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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蜿蜒 发表于: 2006-9-22 15:34:53|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不尊重法定的地名权,《金口大峡谷》的科考根本是一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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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大峡谷》“地名”是怎样泡制出来的?
  2001年12月,经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正式批准列为第二批国家地质公园,定名为“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2002年2月28日,国土资源部在北京为大渡河峡谷和安徽黄山等33个第二批国家地质公园举行了命名授匾仪式。
国土资源部下发汉源的文件  KmAdlxIb.jpg  保存到相册
国土资源部下发汉源的文件  I7ItpNSe.jpg  保存到相册
国土资源部就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为汉源颁牌  OU9SVEq9.jpg  保存到相册

  2006年7月,《中国国家地理杂志》评选全国十大最美峡谷时,发生了以下插曲。有“资深”专家称:大渡河从丹巴向南,一路深沟高峡,气势磅礴,到金口河后,水流平缓,视野开阔,可谓“金口大开”,于是想当然的把“大渡河峡谷”更名为“大渡河金口大峡谷”,这个“命名”与国土资源部正式命名严重不符,是非常不严谨的。“资深”专家无视国家法规和“想当然”的后面,到底隐藏着什么?引人深思。
  2006年9月,中国科学探险协会主席高登义在成都宣布:国庆期间将首次探秘乐山金口大峡谷。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地名的命名与变更都在相关法规下进行,他代表的是法制精神和国家权威。可是高登义等人,科学探险不尊重科学,“资深”专家无视国法,以讹化讹,误导舆论。这种行为实属罕见!
  据报道,由高登义等“顶尖”专家将结队探秘大峡谷后,将由相邀随行的央视、华西都市报记者,把“2006年金口大峡谷联合科考活动” 向外界报道,其结果必然使“金口大峡谷”这个违法地名进一步漫延。汉源是一个穷县,他的人民正为国家重点建设做出贡献;汉源需要发展,他与兄弟县市共享的旅游人文资源,由不得他人粗暴掠夺。无可置疑,不管高登义怎样“顶尖”,其它专家怎样“资深”,科考规模如何宏大,一个不尊重“大渡河峡谷”地名权的活动,根本就是一场闹剧。

大河蜿蜒  200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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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大峡谷》“地名”是怎样泡制出来的? 云南龙之彝花腰艺术团参加上海国际旅游节9月17日在南京路步行街世纪广场演出
2# 四姑娘山
 楼主|大河蜿蜒 发表于: 2006-9-24 08:15:0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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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家也需平常心──看范晓《金口大峡谷的命名及其它》

──《国家地理》一句话,雅安、乐山、凉山起纷争:专家也需平常心

⊙ 大河蜿蜒
  尽管姗姗来迟,范晓还是坐不住了。正如他自己所说,“在《中国国家地理》2005年10月的‘选美中国’评比中,大渡河金口大峡谷入选中国十大最美峡谷。2006年6月,有读者在中国国家地理网站论坛上发帖,对将大渡河的该段大峡谷命名为‘金口大峡谷’提出强烈批评”。此话一点不假,笔者就“金口大峡谷”这一虚假、乃至非法的地名提出质疑,就是要找出背后的“始作甬者”进行理论。范晓来了,带着《金口大峡谷的命名及其它》(以下简称“命名”)一文,跟读者进行交流,我认为这是好事。
  通读“命名”,我们首先要感谢范晓同志,他坦诚说出自己是“作为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考察、规划、申报的组织者以及‘金口峡’命名的‘始作甬者’”。事实上,范晓同志在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考察、规划、申报和组织工作中,亲力亲为、运筹帷幄,大声疾呼不当水利建设对环境和峡谷带来的危害,最终使“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申报成功,为该地区人民住了一件大好事。遗憾的是,范晓同志在为“金口大峡谷”命名过程中,没有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始终如一坦诚姿态,为今天的地名纷争埋下了隐患。在评述“命名”之前,保持客观态度,我想这样应当是理性的。
  “命名”一文,让人们有机会了解到“金口大峡谷”产生时台前幕后的一些情况,但作者对造成纷争问题的解释还是显的差强人意,笔者反驳与评述于下:

“河道”,一个漂亮托词
  范晓强调,“金口大峡谷”的命名是基于是“宣传与推广中……公众对这一段峡谷有具体的地理认知”,和“某一河流峡谷的地质地貌结构具有同一性”来加以考虑的。并指出“乌斯河至金口河这段大峡谷,在地质构造背景、地貌特征上与大渡河的其它峡谷段完全不同,而又最具有旅游开发的景观价值”。既然从“乌斯河至金口河这段”峡谷具有结构的同一性,又具有旅游开发的“景观价值”,同时在行政区域上跨越了雅安、乐山和凉山州三地,使他成为区域经济中相互博弈的敏感带已是必然。这种势态常人都会感知,范晓作为该领域的专家,岂有不知其中奥妙、不了解他潜在价值的道理?为何不把屁股坐正,拿出一个三地都能接受的名称来?
  范晓称“‘金口’虽然来源于‘金口河’,但它并不等于行政区名‘金口河’,而是采用了从意象借地名的命名方式。”是一种偷换概念的手法,这正是笔者在《〈中国国家地理〉到底忽悠了什么?》(以下简称“忽悠”)一文中指出的那样,以这种“打擦边球、推出既成事实的方式,绑架了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的尊严”,同时绑架了大峡谷地区人民的意愿。
  “河道说”是一个漂亮的托词,大渡河峡谷从金口河到乌斯河跨越三州、市,群峰叠障、沫水长流,老苍沟的深邃,二坪村的高悬,有足够的东西激发范晓的灵感,为何不能从他们中间选出呢?而是一再强调“金口”不等于“金口河”,并以“金口峡”来混淆引起尴尬的“金口大峡谷”,淡化人们对此事的质疑呢?其实“金口”本身就带有强烈的行政地名特征,让人产生联想、产生“歧义”,让人不得不怀疑这种“巧合”后面的东西,所以即使劝告人们用“理性”眼光去解读,也无济于事。要以“金口”命名大渡河峡谷核心段的“金口河”部份,除非将其限定在雅、乐两市分界处、并取得凉山州甘洛县的认同,才能成立。而这一做法的结果,又割裂了该区域的地质特征和人文构成,笔者“忽悠”一文的观点,正是对这种后果的担忧。所以范晓用纯专业角度解释“金口大峡谷”的命名也是一个漂亮托词,谁会相信没有行政力量的推动,这种事情会做下去。

曲解,有损专家美德
  范晓对“忽悠”一文中引用的雅安日报对“汉源县大渡河峡谷”的报道,和笔者对其作出的肯定不以为然,也对“忽悠”一文提出的大渡河峡谷地区历史上的行政区划变迁,和该区域人文的同一性表示了异议。直率的说,这是对笔者观点的一种曲解,或者是有意的曲解。
  作为专家范晓当然知道,一个地名的前缀是多么重要,所以他在“大渡河峡谷”的前面加上了“金口”二字,偷梁换柱掠走了这一著名景观的灵魂。范晓大概会说,“大渡河峡谷是我捧出来的”,但是我要告诉你,我们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熟悉这里的一草一木、一沟一壑;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数万铁道工人和人民子弟兵战斗在这里,大渡河峡谷并不神秘,不用等专家“发现”就为世人所知,因此没有居功自傲的理由。雅安日报有关“汉源县大渡河峡谷”的报道,只表明汉源段的“大渡河峡谷”,并未对峡谷主体造成分割,正如甘洛、丹巴把流经自己区域的峡谷称为甘洛、丹巴大渡河峡谷一样的正常。而“大渡河金口大峡谷”不但盗用了相邻州、市的景观资源,他的指向性措词也彻底颠覆“大渡河峡谷”,这就是造成纷争的问题所在。
  “忽悠”一文提到“大渡河峡谷”地区历史上行政区划的变迁,表明旧有的行政区划形成了当地住民在“语系、生产生活方式,婚恋血缘和文化习俗”方面不可割裂的共性,强调“回眸历史,并非为了翻陈帐,只是表明了这一地区固有的历史文化的同一性”。这是一种明白无误的表达,任何人都能看清楚,意在担忧“金口大峡谷”命名对该区域同一性的破坏。范晓不顾该区域厚重的历史背景,把笔者的意思曲解成“为了突出这段峡谷的汉源行政区属的概念”,并说什么“因为主峡谷段、主要支峡以及其它重要景观并非大部位于汉源县辖区内”,既然如此,你把他们纳入“金口”装点门面干吗?

狡辩,不是诚实态度
  范晓对拿“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说事很反感,认为国土资源部只是对公园命名,而并非对大峡谷命名。让人纳闷的是,这“公园”总得有坐落的地方,这不就是范晓“始作甬者”组织申报上去,通过努力批准的“大渡河峡谷”么?没有树哪有枝,没有鸡哪有蛋,难道范晓让地质“公园”悬在空中不成?你说“国土资源部并不具有对自然地理实体命名的权利”,那“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到底算什么,是一个行政州还是行政市?
  诚然,对社会公众来说,讨论公园内各家行政辖区的地盘孰大孰小,是毫无意义的,但因此范晓就可以漠视国家地名管理法规的存在吗?这显然不是理由!范晓心中的“衙门”,是实施行政管辖权的各级政府,实施行政管理不就在各种法律法规的轨道运行么?我们谈“大渡河峡谷”的命名,当然就锁定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金口河到乌斯河这一段,范晓拿出“大渡河上的丹巴、泸定、石棉、峨边等县”来说事,不感觉离题太远么?“大渡河大峡谷”有他专门的地理限定,这一名称要由汉源、甘洛、金口河以及三方上一级行政机构共同分享!

法制,绕不过的话题
  “命名”一文并未回答是否依法命名的质疑,是一个极大的自我讽刺。范晓承认,《中国国家地理》未经过法定命名程序,就使用金口大峡谷这一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这的确是一个问题,但批评者也承认《中国国家地理》不具备地名管理的行政职能,所以这一法定程序也不应该由《中国国家地理》来履行”。既然知道是这样,为什么读者对《中国国家地理》提出质疑,范晓感到大为光火?事实是明摆着的,正是有了范晓这类缺乏法制观念者的推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才有各种报刊杂志对一个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非法地名大肆炒作。范晓不是为“金口大峡谷”这一非法地名的推出,写了与“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相同的文字么?这种一石二鸟的投机方式,不正是“忽悠”一文所说的“钻了‘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的空子,趁国家批准该公园的机会,塞进了‘金口’二字的私货,打扮出一个既是‘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又是‘行政区划名称’的四不像来”。不要说什么“金口”不等于“金口河”,那样太低估了人民群众的智力,所谓“投机”的事,一般都发生在棱模两可间。
  范晓知道,按《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命名一个象金口大峡谷这样的跨地、市、州(凉山州、雅安市、乐山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应“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联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请问范晓专家:在相关政府并未履行这一命名程序的情况下,非官方的媒体就可以私造一个“金口大峡谷”地名出来大肆渲染吗?作为批评者,笔者认为“大渡河峡谷”与“国家地质公园”是一个整体,这一自然地理实体名在国土资源部颁布文件、匾牌后,就取得了法定的地位。如果不承认这点,要推翻其一、就推翻了其二,“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也就不存在。而范晓等人不顾前述事实,私自向大渡河峡谷塞进“金口”私货的行为,就是对国家现行地名法规的挑战。一点没错!

傲慢,亵渎学者本色
  笔者注意到,自从“忽悠”一文对《中国国家地理》滥用“金口大峡谷”这一非法地名的质疑后,对方虽然没有正式回应,但在做法上有了相当的改变。包括范晓为该刊第九期撰写的文字,也尽量避开了令人尴尬的字眼,刊物也派人到汉源相关部门进行了解,这些都使情况向好的方面发展。但是自从高登义等人在成都启动“揭秘最美峡谷”,并号称“考察结束后,几位科学家将联合向外发布大渡河金口大峡谷科考结果”、各媒体消息铺天而来的时候,人们又看见了造假者背后的傲慢。
  “命名”一文称“从法定程序来说,当然应该先由政府主管部门命名,再使用相应的名称,但很多情况下,都是不得不先使用非法定的名称,尔后才有正式的法定名称”。事实是,自2001年12月,经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正式批准列为第二批国家地质公园,定名为“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大渡河峡谷”一并取得地名权的今天,范晓等人却无视国家法规的存在,体验这种另搞一套的快意。
  正如“命名”一文所称,“‘金口峡’这一名称提出不久,当时汉源县的书记、县长曾为此和我们有过坦率的交谈和讨论,他们坚持要求使用大渡河大峡谷的泛称,我们当然也为此作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对方既然作为一级行政主管,未同意使用“金口峡”地名,范晓凭什么“作了充分解释和说明”后,就可以霸王硬上弓,随后又把“金口峡”偷换成了“金口大峡谷”?
  对读者的质疑当然不在话下。范晓要说的是,“在中国目前这种官场文化、衙门意识甚浓的背景下,为了狭隘的地方行政区或行政长官的一已之利,争名争地的风气,我们见得太多了,也着实觉得太无聊了”。范晓当然可以这样,这个“我们”代表了谁?他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吗?他可以绑架人民群众的意愿吗?他可以践踏人民群众的感情吗?为了维护自己权威,工作失误也罢、一己之私也罢,范晓等人行为,已在事实上造成了大渡河峡谷地区三州、市人民情绪的对立,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极不稳定的因素。
  范晓当然可以感到无聊,说“大河蜿蜒同志花这么多精力去琢磨金口峡的命名,倒不如花更多的精力,去想想大渡河在滥建水电的情况下所遭受的空前危机,想想我们能为保护景观、环境以及老百姓的土地能做些什么”,让笔者有了“受宠若惊”的感觉。说什么“想想大渡河在滥建水电的情况”,大河一无官方背景、二无显赫身世,范专家的期望恐怕会落空;说什么“保护农民土地”,这种潜台词里的意思,作为“反坝专家”的范晓比谁清楚,也不是我等关注的范围。我倒是希望范晓等人收敛收敛自己心态,别把因“滥建水电”和“保护农民土地”产生的个人情绪转嫁给雅安市和凉山州人民,掠夺去他们应该分享的旅游人文资源。大河蜿蜒失业在家,管这些事的确是吃饱了没事撑的,这点你不要感到太失望。最后我还是有一个善意的建议,“范专家”如果也吃饱了撑得痛,不妨下去走走,听一下《华西都市报》炒作“金口大峡谷”假货以来,汉源人民的愤怒呼声。

写于 200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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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大河蜿蜒 发表于: 2006-9-26 09:36:50|只看该作者

《关于金口大峡谷命名的补记 》补不住范晓捅的漏子

大河蜿蜒

  范晓终于明白了自己捅的漏子,先前大包大揽,称自己是“‘金口峡’命名的‘始作甬者’”,闭口不谈是怎么把“金口峡”偷换成“大渡河金口大峡谷”、怎样将其地理位置界定在金口河到乌斯河之间的。现在范晓感觉事情不妙,把“始作甬者”的桂冠抛给了已经作古的任乃强先生。任乃强勤奋一生、治学严谨,相信先生如果在世,对这种投机取巧、亵渎学问的行为他会喷痰的。

  权且不说范晓利用任老著作解脱自己,是否断章取义?即使真有其文,任老先生告诉他“金口河峡”等于“大渡河金口大峡谷”了吗?“金口河峡”的长度可以任意延长到汉源乌斯河或者丹巴乃至发源地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如今引起三地纷争的、也是范晓捅出的漏子,是“大渡河金口大峡谷”这个地名和他界定的地理范围。所以范晓搬出任乃强老先生救不了自己的驾,《关于金口大峡谷命名的补记 》也补不住自己捅出的漏子。

  笔者不会去声讨《华西都市报》和什么《中国国家地理》杂志,质疑一下还是可以的,对任老先生我尊重还不不及呢。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范晓有本事把三州、市共有的大渡河峡谷忽悠到一家去,有本事调动主流、非主流媒体对一个非法地名大肆炒作,后事如何处理、怎样解决,当然是他自己的事。

  说什么“在政府的地名管理机构没有对这段大峡谷正式命名以前,你可以称……‘金口河大峡谷’、‘甘洛大峡谷’”,这种想法也太幼稚,国家既然批准了“大渡河峡谷”的地名,再称它其它名就涉嫌违法。地方上取个好听的名,自娱自乐还行,非要大肆渲染,上升到侵犯他人的地步,怎么可以?总不会把自家别墅修到他人园子里,还振振有词、风光无限吧?这叫什么逻辑?这叫强盗逻辑!  

  至于象教主一样“提醒”别人不要对“商业贿赂”、“政府力量”之类进行揣测,笔者但愿这只是一种揣测。从2001年炒作“金口大峡谷”起,是谁在出钱搭台,谁在走穴唱戏;谁表示过汉源要宣传汉源大峡谷、甘洛要宣传甘洛大峡谷可以请我;谁上蹦下窜联络传媒鼓噪,有人心里比我清楚,响鼓不在重棰,点到为止。这种一鱼几吃有辱学风的做法,先贤任乃强地下有知,不气得跳起来才怪。如果把上述事情提高到司法调查高度,追究其潜在的法律责任,有人心里不打小鼓,大河相信,他自己都不会相信。

  范晓大不可理会别人是哪里人,陷在哪个“衙门”的死胡同,也别担心别人“心态”问题,常言道为人不做亏心事,哪怕半夜鬼敲门。倒是把自己心态调整平和,解开自己所系的铃、堵上不该捅出的漏子,纠正不当报道造成的影响,才是最主要的。

  2006/09/25


附:关于金口大峡谷命名的补记

范晓

有不少读者关心金口大峡谷命名的由来,我在《金口大峡谷的命名及其它》一文中已作了较详细的说明。在这里需要补充的是,金口大峡谷这一名称的最早公开使用, 见于2001年2月4日《华西都市报》头版头条由我和该报记者贾强共同署名的《大渡河大峡谷惊世现身》一文,这是将金口大峡谷作为一个景观地向社会公开报道的第一篇文章(在网上用搜索工具可以查到该文)。

在2001年之后,我在阅读一些资料才发现,我并非是对这一段峡谷给予特指命名的第一人。我国著名历史学家任乃强先生,在他于1986年出版的《四川上古史新探》一书的〈上篇 羌族的迁徙与蜀族的发展〉之〈第八章 进入四川盆地的其他羌支〉中,就曾将这段峡谷名之为:“金口河峡”和“大石灰岩峡”。该段文字原文如下(下划线为引者所加):

“大渡河穿过金口河峡以后,进入四川盆地,海拔降到五百公尺以下。经过金口河、峨边、峨眉县界入乐山县境,岸山渐低,河谷开阔,至沙湾以下扩展为大平原。与青衣江会合后,不到十公里入岷江。是为下游。

“大渡河与青衣江的分水线,为邛崃山脉。也就是四川盆地的西界。

“邛崃山脉,从松潘县毛儿盖南山的西端开始与松潘草地形成分水线。经鹧鸪山(杂谷脑河与梭磨河分水的山口)、洪桥山(杂谷脑河与抚边江分水的山口)、巴朗山(汶川草坡河与小金川分水的山口)、夹金山(宝兴河与小金川分水的山口)、马鞍山、二郎山、与蒲麦地(皆青衣江与大渡河干流分水的山口)、大相岭(青衣江与汉源河分水的垭口),至东西瓦山,越金口河与万工堰间大石灰岩峡为大凉山山脉。划分开四川盆地与川边高原的界限。”

以上说明可为读者提供史实,另外也顺便提醒“大河蜿蜒”同志,不要又象发现新大陆一样去声讨《华西都市报》和已作古的任乃强老先生“忽悠”了谁,或者又凭自己过于丰富的想像去莫须有地揣测有什么“商业贿赂”、“行政力量”之类。

说小了你是一个汉源人、雅安人、四川人,说大了你是一个中国人、亚洲人、地球人,具有超凡价值的自然奇观、自然遗产,乃上天所赐,人类共有。干吗非要陷在“XX县衙门辖区的子民”这样一个死胡同拔不出来呢?

在政府的地名管理机构没有对这段大峡谷正式命名以前,你可以称“大渡河大峡谷”、“金口大峡谷”、“金口河大峡谷”、“甘洛大峡谷”(已有驴友这样称呼),或“汉源大峡谷”(如果大河蜿蜒同志愿意),那又何妨?就为人家用了一个你不喜欢的名称,就愤愤然不可终日,动火伤肝,太不值了吧?
4# 金佛山
 楼主|大河蜿蜒 发表于: 2006-9-27 15:08:26|只看该作者

从炒作“金口大峡谷”非法地名,看专家媒体的责任

大河蜿蜒

  笔者称“金口大峡谷”是非法地名,道理很简单,因他未按国家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经过相应法律程序产生。迄今为止,尽管有该地名“始作甬者”范晓先生的努力推动,有高登义专家在成都的精彩发言,有“中国国家地理”、“华西都市报”乃至央视的介入,借助“顶尖名人”的效应和现代传媒力量,把“金口大峡谷”几字炒到最高分贝,也免不了功败垂成的结局。公众容不得欺骗,法律不相信恶炒,现实带给人们的是热炒作后面的冷思考。

  关于地名命名,“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显而易见,规定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了各类专家和媒体,不管有多顶尖、多资深,或者有多高的级别。“金口大峡谷”地名的提法,是少数专家和决策者为打造地方旅游品牌做的努力,但他们打造过程中过分相信名人效应和传媒作用,忽略了最不应当忽略的东西──地名命名的法律基础。在中国人思维定式中,专家、传媒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威高到让人无法产生怀疑,甚至忽视了他们应有责任的存在。

  对专家和传媒来说,首先履行的是社会责任。“金口门”命名事件产生的问题告诉我们,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但可以损伤地区间的和谐关系,造成所在地区群众情绪的对立,还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打了折扣。就大渡河峡谷的情况讲,他的地理范围涵盖金口河到乌斯河这一区域,跨越雅安、乐山、凉山三州市,有相同的地质特点和人文背景。从小的方面看,相邻三家在景观资源上共用品牌,优势互补,最终取得三赢的结果。从大处着眼,大渡河峡谷是四川省难得的旅游资源,经过统一包装向外推介,前途无量。

  专家和媒体应当知道,对旅游开发来说,什么叫合力,什么叫整体效应。作为省内可以形成拳头的旅游产品,通过“金口”对大渡河峡谷的肢解,再涌出汉源大峡谷、甘洛大峡谷来,最终将是全线的溃败。川、滇、藏香格里拉之争,早就告诉我们这个道理,景区各方联合起来,从系统论的角度讲,一加一大于二,再加一大于三。可在“金口大峡谷”命名问题上,范晓、高登义等专家和相关媒体的表现令人失望,他们对一个尚未被法律认可的地名倾注了太多的热情,从来不考虑这种热情后面的结果。

  对社会来说,专家和传媒应尽的还有法律的责任。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在大渡河峡谷命名问题上,不管你专家有多顶尖、多资深,不管你传媒级别有多高,名气有多大,都必须把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是负责的态度。

  从“金口大峡谷”地名的提出和圈定范围看,对方完全忽视毗邻州、市的权利,这种超越法律规定、脱离常规的做法,同时超越了人们对社会事务的认知范围,注定会面临公众的质疑,而命名的帮闲者、鼓吹者们也就感到了尴尬。《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七条(一)中规定:“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跨市、地、州的,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联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指出了大渡河峡谷这类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时应当要走的法律过程,这不是由哪一位专家想当然,哪几家媒体鼓噪就能解决的。

  综上所述,“金口大峡谷”命名一事,尽管有“顶尖”专家和著名媒体介入,在脱离法制轨道的情况下,做出的必然是无用功,得到的将是公众的质疑,和来自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良知的拷问。

  200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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