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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6-8-19 09:45:02|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夯实反民族歧视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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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民族报  : 王云芳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纠正和杜绝民族歧视问题的态度坚决。如1951年颁布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者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在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等安全检查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示,“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2014年,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禁止针对部分地区少数民族群众歧视性做法检查督查的通知》并进行了多次督导检查。基于此,2016年国家民委工作的“四个突破”之一就是“在治理民族歧视上争取突破”。那么,若力图在民族歧视治理问题上有所突破,就亟待对反民族歧视的合法性进行理论追溯,使反民族歧视政策行为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一:合法性问题的理论溯源
  合法性具有“合法律性”、“正义”、“正当”的意义。早在中世纪文献中,合法性就表达着“合法律性”的含义;合法性被认为是通过法律途径获取的权威。然而,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通过法律途径不能引起人们对政治机构的信仰,只能引发人们对政治机构和统治势力的屈从。因此,马克斯·韦伯将合法性作为核心概念进行研究后,认为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就是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基础来源于传统习惯、个人领袖和法理的基础。这一研究被普遍认为是从经验主义的角度探寻合法性的含义。与之相对应的是哈贝马斯,他坚持认为合法性的基础是政治秩序的价值,而不仅仅是事实。只有价值才能维系政治机构的合法性基础,这就将合法性和对政治秩序的价值判断联系在一起,从规范视角提出了合法性的价值问题。在此基础上,夸克将现象、价值、法律等诸多因素包含在合法性框架之下,认为合法性是认同达成的结果,不仅包括经验层面的理性约定的合利益性,还包括价值层面的合道德性,以及法律层面的合法律性。在国家中,合法性是国家成员对政府或统治阶级的认同,在社会中,合法性是社会成员对公共机构的承认和赞同。因此,在反民族歧视中,我们将合法性看作是社会成员对公共机构政策在合法律性、合道德性、合利益性基础上,认同和赞同的结果。

二:反民族歧视的合法性基础
  (一)反民族歧视的合法律性
  我国在宪法及其它法律中明确提出,禁止基于民族和宗教等特定理由实施歧视。因此,在国内法渊源中,反民族歧视有充足的合法律性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9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近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中,也明确建议增加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民族歧视的投诉和举报”。由此可见,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推进,反民族歧视的合法律性,正逐渐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和重视。
  (二)反民族歧视的合道德性
  尊严和平等是反民族歧视的基本价值追求。民族歧视不仅导致各民族难以享有平等权利,甚至意味着各民族的民族尊严和个体尊严也难以保障。民族歧视不仅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也是对民族尊严的侵犯。因此,反民族歧视是出于对个体尊严、对民族尊严、对民族平等权利的保护。负面定型认知式的民族歧视,即将同样的特征强加到群体中的每一个人身上,而不考虑群体成员之间实际存在的差异。这种民族歧视并不是一种蓄意的伤害行为,但它作为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便捷方式,可能导致一群人的个别差异被忽视,使某些民族身份符号化、标签化,使民族尊严和个人尊严在不知不觉中被侵害。此外,在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中,部分少数民族外来人口因民族身份,在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中受到歧视和排斥,也严重影响到民族个体与群体尊严,影响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因此,从道德层面上看,应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作为出发点,维护民族尊严和个体尊严。
  (三)反民族歧视的合利益性
  民族歧视严重危害到民族间信任关系,与当前我国“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主题相违背。反民族歧视问题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尊严、民族认同、民族形象、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多层面的问题息息相关。因此,当前反民族歧视符合国家利益要求,具有较强的合利益性。加里·贝克尔最早尝试用经济学方法系统分析种族歧视和社会排斥问题。在《歧视经济学》中,贝克尔把歧视看做歧视者的一种偏好,认为歧视现象的存在,导致经济偏离了帕累托最优标准,使福利受到损失。因此,应采取相应的经济手段消除歧视,这符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利益诉求。

三:反民族歧视的合法性限度
  反民族歧视的合法性前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承认和认可。然而,当前反民族歧视有其自身的合法性限度,即当前社会成员对于反歧视的理性约定难以达成,其原因在于:
  第一,反民族歧视的难题在于歧视现象背后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歧视现象源自广泛竞争的压力,源自个人偏好的驱动,源自每个人对陌生人群的无知,源自对陈规陋习的惰性。反歧视有其自身的限度,如汤普森在《反歧视实务》中认为,歧视涉及人们对特定文化中形成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分化的接受,而社会工作对个人层面的反歧视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对文化层面和社会结构层面的影响力有限。民族歧视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内隐式偏见认知,这种偏见是社会化经验长期累积的结果,短期内难以改变和消除。因此,民族歧视治理并非简单地提出各种法律条文和干预策略,还应从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出发,通过各种综合性策略,力求达成社会成员之间的理性约定,并在此基础上广泛采用追踪设计探讨干预的长期效果,从而最终提升反民族歧视政策行为的效率。
  第二,反民族歧视的难题在于转型期的社会结构性不平等,在于经济、社会和道德等状况的混乱。当前,我国民族歧视问题基本呈现为隐形社会问题,大多数歧视行为不合理、不合道德,但表面上却不违法。如部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流动过程中遭遇的选择性安检、过度安检等。其原因在于法律保障并不会直接带来现实生活中不同族群之间的平等关系,与民族性密切相关的社会结构性不平等依然客观存在。因此,对民族歧视实质的把握和测量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和政策约束,还需要通过道德规范及制度性保障等多重力量和措施共同实施,只有使各民族在相互紧密依赖的社会情境中,才有可能实现互相合作。
  第三,反民族歧视的难题在于精准化。大量民族歧视问题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个体对民族的误读,造成了言语和非言语上的无意识歧视,从而导致了民族感情伤害。偏见理论认为,偏见是针对某些群体的负面态度,包含负面情感、负面行为倾向及负面的认知信念三部分,它分为热偏见和冷偏见。而民族歧视是一种冷偏见。它是人们在面对复杂问题时,倾向于借助已有的知识和认知习惯确认行为取向。但已有的认识,往往束缚了我们全面认清问题的能力。且相对于情感驱使而本能自我反省的热偏见而言,冷偏见不易察觉。因此,当国家决定实施反民族歧视的公共政策时,常常也会引发有关如何确定受歧视群体、如何衡量他们在社会经济上所遭受损失的一系列选择问题。相应的处理机制很难把握正常合理执法和过度执法之间的微妙差异,而且歧视的产生原因不仅有个人原因,也有组织和社会层面的制度性问题。厘清歧视的深层次原因也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因此,偏见歧视类型学认为不同类型的偏见引发的歧视和无偏见引发的歧视是不同的,有效的区分和精准化判断,才有助于我们采取相应方式去减少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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