征收,将铁发冶金原料加工厂的所得税交给腾鳌地税局征收,将实业金秋熔断器厂中央所得税入地税局。如果统计出来,多年来,这六户企业的中央所得税又是一个天文数目。刘光明、张长虹个人从中得到的好处费也肯定是天文数字。
  
  (六)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将市场改为区级次,从区财政提成
  鞍山国税局在刘光明的指挥下,违反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将中央直属企业分局税款市场改为区级:2001年将税款入5个区库,如2001年10月管理三科入各区库税款总额约487万元,管理四科入各区库税款223万元,他们随心所欲,谁给的好处多就入谁的库,如:2001年11月将鞍钢矿山附企东烧厂(座落于千山)由入千山库改为入开发区环园支库,将矿山机械厂入环园支库,附企一炼钢冶金修造厂(在鞍钢厂内)入立山支库,税额为203368.37,税票号为1248973;附企二炼钢(在鞍钢厂内)入立山区库171488.40,税票号1247832;附企钢材改制厂(在鞍钢厂内)入铁西区库220694.72,税票号0366957。这种做法的目的,一是设帐外资金,二是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顶风违纪,花国家巨资盖楼堂馆所
  2000年末,刘光明将用巨资兴建的市国税局大楼约三分之一面积用于开办国府大酒店,五星级标准,设总统套房,利用税务局与企业的征管关系,让有关企业到国府大酒店用餐,给各分局摊派任务,刘光明在市局大会上讲,收益颇丰,利润极高,用盈利的钱给大家做套夏税装,退休的也给发一套,但在鞍山影响极坏,为腐败的产生提供温床,为套钱提供方便条件。2003年4月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将举保人举报的内容转给鞍山国税局自查时,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刘光明下令销帐,突然停业,对外却说经营亏损,现在一、二、三层给涉外分局办公,四、五、六层闲置。
  
  (七)违反提成规定提成,且设真假两套帐
  鞍山国税局中直分局所属的火车站税务所、钻石城税务所、地下街税务所所征税款是税务局直接征收,不属于代征代扣,不应提成,但中直分局不仅提,而且还设真、假两套帐。如2000年真帐提成81.6万,假帐提成74.6万,多提7万,2001年真帐提成140万,假帐提成112万,多提28万。
  
  (八)违反征管法规定,扩大征收管理范围
  从2001年始,鞍山国税局代鞍山市政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数与上缴数差额十分巨大,预算外资金流向何处了呢?
  鞍山国税局按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价调基金,鞍山地区每年完成两税收入约30亿元,税率3%,5%,6%,13%,17%不等,保守估算,按10%销售毛利推算,营业收入最少3000亿,将收取价计基金3000万元,2001年市政府给市局1000万任务,且按10%提留给税务局,只上交900万元,2002年财政只给700万元的任务,征收价调基金只开财政部门印刷的专用收款收据,在市商业银行设专户存储,与税款没有任何关系,为腐败的产生,帐外资金的运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条件。
  仅仅是这一项,鞍山国税局每年截留国家税收几千万!
  
  (九)违反退税规定,擅自退税588万元
  1、2001年12月在钻石城股份公司偷所得税140多万的情况下,给其退所得税6万元;
  2、2001年12月27日无故给辽阳石化鞍山炼油厂退所得税87万元,给沈阳铁路局灵山机务段退2.8万元,给辽阳石化鞍山公司退67.1万元,鞍钢生活服务中心退10.9万元;
  3、2001年12月28日为鞍钢实业一炼钢综合总厂退5.6万元,为鞍钢实业型材厂退5.5万元,等等。
  4、2001年10月10日将中央金库增值税款分别退给海城、台安两县各200万,税票号为0006704,0006701。
  这些款项最终退到谁手里?只有刘光明、张长虹知道。
  
  (十)鞍山国税局长刘光明涉嫌大肆受贿和向国外转移资产
  鞍山国税局长刘光明利用分房、提升职务、招干、普通干部调整之要大肆收受礼金,谁给她的钱多,她就给谁办事。刘光明在其女儿读高中时就将其办到澳大利亚留学。刘光明对外宣传说她女儿找了一个香港企业家的儿子做男朋友,目的是为刘光明大规模转移她已经贪污的钱财做幌子。自从当鞍山国税局局长以来,刘光明每年都利用各种名义去国外旅游探亲。她涉嫌将其巨额国家财产转移境外。
  
  (十一)鞍山国税局局长刘光明违规采购办公用品
  刘光明指定市局、市内8个分局在张营中经营的“勤程”帐簿商店购买办公用品,并将税务报表,账簿的经营权交给勤程商店,勤程卖给税务局的办公用品价格却比零售价还要高得离奇,有的甚至高出了3倍,勤程商店方面的人讲,举报人们要给你们市局领导按比例提成,这钱总不能让举报人们拿吧,羊毛出在羊身上。
  
  (十二)鞍山国税局和中直分局涉嫌大规模行贿
  鞍山国税局历来行贿出手大方,使受贿者头昏脑涨,无力拒绝。2002年6月10日-8月末,中直分局经费一度十分紧张,所有支出停止,补助费、奖金、交通费都不能发放,这是从来没有发生过的,而且盖伯谦副局长多次去北京办事。一个税务局竟然经费紧张到如此地步,期间,中直分局很可能涉嫌用金钱贿赂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和办案人员。
  二、对举报人进行残酷打击,无情报复:谁在包庇、纵容刘光明犯罪?
  
  举报人对笔者述说了她在举报后早到的打击报复。鞍山国税局长刘光
  明对举报人非法进行跟踪、威胁、监视、想方设法罗织“莫须有”的罪名欲置举报人于死地的险恶行为。在全局大会上公开威胁、辱骂举报人,停止举报人的工作,停发举报人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在举报人受到刘光明的严重威胁之后,举报人逃离家乡,在外漂泊长达一年多。在举报期间,夫离子散,两次离婚,八十多岁的老母病到在床无人照顾,哥哥受惊吓刺激导致精神失常,孩子在家长年无人照顾,举报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遭到了严重的损害。
  
  (一)国家税务总局高级领导欺骗党中央,践踏党纪国法,徇私舞弊,有意办假案
  2002年5月举报人向中纪委、税务局以实名举报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局长刘光明、中央省直企业分局局长张长虹截留国家税款、截留经费等涉嫌数亿元的违法违纪问题。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副局长程法光、监察局权局长、法规司胡金木司长办理此案。这些人践踏党纪国法,严重违规违纪。
  首先是泄密。在举报人向国家税务总局举报后,鞍山国税局组织大规模毁证、造假;举报人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制止鞍山国税局的毁证造假行为并要求与鞍山国税局有特殊关系的法规司司长胡金木回避,但国家税务总局程法光副局长和权局长不予理会。2002年11月,他们想巧用审计署采用造假的材料得出的结论。
  更为荒唐的是,2003年4月3日程法光、权局长、胡金木等人竟将国家有关部门转回的举报信交给鞍山国税局自查,并动用两级三部门纪检领导强行押送,将举报人调回中直分局,让举报人配合自查,举报人拒绝调动,他们当场宣布将举报人辞退,并对举报人栽赃:污蔑举报人偷盗两本帐簿,迫使举报人无法上班。刘光明多次向省局打报告欲将举报人公务员资格开除;4月29日在鞍山日报栽赃陷害举报人,限期让举报人交出两本帐;非典时期谎称举报人从北京返回,欲抓举报人强行隔离,企图以“非典”患者的名义整死举报人,使他们的迫害合法化……;6月16日下达鞍山国税局党组文件,强加理由将举报人公务员辞退,并诬陷举报人是精神病……200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采用鞍山自查结果上报中纪委,同时编造理由下达文件将举报人辞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举报人要结论,要签署意见,胡金木说没这个说法。举报人一再追要结论并要在结论上签署意见,程
  法光、权局长、胡金木等人推了三个半月。2002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在辽宁省国税局口头见面,不让举报人签署意见,不给举报人结论,连看一眼都不允许的敷衍霸道做法。举报人不接受他们的安排,提出强烈抗议,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要结论、要签署意见,同国家税务总局电话联系,权局长明确表示说:口头见面不给材料是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决定的,你放弃了权利,见面只安排一次,就此结案。
  党和国家处理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办案就不给举报人结论,又不让举报人签署意见?为什么举报人看一眼结论都不行?在如此依法治国的国情下,难道国家税务总局是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的独立王国?
  这真是部级高官参与泄密、充当保护伞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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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院 情 境 [转帖]德械师:抗战前中国装备最精良的部队
2# 四姑娘山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3-31 18:36:26|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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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谁敢举报,就整死谁”
  200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来鞍山查办,同时胡金木等办案人员泄密举报内容和举报人。鞍山国税局组织上百人毁证、造假两个月,并对举报人进行非法监控、停止工作等一系列打击报复,举报人多次电话并六次给国家税务总局各领导写信40多封反映鞍山国税局毁证、造假情况,并提出胡金木与鞍山国税局领导有利益牵连,要求其回避,但程法光、权局长不采纳。
  2002年8月14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告知总局一位副局长一行将来鞍山就举报人的举报问题做出结论并与举报人见面,并让举报人签署意见。8月14日下午,鞍山国税局中直分局召开全局大会,庆祝毁证、造假成功,迎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等人的到来,并对举报人公开侮辱诽谤、漫骂,明目张胆地说举报人上边没关系,上面没人告不倒他们,公开煽动全体干部孤立举报人,震慑全体干部:谁敢左右摇摆,与举报人同论。会后,举报人打电话并写信给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大会情况并邮寄去部分造假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没来。
  2002年8月16日,为了不让举报人看到他们继续毁证、造假,鞍山国税局强行将举报人调到铁东分局;国庆节前,刘光明为此事专程到国家税务总局。10月23日,刘光明到铁东分局召开全局大会,大会上对举报人进行公开的威胁,说:“举报人就在监察室,竟敢将大名写上了,等我倒开空,将她整个半死……”会后找举报人谈话,进行恐吓。
  2002年11月,他们巧借国家审计署大牌采用毁证造假的材料得出结论,国家审计署12月三次约举报人见面,举报人对他们出具的材料提出多处质疑,如:没有证据只是打印的说明书,没有出具人并且理由违法,用作废的文件弄虚作假,糊弄外行,唬不了内行……之后国家审计署表示退出此案的专项调查,不做结论。随后,鞍山国税局领导抛出一封匿名举报信,荒唐地对举报人栽赃;2003年3月13日召开全局大会,刘光明在大会上讲,谁举报,谁倒霉,分局出事市局保着,市局出事总局保着,税务系统是个大家庭,谁举报就是损害税务系统名誉……
  
  (三)14个“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为什么充当保护伞?
  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这么害怕将举报结论给举报人?按国家政策规定,3个月办结的举报案件,为什么税务总局领导办了一年零四个月,并剥夺了举报人索取结论和签署意见的权利?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做的结论非得要在省局见面?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违反信访条例和党的纪检规定将上报给中纪委的结论拖延4个月才和举报人见面?而且只是口头见面?不给举报人结论,不许举报人看结论,不许举报人签署意见?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办案违反规定只由一个人办案?这个结论是鞍山自查的,还是国家税务总局调查的?为什么办案避开举报人?为什么泄密?为什么办案期间,举报人反映鞍山国税局正在进行组织上百人的造假时,国家税务总局不予制止?为什么举报人要求与鞍山局领导有利益相牵的胡金木回避而国家税务总局不采纳?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想巧借审计署大牌来拿结论?为什么举报人对审计署拿的材料(非证据)提出质疑,审计署退出不做结论后,鞍山国税局给举报人荒唐地捏造了一封举报信?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初衷就是不让举报知道他们上下勾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结论!剥夺举报人要求重查、再查的权利!刘光明说国家税务总局保着她,事实证明,这话完全正确!这种见面分明是走过场,以权势压制举报人!举报人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答应,坚决要结论、要签署意见,同时要求采用司法程序彻底查处鞍山国税局的违法违纪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保护伞。国家税务总局高级领导如此办案国家有多少税款流失?税务总局对举报人如此打击、压制、报复、陷害,难道不是对中纪委保护举报人有关规定的亵渎吗?税务系统这一金钱特殊领域的腐败远远胜于司法、银行腐败!看来,中国需要成立税监会监督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
  
  (四)用造假的调查报告欺骗中纪委
  从2002年6月10日下午开始,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司长胡金木的泄密、包庇、保护指导下,为掩盖截留、不征、少征巨额增值税款、中央预算级次所得税款、违法退税等问题上出现的上亿元的犯罪行为,鞍山国税局及中央省直企业分局开始公开组织大规模毁证、造假,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全国罕见。2003年6月24日终于从胡金木口中得知,经过一年多毁证、造假,国家税务总局终于拿出了调查报告,处理结论做出来了,已经反馈给中纪委。胡金木办的这起“葫芦案”终算有了结果!举报人也终算有了依据向中纪委讨回公道,让事实说话,让真相大白。然而胡金木更高一招,调查报告不给举报人看,结论不与举报人见面,不让举报人签署意见。所以举报人不得不再次给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写信,申请权利讨回公平和正义!
  胡金木采用这种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案件材料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29条。材料不齐全,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举报人对此郑重提出了抗议,强烈要求中纪委领导帮举报人讨回权利和权益!请求中纪委重新核查此案,揭开结论背后的黑幕,让案件真相大白,维护公平和正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明确指出: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因此,根据此条例,举报人有权利提出、国家税务总局有义务将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与举报人见面,让举报人签署对调查情况的意见。
  
  (五)国家税务总局的胡金木为什么配合刘光明制作假“调查报告”?
  1、为什么胡金木泄密并与鞍山国税局配合造假?
  胡金木与鞍山国税局领导有着多年的交情和物质利益往来。鞍山国税局的问题不只举报人一个人反映,胡金木也不只一次为鞍山国税局摆平截留税款的事,他在保护鞍山国税局领导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保护多年来与鞍山国税局领导有利益牵连的自己!2002年5月、6月,举报人就鞍山国税局领导截留、不征、少征税款等上亿元问题亲自赴京以实名向包括中纪委在内的国家有关部门举报,但都被转回国家税务总局处理此案。
  200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以胡金木司长为代表的人员开始泄密举报信内容和举报人姓名,鞍山国税局中直分局对举报人进行非法监控、打击报复,同时毁证、造假。在这种情况下举报人有两种选择:第一,任凭他们胡作非为,自认倒霉:第二,写信向总局领导反映,揭穿他们合谋毁证、造假、逃避罪责的行为。由于举报人选择了第二种做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各位局长、纪检组长写信六次共40多封,并指明鞍山国税局上百人造假情况,提出法规司司长胡金木涉嫌泄密,请求其回避,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举报人进行保护,而得到的回答却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领导对他们泄密、造假、打击举报人的容许,不追究责任,使举报人难堪的结果。
  在胡金木的协助下,鞍山国税局、中直分局公开的造假从局内到局外,从相关科室到相关企业,从档案室历年资料,从帐表证到电脑CTAIS数据,都做了毁证修改,有的已经删除不存在,对有问题的企业数据难以毁灭的又采取了合并、分立、重组、废业等手段消灭证据,因此鞍山国税局、中直分局的材料现在都已失真,刘光明、张长虹身为局长蛮横霸道,掌握鞍山国税局的每一位普通干部的命运,有举报人为例,谁也不敢吭声。
  2、为什么胡金木一年多才拿出调查结论
  2003年6月23日上午,举报人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胡金木通电话,询问一年多时间来对举报人举报问题的查办情况,胡金木司长告诉举报人,调查结果已经出来,他说他跟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局领导共同研究了,已经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中纪委。举报人马上追问胡金木:根据信访条例,举报人是实名举报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与举报人见面,让举报人签署意见,为什么不让举报人知道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不让举报人签署意见?他竟然编造说结果早已让举报人知道了,举报人问他怎么知道的?他说电话通知举报人的,举报人问他:“你什么时候电话通知我的?用的哪部电话?我怎么不知道?”他说:“在这个时候你还跟我说这话?没完没了的。”举报人说,根据信访条例,举报人要求结论与举报人见面,胡金木说,没这个说法,举报人说举报人要一份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他又说没这个说法。胡金木不给举报人调查报告和结论,不让举报人签署意见并不奇怪,因为第一,存在伪造虚假的材料;第二,不通知报告和结论已经出来的消息和不让举报人知做作出调查报告的结果和处理情况,使举报人丧失追案和向上说明实际情况的时机,一旦国家税务总局这个大牌定案很难纠正。他们也清楚,凭举报人的力量很难推翻他们办的假案,但是举报人有一颗坚持真理的决心!有相信正义一定战胜邪恶的信心!
  3、为什么胡金木置党的纪律信访规定于不顾?
  办案一年多,超越信访时限,不让举报人知道调查报告内容,坚持不让举报人签署对调查结论的意见,就是想欺上瞒下,欺骗中纪委,欺骗党中央,剥夺举报人追案复查的权利。
  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举报人冒着生命危险忍受了一年多的打击、报复、陷害,盼了一年多,国家税务总局终于拿出调查结论,不论真的、假的、错的、对的,给举报人结果,举报人可以拿它要求复审、再审……直到调查出事件的真相,举报人曾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信访办要求要结论,要签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连一个字都不给举报人,一个调查案子的人不见举报人,而将结论背着举报人直接上报中纪委,分明是调查报告材料有鬼,不敢见人,更严重的错误是剥夺了举报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和权益,想使举报人丧失对案件要求重审、再审的机会,掩盖事件的真相。
  三、记者质疑:谁在充当鞍山国税局长刘光明的保护伞?
  经过认真的调查,记者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事情:为什么刘光明领导下的鞍山国税局如此大规模损害国家利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些领导还要千方百计包庇纵容她?难道这里面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吗?这样下去,中国的国家税收能够健康发展吗?
  质疑(一):为什么“调查结论”不敢与举报人见面?
  两年来举报人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鞍山国税局税收问题,按照规定,应该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纪检部门负责查实并给出结论。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竟然把这个举报案件交由与举报问题没有任何职能关系的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去调查。政策法规司的胡金木司长查案件不找举报人谈话,不让举报人提供线索,而是暗箱操作,与鞍山局配合共同拿出造假的结论,所以这个结论就不敢与举报人见面!
  调查完这个大案,记者在沉思:国家税务总局将法规制定、查办案件的大权交给法规司司长胡金木这样的领导,怎能让以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吴官正等新一代领导集体放心,让胡金木在这个位置执法,国家一年损失有多大!他管理的可是全国税务系统啊!
  质疑(二):保护刘光明的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是谁?
  胡金木称他的调查报告已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研究,他说的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究竟是哪位?是不是鞍山国税局局长刘光明说的保护她的那位比胡金木还大的领导?在举报人穷追不舍的追问下,在国家税务总局给鞍山国税局充裕时间造假的情况下,胡金木终于拿出这个难产的“调查报告”,但不敢同举报人见面,胡金木现在是代表自己?代表法规司?还是代表国家税务总局?还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法监督大权?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坚持隐瞒税收巨大漏洞,将所做的结论,不拿出来与举报人见面,拒不听取举报人对调查结论的意见,那就说明,这个结论见不得人,经不起推敲和考验,是欺上瞒下的错误结论,用这样的结果向中纪委上报,就是有意欺骗以吴官正为首的中纪委领导,有意欺骗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为首的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集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举报人有这个权利、国家税务总局也有这个义务告知举报人。
  
  
  质疑(三):为什么鞍山国税局胆敢如此目无国法、
  
  毁证造假、蛮横霸道、气焰嚣张?
  为什么刘光明、张长虹、胡金木们这样胆大妄为?因为国税系统的腐败比司法腐败更加严重!税收法律规章制约税务内部的制度不健全,对国税系统内部的制约有限,国家给税务系统太大的特权,省一级司法系统对国税系统内部的涉税、违纪问题也无权干涉,出现问题都得转到国家税务总局自己查,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就是税法的天。
  税务系统上下勾结、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领导做主,什么样的假都敢造,众目睽睽之下,上百人的毁证、造假他们无所顾忌,因为他们的权利太大,执行税法权利通天;刘光明、张长虹蛮横霸道,主宰内部人员的工作命运,现在公务员的工作很难谋求,为了养家糊口,谁也不肯冒险为了国家利益牺牲自己利益,这就更助长了他们为所欲为的气焰!举报人有法、有理、有据的弱者在强大的权势面前是那样的苍白、无力,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举报人惨倒在权力压迫的血泊之中,艰难的呼喘着,纵然有钢铁般的证据,也将在巨大的权势面前炼化成乌有,这就是腐败分子的能量!权与法的倒置。
  从2002年5月—2003年6月9日,举报人分别给国家税务总局各领导及信访办12次写信共58封反映情况,讲述鞍山国税局存在的问题,同时,举报人多次打电话给信访办,强烈要求做出调查结论并与举报人见面,但都未果,税务总局有关人员这样大胆的泄密举报信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将举报人交给被举报方随意报复,将举报内容交给被举报方自查,协助鞍山国税局造假。国家税务总局胡金木在中纪委限期交办、查处案件的情况下,依然违反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暗箱操作,不让举报人知道,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领导如此胆大妄为,有意用假材料做结论上报中纪委,分明是藐视党纪国法,藐视中纪委!难道在税法执行查处的问题上,国家税务总局真的就不受法律约束吗?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会议讲话的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工作会议讲话精神,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四、举报人遭受迫害的最新情况
  举报人李文娟回到鞍山国税局工作后,鞍山国税局局长刘光明继续对李文娟实施打击报复。首先是不给李文娟补发过去应得的奖金和各种补贴。每个员工工作用的电脑都互相联网,但刘光明下令不允许李文娟的电脑与局里的任何电脑联网,企图以此隔绝李文娟接触任何局里的资料,严防她搞举报。刘光明下令全局员工都不要接触李文娟,把她像瘟神一样对待。
  2004年5月,鞍山国税局局长刘光明对回到鞍山国税局上班的举报人李文娟实行了残酷虐待。一天,刘光明把正在工作中的李文娟强行拖到刘光明的办公室,强行对李文娟录口供,要求李文娟老老实实交代:在过去的一年里,到北京找过那些人?把举报材料给过哪些单位和个人?与北京检察院的那个同学有什么交往?……
  李文娟对刘光明的这种违法行为非常气愤,拒绝回答刘光明提出的任何问题,并想一走了之。谁知,刘光明非但不让李文娟走,反而走到李文娟面前,握紧拳头,对准李文娟的脸打了两拳,打得李文娟眼冒金星。李文娟拔腿就跑。刘光明也追了出来。李文娟躲进电梯,刘光明也追到电梯里,继续对李文娟拳打脚踢,李文娟被打得昏死过去。
  刘光明把李文娟拖出电梯,拖到自己的办公室。等李文娟从昏死中醒来后,刘光明继续对李文娟盘问,试图录口供。刘光明一直扣押着李文娟,不让她上厕所。李文娟打110报警,刘光明才释放李文娟。后来,李文娟给北京的国税总局和中纪委打电话,举报刘光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刘光明威胁李文娟:“你再告,就以泄露国家机密罪控告你,开除你的公务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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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3-31 18:37:22|只看该作者
举报人李文娟被刑事拘留前的声明

 

不管我出现何种意外,都是由鞍山国税局长×××、×××等人操纵设计的。原因是从2002年5月到现在我一直以实名向中央纪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举报鞍山国税局和中央省直企业分局违反征管法、刑法、财经纪律不征、少征税款,截留公务员人头经费,改变预算级次,从财政提成等涉嫌金额数亿元的违法违纪行为。

由于案件归口管理,中央纪委将举报信及给税务总局纪检组处理,税务总局将举报信交给法规司办理,而法规司司长×××曾在鞍山税务局任副局长,此案刚到税务总局就被泄密给鞍山局长×××,且公开办案,我向税务总局纪检组请求法规司回避,但总局不理。2002年8月9日总局做出毁证造假结论,不让举报人签属意见。2002年8月后我又增加诸多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央纪委举报,信件被转回到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纪检组×××等领导竟将举报信交给鞍山自查,让鞍山局毁证造假,这些举报信问题税务总局纪检组×××等领导连假案都不办,瞒案、压案,并急于建议中纪委二室结案。

由于×××等违规、违纪办案,泄密、办假案后又压案、瞒案,导致了鞍山国税局长×××对我采取了疯狂的打击报复。2003年4月将我公务员辞退,2003年4月29日在鞍山日报对我公开陷害,2004年4月22日对逼供限制我自由,让我交等问题,欲将我送到检察院。

鞍山国税局长×××两次利用权力欲将我法办,未成,她还会再想办法陷害,或用黑恶势力,不管我发生何种意外,都是×××等鞍山国税局领导操纵设计所为。

×××我儿子全托付给你,你要将其培养成人,让他学技术,不要在官场上谋生。

由于我举报这个问题涉及金额巨大,案情严重,涉及税务总局×××等部级高官,泄密办假案、瞒案、压案,鞍山国税局×××等人将我陷害,你们与这些有权、有势、有钱的高官打不了这个官司,老百姓斗不过他们,为了国家的税收利益被他们害死,你们千万不要被他们害了,保全自己,把孩子培养成人吧!你告诉我哥哥和家属、亲属,我们老百姓,纵有千条真理,既使你为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举报也得服输于税务总局,×××等部级高官,他们的权力大于法,可以为所欲为,谁敢揭发举报他们就是死路一条,他们的保护伞太牢固,小老百姓有千条真理也没有!


李文娟亲书


4# 金佛山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3-31 18:37:50|只看该作者

文章提交者:竹子开花

刘光明威胁李文娟:“你再告,就以泄露国家机密罪控告你,开除你的公务员资格。”
──
一语道破天机!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3-31 18:42:44|只看该作者

文章提交者:zxs2131

我注意到,李文娟在其被刑事拘留前的声明说:……税务总局纪检组×××等领导连假案都不办……
这句话真是意味深长.
最近学界许多人都在谈论"潜规则",一旦到了"连假案都不办的"的情况下,潜规则也被抛在一边.事实上,如果执掌权力的人没有任何监督的话,那么就可以肆无忌惮到连"潜规则"也不遵守了.就像崔永元有次在节目中所说的那样,作为医生,你拿了人家的红包,就得给人把手术做好,最起码不能把纱布忘在病人的肚子里.作为绑匪,如果人家交了赎金,你就应该保证人质的安全.但他拿了红包照样将纱布往你肚子里放,拿了赎金照样撕票.听老人们说,过去山大王作恶时,还有"七不偷八不抢"的规矩.而中国当下在某种情况下,一些手操大权的人连这些"潜规则"都不要了.就像那个局长,当她面对李文娟时,连狼吃羊时的借口都懒得说.直接便是:"我抽出空来,整死你!
此时此刻,明规则和潜规则都用不着了,真正起作用的是:丛林法则!
 
6# 青城山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6-3-31 18:43:02|只看该作者
文章提交者:zcb2304
看我们敬爱的鞍山和辽宁的领导人是如何把这事摆平的!
对我们敬爱的具有相当的执政能力的领导人来说,摆平这点小事那还不是小菜一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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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eienke 发表于: 2006-3-31 22:43:32|只看该作者
建议举报人像巴基斯坦人学习,腰上缠点什么直接去领导的办公室嘛,大不了.....哈....哈.....谁怕谁呀....
8#
 王仕仁 发表于: 2006-3-31 23:59:25|只看该作者
我当晚也看了中央台的该节目,流下热泪,因为我也经历过类似遭遇(当然事件小得多,不敢和英雄李文娟相比),唉,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啊......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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