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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职业打假人诉百盛售过期黄油胜诉 篡改小票反被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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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法制晚报
⊙记者:唐宁

  卖过期黄油 百盛赔千元
  职业打假人索赔一审胜诉 但为赢官司裁剪购物小票 法院认定篡改证据罚其3000元


  法制晚报讯(记者:唐宁)职业打假人李某在百盛购物中心太阳宫店超市购买了过期黄油,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赔1000元。百盛太阳宫超市辩称涉案黄油并非该超市所售,而是李某私自夹带。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对李某裁剪小票的行为,朝阳法院认定其有篡改证据的故意,故同时对李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昨晚记者探访涉案超市,发现在卖的总统牌咸味黄油均在保质期内,与涉案产品批次不同 ◎摄影:唐宁  TiCF-fxqafhk7473041.jpg  保存到相册

案情
打假人百盛买过期黄油 全程录视频

  2015年10月10日,李某在百盛购物中心太阳宫店超市购买了一块单价为31.3元的总统牌咸味黄油。
  李某购买后发现,黄油生产日期是2014年9月2日,有效保质期1年,显然已经过期一个月有余。李某于是起诉百盛购物中心要求退货,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其1000元赔偿金。据记者了解,该案此前开过庭。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李某购买过期黄油时,他全程录制了视频,视频时长1分多钟,从他在百盛购物中心地下超市冰柜中拿起黄油到收银台交钱后,收银员用红色印章在小票上盖上“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几个字。
  在视频中,李某告诉收银员,他是打假的,“你这是不对的,这块黄油已经过期了。”

百盛:黄油非本店销售 购物小票不符
  对此,被告百盛购物中心太阳宫店超市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百盛超市认为,李某购买的总统牌咸味黄油并非该店销售的产品。该店销售的总统黄油未粘贴磁条,李某购买的总统黄油粘贴有磁条,购买后出现了消磁门报警情况。
  百盛超市表示,该店总统黄油的进货记录显示,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2日、保质期至2015年9月2日的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根据厂家理货员的检查记录,在李某购买总统黄油之前的检查期间,理货员也并未发现此类产品摆放在柜台货架上。
  该店小时工检查记录显示,李某购买时,商场销售的涉案黄油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和2015年4月7日的产品,不存在出售过期产品一说。

打假人买过期黄油获赔千元,因裁剪小票(左)篡改证据被罚3000元 ◎摄影:郭谦(源自:法制晚报)  TsfK-fxqafhk7473022.jpg  保存到相册

争议
购物小票是不是作假 原被告各执一词

  此外,百盛太阳宫店指出,李某购买黄油时,收银员小田经手此笔销售时,提示过消费者确认产品未过保质期,并在购物小票上加盖了“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红章,但李某提供的证据购物小票中未显示该提示。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对比李某向法庭先后提交的小票和视频,发现李某提交的购物小票证据,与视频中出现的小票并不相同,视频中的购物小票带有“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红章,而作为证据提交的购物小票上没有这几个字,而且这张小票比视频中的小票短了几厘米,像是被剪裁过的。
  李某此前开庭时解释,他已经买到过期黄油,但收银员却在小票上加盖“未过保质期”的章没道理。他认为这是超市为推责给消费者出台的一项霸王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某此前开庭时说,他承认知假买假,“我买到假货找商家索赔,既然要诉讼,肯定要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商家加盖的红戳会对我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我将小票上带有红戳的地方撕掉了。”

判决 百盛赔千元 原告裁剪小票罚3000元
  今天上午,原告李某本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盛商业公司和百盛商业公司太阳宫店委托一名代理律师到庭应诉。两被告答辩意见相同。
  在法庭上,李某一直说,“我之所以裁撕小票,是认为被裁部分完全不重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从百盛太阳宫店购买商品,百盛太阳宫店出具购物小票,双方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经查,李某提交了总统黄油实物、涉案小票及购物视频,经与购物视频中的总统黄油实物及购物小票相对比,总统黄油的外观与当庭提交的实物一致,涉案购物小票除上方有裁剪痕迹外,就购物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数额、购物时间、购物地点等相关信息均与视频显示的原始购物小票一致,故足以确认李某购买事实存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李某购买的总统黄油在购买日已超过保质期,百盛太阳宫店违反该法定义务,李某有权要求退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千元的,为一千元。
  朝阳法院据此一审判令百盛购物中心太阳宫店超市退货退款并赔偿李某1000元。
  鉴于李某提供的小票已经被剪裁,且李某承认剪裁是为有利于诉讼,法院认定其篡改证据,对此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案
维权要理性 篡改证据属不诚信行为

  针对李某裁剪小票的行为,《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采访了承办此案的法官吕施羽。
  吕施羽说,经过法庭调查,李某没有将证据完整地提交给法庭,而是经过自己加工处理,将有利于自己的地方保留,不利于自己的地方抹去,这种出于牟利的行为属于恶意篡改证据,已经涉嫌不诚信诉讼。
  吕施羽表示,“目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重视维权,这是非常好的现象。但在维权的过程中,消费者要求商家规范销售行为的同时,也应规范自己的维权行为。”
  吕施羽说,本案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会依法得到保护。之所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是因为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也必须依法进行,诚信诉讼和不诚信诉讼法院同样会予以考虑,对于不诚信诉讼的一方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本案中,消费者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篡改过的证据,并且在诉讼之初对法院作了不实陈述,属于不诚信诉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李某的这种行为作出处罚。

记者回访
收银员未核对质保期
即加盖未过期公章

  昨晚6时许,《法制晚报》记者来到了百盛购物中心太阳宫店的地下一层超市,走过水果区域,向左转拐角处,就有一个摆在路左侧的一个长约三四米、宽约一米、高约七八十厘米的冰柜。
  在冰柜一侧,从二层到四层摆放着大大小小数十种黄油,有100g的,200g的,还有250g的,记者在冰柜中找到了涉案的单价31.3元的总统牌咸味黄油。记者随机查看了数块黄油,发现它们均还在保质期内,几乎都是2015年8月生产,保质期有12个月,涉案的已过期的黄油已经不在。
  随后,记者向附近的一名超市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像黄油这种保质期短的食物,超市每次进的货也不会太多,每种每次只进5块,一周进一次,并不清楚此前这里有过期黄油。“超市上架的任何产品都要接受检验,如果有问题应该早下架了。”
  记者随后买了几样物品结账,收银台工作人员在记者的购物小票上加盖了印有“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字样的红章,但收银员加盖红章时,并未一一核对商品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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