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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8-2-21 01:13:29|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的成功实践与制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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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70年,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探索到创立实施的70年。这一方面体现出我国对民族问题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充分自信。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成功实践,说明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充分自信,具有深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契合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与国情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中国的民族分布呈现出大散居、小聚居的格局。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中国的历代封建王朝很早就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采用了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态度。《礼记·王制》指出:“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其性也,不可推移。”孔子更是明确提出,对于“远人”,“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在政策方面,历史上的多个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采取了各种制度进行管理和控制。这些制度的实施为民族地区的管理提供了深厚的实践积累。
  基于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经过积极探索和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选择。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创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前提,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指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同时,确定自治机关享有权力和义务的同时,也充分体现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其“序言”部分开篇就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各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依照国家规定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同时,也确保了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并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正是因为契合了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与国情,实现了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诞生以来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载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2001年则进一步修正为“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申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致力于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基于中国历史与国情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创造性运用的重要成果,着力于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具有不可取代的重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置初衷有较多的说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部分也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扎根于中国的历史与国情,也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的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核心要义。
  在这其中,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既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点诉求,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特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往往由于自然环境多样、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等原因,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不够发达,同时又具有各自区域的独特性,如内蒙古地区的降水量及土壤厚度决定了不可能像内地那样大力发展种植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充分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部分“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一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则依据这些规定,制定了更细致的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措施。
  依据这些规定,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提供了大量支持和帮助,保障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获得历史性发展。有数据显示,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年间(1984-2013),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184.49亿元增加到57077.8亿元,增长了308.4倍。民族地区经济综合实力得到极大提升,经济总量由680.95亿元增加到6477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17倍,年均增长10.7%;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由63.5亿元增加到8436亿元,增长了131.9倍,年均增长18.4%,且两项指标增速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内蒙古自治区的成功实践凸显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内蒙古自治区70年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重大作用,凸显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内蒙古自治区长期保持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为维护国家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由此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充分肯定,并被寄以“各族干部群众守望相助”的重托。与此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运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的权利,制定出了符合内蒙古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方针,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例如,自治区党委、政府曾经根据牧区的特殊情况提出“三不两利”等系列政策,促进了生产,也加强了各民族之间和蒙古族内部的团结。乌兰夫等自治区领导干部对一些不适合自治区情况的错误观点进行了抵制和纠正,对草场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也得到充分尊重。内蒙古建立了完整的少数民族教育体系;全自治区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3%左右,其中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的41.67%、33.72%和30%,均大幅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快速发展。以作为内蒙古工业标志的包头钢铁集团为例。新中国成立伊始,出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等因素的考虑,包头就被规划为未来的钢铁中心,1950年,包钢被列入91个苏联援建项目。在发展过程中,包钢建设曾因各地纷纷兴建工业导致原料紧张而遭遇困难。中央本着改变内蒙古自治区经济面貌等方面的考虑,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人民日报》还刊发《保证重点,支援包钢》的社论,提出“包钢为全国,全国为包钢”的口号。包钢由此提前一年建成了当时我国容量最大的高炉,于1959年9月26日流出第一炉铁水,结束了内蒙古地区寸铁不产的历史。
  与此同时,发展起来的内蒙古自治区为全国输出了大量清洁能源、有色金属及大量工业产品,还基于畜牧业为全国人民生产了包括乳制品在内的绿色农畜产品。值得一提的是,在上个世纪的三年困难时期,针对各地福利机构难以抚养大量弃婴的情况,当时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安置了3000多名孤儿,这些孩子多为牧民家庭所收养。这种互帮互助、蒙汉一家亲、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延续至今。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在民族问题上,我们更要相信作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为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提供强大助力。在这70年间,内蒙古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长期保持各民族团结和谐局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民族自治地方会发展得更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会焕发更大的光彩。
  (作者峻峰系内蒙古工业大学副校长,教授;王奇昌系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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