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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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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沈彬:把物业管理变成民主操练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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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请一个保姆来管家,那是私权范畴;小区的业主请一个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那就是超越了私权范畴,有了公权属性;所以物业管理体现集体意志,各方利益诉求,管理公共事务是一种“准公民权”的体现。于3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正是体现着地方立法机关对于这种“准公民权”运作机制的厘定,以及对“准公权”──物业管理公司的约束,呵护、扶持公民社会的成型。

首先,从业主大会权力基础看,它来自业主私权利的让渡,这是宪法规定的“结社权”的体现。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任命以及罢免过程中,在动用维修基金、选聘物业公司的决定上,业主们实现着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操练”,培养、提高民主政治意识,积极通过表决表达利益诉求。

但如果按“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作为“最大业主”的房产公司的利益诉求往往背离普通业主自住自用的目的,就像股市里“一股独大”的股东可能会侵害小股东的利益,比如为了实现房产商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减少绿化,增加住宅密度。这就违背了“民主”议事的公平、公正性。

所以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必须获得人数、建筑面积双重多数的支持,广东省的新《条例》进一步规定:“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房产商在人数上算是一票!这是突破,限制了“大业主”的权利滥用,体现为权利的制衡。

往深里说,可以算是“共和制的平衡对民主制的补充”,比如美国众议院议员是按各州的人口分配的,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大州欺负小州”,参议院员每州统一限2人,形成制约机制。

其次,物业服务公司本来是受业主委托,承担管理责任,提供服务的“小保姆”。由于历史原因,很多物业管理或者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房管局”,长期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忘了自己“服务”的本分;或者就是开发商的“近亲”,积极维护开发商的利益,而不是业主的利益。特别是所谓“前期物业”,即还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入住初期,由房产商“找”的物业公司。

相关条例规定应“招标”前期物业,就是为了防止房产商和物业勾结侵害业主的利益,事实上,前期物业往往是房产商的近亲。于是物业公司“反客为主”,服务质量恶劣,把理应归业主所有的小区停车收入、广告收入,据为己有,反而当起业主的家。最终双方矛盾爆发,业主辞掉前期物业另聘物业。结果在我国各地都上演着很戏剧性的一幕,老物业占着小区不走人,业主敲锣打鼓迎接新物业,新物业强行接收,双方剑拔弩张,上演“街头政治”。最终由各房地部门出来“协调”。

但房地部门又与房产商、物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协调”结果往往损害业主的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广东的新《条例》不仅详细规定了物业接交的细节,还创新性地规定:选聘新的物业后,原物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这是对物业管理权的外部公力救济,或者说是地方立法禁止房地部门、房产商和物业三方妥协,损害业主利益。

《条例》中关于业主审计物业收支,“管理规约”等规定,让我们看到规范准公民权──审计权、表决权、弹劾权的影子。由于物业管理权的行使,具有准公民权的性质,这是一个民主习惯操练的舞台,相信这也是领风气之先的广东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初衷。

本文发表于《新快报》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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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孟良 发表于: 2009-3-4 22:24:13|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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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有理,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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