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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亮又热 发表于: 2013-8-29 10:31: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13年“阅读立法”引争议 不应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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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出消息,全民阅读立法已列入2013年国家立法工作计划,总局将争取在年底形成较成熟方案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目前,全民阅读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已草拟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初稿。
  这几天,社会各界关注“阅读立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同看法。赞成者认为此举为全国持续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改变一段时间以来国民阅读率低迷的现状。反对者则称“阅读是个人的事情,不该作为量化指标”,如果阅读不达标,又如何惩罚?这方面的想象力似乎有点跟不上。而观望者也不在少数,他们认可将阅读提升到国家宏观战略的层面上,但也担忧出现“一刀切”、“过度行政干预”等现象,提出在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应谨防形式主义和文化政绩工程。

立法为保障公民阅读权利
  昨天下午,参与起草《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一位课题组成员接到记者要求采访的电话后表示为难。他说:“该法案目前还在内部进行紧锣密鼓的初稿起草、修改阶段,尚未开始征求意见。下一步,将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通过征求部委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地方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继续修改完善。”
  阅读立法的动议源自今年全国两会期间115位政协委员联名签署并提交的《关于制定实施国家全民阅读战略的提案》(下称《提案》)。
  这篇《提案》明确提出了“由全国人大制定《全民阅读法》、国务院制定《全民阅读条例》”的建议。建议认为,为全民阅读立法,就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推动全民阅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确定政府为促进全民阅读的责任主体。
  具体的设想包括:将全民阅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全民阅读规划,发布全民阅读调查情况,提供公共阅读场所,举办全民阅读活动,保障公民阅读权利等。

地方政府要为阅读创造条件
  记者了解到,《提案》由时任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委员作为第一提案人,当时得到了新闻出版、文艺、教育、社科、经济等多个界别政协委员的支持,葛剑雄、王明明、白岩松、王安忆、陈建功、何建明等115位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委员均在《提案》上联合签名。
  为何要为阅读立法?《提案》称,自2006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开始大力倡导和推动全民阅读活动以来,虽然已经有18个省(区、市)成立了全民阅读组织领导机构,北京、上海、广州等400多个城市常设了读书节、读书月活动,每年吸引7亿多读者参与读书活动,但多数地区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属于自发倡导,缺乏长期、持续深入开展的动力,无法建立起长效机制。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全民阅读,将其纳入到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中;同时,在国家层面常设全民阅读组织领导机构,提供组织保障和专项经费支持。
  更充分的理由是:目前国民阅读能力总体不高。与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国内无论在人均阅读数量、阅读习惯,还是在阅读设施及服务等方面都普遍存在着较大差距。特别是部分地区阅读资源严重匮乏,社会上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要改变这种情形,必须依靠政府扶持和公益性阅读基金资助。

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可借鉴
  想到法,就想到惩,甚至想到刑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会是这样一部法律吗?有网友开玩笑说:如果不阅读,是否将我关起来读书?记者请教法律专家后得知,以上想法存在误解。从该条例的名称就可以看出,这是一种促进型立法。我国类似的法律法规还有《中小企业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
  有必要更新一下你的法律知识了。促进型法律是一种新兴的法律现象,与传统的管理型法律不同,促进型法律的特点是较少甚至没有设置法律责任。有人形象地说这是一种“软法”,它是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手段。此类法律文本中的责任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责任、其他主体责任以及援引其他法律等形式。换句话说,如果百姓对阅读不满意,意味着地方管理部门“促进阅读”不力,责任在政府。
  将促进阅读立为法律,借鉴了国外推动全民阅读的先进经验。国际社会上,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国民阅读能力提高与积累的法律有美国的《卓越阅读法》(1998年)、《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2002年),日本的《关于推进儿童读书活动的法律》(2001年),韩国的《读书振兴法》(1994年)、《读书文化振兴法》(2009年),俄罗斯的《民族阅读大纲》(2012年)等。(本报 首席记者:吴越)
原文标题:“阅读立法”引争议 反对者称阅读不该作为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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