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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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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虎 发表于: 2006-3-1 14:35:07|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日志【巴蜀网】站首次被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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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006-3-1)《四川日报》社会新闻(05版)发表了如下文章:
网民发帖子 网站当被告

  2006年2月27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网民在论坛上发帖子而导致网站被起诉的案件。帖子《变态医生虐待妻子及岳父母激起公愤》中的“变态医生”羊绍恩认为,巴蜀网站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纪实”帖子惹祸羊绍恩
  今年1月6日以巴蜀网站侵犯了其名誉权一纸诉状告到三台县人民法院。此事起因于2004年7月16日,署名为江林的网友在该网站论坛上发表了一篇根据2004年6月27日成都商报《变态医生虐待妻子及岳父母激起公愤》一文而编写的“纪实作品”。羊绍恩认为,在这篇“纪实作品”中,有侮辱人格和侵犯其名誉权的言词,与事实不符,造成这样的后果,是巴蜀网站不经核实审查,便让网友江林发帖所致。
  “纪实作品”这样描写:拳打脚踢、扇耳光、板凳砸、当众罚跪甚至……这竟是丈夫对妻子的惯常举动。绵阳三台县新生镇个体医生羊绍恩的暴行震惊了全镇,三四百人将其痛殴,并联名上书,强烈要求将其绳之以法。“纪实作品”内容被一些报纸刊登,被一些网站相互转载。

原告要求网站消除影响
  在庭审中,羊绍恩拿出整整一箱材料,都是为了证明他是无辜的。他述称,是妻子行为不轨,导致家庭矛盾,而岳父伙同家族势力对他实施打击报复,署名为江林的网友制造新闻公然对他的人格进行诽谤和侮辱。他说,这一切都是因为巴蜀网站不尽职责及法定义务,发布、传播了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内容,让他的名誉受到侵害。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巴蜀网站在国内知名报刊、网站和『巴蜀论坛』上刊载公正属实的报道,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巴蜀网站站长雷康在法庭上辩称,巴蜀论坛属于论坛的性质,既然是论坛就允许他人发帖子,作为网站管理者只要没有发现发帖人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就不得干涉。如果造成侵权,侵权人并不是网站而是在网上发布信息的作者本人。试想一下,是否打恐吓电话、威胁电话、侮辱电话的人构成犯罪,电信局也同时构成犯罪了呢?

被告律师的四点辩解
  巴蜀网站代理律师席朝明答辩认为,巴蜀网站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理由有四点。
  一是巴蜀论坛属于电子公告服务性质而不属于出版性质。国家颁布实施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公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二是该规定第四条称,“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明文规定文责自负。
  三是巴蜀论坛既然是论坛就允许他人发帖子,论坛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人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修改、编辑,采取文责自负的责任划分。
  四是巴蜀网站已经在网上对发布信息者进行了约定,任何撰文者在发布信息时均明确地写明“用户申明本帖子中所发表的内容仅由我负全部责任,如导致任何法律问题或后果,巴蜀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本报记者徐虹

以上文章源自:《四川日报》网站:http://www.sichuandaily.com.cn/2006/03/01/20060301340104176945.htm,请访问!

说明



、今日(2006-3-1)《华西都市报》成都(15版)发表了如下文章:
灌水 网友论坛骂人
冒火 网站惹上官司

绵阳三台医生羊绍恩状告成都巴蜀网名誉侵权


  曾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变态医生虐待妻子及岳父母激起公愤》一文中的“变态医生”──羊绍恩近日以成都巴蜀网站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前日,三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因网友发帖而引起的名誉侵权案。

网友发帖网站成被告
  2004年6月,成都一媒体刊登了一篇名为《变态医生虐待妻子及岳父母激起公愤》的报道,其中对于“变态医生”羊绍恩是这样描写的:“拳打脚踢、扇耳光、板凳砸、当众罚跪甚至用竹竿、注射器扎下身,再淋上酒精……这种骇人听闻的刑讯,竟是一名丈夫对妻子的惯常举动。连日来,绵阳三台县新生镇个体医生羊绍恩的暴行震惊了全镇,三四百人将其痛殴,并联名上书,强烈要求将其绳之以法。”
  这一报道后来被网络广泛转载。记者在google上输入“羊绍恩”三个字,弹出一万多条搜索结果。
  据羊绍恩诉称,报道内容并不属实。事实是,当年因妻子行为不轨,导致家庭矛盾,而岳父伙同家族势力对他实施打击报复,记者制造新闻公然对他的人格进行诽谤和侮辱等。发表在巴蜀网站巴蜀论坛上的文章也是一个有犯罪前科的骗子编造的,所以他把巴蜀网站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巴蜀网在国内知名报刊、网站或『巴蜀论坛』上刊载公正属实的报道,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以书面形式给他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网站站长:网友发帖关网站何事
  法庭上,雷康一脸的无辜,大呼“冤枉”。他表示,巴蜀论坛正如其名属于论坛的性质,既然是论坛就允许他人发帖子,作为网站的管理者只要在形式上没有发现发帖子的人有明显的违法的行为,就不得干涉。如果造成侵权,侵权人并不是网站而是作者本人。如果认为在论坛上发帖子的人侵权,同时网站也构成侵权,那么是否打恐吓电话、威胁电话、侮辱电话的人构成犯罪,电信局也同时构成犯罪了呢?
  雷康在辩护时称,羊绍恩是否是无辜的与网站无关,既然是论坛上的帖子,要告应该告发帖子的人,他的网站在得知稿件有纠纷后已经删除了相关信息。
  庭审结束后雷康表示,他不怕羊绍恩纠缠,要打官司就奉陪到底。

律师:若尽到管理职责不算侵权
  一律师就此表示,网民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如果侵害了他人名誉,作为管理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该承担名誉侵权责任,是本案的关键。如果网站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则不构成侵权。

记者:刘建 实习生 宋力

以上文章源自:《华西都市报》网站:http://www.wccdaily.com.cn/2006/03/01/20060301536174176198.htm,请访问!

说明
“发表在巴蜀网站巴蜀论坛上的文章也是一个有犯罪前科的骗子编造的……”是引用羊绍恩的《民事诉状》;
“他的网站在得知稿件有纠纷后已经删除了相关信息。“有误,应为巴蜀网已在2005-2-25日删除了江林的ID,当然,帖子也在2005-2-25日被删除,即在一年前就删除了,见《对于骗子──江林该如何对待?


羊绍恩在法庭上
地点:第四审判庭·法院·三台县·绵阳市
时间:2006-2-27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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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24节气
2# 四姑娘山
 楼主|蜀虎 发表于: 2006-3-1 14:46:04|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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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文章,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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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蜀虎 发表于: 2006-3-1 14:47:33|只看该作者

[转帖]案例评析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适当履行了注意义务对上网用户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白志生诉四川省无线电定向运动协会名誉权

案例编写人 雷旺泽 案例评析人 冷雅民  发布时间:2005-08-12 11:34:11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适当履行了注意义务对上网用户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白志生诉四川省无线电定向运动协会名誉权案

[本案要点提示]
  上网用户之间因事发生争执,在网络上骂人,作为管理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该承担名誉侵权责任,是本案的示范之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负有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的注意义务。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其注意义务,那么它就应当对上网用户在网上发布的不法信息造成的损害后果承当侵权责任。通过对四川省首例虚拟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案的审理,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适当履行了其注意义务的情形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
  原告:白志生
  被告:四川省无线电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无线电协会)
  原告白志生与四川省无线电定向运动协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9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白志生诉称……(略,请见原网页)
  被告无线电协会辩称,被告系社会团体法人,对四川省范围内的业余无线电运动进行指导,和对业余无线电活动进行管理。被告的临时论坛网站系开放性网络平台,任何上网用户均可在此发布信息,不以盈利为目的。周大可、谢智勇在论坛发表文章是他们与原告之间的争议的客观反映,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在论坛上发表的信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主要承担的是管理职责,而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上网用户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被告通过对上网用户要求进行注册,以及保存有关记录备份,对上网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事后审查删除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职责。因此,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略,请见原网页)。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略,请见原网页)。但是四川省无线电定向运动协会临时论坛属开放性网络平台,任何上网用户均可在此发布信息。网站负有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条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删除依法不得发布的信息内容等义务。对于上述该论坛上发布的信息,无线电协会在缺乏相关背景信息的情况下,难以确认这些信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且无线电协会在知悉此事后及时关闭了网站,并进行了删除,无线电协会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故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白志生所述无线电协会对其网站未能有效地实施管理,使其名誉受到侵害,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日作出判决:驳回白志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元,由白志生承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四川省首例因上网用户的侵权行为状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俗称“网站”)的案件。在这起网上侵权纠纷案中,法官针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殊性,着重分析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方面的注意义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仅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才对上网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只有在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形下,才对上网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略,请见原网页)
  在对署名为“BG8AKS”等上网用户的侵权行为作出认定后,法官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阐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上网用户进行信息交流的平台,原则上无权干涉用户发布信息的自由,也不承担用户发布的信息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任何自由都不得逾越法律划定的界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网上信息发布者不得发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然而,由于网上信息交流是在一个虚拟的空间中进行的,从技术角度讲,很难控制信息发布者不发布具有违法内容的信息,并且在具有违法内容的信息出现后,也很难确知信息发布者是谁。法律要发挥规制不法信息的功能,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控制不法信息的传播渠道。为此,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专门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限制不法信息传播方面的注意义务。按照上述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2、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3、如果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下列内容之一,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需注意的是,第2、3两项义务是一种事后审查义务(主要处于技术原因上的考虑)。这就隐含了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即在网上出现不法信息后什么时间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上述义务,才能被视为适当履行了其注意义务?从理论上讲,网上一旦出现不法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就应当立即删除。但实践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有些信息的合法性是网络管理者难以界定的,比如某些信息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对于这一类信息,即使网络管理者看到了,他(她)也不一定能发现它们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网络管理者在见到这类信息后立即将其删除显然是不合理。因此,法官在认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是否适时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时候,采取了一种灵活的标准:对于明显的不法信息,如具有前述(1)至(7)项内容的信息,一旦出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毫无迟延地将其删除;对于一时难以判定是否是不法信息的,在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或国家有关机关作出决定后,应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事后经确认不属于不法信息,可在网上重新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注意义务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综上,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是网上信息的发布者,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是它如果违反其网络管理方面的注意义务,其不作为和信息发布者的作为就构成了共同侵权,从而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本案中,被告四川省无线电定向运动协会在其开办的临时论坛网站上明确提示了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尽管署名为“BG8AKS”等上网用户针对原告发表了一些略显尖刻的言论,但对于被告而言,由于缺乏相关背景信息,它难以判断这些言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在被告收到原告的异议后,及时关闭了网站,删除了相关信息和保存了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了情况。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履行其注意义务并无不当之处,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网络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便捷、快速的信息交流平台,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网络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人们既可利用它进行有益和有效的信息交流,也可利用它来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上网用户通常是以虚拟的身份参与网络活动,在网络中发生侵权行为后,常常很难确知加害人的真实身份。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方面的注意义务;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因过错未尽其注意义务或未能适当履行其注意义务,它就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对在一个虚拟的空间中传输的信息是否侵害了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并在这种信息出现后立即限制其传输,显然有失公平。本案的示范之处就在于,它为在网上信息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的情形下,提供了一个认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即在利害关系人对网上信息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履行其限制信息传播的义务。经提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仍不履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即可认定其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编写人  雷旺泽
案例评析人  冷雅民

以上文章源自:《成都法院》网站:http://c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651,请访问见原文!

更多理论研究可参见
网络名誉权问题研究
作者:段连俊 崔亮 出处:法律出版社《审判前言》
网址:http://www.chinaeclaw.com/News/2005-10-21/4583.html
4# 金佛山
 楼主|蜀虎 发表于: 2006-3-1 14:48:43|只看该作者

[转帖]在三八节来临之际,关注妇女维权

关注家庭暴力 冷暴力:“无声”的折磨更伤人
2005-08-18 08:59:17 来源: 华西都市报
  “在日常关于家庭婚姻方面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中,有近1/4为家庭暴力。”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省妇联某负责人语气很沉重,“实际上,当事人在家庭暴力的摧残下已经到了忍无可忍或者走投无路的地步才会找‘娘家’求助,而绝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都采取了隐忍、沉默等忍辱负重的态度。”据了解,2004年,全省妇联系统共处理婚姻家庭类群众来信来访来电7348件,其中,家庭暴力占23%,而夫妻之间的暴力就占了其中的60%—70%。

家暴·原因
现代居所“助长”了施暴者

  记者昨日在成都街头作了一个随机调查,竟有30%的市民能随口说出身边暴力事例。对此,长期致力于维权工作的省妇联王老师提出了一个新见解:现代家庭模式和住宅方式造成了现代家庭暴力的增多。王说,过去家庭都是“三世同堂”,住四合院,或者单位等熟人社区,即使夫妻间有暴力发生,亲人、邻里都会出面劝解,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而现在的小家庭单位和公共住宅小区楼房个人空间越来越隐秘,这种‘宽松’的环境,削弱了社会监督和社会评价,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
  王老师认为,现代社会的择业、工作压力加剧、人际关系紧张、经济压力增大、婚姻感情危机以及普遍存在的浮躁心态,都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而言,他(她)的宣泄口就是家庭暴力,即“挫折导致攻击”。
  根据省妇联近年来所作的调查显示,虽然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工作或经济压力,约占家庭暴力总数的57%;其次是经济收入悬殊,约占家庭暴力总数的17.5%;还有就是婚外恋。

家暴·行为
冷暴力多见知识人群

  据王老师介绍,家庭暴力行为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与性暴力三种类型,其中,精神暴力的发生程度最高,性暴力最少。而精神暴力又称“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夫妻间不进行语言交流、敷衍或停止性生活以及不做家务等。“在我们处理的婚姻家庭问题中,有的夫妻可以保持一周、一个月甚至半年不说话,在这种情况下,心理上、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备受折磨,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中,失去了自尊和自信。”据介绍,这种情况的受害者一般性格敏感、脆弱、消极、孤僻,常自我封闭,甚至表现为精神恍惚,出现精神病的表征。忍无可忍时,有的自杀求得解脱,有的甚至于杀人进行报复。
  可以说,相对于身体暴力,冷暴力和性暴力更加具有隐私性,一般情况下,受害者更难以向外人透露,主要发生在收入较高,受过高等教育的家庭。

家暴·维权
本报“反家暴行动”继续进行

  昨日,本报援助电话开通后,热度惊人。不断有读者向本报求助,反映家暴的种类之多,性质之恶劣也超过了我们的想象,其中有些暴力的持续年限都在15年以上。
  沉甸甸的数据让我们的第一次调查变得不轻松,家庭暴力似乎已无所不在,不但是家庭的一大杀手,也正危害着社会的文明、公正与和谐。为此,我们的反家暴维权行动将继续进行。本报的维权热线028-86969110及倾诉邮箱:hxsz@vip.sohu_com将继续为您开通。同时,从今日上午8:30开始,全国妇联的全国维权热线“12338”和反家庭暴力热线“16838198”也将同步启动。家庭怎样才能和谐?您曾经历或正遭受着怎样的创伤,请勇敢地站出来,告诉我们!

家暴·案例
  2003年,28岁的廖某(男)与陈某结婚。结婚13天后,陈某经常为琐碎小事动手打、咬廖某。最终廖某走进四川省妇联,露出一身伤痕,痛诉妻子长期施加于他的无情暴力。
  2004年2月,26岁的宜宾妇女刘昌乔惨遭丈夫毒打,其右手被丈夫用鹅卵石砸得稀烂,4根指头被砸碎,中指只剩下破碎的骨头。
  2004年4月到6月15日,绵阳个体医生羊绍恩对妻子郭玉梅几乎天天毒打羞辱,6月15日晚,羊绍恩先是用扫帚将郭玉梅的鼻梁几乎打断,然后竟用注射器的针头乱扎郭玉梅的下阴,并淋上酒精!羊绍恩的暴行震惊了全镇,三四百人将其痛殴,并联名上书,强烈要求将其绳之以法。
  2004年10月,由于不堪忍受丈夫长期打骂,成都青白江妇女许育兰一怒之下将结婚19年的丈夫打死。她随后投案自首,日前被判有期徒刑8年。
  2005年7月14日,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村民蒋南富砍死其妻、砍断继女双手,然后自杀未遂…… (记者肖建 谢梦 实习生何川陈维璐王迪川)

源自:
①《网易》http://news.163.com/05/0818/09/1RE6GPDG0001122B.html
②《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8/18/content_3369507.htm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孙巍 发表于: 2006-3-1 15:07:53|只看该作者

巴蜀网被告坏事变成好事情

  惊闻巴蜀网被告,又得知雷康站长站到了法庭上,还请了律师,我很担心,过来看看,一看,没有什么事情啊!折腾的太大了啊!
  通过这件事情看,坏事可以变成好事情。一是给做网站的打个预防针,起早贪黑的,辛苦不算,还要准备好,说不准什么时候当被告!二是网站由此可以出名了!人气一定大增,一定是个好事情!有了炒做的卖点!三是雷康站长要抗住,我们这些斑竹们站在你的身后,巴蜀网一定越办越好!
6# 青城山
 lxm7603487 发表于: 2006-3-1 15:48:16|只看该作者
好久没来了,今天在报上看见此消息,有点担心,上面一看,没啥大事,放心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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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代蜀华 发表于: 2006-3-1 18:03:42|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那些闲着没事干的人在怂恿以便达到炒作的目的?
  其实坏事变好事,网站也可以因此而声名鹊起,好事一桩──真是偷猫不到反折一条口袋,一心致力于炒作的人们,你们想炒作自己,说不准翻倒帮了倒忙,不是吗?
8#
 王俊 发表于: 2006-3-1 20:01:06|只看该作者
  有人想借巴蜀网出名,那是瞧得起咱。不然,他又没找其他的媒体告。
  但,这也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而已。
  结果肯定是,巴蜀网更出名。有的人更臭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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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leikang 发表于: 2006-3-1 21:00:56|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王俊在2006-3-1 20:01:06的发言:
有人想借巴蜀网出名,那是瞧得起咱。不然,他又没找其他的媒体告。

  不是没有找,他是一次性地告了十多家报纸,网站到是只有巴蜀网,据我所知,有《成都商报》、《成都晚报》和《绵阳晚报》等。
10#
 穷人的孩子 发表于: 2006-3-1 21:02:49|只看该作者
  是啊!
  现实社会当中是有一些那么不讲道德的小人。那也可以原谅的。因为要是没有这样的人,有怎么能表现得出好人存在呢!
  是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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