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物业服务行为情况表 |
一、基本情况
(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写) | |
物业项目名称 | |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 |
物业项目地址 | | 项目服务中心地址 | |
物业项目 类型面积 | 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别墅: 万平方米;
商务写字楼: 万平方米; 医院: 万平方米;
学校: 万平方米; 商业: 万平方米;工业: 万平方米;车站: 万平方米;码头: 万平方米;机场: 万平方米;其它物业:
万平方米 |
项目经理姓名 | | 项目经理证书号 | |
项目办公电话 | | 项目投诉电话 | |
项目报修电话 | | 企业投诉电话 | |
二、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由物业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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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未按规定聘请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的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 |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 |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 |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 |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 |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
物业项目所在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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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机关就核发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告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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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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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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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4]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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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件 |
新设立企业: |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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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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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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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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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定三级资质企业: |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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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交资料 |
1、签署的告知承诺书; |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
3、《办法》和《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成房发〔2010〕21号)规定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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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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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
2、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等级。 |
3、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
4、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未按规定聘请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的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
6、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7、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
8、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9、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
10、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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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业规范要求 |
1、规范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事件,并及时更新信用信息。 |
2、建立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档案进行查验,并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 |
3、严格落实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
4、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 |
5、定期开展物业管理专业技术培训及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 |
6、开展并落实和谐物管创建工作。 |
7、严格落实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有关规定,无乱收费、卖口子等违规行为。 |
8、依据《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配备满足指导标准的物业服务力量。 |
9、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 |
10、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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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1、物业服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证书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2、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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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贰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企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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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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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物业服务企业就申请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承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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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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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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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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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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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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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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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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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本企业对贵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己全面、清楚了解,承诺严格履行,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
2、本企业承诺已经达到申请核发物业服务企业
级资质证书的条件,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
3、本企业己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 |
4、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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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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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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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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