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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职人员开网约车禁令发布 专家称不具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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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网

  继去年10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出台日程一拖再拖。图片来源于东方IC。
原文标题:首份公职人员开网约车禁令发布 专家称不具普适性

  中国网新闻7月15日消息(记者:郭永国)日前,浙江舟山市定海区纪委下发通知,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私家车进行网约非法营运。称有少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 人员被发现使用私家车进行网约非法营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公职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也就是在5月中旬,37岁的安徽黄山歙县王村 镇副镇长洪升,为尽快偿还看病所借的贷款,注册成为滴滴司机。6月15日上午,洪升工作时间接单被查。7月8日,歙县监察局官方通报称,洪升上班时间驾驶 私家车进行营利活动情况属实。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洪升行政警告处分,处分期6个月;对其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另据当地媒体消息,由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歙县交通运管部门认定洪升行为系违规营运,被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马福云教授在接受中国网记者专访时表示,在非工作时间,公务员可以开网约车。他同时认为,浙江定海发布的规定并不具有普适性。
  马福云认为,网约车作为分享经济背景下出现的 新生事物,在很多地方都处于模糊地带,从现行法律法规而言,没有禁止性规定,则是可以从事的行为。“公职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是作为普通个人而存在的,其行 为一般与公共管理无关,其从事的网约车活动也属于个人事务,由其个人负责。”

副镇长开网约车被举报“理解”声引领网上舆论
  按照《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少人据此就认定,公职人员是不可以开网约车的,因为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看,洪升的行为是具有违纪性质的。然而,此事被媒体曝光后,网上舆论却表现出了对他的理解和同情。
  澎湃新闻发表文章称,舆论关注此事的同时也在思考副镇长开网约车的行为合不合适。热门评论显示,网友理解洪升开网约车实在是生计所迫。而且,网友也希望相关纪检部门多花些精力在贪污腐败行为上。
  而在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发起的投票中,除了5%的网友明确表示“工作时间内干这个不应该”外,45%的网友认为“没啥不妥的,不要在上班时间开专车就行”。
  法制晚报的评论认为,乡镇公务员工作千头万绪,待遇又不是很高,上级领导要对他们多一些关心;社会公众也要对公务员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四川在线则刊文称,“对副镇长开网约车不必上纲上线”。

公职人员在闲暇时间开网约车获取收入是合法的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在上班期间开网约车挣钱,确实有违工作纪律,应该受到相应的处分。但如果是在工作之余,公职人员到底可以开网约车吗?
  对此,红网发布的评论认为,之所以有《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搞权力寻租。但是,公务员开网约车根本就不存在权力寻租等违规行为,因此应该不在禁止的范围之内。
  其次,开网约车并不等于开“黑车”。网约车作为分享经济的代表,其优势显而易见。从长远来看,网约车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那么条件具备的公民为何不能开网约车呢?当然,公民中就应该包含公职人员。
  最后,公职人员开网约车,不过是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提供和自己权力无关的服务,以此获得收入。在市场经济时代,人的收入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职务性收入,一是非职务性收入。开网约车就是非职务性收入,只要这样的收入合法,是不应该受到惩罚的。
  评论还称,“公务员可以通过出租房屋获得财产性收入,为何就不可以出卖人力和技术从市场获得额外的收入呢?”所以,认为公职人员不可以开网约车其实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澎湃新闻、红网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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