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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泉 发表于: 2018-12-22 08:24:00|显示全部楼层|正序浏览回帖奖励|阅读模式

[民生·医疗四川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5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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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四川对被征地农民养保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源自: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刘春华)12月21日,省人社厅发布消息,经省政府授权,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这是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和规范。目的是厘清征地方、财政、社保的责任,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
  《实施办法》要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主动履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坚持依法保障、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参保办法、资金筹集办法、养老待遇衔接办法和经办服务的组织保障等。
  在参保办法上,《实施办法》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政府逐年为其代缴核定年限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给予一定年限的代缴养老保险费或支付缴费补贴等规定。
  在待遇衔接上,《实施办法》坚持“待遇不降低,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明确对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加发生活补贴,以此补齐至政策调整前形成的企保养老待遇水平。今后,该两类人员的养老待遇调整也将向企保养老待遇调整看齐,随企保养老待遇调整而增加,随居保养老待遇调整而等额抵减。按此执行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不会因为政策调整而受影响。
  在资金筹集上,《实施办法》延续了以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的筹集办法,明确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的缺口补助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
  在部门职责上,《实施办法》明确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和征地补偿方案;社保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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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亲属利用职务影响谋私 广元一乡党委书记被双开 22日冬至川内大部阳光闪现!下周又回到阴雨模式
1# 贡嘎山
 楼主|锦泉 发表于: 2018-12-23 09:24: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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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5种方式

源自:四川日报
  5种方式保障养老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发放生活补贴◎发放遗属丧抚费补贴◎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处理
  (记者:刘春华)经省政府授权,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这是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和规范。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对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进行调整,是因为我省之前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后来确定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应予纠正。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在今年8月印发相关通知,调整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逐年参保缴费,同时明确调整后的参保缴费办法与按之前相关文件规定参保缴费办法形成的待遇水平要前后稳妥衔接,确保不因政策调整而降低被征地农民的待遇水平。根据这一精神,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逐条细化省政府办公厅相关通知中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办法,联合制定《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记者了解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包括5种方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发放生活补贴,发放遗属丧抚费补贴,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处理。这些内容均是对被征地农民现行养老保障制度和管理框架内有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强调和规范。为保障养老保险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落地落实,《实施办法》还借鉴以往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实行的预存款制度,重申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预存款制度,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人士介绍,与以往政策相比,实施办法新增了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规定。征地后被征地农民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政府支付被征地农民本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简称“缴费补贴”);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政府代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对征地时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办法》对怎么代缴、如何支付缴费补贴都有具体规定。
  此外,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坚持“待遇不降低,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对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及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和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加发生活补贴,以此补齐至政策调整前形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今后,该两类人员的养老待遇调整也将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调整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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