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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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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汪明亮:奸杀10岁女孩案,我为什么不支持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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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明亮,男,安徽黟县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长期致力于刑事法学的研究,倡导一种刑法规范之外的刑法学研究方法。出版个人专著、译著、合著、教材等10多部。在《中国法学》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转载。曾多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规划项目、上海市社科基金项目、公安部委托项目。曾获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首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1984~2014)二等奖(2014);中国犯罪学学会优秀论文三等奖(2013);中国法学会优秀刑法论文三等奖(2011);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著作类)(2008);中国法学会”西湖杯“全国优秀刑法论文二等奖(2006);上海市哲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著作类)(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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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佛山
 楼主|存在就合理 发表于: 2020-5-11 10:49:54|只看该作者

汪明亮:奸杀10岁女孩案,我为什么不支持死缓?

源自:新京报网
原文标题:汪明亮:奸杀10岁女孩案,我为什么不支持死缓?
⊙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编辑:孟然 校对:何燕

  幼童生命的逝去每每令人心碎,尤其是毫无尊严的惨死。近日,发生在2018年10月的一起广西男子奸杀10岁女童案再次引发网络热议,凶手从一审被判处死刑,到今年3月因“自首情节”二审被改判死缓,对此被害者家人坚决反对,很多网友也表示难以接受。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调卷审查。

人权不是罪犯的专利,要优先保障受害人权利
  就本案而言,维持还是改判,都不违反刑法规定,但反映了二审法官的立场。维持原判反映的是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改判则凸显了对犯罪人权利的考量。在此意义上说,二审之“生”与一审之“死”判决上的差异,实则是两级法官在量刑立场上的不同。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不仅地位是对立的,而且他们的权利也是相互对抗的,是一种“零和博弈”。任何对犯罪人的同情、对其权利的争取及希望使刑罚更人道的努力,都很容易被视为对被害人及其家人权利的漠视。正所谓“凡是犯罪人有所得,即意味着被害人有所失;支持被害人,即意味着主张严惩犯罪人。”法官的立场影响着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长期以来,由于刑事法理论界对犯罪人权利的过分强调,特别是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法官难免受此影响,选择保障犯罪人权利的立场。
  但在关注犯罪人权利的同时,却很可能会折损被害人的权利。正如加拿大学者沃勒在《被遗忘的犯罪被害人权利──回归公平与正义》一书中所言:被害人的权利越来越被我们的刑事司法系统遗忘,我们很少给予被害人所需要的帮助或应有的关注。
  正如沃勒所言,保护我们的公民,防止他们成为被害人是刑法的主要任务,我们需要对犯罪被害人权利予以重新强调并加强其权利的敏感度。被害人权利,应该成为参与刑事司法体系的相关人员关注的焦点。
  人权不是犯罪人的专利,刑事法治不能以牺牲受害人及其家人的痛苦为代价,不能只让犯罪人享受法治的红利。

司法审判考量民意,并非就是迎合舆论
  我支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不追求“杀人偿命”等量报应,但我也不赞成仅凭“自首”情节就免死的做法。杀人不偿命是有条件的,只有对那些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轻的被告人才可以适用。而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恶性杀人犯,如杀人动机极其卑劣,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的,如果没有法定“应当”从轻量刑情节,就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杨某奸杀10岁女孩,即属此类。
  当下,理论界大都认为废除死刑是世界各国的趋势。实际上,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废除死刑、停止执行死刑并未成为国际潮流。例如,2019年美国司法部长宣布联邦政府决定恢复执行死刑;2018年7月,日本当局对奥姆真理教13名死刑犯全部执行死刑。
  并且,刑事司法的立场选择不应该只是考虑理论界的观点,更要考虑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感受。由于受到犯罪直接侵害,被害人及其家人难以“宽容”地对待犯罪人。但毕竟他们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声音必须被听见、记忆必须受到尊敬、愤怒必须得以表达、恐惧必须得以化解,他们对刑事司法应享有话语权。
  另外,刑事审判应适当考虑社会舆论。这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需要。不过,刑事审判在适当考虑社会舆论的时候应该坚持法治的底限,即依法定罪量刑,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防止冤假错案。要坚决反对两种倾向:一是为了迎合社会舆论,而法外定罪量刑;二是为了迎合社会舆论,而不讲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
  以几年前的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为例,该案最终处理结果既适当考虑了社会舆论,又坚持法治底限。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死缓,反映了云南高院法官在理念上过于强调犯罪人的权利保障,忽略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权利。他们未能全面评估该案的社会危害性,而是过于看重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因素、自首等可以从轻情节。
  虽然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其中社会舆论起了关键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意绑架了司法。原因很简单,李昌奎案件是典型的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却没有判处的案件,在法律上有据可依,社会舆论的介入,只是起到了平衡犯罪人与被害人权利的作用。

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
  最高法决定对此案调卷审查,也体现出对民意和被害人权利的珍视。未来,进一步依法作出提审或再审的决定,严惩针对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也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第一,避免被害人的家人上访甚至复仇。在故意杀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的免死判决,常常引起被害人家属的不满,进而长期上访甚至私力复仇。10岁孩子被残忍杀害,其家人遭受的是毁灭性打击,他们也很难接受免死的判决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言,“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的信访甚至闹访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常态,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至于因不满法院免死判决而实施私力复仇的案件更是常见。
  第二,回应严峻恶性犯罪现实的需要。根据相关统计,近些年虽然恶性暴力犯罪趋稳,但极端的强奸杀害未成年人案件还时有发生,民众对此深感不安。我们应该做的,是进一步强化刑法的威慑力,尽可能降低恶性犯罪,而不是急着不适用死刑。
  第三,顺应民意的需要。奸杀10岁女孩案二审改判之后,同情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犯罪人的声音成为舆论主流。民意对被害人亲属予以同情,要求杨某以命抵命体现了民众追求公正的朴素情感,即恶有恶报。正如康德所言,“任何一个人对人民当中的某个个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是他对自己的作恶。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
  第四,警醒犯罪人的需要。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在日本著名的福田孝行杀人案中,被害人亲属要求法院判处犯罪人死刑,其给出的理由是:“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无情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地,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体会到,他人的生命也是如此。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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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存在就合理 发表于: 2011-7-11 05:25:19|只看该作者

学术成就

一:研究领域
  犯罪生成模式
  刑法社会学
  刑事政策
  中国刑法
  比较刑法

二:研究成果
  专著
  1. 《公众参与型刑事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 《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热点刑事案件理论解读──刑法规范之外的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 《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 《犯罪生成模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 《妨碍社会风化犯罪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译著
  8. 《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演讲集
  9. 《道德恐慌与过剩犯罪化》,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合著
  10. 《刑法文化与犯罪预防控制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理论与基层检察实践的双重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 《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 《罪刑均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 《“严打”政策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教材
  15. 《刑法学概论》,独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6. 《刑法学》,独编,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7. 《犯罪学》,参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8. 《中国刑事政策学》,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9. 《经济犯罪学》,副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论文
  1. “过剩犯罪化的道德恐慌视角分析”,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
  2. “刑罚福利主义不利于转型期的社会稳定”,载《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6期。
  3. “论犯罪信息公开”,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7期。《刑事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12年第9期转载。
  4. “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市场机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5. “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
  6. “积极的刑事政策论纲”,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5期。
  7. “公众参与刑事政策评估实证研究”,载《刑事法评论》2012年第31卷。
  8. “基于社会资本解释范式的刑事政策研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9. “面子维护与刑事错案纠正”,载《刑法论丛》2011年第2卷。
  10. “人际关系视角中的腐败犯罪窝案现象分析”,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2期。
  11. “社会网络分析之犯罪学意义”,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0年第2期观点介绍。
  12. “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预防弱势群体犯罪”,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13. “定罪量刑的社会学模式”,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14. “刑事政策制订过程中的公民参与”,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5. “严惩酒驾肇事犯罪观念之反思”,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0年第2期转载。
  16. “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和现实选择”,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刑事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08年第9期转载。
  17. “许霆恶意取款案的一个理论解读:定罪量刑模式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4期。
  18. “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及其借鉴意义”,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2期。
  19. “论刑事政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载《刑事法评论》2008年第23卷。
  20. “预防校园惨案之治本与治标措施”,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21. “微博‘随手拍’:公众参与犯罪治理的一种可行性途径”,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11期。
  22. “论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载《刑事法评论》2006年第19卷。
  23. “论媒体对定罪量刑产生负面影响的作用机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24. “论量刑归因”,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
  25. “死刑量刑法理学模式与社会学模式”,载《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 “中国刑法文化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
  27. “论犯罪生成模式与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
  28. “论定罪量刑中的法官情感”,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29. “刑法文化视野中的定罪量刑问题”,载《刑事法评论》2004年第15卷。
  30. “现实基础与理性思辩:评严打刑事政策”,载《刑事法评论》2003年第12卷。
  31. “论犯罪均衡系统”,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
  32. “二十世纪末中国城市严重刑事犯罪的特征、原因与对策”,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1期。
  33.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节特征”,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34. “治安违法与治安犯罪一体化探讨”,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4期。
  35. “反‘黑’特别司法制度研究”,载《法学家》2002年第4期。
  36. “论环境刑法中的疫学因果关系”,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刑事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7期转载。
  37. “失范行为不等于经济犯罪”,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9期。
  38. “论罪刑均衡功能性蕴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刑事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02年第1期转载。
  39. “试论电子商务犯罪表现、原因及防控”,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4期。
  40. “澳门反黑立法对策及借鉴”,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刑事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02年第3期转载。
  41. “试论罪刑均衡经济性蕴涵”,载《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9卷。
  42. “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犯罪生成的一种可能模式”,载《犯罪学论丛》2009年第7卷。
  43.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Crime Prevention”,载《中国法学》(英文版),2010年3月。

  课题
  1. 《引入市场机制与犯罪治理创新》,主持人,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2. 《公众参与型刑事政策:一种新型的刑事政策模式选择》,主持人,2012年教育部规划项目。
  3. 《基于社会资本解释范式的刑事政策研究》,主持人,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主持人,2007年上海市社科规划一般课题。
  5. 《证券犯罪比较研究》,主持人,2006年公安部委托课题。
  6. 《犯罪生成模式研究》,主持人,2005年上海市社科规划一般课题。
2# 四姑娘山
 楼主|存在就合理 发表于: 2011-7-11 01:35:30|只看该作者

人物履历

  2015.9~2016.8,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2004.9~2006.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2000.9~2003.7,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
  1994.9~1997.7,西北政法大学(原西北政法学院),硕士;
  2003以来,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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