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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非洲猪瘟蔓延至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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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East 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一种急性,发热传染性很高的滤过性病毒所引起的猪病,其特征是发病过程短,但死亡率高达100%,临床表现为发热(达40~42℃),心跳加快,呼吸困难,部分咳嗽,眼、鼻有浆液性或粘液性脓性分必物,皮肤发绀,淋巴结、肾、胃肠粘膜明显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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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男子街头裸奔被捕 自称“天气太热了” 父母疑两岁儿子医院染艾滋 官方:全力核查感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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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人 发表于: 2023-4-29 08:46:31|只看该作者

非洲猪瘟蔓延至亚洲

源自:中国科学报
  马来西亚巴科国家公园里的一头婆罗洲须猪。
  东南亚正在准备与非洲猪瘟(ASF)进行一场长期抗争。ASF是一种具有高度传染性和致命性的疾病,威胁着家猪和野猪。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兽医流行病学家Karma Rinzin说,这种疾病“不分国界”。他将在5月2日至4日由东盟在菲律宾马尼拉主办的会议上与其他专家一起制定一项多国战略。会议还将讨论改进小型农场的生物安全措施、监测新出现的病毒变体、建立区域性实验室等议题。
  ASF对人类无害,但会导致猪发高烧、内出血和产生肺部积液,高达90%的受感染动物最终死亡。该病在非洲大部分地区流行,在20世纪50年代末传播到西欧,但在90年代中期被消灭。2007年,来自非洲的第二次猪瘟疫情入侵格鲁吉亚,并逐渐向东传播。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ASF区域项目协调员Yooni Oh表示,现在,“ASF在东南亚无处不在”。
  在一些地区,人们会捕杀感染的猪群。而在东南亚地区,大多数养猪户每户只养10至20头猪,即使他们得到了捕杀猪的补偿,也承受不起收入的损失。“实际上,我们不能继续捕杀猪。这并没有解决问题。”中国香港城市大学兽医流行病学家Dirk Pfeiffer说。
  管理部门正把重点放在更温和的生物安全措施改进上,以控制疫情的暴发。例如,FAO的新指南建议小养殖户将猪围起来,限制农场访客,定期对猪圈和农用车进行消毒,并在照料猪群前穿上干净的衣服和靴子。
  “农民不应该用猪肉残渣饲喂动物。”Oh说,他们也应该停止让家养母猪和野猪交配,尽管很多人认为这样做“能让肉更好吃”。
  专家认为,如果这些温和的措施成为协调一致的区域战略的一部分,效果会更好。
  去年,FAO在菲律宾棉兰老岛Sagcungan村的20个农场测试了相关措施,每个农场花费了325美元。菲律宾ASF防控项目副主任Samuel Castro说,结果“农民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很明显,附近村庄暴发的ASF并未波及这些农场。菲律宾正在将这一举措推广到其他地区,FAO计划在其他国家开展类似的试点项目。
  除了扰乱农场运营外,科学家还担心这种病毒会使东南亚一些受威胁和濒危野猪物种面临灭绝风险。“了解ASF在野外传播规模的最大困难之一是缺乏准确的数据。”野外生态学家Sui Heon说。
  该地区的野猪既是病毒的受害者,也是病毒的宿主。Heon介绍,在马来西亚沙巴森林中,婆罗洲须猪是最常被发现的物种,但过去16个月里,“相机未记录到”它们。
  婆罗洲须猪数量的减少很可能会波及整个生态系统。其他野猪品种,如印度的倭猪和菲律宾的米沙鄢野猪都是极度濒危的物种,它们同样处于危险之中。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生态学家Matthew Luskin警告说,这些野猪“数量少,活动范围有限,极易灭绝”。(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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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噗鼾如雷 发表于: 2020-5-13 12:55:46|只看该作者

农业农村部: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增加

源自:央视
原文标题:农业农村部: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增加

  5月12日,全国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制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全国非洲猪瘟防控阻击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当前防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非洲猪瘟病毒污染面大,境外疫情传入风险增加,一些地方措施落实存在薄弱环节,疫情时有发生。各地要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克服厌战情绪、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全力以赴做好防控工作。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落实现行有效措施基础上,优化疫情排查机制,做好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采样检测,建立疫情周报制度,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强化常态化防控措施,指导督促规模养殖场落实“四早”要求,把好出栏检疫关,强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管,进一步扩大分区防控试点范围。开展“百日专项打击行动”,紧盯县域内、省际间主要出入口,严查违规调运生猪行为。要充分发挥动物防疫体系作用,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夯实基层工作力量。
66#
 伪装妖孽 发表于: 2020-2-29 19:25:37|只看该作者

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

源自:农业农村部
原文标题: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0年2月29日
  附件:非洲猪瘟应急实施方案(2020版)-公开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020年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I级)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重大(Ⅱ级)
  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较大(Ⅲ级)
  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一般(Ⅳ 级)
  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Ⅳ 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三)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4。一般(Ⅳ 级)疫情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发病猪舍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对其它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仓库)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
  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灭鼠、灭蝇、灭蚊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疫点为生猪屠宰场点的,停止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未采取扑杀措施的养殖场(户)和相关猪舍,要严格隔离观察、强化应急监测、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开展抽样检测,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且病毒核酸阴性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野猪和虫媒控制
  养殖场(户)要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各地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易感动物养殖情况,野猪分布状况、疫点周边地理情况;根据诊断规范(附件1),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动物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点所在县、市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中欧班列沿线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死亡猪和应扑杀生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21天后未出现新发疫情,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经过5个月空栏且环境抽样检测为阴性后,或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哨兵猪病原学检测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表现的,方可补栏。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对屠宰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 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15天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经检测为阴性且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 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七)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II级)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二)表彰奖励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协调顺畅、配合紧密、措施有力的单位,以及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三)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抚恤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针对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三)家养野猪发生疫情的,按家猪疫情处置;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和家养野猪扩散。
  (四)常规监测发现养殖场样品阳性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猪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并采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复核;对其余猪群持续隔离观察21天,对无异常情况且检测阴性的猪,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对检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常规监测发现屠宰场所样品阳性的,应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参照疫点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七)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八)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65#
 欺头 发表于: 2019-9-5 12:07:20|只看该作者

猪栏空荡荡 养猪大户万余头猪被活埋

源自:中国经营网
原文标题:猪栏空荡荡
⊙记者:索寒雪 北京报道

  当猪肉成为焦点之前,曾经经营本地最大养猪场的吴霞(化名),就已经遇到了困难,他的保险有600万元未理赔,还有3000万元贷款要还。
  但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改变这一现状的鼓励补养的政策正在落实。
  这是一座中部省份的普通县城,作为当地最大的生猪养殖场,吴霞场里的存栏生猪最多达到1.2万头,原本蓬勃增长的这一数字,在2018年戛然而止,归为零。
  吴霞养猪近20年,2018年12月底遇到非洲猪瘟,几天内1.2万头猪被扑杀。
  “真的感觉很难,第一天看到40多头猪不吃不喝,还在发烧,就有不祥的预感。”吴霞哽咽着说。
  接连几天,她昼夜无眠。
  第二天又有30头猪病倒。第三天发现70多头猪染病,最后这一数字呈几何式增长。
  “前一天晚上,猪还吃得好好的,第二天早上,这一栏里的500多头猪就都倒下了。”吴霞不能回忆那些夜晚,她把病猪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都来了。
  最后确诊──非洲猪瘟。
  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2018年8月,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截至2019年4月22日,我国共发生了129起非洲猪瘟疫情。目前,疫情累计捕杀生猪达到102万头。今年将近4个月的时间里,发生疫情30起,有23个省份疫情已经解除。

保险亟待兑现
  最后一头猪被赶出猪栏的场景,吴霞毕生难忘。
  在养猪场的一片空地上,两台挖掘机轰鸣着。
  前方地面,已经挖好了一个十几米深、面积有几千平方米的深坑。走在深坑边上,更像是面对一座悬崖。
  工人把生猪往深坑的方向赶,吴霞没有继续看下去。
  几个小时后,之前的一处平地,已经变成了土堆成的小山。
  两台挖掘机又轰鸣了很久。
  “这块地,以后是什么都干不了。”吴霞说,“只能种点菜了。”
  之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猪舍都是空荡荡的,再也看不到以往喜人的场景,留下的只有回忆。
  猪是养不了了,吴霞开始试着养点禽类。
  经历过多次风波的吴霞增强了风险意识,开始为养猪场买保险,这一次她买了一份600万元的专项非洲猪瘟保险。但是,各种证明文件被推脱,保险一直未获理赔。
  “现在,猪肉价格贵了,但是还要持续很长时间,因为多数企业都没有再养猪。”吴霞说。

价格终将回归
  一段时间以后,养猪场门庭冷落,不仅仅是一家养猪场,而是全县和周围几个县的养猪场都在大规模扑杀后,空无一猪。来买猪的商人,自然也就少了。
  吴霞拿着计算器,算着当时宰杀是按照每公斤6元钱算的,现在猪肉价格已经达到14到18元一公斤了。
  农业农村部曾表示,中央财政已经安排了资金6.3亿元补助经费,并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切断了最大的病毒传播链条。
  尽管如此,3月份生猪存栏和母猪存栏出现了“双下降”。其中,生猪存栏环比下降1.2%,同比下降18.8%;母猪存栏环比下降2.3%,同比下降21%。下降的幅度、速度之快,也是近10年来出现的最大值。

如果重新开始养猪呢?
  “去年猪仔的价格是300到500元一头,现在要1500元一头。”吴霞手中的计算器继续闪烁着,“我该拿什么钱去买猪仔呢?政府补贴那点钱,连银行贷款都不够还的。……差太多了。”
  吴霞把所有的房产和厂房都做了抵押,现在欠着银行贷款3000多万元。
  养猪没有特别多的技术含量,就是勤劳。
  吴霞2017年和2018年,安安稳稳地还了一些贷款,赚了一些钱。
  再向前追溯,2009年,中国和美国、欧盟都有贸易摩擦,当时身兼养猪场负责人和贸易企业总经理的吴霞,第一次“断舍离”,她发现贸易并不好做,于是把全部精力都放在养猪场扩大再生产上。
  而现在她有点怕了,下一步该怎么走?
  非洲猪瘟的传染率和死亡率都是100%,且没有疫苗。
  2019年9月2日,农业农村部官网明确表示,非洲猪瘟疫苗的研制,历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此时,猪肉价格已经达到历史新高并不断攀涨。
  为缓解猪肉供应紧张局面,农业农村部开始积极促进生猪生产恢复。
  截至记者发稿,多省已经公布鼓励养猪政策,山东、浙江、广东、江苏等省份出台政策,全力促进生猪养殖,落实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工作,鼓励养殖户补栏增养。
  吴霞的困局也即将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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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屁巴虫 发表于: 2019-9-1 13:07:47|只看该作者

四川福建等省出台措施 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四川福建等省份出台措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全国多个省份出台措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新华社8月31日晚间发布消息,近期猪肉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受到各方高度关注。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8月31日表示,当前肉类供应有保障,生猪生产将逐步恢复。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监测信息处处长辛国昌说,从去年下半年以来的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下降情况判断,今年猪肉产量可能会出现明显减产、市场供需存在一定缺口,但从肉类总体供应看,考虑到替代品生产发展较快、猪肉消费下降、进口增加等因素,今年肉类供应是有保障的。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运行调控处处长赵卓表示,这轮猪价上涨是非洲猪瘟疫情与周期性因素叠加的结果。本轮生猪价格于2018年5月跌至周期低点后步入新一轮上涨通道,之后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生猪产能下降明显,猪价短暂调整后持续较快上涨。
  在近几日,多个省份已经就促生猪生产保市场供应有了积极动作。
  例如,四川省政府8月26日就在官网发布消息《“猪九条”来了!四川15个部门联合出台通知促生猪生产保市场供应》。这条援引自四川媒体“川报观察”的消息指出,8月26日,记者从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和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银保监委四川监管局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全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九条措施。
  四川的这九条措施分别是:完善现代生猪良繁体系,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切实落实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全面推进种养结合,深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切实提升生物安全水平;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大力推进屠宰加工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健全猪肉市场供应保障机制;统筹财政金融保险扶持政策,强化生猪生产资金保障;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等。
  对于“猪九条”,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猪粮安天下,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应,事关“三农”发展、群众生活和物价稳定。“我们是全国最大的生猪养殖大省,也是猪肉消费大省,老百姓的餐桌上,猪肉占了较大部分。”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个文件,目的就是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提振社会信心、企业信心和民众信心,促进生猪稳定生产和转型升级,增加市场猪肉及其制品有效供应,把物价水平稳定下来,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安心。“同时,我们也要积极扛起政治责任,为全国生猪生产和猪肉供给,作出四川贡献。”
  例如,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旗下微信公众号“中国福建”在8月31日发布消息,30日,在收视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后,福建省政府对进一步做好全省稳定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稳价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副省长李德金出席会议并讲话。
  福建省副省长李德金要求:要摸清供需基本情况,科学分析、正确研判、精准施策,加大财政、金融、保险等政策支持力度,全力以赴稳定生猪生产;要抓流通、保畅通,加强冷链物流建设,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市场供应顺畅;要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持续狠抓非洲猪瘟防控,坚持思想不麻痹、工作不松懈、措施不减弱;要督促落实冻猪肉和生猪活体储备制度,大力发展生长周期短、替代性强的家禽产业,提升市场供应保障能力。
  例如,湖北省政府网站8月29日刊文透露:8月28日,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马国强主持召开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分析研判今年以来“三农”发展形势,安排部署下阶段重点任务。
  会议强调,要着力防范“三农”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坚持底线思维,加强监测预判,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应对中美贸易战;狠抓抗灾救灾措施落实,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确保全年粮食生产丰收;着力恢复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应,稳定市场物价,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发挥供销、农垦等主阵地作用,提升农业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完成今明两年脱贫攻坚任务,扎实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统筹推进村庄分类和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吸引能人回乡,大力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助力乡村振兴。
  例如,江苏媒体《新华日报》就发布消息,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之后,省政府接着召开会议,部署抓好我省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副省长费高云出席会议并讲话。
  费高云指出,我省是生猪生产大省和猪肉消费大省,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影响,生猪产能持续下滑、价格出现上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生猪生产和市场保供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将生猪稳产保供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力打好促生产、保供应攻坚战,确保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保种猪稳基础、保规模稳供应、保安全提能力”的总体要求,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加快生猪增养扩产,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全力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要全力保障市场供应,周密细致抓好市场保供各项措施落实,加强产销对接,完善应急保供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要坚决防控非洲猪瘟,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防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调运监管,建立全链条、精细化防控工作机制,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积极担当作为、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近期猪肉价格上涨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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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吖吖 发表于: 2019-7-5 00:28:14|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非洲猪瘟疫情仍在不断攀升?农业农村部回应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全国25个省区解除非洲猪瘟疫区封锁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目前疫苗的实验室研究取得了积极进展,研究机构已经初步完成了自主构建的基因缺失疫苗候选毒株实验室阶段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昨日,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介绍,虽然疫苗研发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距离成功还有很远。
  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25个省区的疫区已经全部解除封锁,我国疫情发生势头明显减缓。针对生猪生产持续下滑的形势,农业农村部将加快落实扶持生猪恢复发展的政策。对调出大县的规模猪场开展临时性生产救助;加快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发放进度,尽快将补助资金兑现到养殖场户。
  (记者:许雯)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吹风会,介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进展。记者从会上获悉,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势头明显减缓,目前全国25个省区的疫区已经全部解除封锁。

生猪生产运销秩序逐步恢复
  据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介绍,总体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势头明显减缓,正常的生猪生产和运销秩序正在逐步恢复。
  他表示,今年以来,共发生非洲猪瘟疫情44起,除4月份外,其他5个月新发生疫情数均保持在个位数。截至2019年7月3日,全国共发生非洲猪瘟疫情143起,扑杀生猪116万余头。目前,全国25个省区的疫区已经全部解除封锁。
  不过,我国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从国际上看,非洲猪瘟防控是全球性难题,已发生疫情的68个国家和地区中,目前只有13个国家曾经实现根除。今年以来,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报告发生了5800多起疫情。
  从国内看,我国是世界第一养猪大国,但兽医工作基础、防疫能力、保障措施等与防控要求还不适应。

尽快兑现强制扑杀补助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局长杨振海表示,针对生猪生产持续下滑的形势,农业农村部将加快落实扶持生猪恢复发展的政策。对调出大县的规模猪场开展临时性生产救助;加快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发放进度,尽快将补助资金兑现到养殖场户。
  此外,农业农村部还将加强生猪生产定点监测和市场价格调度,及时发布动态信息,鼓励养猪场户补栏增养,并采取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等多项措施,加快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
  针对“补助资金只发放给大型猪场”的说法,于康震表示对因疫情防控扑杀的生猪给予补贴,不论大猪场、小猪场,也不论猪场的所有制性质,在补贴政策上一视同仁,没有任何区别。在补贴操作层面,去年补贴结算是一年一次,今年缩短结算周期,改为每六个月结算一次。

焦点1
疫苗研发有进展但尚未成功

  非洲猪瘟疫苗何时研发成功,不少人急切想知道答案。于康震昨日表示,疫苗研发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离成功还有很远。
  据介绍,在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之前,中国内地有关科研单位已经开展了非洲猪瘟疫苗的有关研究。非洲猪瘟发生以后,农业农村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的研发。
  他表示,总体看,我国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取得积极进展。但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到目前为止国际上也没有任何一种非洲猪瘟疫苗被批准上市。疫苗研发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对疫苗的生物安全性要求非常高,尽管有了好的起步,但成功研发出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非洲猪瘟疫苗任重道远。
  目前,有关科研单位与国内大型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签订了研发协议,疫苗研发主要技术路线也已经明确。此外,疫苗的实验室研究取得了积极进展,研究机构已经初步完成了自主构建的基因缺失疫苗候选毒株实验室阶段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非洲猪瘟疫苗的研发还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一些技术瓶颈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下一步我们面临的挑战还很多,研制出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非洲猪瘟疫苗还要走很长的路。”于康震说。

焦点2
疫情防控暴露基层队伍短板

  于康震坦言,此次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暴露了动物防疫队伍,特别是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方面的短板。
  他说,近年来,一些地方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弱化,突出表现在机构体系不完善、基层工作队伍不健全、经费保障不足、基础设施老化陈旧,基层防疫体系“网破、线断、人散”的情况还比较普遍,难以满足防疫工作和产业发展需要。
  “我们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督导中发现,非洲猪瘟防控出现问题较多的地方,往往是动物防疫体系缺人、缺钱、缺物严重的地方。”他表示,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对此做出了全面部署。
  《意见》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
  于康震表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确保基层能够有人、有枪、有子弹,打好打赢非洲猪瘟防控这场硬仗。

■ 回应
疫情存在瞒报?正逐一核查

  针对网传“疫情存在瞒报”的说法,于康震昨日回应说,已注意到相关舆情信息,正逐一核查。对疫情瞒报坚决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规,严惩不贷。
  他表示,经核查,部分传闻实际上是谣言,核查之后与事实不符,对于故意造谣、干扰防控大局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对于有事实依据、符合实际的举报,将认真对待,并欢迎、鼓励公众举报,“不管是不是非洲猪瘟,只要发生了生猪的异常死亡,大家可以举报给我们”。
  有质疑声音认为,中国的非洲猪瘟疫情仍在不断攀升。于康震对此给予否认,并表示中国疫情势头得到明显减缓。他以数据说明:2018年8月至12月共5个月的时间内,发生了99起,最高峰时一个月发生20多起。而今年上半年共发生44起,这充分说明目前我国疫情发生势头趋缓。
  今年上半年,其他国家已经发生了5800多起非洲猪瘟疫情,越南今年6个月已经发生了3000多起非洲猪瘟疫情。中国养猪量是全球其他国家加起来的总和,但只发生了44起疫情。这说明现在中国疫情发生势头有所减缓是有事实依据的。
  全国多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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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雪 发表于: 2019-7-4 14:37:59|只看该作者

非洲猪瘟疫情有瞒报?农业农村部:正逐一核查零容忍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非洲猪瘟疫情有瞒报?农业农村部:正逐一核查零容忍

  中国养猪量是全球其他国家加起来的总和,但只发生了44起疫情。这也说明现在中国非洲猪瘟发生的势头有所减缓,是有事实依据的。
  新京报快讯(记者:许雯)针对网传“非洲猪瘟疫情存在瞒报”的说法,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今日(7月4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回应说,正逐一核查网上有关舆情信息,对疫情瞒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依法严惩瞒报、谎报疫情者
  “我们监测到网上的一些舆情,说疫情报告渠道不通畅,但这些人所了解到的‘疫情’还没有得到证实。”针对网络流传的“非洲猪瘟疫情存在瞒报”的传闻,于康震表示,农业农村部对疫情瞒报坚持零容忍,发现之后将会依法查处,严惩不怠。
  经过核查,部分传闻实际上是谣言,核查之后与事实不符。于康震表示,对于故意造谣、干扰防控大局的人员,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而对于有事实依据、符合实际的举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对待,并欢迎、鼓励公众积极举报,“不管是不是非洲猪瘟,只要发生了生猪的异常死亡,大家可以举报给我们”。
  有充足证据显示我国疫情有所缓和
  此外,还有部分质疑声音认为,中国的非洲猪瘟疫情仍在不断攀升。于康震对此给予否认,并表示中国非洲猪瘟疫情势头得到明显减缓。
  据他介绍,今年上半年,我国共发生44起非洲猪瘟疫情,除4月份疫情数达到两位数之外,其余5个月都保持在个位数。而在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仅5个月的时间,就发生了99起,最高月份一个月发生了20多起。这充分说明目前我国非洲猪瘟的疫情发生势头趋缓,这是不争的事实。
  与周边国家相比,今年上半年,其他国家已经发生了5800多起非洲猪瘟疫情,例如中国的邻国越南,仅今年6个月,就发生了3000多起非洲猪瘟疫情。中国养猪量是全球其他国家加起来的总和,但只发生了44起疫情。这也说明现在中国非洲猪瘟发生的势头有所减缓,是有事实依据的。
⊙记者:许雯 编辑:李国君 校对: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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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色简单 发表于: 2019-7-3 18:37:54|只看该作者

非洲猪瘟防控加强: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的严肃追责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国办发文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严肃追责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3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3日发布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禁止疫区产品进口。
资料图 中新经纬王永乐 摄
  国办指出,目前各地区防止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生猪产业链监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的地区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生猪调运管理不够严格,屠宰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不足,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意见的发布,旨在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意见共计包括十方面、二十条内容。一是加强养猪场(户)防疫监管。
  意见指出,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落实关键防控措施,鼓励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督促严格规范地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各地要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加大对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的宣传力度,对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
  三是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检疫程序,确保生猪检疫全覆盖;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严肃查处违规出证行为,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是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坚决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建立生猪指定通道运输制度,生猪调运必须经指定通道运输。
  五是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齐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
  六是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实施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
  七是加强区域化和进出境管理。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制定实施分区防控方案,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和区域内省际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区域内生猪产销大体平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屏障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优化流通控制模式,严格易感动物调入监管。
  意见强调,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和打击走私。密切关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态势,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完善境外疫情防堵措施;严格进出境检验检疫,禁止疫区产品进口;严格边境查缉堵截,强化打击走私生猪产品国际合作,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持续保持海上、关区、陆路边境等打击走私高压态势等。
  八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扑杀补助机制,对在国家重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助。
  九是加强动物防疫责任落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层层压实地方责任,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并向全社会通报;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不力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
  十是稳定生猪生产发展。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维持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一经发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有财力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在省域或区域化管理范围内全产业链发展等。(中新经纬APP)
  全国多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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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噗鼾如雷 发表于: 2019-7-3 17:33:09|只看该作者

国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禁止直接用餐厨废弃物喂猪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国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禁止直接用餐厨废弃物喂猪

  新京报快讯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2018年8月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强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生猪产业链监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的地区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生猪调运管理不够严格,屠宰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不足,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养猪场(户)防疫监管
  (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散养比例,督促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提高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范水平。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不断提升防疫能力和水平。督促养猪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等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关键防控措施。指导养猪场(户)有效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出入场区的车辆和人员管理。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督促养猪场(户)严格规范地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指导自行处理病死猪的规模养猪场(户)配备处理设施,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三)严防餐厨废弃物直接流入养殖环节。推动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完善罚则。各地要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强化监督检查和溯源追踪。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推动建立产生者付费、处理者受益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负责)
  (四)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各地要尽快逐级明确餐厨废弃物管理牵头部门,细化完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大对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的宣传力度,对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三、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
  (五)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合理布局产地检疫报检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检疫程序,确保生猪检疫全覆盖。研究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加大产地检疫工作宣传力度,落实货主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填写产地检疫证明。(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六)严肃查处违规出证行为。各地要加强对检疫出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证明使用和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证明领用管理制度。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等负责)
  四、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
  (七)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等活畜禽。严格落实有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完善运输工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坚决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
  (八)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建立生猪指定通道运输制度,生猪调运必须经指定通道运输。在重点养殖区域周边、省际间以及指定通道道口,结合公路检查站等设施,科学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配齐相关检测仪器设施设备。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环节查验,重点查验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生猪健康状况等,降低疫病扩散风险。(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负责)
  五、加强生猪屠宰监管
  (九)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齐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切实做好疫情排查和报告。建立生猪屠宰厂(场)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严格处置风险隐患。(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十)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各地要在生猪屠宰厂(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生猪屠宰厂(场)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探索建立签约兽医或协检员制度。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严格监督屠宰厂(场)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健康状况、落实非洲猪瘟病毒批批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报告)真实有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一)严格屠宰厂(场)监管。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厂(场),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厂(场)要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强化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加大生猪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力度,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加快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对私屠滥宰的处罚力度。持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六、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十二)实施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定点屠宰厂(场);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并做好记录。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未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猪肉,均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负责)
  (十三)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市场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明确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和相关要求。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财政部等负责)
  七、加强区域化和进出境管理
  (十四)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制定实施分区防控方案,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和区域内省际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区域内生猪产销大体平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各地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统筹抓好疫病防控、调运监管和市场供应等工作,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产业布局,尽快实现主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奖补、贴息等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冷链物流配送,变“运猪”为“运肉”。加快推进分区防控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负责)
  (十五)支持开展无疫区建设。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屏障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优化流通控制模式,严格易感动物调入监管。制定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评估标准。鼓励具有较好天然屏障条件的地区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生猪养殖屠宰一体化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提升区域防控能力。研究制定非洲猪瘟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政策。(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六)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和打击走私。密切关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态势,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完善境外疫情防堵措施。严格进出境检验检疫,禁止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取得海关部门检验检疫合格证。加大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寄物、旅客携带物查验检疫力度,规范处置风险物品,完善疫情监测和通报机制。严格边境查缉堵截,强化打击走私生猪产品国际合作,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持续保持海上、关区、陆路边境等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全面落实供港澳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企业防疫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动态调整供港澳生猪通道。强化野猪监测巡查,实现重点区域全覆盖,严防野猪传播疫情。(海关总署、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负责)
  八、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七)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强食品检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其业务经费。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八)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推进实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畜牧大县建设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加强部门信息系统共享,对非洲猪瘟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扑杀补助机制,对在国家重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助,加快补助发放进度。加快构建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尽快在防控关键技术和产品上取得突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九、加强动物防疫责任落实
  (十九)明确各方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加强工作督导,将工作责任明确到人、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各有关部门动物防疫监管责任,逐项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设立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热线,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产、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完善非洲猪瘟疫情统一规范发布制度,健全部门联动和协商机制,涉及疫情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如实向社会公开疫情。(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二十)严肃追责问责。层层压实地方责任,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并向全社会通报。加强对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不力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加强警示教育和提醒,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二十一)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调控保障能力。加强市场信息预警,引导养猪场(户)增养补栏。科学划定禁养区,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维持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一经发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二十二)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通过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化养猪场(户)实行临时性生产救助。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在做好风险评估防控的基础上,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为规模养猪场(户)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有财力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适当提高保险保额,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负责)
  (二十三)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构建标准化生产体系,继续创建一批高质量的标准化示范场。支持畜牧大县规模养猪场(户)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适时研究将非畜牧大县规模养猪场(户)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养猪场(户)发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在省域或区域化管理范围内全产业链发展。调整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生猪自给率低的销区要积极扩大生猪生产,逐步提高生猪自给率。因环境容量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自给率要求的省份,要主动对接周边省份,合作建立养殖基地,提升就近保供能力。(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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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雪 发表于: 2019-7-3 17:22:54|只看该作者

国办发文部署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源自:新华网
原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强化防控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生猪产业链监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意见》对全面加强生猪产业链各环节监管提出要求。一是加强养猪场(户)防疫监管。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范水平,落实关键防控措施。二是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细化完善全链条管理责任。三是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合理布局产地检疫报检点,落实货主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四是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建立指定通道运输制度,加强运输过程监管。五是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在生猪屠宰厂(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探索建立签约兽医或协检员制度;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大资格审核清理力度。六是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自行或委托开展检测;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七是加强区域化和进出境管理。加快实施分区防控,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鼓励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密切关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态势,强化进出境查验检疫和打击走私。
  《意见》强调,要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责任落实。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推进实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要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维持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化养猪场(户)实行临时性生产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要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养猪场(户)发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全国多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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