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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张曙光情妇罗菲获减刑 因其服从管理积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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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菲,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大学文化。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女高音歌手。
  2011年6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日,被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罗菲的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高院驳回罪犯罗菲的申诉。2017年9月13日,罗菲因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获得奖励,获得减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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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国:“双循环”驱动 下半年中国经济继续V型反弹 强化党建引领促进农旅融合 宜春明月山乡村振兴春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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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7-9-29 20:08: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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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情妇罗菲获减刑 因其服从管理积极改造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张曙光情妇罗菲减刑8个月 因“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政解

  新京报快讯(记者:何强)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罗菲受贿减刑刑事裁定书。她因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获得奖励,获得减刑8个月。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罗菲系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的情妇。今年7月,张曙光已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罗菲出生于1981年8月,现年36岁,大学文化。2015年4月,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被关押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
  今年8月16日,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罗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今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遂提出对罗菲减刑不超过8个月的减刑建议。
  今年9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罗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鉴于罗菲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应执行期刑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8年7月5日。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的一名女高音歌手,曾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2005年年底,她与张曙光相识。
  当时,张曙光在庭审时说,他对罗菲“可以说是非常喜欢”。为此,张曙光索贿为其买房。
  2014年12月24日,罗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后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显示,罗菲明知他人给予财物是为了讨好张曙光,以获得张曙光的职务便利帮助,仍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并征得张曙光的同意或者于事后告诉张曙光。法院认定,罗菲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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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忘伤 发表于: 2016-11-29 08:56:01|只看该作者

原铁道部官员张曙光房产被处置 其情妇提异议被法院驳回

源自:京华时报
原文标题:法院处置涉案房产张曙光情妇提异议被驳_fin

  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被判死缓后,其个人全部财产也被没收,其中包括其情妇罗菲名下的一套房产。在法院开始执行时,罗菲提起了执行异议,称该套房产是其父母为她购买,不属于张曙光受贿所得,要求停止执行。记者昨日获悉,市高院对罗菲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罗菲异议申请,要求罗菲腾房,如果在限定期限内不自行腾房,法院将强制执行。
  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法院处置涉案房产遭异议
  2014年,因受贿4755万余元,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获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张曙光的情妇罗菲构成受贿罪,获刑5年。在张曙光的判决书中,罗菲证言称,2007年张曙光给了其280万元,用于购买蓝靛厂南路的房产。张曙光在供述中也称,自己给罗菲钱用于购买房产。
  2015年1月20日,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按照生效判决,对张曙光包括银行存款和房产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其中就包括其为罗菲购买的房产等。
  2015年12月11日,二中院发出公告,限期要求罗菲腾退房屋。随后,罗菲提出执行异议。
  对于罗菲的执行异议,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为张曙光受贿而得均有证人证言,且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罗菲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存在异议,应当通过申请再审等其他途径解决。
  二中院就此驳回罗菲的诉讼请求。

市高院驳回复议申请
  罗菲不服,向市高院提起复议。
  罗菲表示,二中院裁定认定涉案房屋是张曙光案中被执行的财产是错误的。因为在张曙光案中,罗菲所称张曙光给其钱款数额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而且无证据证明罗菲用于买房的现金,就是张曙光给她的那笔现金。即便要执行,也应当是追回钱款而非没收该套房屋。而在罗菲受贿一案中,市高院终审裁定认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说
  明罗菲的其他财产应受到保护,法院也无任何理由执行罗菲的其他财产。
  罗菲认为,在检方对她的相关起诉书中,也没有指控该套房产。罗菲提出,作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出资110余万元帮她购买该套房屋,且一直居住在该房中,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其父母在北京将没有地方住。
  市高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特定物,已被列为扣押款物处理清单,明确作为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
  市高院表示,案外人罗菲对涉案财物提出异议,实际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解决。二中院认为罗菲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11月17日,市高院作出裁定,驳回罗菲的复议申请,维持二中院的执行裁定。

■ 案情回顾
  1981年出生的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
  2013年10月17日,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张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情妇罗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4718万余元。2013年11月7日,罗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其掩饰、隐瞒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年后二中院审理后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后罗菲不服上诉,市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罗菲在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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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11-29 00:28:00|只看该作者

张曙光赃款所购房产遭没收 情妇罗菲叫停被驳

源自:法制晚报
原文标题:法院没收张曙光赃款所购房产 情妇罗菲“叫停”被驳

  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因受贿4755万余元,2014年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包扣在其情妇罗菲名下的一套房产。判决生效后,二中院开始执行。就在法院要求罗菲腾房时,罗菲提起执行异议,称该套房产是她的父母为其购买,不属于张曙光受贿所得,要求停止执行。《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市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罗菲异议申请,要求罗菲腾房,如果在限定期限内不自行腾房,法院将强制执行。

案情回顾
原铁道部高官张曙光及情妇受贿双双获刑

  1981年出生的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
  2013年10月1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张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情妇罗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4718万余元。
  2013年11月7日,罗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审,当时检方指控其掩饰、隐瞒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菲当庭认罪。
  一年后二中院审理后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后罗菲不服上诉,后市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罗菲在服刑中。
  在张曙光的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法院查明,张曙光于2005年至2009年间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曾向某公司总裁先后3次索要钱款800万元。其中罗菲在证言中称,2007年,张曙光给了其280万元,用于购买蓝靛厂南路房产。张曙光在供述中也称,自己给罗菲钱用于购买房产。

最新进展
法院欲没收张曙光个人全部财产 情妇叫停

  2015年1月20日,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按照生效判决,对张曙光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包括银行存款和房产。
  《法制晚报》记者看到,裁定书分八项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存款,其中包扣冻结的张曙光的全部银行存款;张曙光妻子名下的存款和张曙光情妇罗菲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二部分就是房产,包扣张曙光名下的位于海淀区上河村的一套房产和地下车库,一套位于上海市虹许路的楼房一套,第三套房屋就是位于海淀区蓝靛厂南路的一套房产。
  第三套房屋在案发前由罗菲居住,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后,罗菲不服,称执行标的物其其名下合法财产,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
  罗菲称,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大部分是个人还有父母给的,不应归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予以没收。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属于赃物 驳回诉求
  二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二中院对张曙光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曙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并附上了清单。
  在该判决中写明,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张曙光给了其280万元,用于购买蓝靛厂南路房产,在判决书后的清单中列明的予以变价所得款予以没收的第26项物品为该套房产。
  2014年12月16日,市高院对张曙光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二中院一审判决。
  2015年1月14日,该案被移至二中院执行。
  2015年12月11日,二中院发出公告,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将对查封的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责令房屋所有权人及占有人于2016年1月11日前迁出涉案房屋,到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随后罗菲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中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已判明对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的部分作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且判决书所附的清单中列明有该套涉案房屋,因此该院依生效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罗菲称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大部分属于其个人及其父母,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且罗菲在张曙光受贿一案中作为证人,明确表示张曙光给其28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故对罗菲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二中院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涉案房屋系涉案赃物,并判决对涉案房屋予以变价,所得款予以没收,罗菲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存在异议,应当通过申请再审等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罗菲要求对涉案房屋停止执行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院裁定驳回案外人罗菲的异议请求。
  罗菲不服,向市高院提起复议。

市高院维持一审裁定 驳回复议申请
  罗菲表示,二中院裁定认定涉案房屋是张曙光案中被执行的财产是错误的。在张曙光案中,罗菲所称张曙光给其钱款数额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且现金非特定物,无证据证明罗菲用于买房的现金,就是张曙光给其的那笔特定的现金。债权与物权有别,即便要执行,也应当是追回钱款而非没收的该套房屋。
  此外,在罗菲受贿一案中,市高院终审裁定认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说明罗菲的其他财产应受到保护,法院也无任何理由执行罗菲的其他财产。
  二分检对罗菲的相关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罗菲名下的该套房产。罗菲还提出,作为独生子女,罗菲的父母不吝倾其所有积蓄、出资110余万元帮助女儿购买该套房屋,且一直居住在该房中,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则其父母在北京将没有地方居。
  综上,罗菲请求依法撤销二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市高院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涉案房产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特定物,列为“予以变价所得款予以没收”的扣押款物处理清单,明确作为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
  案外人罗菲于执行程序中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提出异议,实际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解决。二中院认为罗某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016年11月17日,市高院作出裁定,驳回罗菲的复议申请,维持二中院的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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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7-2 07:47:00|只看该作者

张曙光情妇终审获刑5年 曾为铁路文工团歌手

源自:综合
  罗菲原是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
  6月30日,北京高院通过该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情妇罗菲受贿罪的二审裁定书。该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罗菲有期徒刑五年。
  以下为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高刑终字第8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菲,女,33岁(1981年8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2012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亚东,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牛燕军,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菲犯受贿罪一案,于二Ο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罗菲,审阅上诉人罗菲的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2007年上半年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罗菲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杨×1给予其财物,是为讨好其情夫张××(已判刑),以获得张××利用担任原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仍在北京、香港等地,多次收受杨×1给予的折合人民币共计157.686万元的财物,并征得张××同意或者于事后告知张××。为此,张××于同一期间,接受杨×1的请托,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杨×1的公司解决蓝箭动车组租赁到期后继续使用及列车空调设备销售等问题提供了帮助。其中,罗菲收受财物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2007年上半年,经张××同意,罗菲接受杨×1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停车场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用于购买宝马X3轿车一辆,并于购车后告诉了张××。
  二、2007年12月,罗菲在香港旅游期间,接受杨×1出资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280 860元)帮助其在香港购买迪威特(DEWITT)手表一块,并在回北京后告诉了张××。
  三、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间,经张××同意,罗菲接受杨×1的安排,到华车(北京)××××有限公司担任宣传总监,在实际未为该公司工作的情况下,在该公司领取31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49.6万元。
  四、2010年10月,经张××同意,罗菲接受杨×1出资人民币50万元在北京励骏酒店一层商场帮助其购买瑞驰迈迪(RICHARD MILLE)手表一块。
  案发后,上述两块手表及其余人民币79.6万元已在张××受贿案中全部追缴。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列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该院庭审质证属实后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罗菲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人罗菲的上诉理由为:其与张××之间不存在利用张××的职务便利为杨×1谋利的通谋,请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罗菲的辩护人王亚东的辩护意见为:杨×1向张××请托事项以及张××利用职务便利为杨×1提供帮助的事项均与罗菲没有任何关联,罗菲既不知晓亦未参与其中,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罗菲不应与张××一起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对法律的理解适用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罗菲无罪。
  上诉人罗菲的辩护人牛燕军的辩护意见为:罗菲并未与张××形成共谋,并未与张××互相配合实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没有利用其与张××的关系为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从而谋取财物的具体行为,因此罗菲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特定关系人犯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认定罗菲为张××受贿从犯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了刑法疑罪从无的相关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正确裁判。
  对于罗菲所提其与张××之间不存在利用张××的职务便利为杨×1谋利的通谋,请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杨×1向张××请托事项以及张××利用职务便利为杨×1提供帮助的事项均与罗菲没有任何关联,罗菲既不知晓亦未参与其中,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罗菲不应与张××一起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对法律的理解适用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罗菲无罪。罗菲并未与张××形成共谋,并未与张××互相配合实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没有利用其与张××的关系为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从而谋取财物的具体行为,因此罗菲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特定关系人犯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认定罗菲为张××受贿从犯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了刑法疑罪从无的相关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正确裁判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杨×1、杨×2、余××、杨×3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罗菲在明知杨×1系为感谢和讨好张××而给予其财物,明知张××利用职务便利为杨×1谋取了利益的情况下,仍收受杨×1给予的财物并于事前征得张××的同意或事后告知张××,足以认定其具有与张××共同受贿的故意,并参与实施了共同受贿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现有证据虽不能认定罗菲代杨×1向张××转达了请托事项,亦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罗菲犯受贿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故罗菲及其辩护人分别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的特定关系人,明知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仍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罗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罗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菲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军
  审判员 罗勇
  代理审判员 任卫国
  二Ο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超
6# 青城山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4-12-3 07:47:00|只看该作者

张曙光情妇受贿获刑5年 曾为铁路文工团女歌手

源自:京华时报
原文标题:张曙光情妇受贿获刑5年


  (记者:裴晓兰)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原中国铁路文工团女演员罗菲,曾因涉嫌掩饰、隐瞒张曙光的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受审。近日,市二中院更改检方指控罪名,一审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罗菲现年33岁,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第十四届青歌赛。张曙光现年57岁。
  2011年6月13日,在张曙光被抓约4个月后,罗菲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罗菲被东城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3年8月,东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罗菲涉嫌受贿罪将此案报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市检二分院经过审查,在起诉时将罗菲的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方指控称,罗菲于2007年至2011年1月间,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给予的款物,系其情夫张曙光的受贿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8万余元。罗菲于2011年6月10日被查获,涉案款物已追缴。检方认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3年11月7日,罗菲受审时当庭认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检方起诉时并未将罗菲的涉罪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如果按此罪名判决,罗菲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受贿罪的量刑起步更重。
  市二中院审理后,最终没有认可检方指控的罪名,而是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据悉,罗菲目前已被收监,上诉期未过,尚不知其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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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为牟利帮权贵养情人

  张曙光供述,2005年年底,他认识罗菲后,“非常喜欢她”。一名向张曙光行贿的企业老总也形容说,张曙光喜欢罗菲“喜欢得不得了”。
  张曙光说,当时他刚刚提了运输局局长,为了追求罗菲开销较大,手头不是很宽裕。恰好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戈建鸣到北京说要给他钱,他于是开始找对方要钱,总计800万元。罗菲证言称,2007年,张曙光给了她280万元,用于购买蓝靛厂南路39号院玫瑰御园的房产。此外,张曙光收受的另外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钱款,也有部分用于张曙光和罗菲挥霍。
  在罗菲案起诉书提到的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建宇,和张曙光、罗菲来往密切。
  杨建宇证言称,他为了讨好张曙光,提出请罗菲到他北京的公司上班。法院查证,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间,杨建宇安排罗菲到华车(北京)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担任宣传总监,并在罗菲实际未为该公司工作的情况下,以支付工资的名义分31个月共计给予罗菲49.6万元。
  杨建宇还在罗菲身上花费大量金钱。法院查明,2007年上半年,杨建宇在北京给罗菲人民币30万元,用于罗菲购买一辆宝马X3轿车;2007年12月,杨建宇出资港币30万元在香港帮助罗菲购买迪威特手表一块;2010年10月,杨建宇出资人民币50万元在北京励骏酒店一层商场帮助罗菲购买瑞驰迈迪手表一块。以上出资都经过了张曙光同意。
  杨建宇在证言中说,他给罗菲送钱主要是考虑她和张曙光是情人关系,他为讨好张曙光以获得铁路系统更多的订单。杨还提到,在他单独给罗菲30万元买车时,罗菲没有推辞就收下了。

专家说法
参与收钱也算受贿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受贿罪,区别在于事后参与还是事中参与。
  罗菲作为情妇,在张曙光受贿过程中,参与到其中收受财物。且她明知企业老板给她钱,是为了巴结张曙光,且金额又比较大,罗菲就是受贿罪的共犯。如果在张曙光受贿以后,罗菲明知是张曙光受贿的赃款赃物,帮助掩饰、隐瞒,是事后的帮助犯,不是共同犯罪,妨碍了司法活动,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阮齐林教授认为,罗菲作为情妇,和张曙光是共同利益关系人,不需要他们有很高程度的共谋。她只要明知那是贿赂款,虽然是单独收受,也视为和张曙光共同受贿。
  对于罗菲收受款物后的掩饰、隐瞒行为,因为是受贿行为之后对赃物的处分,没有增加新的危害,不再另外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能单独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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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蓥山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4-12-2 14:07:00|只看该作者

张曙光情妇罗菲一审获刑5年 曾当庭认罪

源自:法制晚报
⊙记者:洪雪梅双

张曙光情妇罗菲一审获刑5年(资料图)  U11443P1T1D31233878F21DT20141202135642.jpg  保存到相册

  张曙光情妇罗菲受贿判5年 检方:涉嫌掩饰、隐瞒张曙光受贿法院:构成受贿罪专家:健全权力监督机制预防情妇受贿
  铁道部窝案又一人被判刑,记者今日获悉,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罗菲被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即由取保候审状态转为收监。
  2013年11月7日,罗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审,当时检方指控其掩饰、隐瞒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菲当庭认罪。在受审一年后,二中院一审判决更改其罪名为受贿罪。目前,罗菲还未提出上诉。
  10月1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张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情妇罗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18万余元。

一审宣判检方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起诉书显示,在张曙光被抓4个月后,2011年6月13日,其情人罗菲因涉嫌受贿罪被昌平警方监视居住,十几天后被东城警方刑拘。2012年1月,罗菲被东城检察院获准取保候审。
  2013年8月,检方以涉嫌受贿罪对罗菲提起公诉。此后,检方将罗菲的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起诉书还显示,检方并未将罗菲的涉罪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条,如果检方起诉罗菲的罪名最终被法院认定,罗菲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更改罪名一审宣判后收监
  32岁的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
  2011年6月10日,罗菲被查获。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1月间,罗菲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给予的款物,是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8万余元。
  检方认为,罗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上,罗菲承认指控事实,表示认罪。其涉案款物已被追缴。
  在张曙光受审时,检方出示了罗菲的证人证言,其承认与张曙光是情人关系,并接受杨建宇给予财物的事实。
  二中院经审理,改变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目前,在取保候审状态的罗菲被收监。在上诉期期满前,罗菲未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案情回放张曙光:可以说非常喜欢她
  因妻子王兴很早就带着孩子移居美国,并在美国买房、开公司,所以,张曙光在原铁道部素有“裸官”之称。
  张曙光受审时供述,2005年年底,他刚被提拔为铁道部运输局局长不久,就认识了铁路文工团的女歌唱演员罗菲。“之后就喜欢上了罗菲,可以说是非常喜欢她。”
  2011年2月,张曙光被停职审查。据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高某的证言显示,2011年4月间,罗菲曾将一个黑色箱子放在其住处,得知张曙光案发后,其将箱子交给了检察机关。
  张曙光说,在追求罗菲时,他的花销开始变得较大。当时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找张曙光,并表示有事尽可以找他。后张曙光给戈建鸣打电话,说需要用一些钱,让其准备200万元送到北京。
  戈建鸣到京后将一个黑色拉杆箱交给了张曙光,里面装有200万元现金。其中七八十万被张曙光放在保险柜内用于他和罗菲的日常开销。后来,张曙光又用其余的钱加上自己的积蓄给罗菲买了房子。
  向张曙光行贿的广州中车公司老板杨建宇证言显示,他先后给罗菲买过名表、名车,2008年年底,杨建宇让罗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业宣传和形象策划,每月给罗菲开1.6万元工资,前后发给罗菲三四十万元“工资”,其实罗菲并没有到公司上班。

延伸采访 铁道部窝案还有“女眷”未判决
  记者了解到,原铁路系统高官的情妇、妻子有的已经判决,其中包括原昆明铁路局局长闻清良的情妇钟华,而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的妻子叶晓毛受审后还未判决。
  在闻清良案中,检方指控,闻清良涉嫌6起受贿事实,有3起是伙同情妇钟华受贿。
  2014年8月20日上午,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闻清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闻清良情妇钟华则是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闻清良的受贿金额为2000余万元,钟华则是1800多万元。宣判后,闻清良没有说话,而钟华则大声喊道:这些都不是事实,我要上诉,被法警带出了法庭。
  据悉,苏顺虎的妻子叶晓毛则被诉助夫掩饰、隐瞒受贿所得1300余万元,涉嫌罪名与罗菲一样,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叶晓毛案还未宣判。

专家解读变更罪名合法构成共同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华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变更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正常的。他分析,犯罪嫌疑人涉嫌某个罪名,并不能表明涉嫌的犯罪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本案中,随着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发现罗菲和张曙光共同受贿的故意不是很明显,或者证据不是很充分,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罗菲。
  掩饰、隐瞒犯罪实际是过去所称的“窝赃罪”,即明知是别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窝藏、转移、变卖、或者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事后的帮助犯,不是共同犯罪。这种行为也妨碍了司法活动,所以也要予以打击。
  “但如果是事先就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比如本案中,张曙光受了贿,罗菲本身参与其中,由于赃款是二人共同受贿的结果,那么即便罗菲事后将赃款隐瞒,也不另外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需定受贿罪。”肖中华说,法院判罗菲受贿罪,即能够证明她和张曙光有共同受贿的行为和故意,属共同犯罪。
  肖中华分析,定受贿罪说明在收钱的时候罗菲就知道张曙光受贿,或者是罗菲受贿,张曙光知道。“可以肯定,对于受贿行为,他们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受贿罪如果是单独犯罪,是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也就是说,作为共犯的人不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罗菲就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张曙光构成共同犯罪。”

健全权力监督机制预防情妇受贿
  对于情妇收受贿赂,肖中华表示,情妇受贿也是通过官员出卖权力,因此,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责权利的机制,监督其依法行使权力。
  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是预防情妇受贿的根源。而官员情妇也要意识到,不论自己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官员职务之便收取了贿赂,都是犯罪。
  肖中华建议,应该着手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官员的财产收入应该要阳光化、要公开。国家长期倡导这项制度但是没有完善。
  官员财产申报不光是自己本人,还包括子女和配偶。中央近期财产申报制度会越来越严格,如果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会采取一些措施。

▲ 2013年11月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原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罗菲在二中院受审,这名女高音被控掩饰、隐瞒情夫张曙光的受贿犯罪所得198万余元摄/法制晚报曹博远
▲ 2014年10月17日上午,二中院以受贿4718万元,判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图为张曙光被带入法庭。资料图
4# 金佛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12-2 12:47:00|只看该作者

张曙光情妇罗菲受贿198万余元被判5年

源自: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快讯#【张曙光情妇罗菲受贿判5年】记者上午获悉,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罗菲被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罗菲即由取保候审转为收监。去年11月7日,罗菲因涉嫌掩饰、隐瞒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受审,罗菲当庭认罪。目前,罗菲还未提出上诉。(记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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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4-10-17 12:27:01|只看该作者

张曙光情妇罗某涉嫌犯罪已被立案

源自:新华网
张曙光出庭受审  1413517208_9mbsHC.jpg  保存到相册

  新华网北京10月17日电题:“中国高铁第一人”:执着参选院士巨额索贿──张曙光受贿470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
  记者涂铭、鲁畅
  头顶“中国高铁第一人”光环,张曙光身份显赫,曾任高铁技术引进首席谈判代表。不仅身居要职,还因差点评上中科院院士而名噪一时。
  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2年贪腐470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单位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情妇罗某(另案处理)收受上述单位的负责人杨建宇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曙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张曙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曙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参评院士为名多次索贿
  记者为此采访过多位铁路系统人士,他们表示,身居高位的张曙光,一直努力当“学霸”,以维持其在铁路领域的权威地位。一旦官位加上学术地位,在铁路领域项目规划和建设中的发言权就更大。张曙光曾于2007年、2009年两度参评中科院院士,均未如愿。张曙光在庭审中曾表示,多笔受贿与参评院士有关。
  张曙光在庭审中供述以参评中科院院士需要用钱为借口,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万元,该款是否用于参评院士?案件宣判后,本案的审判长杨子良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庭审中被告人张曙光供称以参评中科院院士需要用钱为借口,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300万元。经庭审查证,相关人员证实,张曙光以参评中科院院士为由实际收受人民币共计1600万元,其余受贿款不是以参评院士为由收受。
  上述钱款去哪里了?张曙光供称其在参评院士过程中没有向相关人员送过钱,只打算事后送点礼品或营养品。经庭审查证,上述2300万元赃款一部分被张曙光交给其妹夫保存,另一部分被其本人和情妇使用,目前涉案受贿款物已全部追缴在案。

情妇罗某涉嫌犯罪已立案
  张曙光有一名情妇罗某,也出现在其受贿指控中。2007年12月,罗某到香港玩,看中了一款价值20多万港币的手表,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下属马上掏钱给罗买下。一次张曙光、罗某和杨某在一起吃饭,罗某提出想换车,杨将此事记在心中,三人再次吃饭时,在酒店的停车场内,杨将30万元现金交给罗某。
  罗某提出,自己在单位演出不多,工资不高,并且挣的是死工资。杨马上提出,可以请罗某到他北京的公司上班,帮助做企业宣传和企业文化方面的工作。事后,罗某和杨在北京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每月1.6万元,前后杨为罗某支付了大概三十四万元的工资。杨某作证时表示,罗某从没做任何工作,聘请她只是一个托词,纯属为讨好张曙光。
  对罗某的问题如何处理?案件的审判长杨子良表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我院已对罗某涉嫌犯罪一案立案。目前此案正在我院审理。”
2# 四姑娘山
 楼主|夏天花裙子 发表于: 2011-6-1 20:19:59|只看该作者

人物事件

一:强制措施
  2011年6月13日,在张曙光被抓4个月后,罗菲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罗菲被东城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被逮捕。

二:几易罪名
  2011年8月,东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罗菲涉嫌受贿罪,将此案报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市检二分院经过审查,在起诉时将罗菲的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检方指控,罗菲于2007年至2011年1月间,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给予的款物,系其情夫张曙光的受贿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8万余元。罗菲于2011年6月10日被查获,涉案款物已追缴。
  检方认为,罗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罗菲的刑事责任。检方起诉并未将罗菲的涉罪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如果检方起诉获得法院认可,罗菲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如果以受贿罪起诉,则起步就是重刑。

三:提起公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北京二中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4年10月21日向北京二中院提交京检二分刑变诉(2014)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京检二分刑诉(2013)0208号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作出变更,既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受贿罪。

四:一审宣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2007年上半年至2011年1月间,罗菲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给予其财物,是为讨好其情夫张曙光,以获得张曙光帮助,仍在北京、香港等地,多次收受杨某给予的157万余元的财物,并征得张曙光同意或者于事后告知张曙光。
  为此,张曙光于同一期间,接受杨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某的公司解决蓝箭动车组租赁到期后继续使用及列车空调设备销售等问题,提供了帮助。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菲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北京市二中院最终没有认可检方变更起诉的罪名,而是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菲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二审裁定
  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曙光的“特定关系人”,明知张曙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仍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1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罗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罗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菲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决后,被告人罗菲不服,提出申诉。

六:申诉驳回
  罗菲因张曙光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在没收张曙光的违法所得时,处分了她名下的房产,侵犯了她及她父母的财产权益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高院向罗菲发出《罗菲、张曙光受贿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认为罗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七:执行变更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对罪犯罗菲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北京一中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罗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鉴于罗菲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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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楼主|夏天花裙子 发表于: 2011-5-30 19:38:59|只看该作者

人物经历

一:曾经的歌手
  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第十四届青歌赛。

二:受贿一幕
  2005年年底,罗菲与张曙光相识。2008年年中的一天,杨建宇和张曙光、罗菲一起吃饭。席间,罗菲说想换一辆车。杨建宇当时说要“赞助赞助”。看两人没有反对,杨建宇想就是默许了,此后他将这件事记在了心里,想找机会给罗菲钱,让她买车。没过多久,杨建宇在香格里拉酒店遇见罗菲,杨建宇到房间拿了30万元现金,用纸袋装好到停车场交给罗菲,说是赞助她买车,一点心意。罗菲没有推辞,当场收下了。
  两三天后,张曙光对杨建宇表示感谢。杨建宇证言称,他给罗菲送钱主要还是讨好张曙光,希望在蓝箭项目上获得张曙光的帮助。
  2008年底,一次吃饭时,罗菲抱怨收入太低,平时演出也不多,没有演出的话只能拿每个月几千元的死工资。杨建宇赶紧提出,让罗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业宣传和形象策划。罗菲
  说可以,张曙光也说好。杨建宇试探着问,一个月就开几万元的工资吧。张曙光说不用那么多,一个月五六千元就够了。杨建宇说那就一个月开1.6万元吧。随后,他带着罗菲到公司,以公司新员工的名义让出纳和财务给办了工资手续,办了工资卡和交税信息。2009年初开始,杨建宇的公司每月给罗菲1.6万元,都打在工资卡里,前后发给罗菲三四十万“工资”。
  杨建宇说,虽然名义上每月给罗菲发工资是让她帮公司做宣传企业文化,但公司从来没让她做任何工作,她也没帮做过企业文化,让她来公司只是一个托词,给钱纯粹就是为了讨好张曙光。张曙光也明白,实际上就是以这个名义给罗菲钱。
  2011年2月,张曙光被停职审查。据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高某的证言,2011年4月间,罗菲曾将一个黑色箱子放在高某处,当时张曙光已经案发,此后高某将箱子交给了检察机关。

三:素颜出庭承认是情人
  2011年11月7日年下午1点半,取保候审的罗菲梳着马尾辫与辩护律师等出现在二中院西门安检大厅,与曾经在电视上浓妆演唱时的形象不同,素颜的罗菲穿着白色运动上衣、蓝色紧身牛仔裤、白色运动鞋,比电视上看着清瘦一些。
  见到有摄影记者拍照,她立即用手和头发遮挡面部。进入法庭后,她坐到被告人席上,在开庭前未再回头。在张曙光受审时,罗菲证言显示其承认与张曙光的情人关系,并收受杨建宇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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