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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重庆石柱法院挑战中央两部委文件、对违建房判决支持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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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新闻通讯社2月5日讯( 记者:敖军) 根据中央两部委下发文件精神通知,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重申不得违法开发“小产权房”、不得购买“小产权房”。2012年8月,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曾专门下发通知,明确提出“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予以确权登记、坚决查处在建、在售行为等要求。记者看到在网上一篇实名投诉违建小产权案件, 标题:重庆石柱鱼池政府官商勾结, 居民怨声载道。投诉人居住在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鱼西路,谭建国, 谭长安, 崔华等. 根据网上留存电话,联系到三位投诉人, 记者亲自驱车前往石柱鱼池,对整个亊件全面深入调査. 找到当亊人调阅提取案卷材料, 对法院审理査明亊实逐一核实, 亲自会见采访到鱼池镇党委书记陈军。

  图为:上诉人在石柱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陈军书记明确告知记者,彭朝和自称开发千野松香园房地产项目是违法建筑.石柱县规划局执法队长王松平明确告知, 彭朝和自称开发千野松香园房地产项目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未经处罚的违法建筑楼盘, 记者追问是整栋楼盘违法, 还是超建楼盘面积违法?王松平明确告知整栋楼盘违法,未经处罚不能办证。石柱县国土局执法队一陈姓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彭朝和自称开发千野松香园房地产项目扩建超占面积未经国土局备案登记及处罚,实属违法建筑楼盘。结合鱼池镇政府、石柱县规划局、石柱县国土局三家单位采访及暗访视频认定, 开发商彭朝和承建老供销房屋(彭朝和自称千野松香园) 房地产项目,是一栋违法建筑,未经石柱县、国土局和规划局进行违法处罚的小产权房。就是这样一栋违法建筑, 开发商彭朝和以原告身份状告原有住户产权证持有人谭建国, 谭长安, 崔华。此案件石柱法院不认真核实了解,竟然判决原告:彭朝和胜诉, 支持小产权房办证.显然枉法裁判、弄虚作假,欲盖弥彰,无视党纪国法,罔顾事实法律,凌架于宪法法律之上,公然的践踏法律对抗两部委下达的文件精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公然对抗党中央国务院、两部委下发的紧急通知及三令五申的禁令。彭朝和开发千野松香园房地产项目既然是违法建筑,那么又是谁在为其撑腰?法律界专业人士告诉记者,上诉人谭建国、谭长安、崔华与被上诉人彭朝和合同纠纷一案,石柱县人民法院(2013)石法民初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位于鱼池镇街上千野松香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协助内容按相关规定和登记机关的要求为准),驳回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反诉请求,该判决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图:彭朝和开发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规划局对此下发了违法建筑查处函。

  一、拆建协议不是扩建协议,也不是土地权属变更协议
  1、不是扩建协议:2009年3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危旧房拆建协议》一份,该协议只约定了被上诉人拆除旧房重建,并未约定被上诉人有扩建之权,更未约定一但扩建之后,新增建筑面积如何分割?
  2、不是土地权属变更协议。(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至所以作出《危旧房拆建协议》有效的判决,是因为该协议只是一个施工协议,没有包含土地权属的变更,如果认定该协议包含了土地权属变更的内容,那么(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是不可能作出《危旧房拆建协议》有效的判决的,这是因为,国有划拨土地的转让只有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之后,转让才能生效。对此,《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图为:石柱法院确认单方证词的模糊概念。

  二、建筑扩建面积权属不清,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
  由于被上诉人在拆除上诉人旧房后未与上诉人沟通协商,未与上诉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导致扩建面积权属不明,这也是双方多次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退一步讲,就算扩建面积是被上诉人投资,其房屋产权归被上诉人,那么被上诉人扩建面积是建在上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之上的,其权利主体并不一致。
  三、千野松香园并未因《危旧房拆建协议》认定有效而合法化。虽然(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认为危旧房拆建协议是有效的,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千野松香园建筑的合法性至今不予认可。千野松香园拆建工作由于被上诉人违约,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导致不能办理质量、消防、工程竣工等验收。上诉人虽然已经部分入住,但事实上是居住在“非法建筑物”之内?
  四、无论判决谁协助谁办证,目前都无法实际履行且不应履行。
  (一)无法实际履行
  1、主体权利不一致,无法办证。若土地随房走,被上诉人需与上诉人补签协议,约定就扩建面积实际土地部分进行市场价格补偿,若房随土地走,则上诉人应给被上诉人施工工程价款,但无论谁作为申办房产证的主体,都必须先解决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这一难题。对此,建设部2008年2月15日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2、办证对象不合法。虽然鱼池镇政府在收取了被上诉人10万元配套费(实为好处费,因不是有权机关)之后极力为其“保驾护航”,但至今千野松香园仍位列“违法建筑”之内?无法补办施工规划手续,无法办理消防安全,质量安全竣工手续,无法实现建筑物的合法化,《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不应当履行
  1、《危旧房拆建协议》没有约定上诉人作为甲方的协助乙方上诉人的办证义务。
  2、在违法建筑没有“摘帽”之前,判决一方协助另一方履行办证义务无异于法院支持鼓励民事主体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3、假定非要判决一方协助另一方办证,也应是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证,因为旧房的土地房屋权属于上诉人,虽说被上诉人是建设者,但上诉人并没有将建筑物的土地房屋权属通过书面或其他任何方式让渡给被上诉人。上诉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
  综上,一审判决没有查清千野松香园属于违法建筑和该建筑地上地下部分权利主体不一致这一事实,导致作出了错误判决。为此,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记者质疑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吸取石柱上訪户周万树案件教训, 由于法官向大友错误行为判决,陈年上访,石柱县委政府化费用巨资维稳, 网上实名投诉标题:《重庆72岁高龄周万树:实名投诉证据被毁责任谁负?》独任审判此案法官王新贵是否认为向大友毫发无损、任然在职、不重证据、不调查研究, 不以亊实为依据. 不以法律为准绳, 公然对抗中央两部委文件精神、是否枉法裁判、最综结果如何与你无关? 不服上诉。
  质疑二:独任审判此案法官王新贵在审理此案件下达石柱县人民法院(2013)石法民初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杳明亊实采纳了石柱土家族自冶县鱼池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王顺奉加盖公章证詞和2010年10月18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内容为:鱼池镇人民政府收取彭朝和建房配套费10万建房押金0.5万元, 待彭朝和提供相关资料后政府为其办理规划许可证。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2010年10月18日, 并加盖石柱土家族自冶县鱼池镇人民政府公章。采纳罚款收据复印件:証明两份(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人民政府出具) 自己委托检测报告, 以上单方面证言证词判决彭朝和甠诉, 请问法官大人1.房地产开发那条法律规定是由当地镇政府决定是否合法?2、所未检测报告是质检局出据权威报告? 3.所未罚款是建委. 国土. 规化部门出具的吗? 4.开发商建好房是由当地镇政府为其办理规划许可证吗? 5.审理此案时你亲自去过国土, 规划部门调查核实.或电话方式过问是否合法亊实情况吗? 6. 此案件如此复杂为什么不提交审委会研判?
  鱼池镇党委书记陈军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说明该项目是违法建筑,王顺奉与当亊人秦金华对话录音中表明彭朝和开发千野松香园房地产项目未经处理违法建筑, 更不要说囯土局、 规划局书面明确回复彭朝和开发自称千野松香园房地产项目违法建筑, 而法官大人为什么视而不见? 坐井观天,轻描淡写,对抗中央两部委文件精神下发紧急通知:是否置若罔闻,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枉法裁判呢? 法官大人,请正确地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坚决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供你认真细致阅读参考.2012年8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98号),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一、正确认识“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二、坚决查处“小产权房”在建、在售行为, 三、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从重问责。法官大人请你认真学习领会。
  记者认为,独任审判此案法官王新贵审理此案件下达石柱县人民法院(2013)石法民初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书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然对抗两部委文件精神,在违法建筑没有“摘帽”之前,判决一方协助另一方履行办证义务无异于法院支持鼓励民事主体继续从事违法行为。当今法制社会以亊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需要公平公正依法办案,以法律的公正才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它权利。这些司法机关及人员他们在执法中是在为谁服务?本案的行为严重违背一个司法工作者的本能,毁坏了司法形象,国家不需要,人民不拥护这样的危害社会的残渣法官继续在司法队伍中害国欺民。法官根据你们所学专业知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认真研判才能得出公正判决,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请法官们掂量一下手中的权利,认真学习十八大精神,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
  记者强烈呼吁相关监督部门及上级人民法院关注此案,查明亊实真相, 对在本案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严查其违法行为,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判决, 坚定不疑地同那些不重证据,不重调查研究,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无视法律法规、徇私枉法等恶劣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依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
  此案上诉人已向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是否公平公正判决, 记者进一步全程关注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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