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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鳄 发表于: 2022-11-4 22:13:47|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22年事关你我!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发布,五大顶级基金公司火线解读:公募基金定当不负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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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浪基金
  10万亿养老市场迎重磅新政!个人养老金四项费用免收,有望惠及超2.6亿人
  养老金产品规模超2.11万亿,22家管理机构投资运作产品数量超601只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办法共8章52条,包括总则、参加流程、信息报送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具体来看,办法对个人如何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如何运行等进行了明确。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证监会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此,各大基金公司火线解读,详情如下:
  华夏基金5问5答解读个人养老金最新政策:缺乏投资技能的 建议选择具有一站式配置属性的养老目标基金
  华夏基金表示,《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是继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以来,首次全面阐述具体执行政策的重磅文件,明确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各参与方职责。其他部委已发布或即将发布的文件,则是指导相关部门在个税、金融产品准入标准等方面的进一步细化,以便参加人能够看明白、搞得懂、好操作,属于配套性政策。
  《实施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产品,包括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类别,比较广泛。但是具体的产品名录,将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各类产品差别巨大,适用人群和特点各不一样。总体来看,个人养老金产品可以为三类,一是保障类,主要是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二是储蓄类,主要是养老专项储蓄等,重在保值;三是投资类,包括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从目前市场实践来看,现有的理财产品以稳健增值为主;公募基金则包括追求稳健增值和积极成长多种类型。这几类产品的风险依次增加,但是长期投资收益率也逐步提高。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还是有一定选择难度的。总体上要把握几个原则:
  一是和风险承受能力有关。风险承受和收益预期是互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了未来收益预期以及产品选择的范围。如果就是风险偏好比较保守的,即便投资类产品长期收益比较高,那也不适合,因为很可能在最低点的时候由于难以承受回撤而低点赎回。选择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大前提是科学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是和年龄有关。年轻人还是要以投资类的产品为主,特别是积极增值的公募基金,因为年轻人养老资产积累比较少,同时抗风险能力强。而临近或者已经退休的人,应该考虑以稳健增值类投资产品或者储蓄为主。
  三是和金融投资知识储备素养有关。如果缺乏投资技能,建议选择具有一站式配置属性的养老目标基金,特别是养老目标日期基金。这是国外发展最为迅速,也最受个人养老投资者欢迎的产品类别。

广发基金:服务国家养老事业是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体现
  广发基金认为,《暂行规定》的发布,一是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个人养老金事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制度安排: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确立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而此次《暂行规定》的及时发布,明确了公募基金参与个人养老金的制度安排,为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操作路径。二是体现了稳妥审慎的发展思路:《暂行规定》对可纳入个人养老金的养老目标基金的风格、业绩、规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销售机构从经营指标、公司治理、合规内控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三是体现了为投资者让利的行业理念:比如,规定个人养老基金将设置专门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等;未来,基金管理人也将按照规定要求,针对投资策略、收益分配、赎回机制等做出特别安排,充分让利投资者,吸引更多人接受和参与个人养老基金的投资。四是提出了进一步推开扩容的长期目标:《暂行规定》指出,试点期内选择养老目标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未来,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条件的成熟,将会有更多其他类型的公募基金纳入投资范围,这也将为个人养老金投资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机构将对个人养老金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名录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并将不定期移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或机构。这一举措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实时持续监督机制,为持续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养老投资需求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南方基金: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将助推实体经济、资本市场、居民养老的良性互动
  南方基金表示,本次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税优力度非常大,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让利于民的思路,将进一步提高了未来老年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账户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稅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稅,领取环节仅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还将追溯到今年1月1日,即在年底之前参与都能享受整年的税优额度。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操作十分简便,税基扣除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信息系统的帮助大幅简化了参与人享受税优的操作流程。综合看,大力度的税优和很方便的操作,将充分调动居民参与个人养老金账户建设的热情,促进全社会养老金储备实现又快又好的增长。
  个人养老金账户采取封闭管理,通过将零散的、短期的资金转变为长线的、稳定的配置资金,能够贯彻好价值投资理念,实现好安心的长期投资,避免频繁申赎带来的负贡献,有助于化解“基金赚钱,基民不怎么赚钱”的行业痛点,使投资者能更好的分享中国经济、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长期发展与壮大的成果,使养老储蓄更好的战胜通货膨胀,实现稳健的保值增值。
  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对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也有明显的战略意义。随着个人养老金作为长期配置型资金,源源不断的、稳步有序的入市,将有助于抑制权益市场的波动,实现资本市场的长牛慢牛,并以此促进国民经济直接融资比例的提升,助推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形成实体经济、资本市场、居民养老三者的良性互动。
  汇添富基金:“个人养老金”开启新征程,公募基金定当不负使命
  当前,加快发展个人养老金,既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全体国民养老金待遇水平、利好亿万百姓生活福祉的国之大计,也是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助力。作为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核心政策文件,《办法》的发布为我国个人养老金发展奠定了实质性的政策基石,是我国养老金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办法》体现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三大核心特征:
  第一,设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税收优惠给到个人。《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施完全积累,封闭运作,鼓励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账户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设置每人每年12,000元的年度缴款额度上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个税改革后我国个税缴纳人数超过6500万人,有望每年为资本市场带来千亿级长期资金。
  第二,个人自主投资,明确个人养老金产品类型。《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投资计划由个人自主决定,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发挥金融机构的专业作用,明确各类机构职能。《办法》明确,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3.040,0.03,1.00%)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提供包括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额度管理、信息报送等各项服务。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销售纳入范围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专业机构各司其职,合力为投资者的个人养老金投资保驾护航。
  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和业务开展原则,并对个人养老金业务提出了资产安全性、运作稳健性、投资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的基本要求。随着《规定》正式落地,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参与服务个人养老金发展迈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中欧基金:个人养老金新政落地 公募基金积极参与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中欧基金方面表示,《规定》全面清晰地阐释了未来基金行业在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中的“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资产安全性、运作稳健性、投资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等基本要求和各类业务的展业细则,是基金行业未来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总行动纲领,有助于各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策略制定、产品布局、组合运营管理、客户服务等过程中遵循相应规范,为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高质量的基金和服务。而公募基金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之一,理应充分发挥其在长期投资和专业顾问服务方面的禀赋,积极肩负起行业在个人养老金事业中的历史责任。
  具体要求上,《规定》在今年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结合未来个人养老金市场的发展蓝图和当前基金行业的业务特征,略作微调。一是《规定》优化了纳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产品标准,一方面进一步丰富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可选产品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对基金管理人加快完成养老目标基金和其他优质基金布局以服务个人养老金起到鼓励作用。
  二是《规定》新增了投资顾问的相关条款。个人养老金投资是长期且困难的事情,投资顾问的专业技能和陪伴有助于投资人更有效地完成全生命周期的资产配置服务,提升投资便捷度和盈利体验。
  个人养老金在为基金行业带来发展机会的同时,也对基金行业提出了高质量发展要求。中欧基金认为,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做好两件事。第一,个人养老金投资体量大且投资周期长,关乎百姓福祉。基金公司需要建立长线基本面投资理念,再通过流程化、科学化、专业化的大资金投资管理体系,才能保障持续稳定地输出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投资能力。另外,作为资产管理生态中的“制造商”,基金公司需要做好产品供给工作,给投资者提供丰富的可选产品,以满足个性化的养老投资需求。
  第二,基金公司还需要关注投资人的盈利体验。在这个环节里,基金公司需要协同投资顾问、渠道以及媒体等多方力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顾问和陪伴服务,通过供需适配性的改善从根本上提升投资人可获得的投资回报,从而最终实现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
  近年来,各家基金公司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事业建设。以中欧基金为例,公司坚持将长期服务个人养老投资需求作为公司的战略方向之一。在公司层面,专门成立了养老金业务部,对养老金业务进行统筹管理,并由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部门总监,努力将各项服务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工作做扎实。
  投研层面,以多资产策略组负责人黄华和FOF策略组负责人桑磊及两大策略组成员为核心,结合整体投研平台,专门服务个人养老金相关投资研究工作,争取为个人养老金创造更理想的长期回报。
  产品层面,中欧基金作为首批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已布局了4只产品──中欧预见2035、中欧预见2050、中欧预见2025、中欧预见稳健养老。截至2022年9月末,运作满6个月的三只养老目标基金成立以来回报率分别达到53.11%、40.38、6.46%,同期业绩基准15.84%、6.63%、2.02%,未来公司还会继续加大在养老目标基金方面的战略性布局。
  展望未来,公募基金行业为个人养老金投资提供养老金融产品及服务,将成为践行普惠金融、履行社会责任的有益实践,在我国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关键作用。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我们制定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年10月26日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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