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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

“辱母案”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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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我很牛 发表于: 2017-3-27 07:48:00|只看该作者

媒体:刺死辱母者案 民警有无渎职不能轻描淡写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刀刺辱母者案中,民警有无渎职不能轻描淡写 | 沸腾

  我们期待法庭给出公正的判决,期待法官在研究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时,充分考虑警察到底有无失职渎职情况,还有民警离开房间跟于欢刺人行为的关联。
⊙作者:曾炜

1
  《南方周末》报道的刀刺辱母者一案,掀起舆论巨浪。
  杀人者于欢被法院判决为“故意伤害罪”,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对这个判决,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反对。
  涉事法院方面认为:“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法院驳回“正当防卫”辩护的事实,包括两点:第一,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第二,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
  第一点,不用多讨论了,是否使用工具,法律上并没有作为限制“正当防卫”的条件。
  关键在于第二点,“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当事人也就是于欢无须采用“正当防卫”的理由。
  可在这个关键点上,法院认定的事实跟舆论依据的新闻报道,出现严重分裂分歧。
最高检官微发布,已派员调查本案

2
  依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当时的民警进入事发第一现场即接待室之后,只是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就离开了。而且新闻报道中还有这样的情节:当时民警不仅是要离开接待室,而且是要开车走人。
  报道中如是描述:看到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着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显然,如果依据新闻报道提到的事实,当时的处警民警涉嫌渎职,也难免被质疑,他们的出警,不仅没让当时的危机情况有所改善,客观上还刺激了于欢采取进一步的行为。
《法制日报》微信号披露的本案判决文书

3
  但新闻报道的事实,涉事法院并没有认可。
  法院判决书中指出:“被告人于欢被围困后,在接待室较小范围内持尖刀对四被害人腹、背各捅刺一刀,并没有表现出对某一被害人连续捅刺致其死亡的行为,也没有对离其较远的对方其他人捅刺,从被告人于欢当时所处环境以及对被害人捅刺的部位、刀数,结合于欢案发当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方要账纠缠,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急于离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分析,于欢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不能因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而客观归罪,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可以看出,法院没有认定民警存在渎职行为,反而是倾向于相信:民警达到现场之后,情况危机程度有所下降,或者说至少降低了于欢采取“正当防卫”的必要性。
《法制日报》微信号披露的本案判决文书,苏银霞证言部分

4
  那判决书上证人们描述的民警出警情况,又是什么样的呢?
  根据苏银霞的证言,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她已经向民警陈述了对方殴打其儿子的事实。民警到门厅外边了解怎么回事,她和儿子当时想跟着他们一起到外边去,但被对方拦着,并继续殴打她和儿子。
  报警的刘付昌证实:“派出所民警进入办公楼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就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后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我就跑到接待室的门口,我一进屋,一个男的一拳打到我左眼上。派出所的民警让苏银霞、于欢和我到派出所去了。”
  证人马金栋证实,“派出所民警来到后,我就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这时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攘人啦,攘人啦!’”
  参与催债的李忠证实,“晚上十点多,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说,‘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派出所的民警出来门准备走呢,这时于欢要往外冲,我们几个不让他走,让给他回屋里去。”我听见于欢大声喊起来了:‘谁也别过来!过来,我弄死恁!’”
  于欢供述: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
  通过这些证言,可以确定几个事实:
  第一,苏银霞已经告知民警对方殴打儿子的事实,但未必告知了对方极其恶劣的性侮辱情节。
  第二,民警没有在第一时间制止非法拘禁。
  第三,民警到达现场时,于欢还没有实施刺杀行为。
  第四,于欢实施刺杀行为时,是在民警到来之后,但民警并不在案发第一现场,而是“去外面了解情况了”。
  “去外面了解情况”和“开车准备要走”,是完全两个不一样的事实。这个事实直接影响到民警故意渎职,还是客观上失职。
  但无论是否有主观故意,此次处警都没有及时阻止事态进一步升级,所以可能不是一次成功的处警。
《法制日报》微信号披露的本案判决文书,于欢证言部分

5
  于欢一审辩护律师田明称:“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房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他的母亲的手机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寻找报警的人,看是谁报的警,到底看到什么情况了,而于欢则很可能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警察走了,他很激动要出走,而这目的又没有实现,所以他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保护。”
  田明还称:“他们(杜志浩)认为不该报警,又变本加厉谩骂、殴打,说‘我治死你’这样的话,于欢在没有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完全有理由相信对方会剥夺他的生命,所以他拿起水果刀捅了。”
  而从判决书看,法院也认可,民警到达现场后,客观上没有阻止事态升级,反而主观上刺激了于欢进一步采取激烈行动。但其最后的判决,依然认定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根据最新消息,最高检已经派员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山东高院已经受理于欢上诉。26日上午,山东省公安厅也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希望其在客观调查基础上,就涉事民警有无失职给出确凿说法。
  我们期待法庭给出公正的判决,期待法官在研究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时,充分考虑警察到底有无失职渎职情况,还有民警离开房间跟于欢刺人行为的关联。
  对此情况,有关方面绝不能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民警到达现场”是否成了阻止于欢杀人的有利因素,也亟待再查证。
《法制日报》微信号披露的本案判决文书,被害人陈述部分
23#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7-3-27 07:28:0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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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受辱母亲为儿陈情书曝光:儿子是激情自卫

源自:中国搜索网
原文标题:山东受辱母亲为儿陈情书曝光:儿子是激情自卫

案发地

讨债者当时在这张桌子上吃烧烤,一旁是当时用的炉子。
  3月26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刺死辱母者”案发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在公司传达室的于欢姑妈于秀荣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的打印材料。
  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苏银霞除了详细描述当日情况外,并称:“此次事件造成如此不良后果,我们深感悲伤,我们误入高利贷陷阱,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我的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造成恶果,谨请领导慎重考虑并关注本案: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我儿子是出于自卫而为,恳请领导予以关注。”

苏银霞的陈情书
源自:封面新闻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22#
 我很牛 发表于: 2017-3-27 07:28:01|只看该作者

辱母杀人案改判正当防卫可能吗 律师:难度很大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多方介入“辱母杀人案”调查,于欢改判正当防卫有无可能性?

  于欢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殷律师表示,根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要证明于欢属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
“辱母杀人案”持续发酵,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已受理该案的上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发布,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则在今天12点50分发布消息称,已于今天上午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于欢辩护律师殷清利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将明天前往法院阅卷,同时,他将在二审中就于欢在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申请司法鉴定。

辩护律师将对于欢提出精神病鉴定
  今天早上,山东高院通报受理了“辱母杀人案”被告人于欢的上诉,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也被法院受理。记者联系到在二审为于欢进行辩护的代理律师殷清利,殷律师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由于他是在一审结束后接受于欢家人委托代理该案件,因此要先对在案证据和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殷律师定于明天上午前往山东省高院阅卷,据其判断,该案二审会在一个月内开庭。
  “是罪轻还是无罪辩护要看证据材料的情况,目前还不能确定”,殷律师说,但对于此案,他已经确定了大致的辩护思路。
  据殷律师介绍,在二审期间,他会向法庭提出,对于欢进行精神病鉴定,通过技术手段,对现场证人描述的于欢的言行等证据进行分析,以此鉴定于欢在案发时,是否因为外力刺激而引发了间歇性精神病。
  如果司法鉴定申请失败,殷律师说,他将根据《刑诉法》规定,向法庭申请国内权威的精神病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专家证人不是案件的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不是案件行为事实的经历者,也不是鉴定结论的作出者,而是通过专业知识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人。殷律师表示,可以通过专家证人,来证明在案发现场,于欢在当时情况下的行为是否与精神遭到刺激有关等问题。

证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
  就此前于欢家人要求起诉警方的报道,殷律师表示确实是家属委托进行的行政诉讼,但目前而言,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于欢的上诉,那么他将全力准备刑事案件的开庭。
  于欢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殷律师表示,根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要证明于欢属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对防卫的起因、时间和限度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要求防卫是在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时做出的,这中间很多的要求目前很难找到证据证明。

山东省高院受理辱母杀人案上诉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于欢故意伤害案由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接下来,山东省高院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附:聊城“刀刺辱母者”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如下
21#
 楼主|红星 发表于: 2017-3-27 04:08:00|只看该作者

辩护律师将就于欢案发时精神状况申请司法鉴定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辩护律师将就于欢案发时精神状况申请司法鉴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辱母杀人案”持续发酵,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已受理该案的上诉,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发布,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于欢辩护律师殷清利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将明天前往法院阅卷,同时,他将在二审中就于欢在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申请司法鉴定。

辩护律师将对于欢提出精神病鉴定
  今天早上,山东高院通报受理了“辱母杀人案”被告人于欢的上诉,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也被法院受理。记者联系到在二审为于欢进行辩护的代理律师殷清利,殷律师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由于他是在一审结束后接受于欢家人委托代理该案件,因此要先对在案证据和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殷律师定于明天上午前往山东省高院阅卷,据其判断,该案二审会在一个月内开庭。
  “是罪轻还是无罪辩护要看证据材料的情况,目前还不能确定”,殷律师说,但对于此案,他已经确定了大致的辩护思路。
  据殷律师介绍,在二审期间,他会向法庭提出,对于欢进行精神病鉴定,通过技术手段,对现场证人描述的于欢的言行等证据进行分析,以此鉴定于欢在案发时,是否因为外力刺激而引发了间歇性精神病。
  如果司法鉴定申请失败,殷律师说,他将根据《刑诉法》规定,向法庭申请国内权威的精神病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专家证人不是案件的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不是案件行为事实的经历者,也不是鉴定结论的作出者,而是通过专业知识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人。殷律师表示,可以通过专家证人,来证明在案发现场,于欢在当时情况下的行为是否与精神遭到刺激有关等问题。

证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
  就此前于欢家人要求起诉警方的报道,殷律师表示确实是家属委托进行的行政诉讼,但目前而言,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于欢的上诉,那么他将全力准备刑事案件的开庭。
  于欢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殷律师表示,根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要证明于欢属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对防卫的起因、时间和限度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要求防卫是在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时做出的,这中间很多的要求目前很难找到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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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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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一眼 发表于: 2017-3-27 03:08:00|只看该作者

媒体评辱母者案:请珍惜民意对法治的助推

源自:新京报
  “刀刺辱母者案”的舆情热度,依旧是“高烧不退”。卷入讨论的,不只吃瓜群众,还有很多媒体和专业人士。
  当事人于欢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对他的行为究竟该怎么定性或量刑?办案民警有无渎职失职,该担何责?高利贷和禁锢人身自由的讨债方式该怎么遏制……这些都成为讨论焦点。
  “刀刺辱母者案”甫一曝出,立马引爆了舆论,据长安剑、侠客岛等媒体报道,全网上亿条评论刷爆这个春日的周末。这不无原因:能引发裂变式传播的事件,必有其能击中公众痛点与共鸣之处。
  “刀刺辱母者案”能从极端个案变成刷屏话题,能让互撕成习的舆论场罕见地、一边倒地表达某种态度,也必然是因为它投射的现实截面与人们的遭际可能有重叠。其发生逻辑与具体情节有较强的代入感,为人们的移情提供了落点──与其说是公众关心于欢,不如归结为人们从于欢身上看到了自己。
  于欢的遭遇,未必具有什么普遍性,但至少有两点触碰到了人们的痛感神经──个人在面对近乎极端的羞辱时如何以对,还有执法和司法层面能否为个体实现权利救济。
  前者关乎人心人伦,后者关涉法治正义,二者都连着公民尊严。
  讨债者杜志浩当着儿子面淫亵母亲的做法,高利贷高到可怕的利息,还有相关执法人员的出警处置措施,会成为舆论炮火对准的靶心,也是因为,这些突破底线之举是跟践踏尊严连在一起的,并合成了我们生活环境的不确定因素,激起了我们的切身痛感。
  在公共事件中,往往也正是这些发轫于切身痛感的在场关注与强势围观,倒逼了公平正义在个案上的归位,促成了很多社会症结的消弭。
  都说“法律不可远离‘看得见的人情’”,而那些公共发声,正是法律的庭院外看得见的人情民意。
  这并不是说,法律就该迁就和盲从民意,看舆论“脸色”行事,而是指司法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要接受舆论监督,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如果某个判决在“法律公正”“人本关怀”等指针上与普遍的民意脱节,那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是不是有些环节出了问题。
最高检发布微博,派员调查于欢案
  在该案中,于欢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该不该判无期,是法律范畴的事宜,也要靠事实和法律“落槌定音”。法律是裁断是非的准绳,当成共识。
  但法治语境下的裁决,未必就该“冰冷”得不近人情。正义从来都不是机械地拼装法条,世俗情理也是对司法实践中弹性裁量的制衡。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为保持法律准绳的垂直,必须加入人的重量”,也是说法律会内蕴人文价值,其价值取向通常也会跟道德律等有一致性。
  基于此,司法更应敞怀接受舆论监督。现实中,也正是舆论监督,推动了中国法治的前进步伐。
  像唐慧案和聂树斌案等,汹涌的舆论都对案件趋于公正的走向,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刀刺辱母者案”激起的舆情波澜,同样可以成为推动法治向前行进的重要力量。
  不必担心舆论监督会受限于舆情质量的良莠不齐,舆论本就有“无影灯效应”:舆论空间中会有自发的信息相互补充和纠错机制。像“刀刺辱母者”事件上,有人提醒不能混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认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才能防卫,有人则指出,于欢杀人时“辱母”行为已结束,刀刺属于防卫但过当……这些专业见解糅合在一起,对司法实践不乏参考价值。
  “刀刺辱母者案”引发的讨论是海量的,这些井喷的讨论承载着厚重的舆论监督诉求,也该成为兑现法治正义的“助攻”。
⊙编辑:艾峥
19#
 我很牛 发表于: 2017-3-27 03:08:00|只看该作者

济南公安发文疑回应辱母案遭抨击 官方称正调查

源自:中国搜索网
原文标题:济南公安发文疑回应“辱母案”遭抨击 官方称正调查

  [济南公安怼网友?已展开调查]山东“辱母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刺死辱母者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成为本案最大争议。昨晚21:21,济南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济南公安 发布“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疑对聊城“辱母案”发酵后的舆论进行点评,但引来众多网友抨击。今晨,该官微再次发布“世事多奇葩,毛驴怼大巴。”等言论,疑似怒怼网友,但相关内容很快被删除。刚刚,济南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从昨晚开始就不断有人对官微进行投诉,“微博内容确实由管理者发布,目前已经展开调查,稍后会对网友作出解释。”

媒体评刺死辱母者判无期:会遏制公民战胜邪恶勇气
  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将“防卫的紧迫性”作为核心要件,其要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从法院的认定看,恐怕还是认为防卫达不到“不得不为”的程度。问题在于,“没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亲就没有现实危险吗?当“极端手段污辱”都已经出现,谁能预料,不法分子接下来还会采取什么更恶劣、更危险的侵权行径?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 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刺死辱母者案判决书:多人证实讨债者露出生殖器
  判决书中,一名叫刘付昌的证人证言:“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我就拿着手机报警。”至于报警时他是否向警方描述过侮辱情节,判决书没有提及。
  田明介绍,杜志浩言语侮辱苏银霞以及脱裤子露生殖器的过程,在警察到来之前,已经完成。

“刺死辱母者”案:法院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
源自: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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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眼 发表于: 2017-3-27 00:28:01|只看该作者

环球时报刊文:望刺杀辱母者案得到公正依法终审


  山东聊城于欢案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弹。于欢与其母苏银霞借高利贷后遭逼债。逼债人有脱下裤子羞辱于欢母亲的极端行为。在报警后,出警的警察对逼债人表示“讨债可以,但不能打人”,之后离开接待室,于欢此时抓起一把水果刀向其中4名逼债人乱捅,造成1死3伤。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而这一判决被很多人认为严重不公,主张于欢是“正当防卫”的舆论在互联网上占据主导地位。
  由于于欢母亲苏银霞已经支付了比高利贷本金多很多的钱款并抵押了一套房,也由于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被逼债人非法限制,更因为逼债人脱裤子羞辱苏银霞(有报道说,逼债人是用生殖器蹭苏银霞的脸),于欢捅死捅伤多名逼债人受到民间广泛同情,道义站到了他的一方。于欢的无期徒刑判决给舆论的第一印象是它与这种道义相左。
  我们认为,舆论的质疑总体上是有依据的。我们不了解案情的全部细节,但从已经报道出来的情况看,对于欢的判决的确难以服众。目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于欢的上诉请求,希望它以专业的态度甄别各种证据,依法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终审判决。
  另外最高检宣布派人调查此案,将对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进行认定,并且调查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对最高检的这一积极介入,我们尤其表示欢迎。
  于欢案迅速导致高度密集的舆情,这是互联网时代的一大特点。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对法律信心不足,有焦虑感,或者针对社会存在的某些不公正现象有情绪,因而对每一起被报道出来的争议案件都很敏感,互联网舆论一点就着。这种情况下要求法院在审理每一起纠纷时都要非常认真,严格依法裁量。一旦舆论场出现争议,需要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及时应对。
  于欢案这样的情况,不涉及意识形态,更无任何政治色彩,它就是一起案件判得是否合理的问题。社会的反应形成激烈舆情后,一些情绪会偏离案件本身,这种时候官方一定要有定力。
  首先,当舆论场上有人就此案说过头话时,官方切忌与那些人要求的方向“对着干”,导致与民意的基本面相抵触,而要坚持依法依理处理整个事情。第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要坚决排除舆论的各种干扰,集中精力于案件本身,以过硬的法律素养做出公正判决。
  关于网上舆论的激动情绪,我们认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民间认识和情绪的自然流露,但也有一些人迅速又把法院的疑似不合理判决上纲上线到整个国家层面,指责这个国家是在保护坏人,逼好人都做“窝囊废”,甚至说什么“祖国母亲受辱不行,自己的母亲受辱可以”,乃至连抵制萨德都扯上了。尤其是后面的这些怪话,已经与于欢案远得八竿子打不着了。
  其中不排除有少数“舆论混混”推波助澜,每当公众就一个具体事件有所不满时,他们就会跳出来,释放极端言论,这就与爱国者们对外表达抗议态度时,极少数人干出烧车砸店的行径如出一辙。这些“混混”在舆论场上煽风点火,通过扰乱人们的视线给自己牟利。
  于欢案有非常明显的元素,也有一些模糊的地方,这起案件从被报道出来,经舆论质疑到形成终审判决,实际上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又一次普法,也是塑造社会共识的一个机会,其中的激烈元素转瞬即逝,但它的结果将留下来,对中国法治建设形成一份新的积累。希望于欢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公众的正当关切得到回应。我们既期待法律对保护民众尽责,同时也希望得到全社会的珍惜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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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7-3-27 00:28:01|只看该作者

还原刺死辱母者案细节:于欢被攻击中拿起了刀

源自:中青在线
原文标题:还原“刺死辱母者”案细节:于欢被攻击中拿起了刀(附判决书全文)

  导语
  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书
  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
  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不过,案发前大约6小时,苏银霞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大院已不平静。
  判决认定的公司多名员工证言显示,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大约10名催债人员来到公司办公楼前,“现场乱哄哄的”,有一名年轻女子在大喊大叫,“苏总和对方互骂”。
  这些上门者并非全是债权人。按判决书的说法,他们当中仅有一名1987年出生的女子称借给了苏银霞100万元,这是判决认定苏银霞此次借款的全部数额。据媒体报道,此前一天,母子已把唯一的房子抵押给高利贷者,于欢的东西也被拖了出来。
一审判决书
  此次“对阵”没有结果。苏银霞与于欢最终回到一层办公室,催债人员则坐在外边的台阶上,晚上7点左右,催债者在楼前摆起了烧烤炉,一边吃烧烤一边喝酒。
  苏银霞母子去伙房吃饭已是晚上8点多的事情了。当他们走出办公室,两名催债者随后跟上,轮流看着他们。
  “他们往哪里去,我们就安排人跟着。”电话喊来多名催债者的男子李忠在证言中称,他们讨账时没有打苏银霞母子,但是“骂他们两句,说话糟蹋他们了。”
  在于欢姑姑于秀荣的回忆里,苏银霞母子在伙房待了大约一个多小时,此后回到办公室。
  事情的走向很快改变了──在一个名叫杜志浩的男子晚上8点多开车到公司大院之后。他小胡子、长头发、身着白色半袖,是第11名也是最后一名到场的催债者。

母子遭催债者下体侮辱、打耳光
  多名催债者均出具证言称,他们吃完饭的时候,杜志浩走进了一层办公室。随后,在楼前吃烧烤的催债者全进了楼内,监控显示,这个时间是晚上9点50分。
  苏银霞母子那时还待在办公室内。11个人围着他们,主要与苏银霞对话并要求还钱的,是杜志浩、李忠。
  这场从傍晚开始的催债“闹剧”,终于发展到了顶峰──有公司员工及家属见办公楼“乱哄哄的”,便急忙前往,透过窗户往里面看,发现苏银霞和于欢面前,“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
  脱裤者是杜志浩,判决认定的催债者张书森的证言显示,此时,杜志浩正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下体露出来,对着苏银霞;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下来,在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
  另有多名催债者也陈述了类似说法,还称杜把鞋往苏银霞脸上捂。他们均表示,杜和苏银霞吵了起来,杜“嘴上带脏字了”、“说的话很难听”。
  在20多分钟的时间里,苏银霞母子遭受着下体侮辱、打耳光、言语辱骂。“后期他们相互推搡起来。”如此场面令一同被困的公司员工马金栋感到事情不妙。她跑出办公室,让同事赶紧报警,“他们开始侮辱霞了。”
  监控显示,晚上10点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了办公楼。
  目击者称于欢被椅子“杵”后反击
  民警进了一层办公室。苏银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
  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监控显示,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于欢供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不过,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大4x0.3cm小0.7cm。
  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冲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攮。
  么传行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攮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
  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向办公楼返回。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最大争议
  经过司法鉴定,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系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已是从轻处罚之后的结果。该院给的理由是,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具有过错。并且,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的律师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虽于欢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北京刑辩律师王甫认为,“派出所处警”与“非法侵害继续”并不冲突,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处警是否让于欢认为他已经安全。而在本案中,警察离开办公室后,还有人拉于欢坐下,把他往墙角杵,加上之前的一系列事情,在愤怒和纠缠之下,于欢产生的认知会影响其行为,若仅说“羞辱停止了就不能防卫”也是有问题的。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看来,于欢应当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其被讨要的债务系非法债务;其次,于欢遭到了不法侵犯,11个人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甚至用下体对其母亲进行侮辱。
  家属目前已委托律师上诉。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表示,他们将于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公司及苏银霞的负债情况严峻
  民警为什么到办公楼4分钟之后就离开了?按照判决书认定的说法,于欢的理解是民警“去外面了解情况”,苏银霞则认为民警是“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此后,母子试图跟民警到门外。
  不过,于秀荣及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民警是准备离开公司,并且发动了车。在公司员工阻拦、僵持的时候,办公室内发生了血案。
  曾有多年从警经历的律师王甫认为,警察的行为是有瑕疵的,“因为警察到场之后,应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在这个前提之下才开始调查”,而在本案中,警察把被告人、被害人同时留在了现场。
  于欢的二审律师表示,他们准备先起诉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
  判决书写明,两名民警、两名协勤人员分别出具了处警经过和有关情况的说明,民警也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的处警情况。目前,警方尚未公布有关视频。
  据媒体报道,苏银霞因涉嫌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接受调查。接近苏银霞的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苏目前尚未被起诉。
  记者注意到,源大工贸公司及苏银霞的负债情况同样严峻。
  在血案发生之后,2016年10月,源大工贸及苏银霞等被申请人,被法院裁定冻结570万元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11月,源大工贸公司被判决偿还808万元,苏银霞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2月,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等人亦被判决偿还他人100万元。
  如何熬过经济困境,与于欢的自由问题一样,摆在了苏银霞一家面前。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实习生:陈丽媛,编辑:刘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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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7-3-26 23:48:00|只看该作者

最高检派员调查辱母者案:审查是否属正当防卫

源自:政府网站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山东高院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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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红星 发表于: 2017-3-26 22:28:01|只看该作者

山东高院受理辱母者案上诉:原告被告均不服判决

源自:政府网站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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