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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应给予少数民族女性更多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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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民族报  : □ 郝彧
  少数民族妇女在社会生活中顶起了半边天。资料图片
  民族男女受民族文化影响在社会中表现出的差异,并非完全取决于生理特征。在现代民主和法制观念的影响下,少数民族女性地位有了极大提升,但是她们的权益在一定条件下被边缘化的情况依然存在,缺少应有的人文关怀。
  一、少数民族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境遇
  
  少数民族女性在权利意识、受教育状况、婚姻家庭生活、就业状况等诸多方面临一些难题和困境,并未充分地享有和男性同样的人格尊严、价值、权利和机会,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
  1、少数民族女性权利意识的缺失影响其对社会公正价值的追求
  少数民族女性所需的人文关怀并不是与男性对立的特殊权利,也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搏取社会同情的方式,而是基于生理方面的不同而导致的她们在心理和行为上的差异,需要社会作出不同的理解和相应的对待方式。由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我们应当正视少数民族在时空坐标中的文明传统和迥异的生活方式,不能用统一的标准来评判先进、落后。少数民族女性生活在特定的文化场合,多数被动接受着文化的“惯性”思维。
  很多少数民族在长期的民族文化积淀下形成了性别文化集体无意识,淡化了少数民族女性的自我意识和自我选择。民族传统文化体系通常已经塑造或建构了预设的女性形象,因此一些少数民族女性认为她们所经受的幸与不幸都是理所当然的,从而在民族传统文化思维的左右下对自身的权益处于无意识状态。
  2、民族地区教育资源不足等因素导致少数民族女性较少获得受教育机会
  教育的“性别选择”在一些民族地区是比较常见的,重男轻女观念的延续使得一些少数民族女性比男性更少享受教育机会。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受旧的社会分工影响,认为读书受教育是男孩子享有的特权,绣花和操持家务是女孩子的本分和义务。因此,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的范围和程度不容乐观,有许多适龄女童丧失了入学的机会,或者过早地辍学承担起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家务劳动,或者较小年纪就外出打工,从而错失了通过教育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
  即使在发生了较大改变的今天,家长明白教育对女孩子同样意味着前途和未来,但是在部分民族地区教育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无疑会影响到适龄儿童的入学。在恶劣的自然环境、难以根治的贫困、缺少教学场地和设施、师资力量不足等原因的影响下,要改变这一现状仍然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
  3、一些少数民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利义务落差较大
  虽然一些少数民族在较长时期内处于母系社会阶段,甚至直至现在某些少数民族依然存有母系社会的遗迹,在这个阶段内女性享有男性难以企及的威望和权利,并对社会资源有绝对的支配权力。然而如今多数少数民族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地位并不能和男性并驾齐驱。在经济社会的变迁中,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未得到相应的改善。比如法律规定了男女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但是在很多少数民族的文化习惯中,女性没有或者只有较少的财产继承权;一些少数民族女性在离婚时根本不能获得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带走自己的少量嫁妆。然而她们却对此见惯不惊,也不会因此诉诸法律。在一些少数民族的习俗中,女性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被物化为婚姻交换的介质,成为家族男性娶妻的筹码。然而在家庭生活中,她们又比男性承担了更多的诸如照料孩子和老人、收拾家务等劳动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4、少数民族女性享有较少的就业机会
  女性在就业市场上本来就面对比男性更多的困难,甚至是歧视,少数民族女性加上其民族身份更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误解。即使她们拥有优异的才干和能力,也不能在一开始就得到所在单位的认同,只有在长期的工作中她们的优秀素质才会得到认同。有观点认为,民族身份对少数民族女性也是一种社会资本,但是这种特殊的社会资本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主要体现在“体制内”的工作中,在其他行业中,她们就业面临较大的压力和困境,因此受过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女性毕业生多是回到民族地区就业,在大中城市就业的少数民族女性较多分布在与民族工作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当然在城市务工的农村流动人口中也有为数不少的少数民族女性,她们主要从事技术含量和所需知识不高的工作,劳动所得较低,生活水准和卫生条件等也不尽如意。
  二、加强对少数民族女性人文关怀的几个思路
  
  1、树立少数民族女性的自我意识
  树立少数民族女性的“主体意识”“地位意识”“价值意识”和“解放意识”,增强她们内在的力量,来帮助她们在制度结构不同层面上获得更多权利,形成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争取更多价值和选择。同时,在外部条件上为她们提供制度性和物质条件上的保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主体意识”“价值意识”等自我意识的形成有赖于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受到良好的教育是培育自我意识的基础。受教育的程度越高越能够增强她们的社会性别意识和行为意向。
  2、弥合法律法规与民族文化间的冲突
  少数民族文化是少数民族女性精神观念的上层建筑,这不仅仅和历史传统有关,也与其生活的地理环境有关,受到生存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的制约,在民族文化场域中女性易被物化和边缘化。法律对少数民族女性的人文关怀存在局限性,即使有了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妇联等为维护妇女权益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妇女权益在某些条件下依然面临难以破解的困境。法律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底线,有强制约束力,但是法律未必能面面俱到,约束社会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而少数民族女性的权益正是在点点滴滴的社会文化生活中得以体现的。
  民族文化是民族社会生活的长期积淀,从少数民族的地理环境、历史传统和文化基础等角度出发,我们能够理解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甚至会出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习惯作出让步的情况,这是基于经济、政治、历史、文化诸多方面的考量,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并不能彻底否定原有的民族文化,割裂民族文化延续的历史,使少数民族女性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解放,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法律,来实现对少数民族女性的人文关怀。
  3、促进民族文化创新实现文化自觉
  社会性别是文化建构的产物,对少数民族女性人文关怀需要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上实现主动调适。个人作为文化的载体,具有文化创新的能力,如果文化创新能够被社会所接受,就能成为集体共识,从而沉淀下来成为传统。少数民族文化只有在多元文化的互动中加深文化自觉,才能找到这一民族文化在人类文化整体中的坐标和定位,认识自身文化的历史性和社会性,从而实现文化的扬弃。当然这个过程不可能是断裂性的突变,而是连续性的渐变。
  对少数民族女性关怀的缺失有其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的根源,而文化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根源之一。文化需要传承,也需要革新,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应该具备文化良知和文化责任感,关注民族文化的形成、特色及其发展趋势,用世界的眼光和包容的心态,以民族的绵延发展为己任,实现文化转型,确立现代民族文化秩序,建构适应性的生态文化。
  4、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考虑少数民族女性群体的特殊性
  虽然在现代法治体系建构中,平等和自由是公众追求的价值,然而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缺乏对社会性别的考量,在民族工作中把民族视为一个整体而较少考虑到其中的性别差异,导致权益分配在性别上存在“事实上不公平”,因此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不仅需要考虑少数民族女性的民族属性,还要考虑到她们的性别特征,为她们提供较好的受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
  [本文是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家支文化中的彝族女性地位研究”(2015SZYQN17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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