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案方所在母公司频遭侵权诉讼
1℃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此案四方被告中的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SZ,002517)(简称“恺英网络”)的全资子公司。注册时间为2008年10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恺英网络在2018年1月4日曾经发布公告,披露其另外一家全资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欢游)被诉侵犯一款游戏著作权的案件信息。浙江欢游所涉及的案件的原告方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浙江欢游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为被告方,娱美德是一家韩国公司,从事网络游戏的开发及运营。
蓝沙信息诉称,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II”为娱美德与案外人Actoz公司共同开发完成,双方为共同著作权人;Actoz公司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代表,独占性授权蓝沙信息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享有该游戏汉化版的独占性运营权及改编权或修改权,授权期限自2001年6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蓝沙信息认为,娱美德虽为这款游戏的共同著作权人,但娱美德已将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授予Actoz公司进行统一行使,娱美德擅自在授权期内与浙江欢游签署《LEGEND OF MIR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将该游戏包含著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授予浙江欢游行使的行为,侵犯了蓝沙信息对“LEGEND OF MIR II”所享有的独占性授权。
为此,蓝沙信息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娱美德停止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范围内将《Legend of Mir II》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给浙江欢游的侵权行为;判令娱美德、浙江欢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19亿元,并作出道歉。
恺英网络通过公告对此案回应称,2016年10月25日,娱美德与浙江欢游签署了两项合同。这两项合同约定,娱美德将其拥有知识产权的“LEGEND OF MIR II”授权浙江欢游进行网页及移动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开发及商业运营,原合同金额共计为500亿韩元(约为3亿元人民币)。
娱美德与浙江欢游签署这两项合同后,娱美德与案外人Actoz公司即因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II”产生纠纷,浙江欢游为避免产生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并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考虑,推迟了实施这两项合同约定的内容,截至1月4日的这次公告披露时止,浙江欢游尚未向娱美德支付任何费用,也未利用“LEGEND OF MIR II”进行任何网络或移动游戏的开发及商业运营。因此,这一诉讼暂时未对该公司运营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