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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良 发表于: 2009-8-14 20:11:58|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09年反价格垄断理直才能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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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价格垄断提出了认定标准,包括“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同时意见稿涉及到境外价格垄断行为,只要其“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该规定。
  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两年之后,酝酿推出反价格垄断规定,并不出人意料,相反还有些姗姗来迟。不得不说,我国反垄断之所以举步维艰,与一套细化和配套的完整法律体系的阙如不无关系。因此,人们对反价格垄断规定寄予厚望。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尤其是在中国钢铁行业长期饱受国际铁矿石巨头垄断价格之苦的情况下,有法可依地提出对境外价格垄断行为的管辖权,也着实令人浮想联翩。
  但是,反价格垄断规定的出台是否就可以令我国反垄断风生水起,是否就能成为保护我国消费者和企业合法利益的一柄利剑,却令人怀疑。毕竟“名正言顺”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如果反垄断的“理”不直,反价格垄断的“气”也难壮。这恰恰是我国反垄断面临的尴尬处境。
  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反价格垄断最大的“理”,就是要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这样才能树立反垄断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否则反价格垄断再怎么雷厉风行,也只能是“雷声大雨点小”。
  对内而言,首当其冲的就是反行政垄断,特别是那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却利用所谓“战略地位”,在主管部门羽翼下的国字号大企业。尽管意见稿也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对于像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由发改委进行价格管制的企业,反价格垄断规定无疑鞭长莫及。另外,像水电气这样的自然垄断行业和殡葬业这样的暴利行业,反价格垄断需要相关部门革自己的命,如果没有一套保障机制,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至于哪些没有行政门槛、充分竞争的市场领域,订立“价格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本就不可能。比如,所谓“方便面价格联盟”真的值得大动干戈么?和当年的彩电价格联盟一样,最后还不是分崩离析,行之不远。这里反价格垄断的恰恰是市场的力量。如果我们捉襟见肘的反垄断资源着力于这些方面,无异于只打“苍蝇”却放跑“老虎”。
  对外而言,如果境内的反价格垄断不能做到一碗水端平,石油、通讯、金融等垄断巨头尚且安之若素,那些国际巨头又如何能心服口服?的确,欧盟、日本都向微软“开刀”了,但是我们真要向铁矿石巨头举起反价格垄断的利器,刺中的恐怕还有自己的软肋。

截选自2009 年 8 月 14 日《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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