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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季羡林亿元遗产案再开庭 649件文物字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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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1亿元;律师称季承收入来源只有退休金,希望向法院申请缓交30万元诉讼费
  (记者:张媛)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北京大学,要求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577件。昨日,记者获悉,该起诉已获立案。

季承起诉标的额1亿元
  国学大师季羡林自2009年7月逝世至今三年有余,而围绕其留下来的文物争端仍未结束。此次,其子季承在起诉状中写道,2001年7月6日,父亲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将14类藏书、手稿、古今字画等珍贵文物分批捐赠,并约定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一式两份,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字后生效。不过,双方至今未办理交接。
  季承在起诉状中表示,2008年12月5日,父亲季羡林曾书嘱声明“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里的一切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12月6日又写下书面文字称“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全权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此后,北大于2009年1月13日向季羡林及他本人报告了保存文物清点数共577件,其中古字画207幅。
  季承在起诉状中称,但是从父亲去世至今,北大仍未将保存文物返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北京大学原物返还其保管的季羡林文物共577件,标的额为1亿元。

希望申请缓交诉讼费
  昨日,季承及其代理律师卞宜民透露,法院已经正式打电话通知,目前季承起诉北大的案件材料转给了相关法官,已经有了案号,这说明法院已经立案。
  对这一说法,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内部人士处获得证实。
  卞宜民透露,由于本案的标的额为1亿元,单是诉讼费就将近30万,而季承年事已高,目前固定收入来源只有退休金,一时间拿出近30万元却有困难,因此他们已申请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证实这一情况,希望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昨晚近6时,就此事,记者多次联系北京大学发言人,始终无人接听,随后,对方短信回复称“暂时没有收到法院方面通知”。

故居被盗案尚未宣判
  此前季羡林北大旧居被盗案公开审理时,北京大学校长办公室、保卫部等部门曾出具多份证明材料,称季羡林生前曾与北大签订协议捐赠;2009年学校从季承处了解到季羡林生前又出具给季承一份委托书,但学校不清楚季羡林生前是否留下遗书。
  2011年5月,一中院曾公开开庭审理过这起盗窃案,季羡林生前身边工作人员王如、方咸如被控于2009年12月15日20时许,破窗进入北京大学朗润园13号公寓内的季羡林故居中,窃取书籍、塑像等大量物品,价值约合333万余元。至今,这起刑事案件尚未宣判。

☆ 时间表
  2009年7月11日 季羡林逝世。
  2009年12月16日 季羡林唯一的儿子季承报案,称北京大学朗润园13号公寓季羡林旧居被盗。
  2011年5月 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这起刑事案件,季羡林生前的身边人员王如、方咸如被列为嫌疑人受审。
  此后 季承起诉北大,要求返还其保管的季羡林文物。
  2013年2月17日 盗窃案被告人王如、方咸如为期一年的取保手续已经到期,但对该案,法院称仍在审理中。
  2013年3月 季承诉北大已获准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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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 发表于: 2017-3-28 10:28:0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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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羡林亿元遗产案再开庭 649件文物字画归谁?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季羡林亿元遗产案再开庭 649件文物、字画归属何方?

2017年3月27日,本案二审再次开庭,休庭后季承在法院外。上官云 摄
  中新网北京3月28日电(上官云)“对这个案子,我希望能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提起诉讼也不是为了钱,而是希望这649件文物、字画发挥更大作用。”27日,季羡林之子季承在北京接受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采访,提及获得广泛关注的“季羡林亿元遗产案”时如是说。27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开庭,据季承透露,这次也没有宣判。
  那么,何为“季羡林亿元遗产案”?季羡林,中国著名语言学家,早年留学国外,通英、德、梵、巴利文,能阅俄、法文,尤精于吐火罗文,是世界上仅有的精于此语言的几位学者之一。2009年,季羡林辞世。不过,与其遗产相关的纠纷却一直延续到现在。
一审时,季承(左)在法庭上。北京一中院供图
  梳理公开报道可知,2001年7月,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经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与人;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季羡林离世后,其子季承起诉北京大学,并称,2008年12月季羡林曾书嘱“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里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
  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前述珍贵文物、字画共649件。由于标的高达1亿元,此案又被称为“季羡林亿元遗产案”。
本案一审宣判现场图。北京一中院供图
  “根据2009年1月13日清点的结果,北大所保管季羡林文物、字画共577件,其中207幅是古字画。后来,又清点出38类72件文物,所以,我要求归还的就变成了649件。”季承称。
  对于季承的起诉,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2016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季承败诉。2017年3月6日,本案二审开庭。据媒体报道,由于涉及北大一方需提供的关键证据,本案被申请延期审理,于3月27日再次开庭。季承透露,再次开庭也没有当庭宣判,“而是择日再审”。
资料图:季承。上官云 摄
  “我不认可2001年签订的那份协议。”季承向记者表示,原因就在于捐赠标的物不明,而且没有析产,其中50%应该是自己母亲的;另外,649件字画、文物中的32类72件文物,有明确协议是放在北大图书馆保管的。所以,季承认为,自己要求649件字画、文物全部归还是合理合法的。
  季承也再次申明,自己一直不拒绝跟北大和解,提起诉讼也不是为了钱,而是希望这批字画、文物能够发挥更大作用,“我希望以此为基础筹措资金,联合北大成立季羡林基金会,设立‘季羡林奖’,完成父亲的心愿”。
  随后,记者致电北京大学相关负责人了解于本案有关的情况,对方表示需联系学校宣传部门。记者又拨通了北京大学党委宣传部电话,但没有人接听。 ●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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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7-3-27 07:38:00|只看该作者

季羡林遗产案二审开庭:从捐赠协议到亿元遗产

源自:中国新闻网
资料图:“季承诉北大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庭审结束,季承在法院外接受采访。上官云 摄

  中新网北京3月27日电(上官云)2009年,一代国学大师季羡林辞世。然而,与其遗产有关的纠纷却一直没有停歇。今年3月6日,涉及649件文物、书画最终归属的“季承诉北大返还原物纠纷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但据媒体报道,此案被申请延期审理,没有当庭宣判。记者从该案原告季承处了解到,本案于3月27日上午继续开庭。已是82岁高龄的季承表示,本次庭审很关键,自己会再次发言申述上诉理由。

从一份捐赠协议到“亿元遗产案”
  这件轰动一时的案子可以追溯到十多年前。2001年,国学大师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捐赠协议。据悉,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经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与人;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2013年3月,季羡林之子季承(左二)在媒体通气会上。浦峰 摄 图片来源:新京报

  2009年,季羡林辞世。之后,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其父的书画和文物共计649件。由于标的高达1亿元,该案又被媒体称为“季羡林亿元遗产案”。
  为何要归还的物品是649件?季承表示,根据2009年1月13日清点的结果,北大所保管季羡林文物、字画共577件,其中207幅是古字画。后来,又清点出38类72件文物,所以,自己要求归还的文物就变成了649件。
  对此,《新京报》在2013年3月刊发的一篇报道中称,根据一份发给季承的盖有北大校长办公室印章的文件,北大方面表示,季羡林先生于2001年7月6日签名捐赠的协议合法有效,从未有过撤销捐赠协议的表示,38类物品包含在当初的捐赠协议范围内。
  据媒体报道,2012年8月3日,此案正式立案。

一审原告败诉 曾称“不拒绝与北大和解”
  2016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第一,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第二,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
本案一审时,季承(左)在法庭上。北京一中院供图

  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曾书嘱“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里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
  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前述珍贵文物、字画共649件,“2001年签协议时并没有具体捐赠目录,也并非析产之后的”。
  对于季承的起诉,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本案一审宣判现场图。北京一中院供图

  经过审理,8月16日,北京一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二审延期审理 3月27日继续开庭
  3月6日,这件颇受关注的案子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季承到庭参加庭审。季承说,当初父亲季羡林与北大之间仅为“字画藏品暂存关系”,一审法院却将字画认为“有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而不可原物返还所有权人的赠品,属于误判。
  同时,季承表示,父亲季羡林在捐赠这些东西时并没有考虑其他遗产继承人的权利,一审判决仅将他视为“书嘱受托人”,遗漏了他作为遗产继承人即所有权人的身份。
  据媒体报道,由于涉及北大一方需提供的关键证据,案件被申请延期审理,同时北大未对季承的上诉作出答辩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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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 发表于: 2017-3-7 10:08:00|只看该作者

季羡林649件文物字画都归北大?其子称只是暂存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649件文物、字画都归北大?季羡林之子法院二审有话要说……

  国学大师季羡林离世已经7年多,而他的遗产所引发的纠纷一直未曾中断。3月6日上午,涉及649件文物、书画最终归属的“季羡林亿元遗产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北大返还其父的书画和文物649件。去年8月16日上午,一中院一审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在二审中,季承认为父亲所遗留物品只是在北大“暂存”。

“季羡林亿元遗产案”一审时,季承在法院认取判决。一中院供图

季承与父亲季羡林。资料图片

季承称原审判决三事实认定错误
  3月6日上午,82岁的季承亲自到庭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其表示,当初父亲季羡林与北大之间仅为“字画藏品暂存关系”,一审法院却将字画认为“有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而不可原物返还所有权人的赠品,属于误判。
  同时,季承表示,父亲季羡林在捐赠这些东西时并没有考虑其他遗产继承人的权利,一审判决也遗漏了他作为遗产继承人即所有权人的身份,而仅将他视为“书嘱受托人”。
  在季承代理人的上诉意见里,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三处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是误判未成立的赠画要约为生效本约;第二是遗漏季承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第三即是将双方认可的“暂存”藏品认定为不可返还的赠品。

“季羡林亿元遗产案”一审时,季承在法庭发表意见。一中院供图

北大需提供关键证据延期审理
  “只要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什么样的结果都可以接受!”开庭后,季承对自己的上诉观点进行了说明,庭审进行到11点20左右时法官宣布休庭。由于涉及北大一方需提供的关键证据,案件被申请延期审理,同时北大未对季承的上诉作出答辩回应。

季承站在父亲季羡林先生的铜像前。资料图片

案情回顾
季羡林身后7年遗产纠纷仍未平

  一代国学大家季羡林生前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了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2009年,季羡林先生辞世。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北大返还其父的书画和文物649件。由于标的高达1亿元,此案被媒体称为“季羡林亿元遗产案”。

“季羡林亿元遗产案”一审庭审现场。一中院供图

北大称季承无权要求返还物品
  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由于标的高达1亿元,此案被媒体称为“季羡林亿元遗产案”。
  在庭审时,北大一方表示,原告没有说明白自己的权利来源。“既是遗产继承权、物品所有权人又是季老的代理人,怎么能‘三权合一’?”
  北大表示,根据捐赠协议,北大对这些物品是合法占有,“物品已经归属北大,原告无权要求北大返还。”
  据北大提交的答辩状显示,校方认为季羡林对北大的捐赠行为,并非私人之间的馈赠,而是一项经过深思熟虑的公益捐赠,“此项公益捐赠关系到季羡林的声誉和他的学术事业能否继续延续,以季羡林光明磊落之性格,其生前如果有撤销捐赠之意,必会正式向北大提出撤销《捐赠协议》的明确书面文件”。
  北京大学认为,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季羡林先生向北大捐赠个人藏品。资料图片

法院一审认定公益捐赠合法有效
  经过审理,2016年8月1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该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
  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所以,季承以2008年12月6日书嘱受托人的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季羡林亿元遗产案”一审宣判后,季承签字确认。一中院供图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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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6-8-17 14:48:00|只看该作者

季羡林之子诉北大返还捐赠物品败诉

源自:新闻晨报
原文标题:季羡林之子诉北大返还捐赠物品败诉

  据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
  备受关注的季羡林之子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案16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季羡林2009年7月去世后,其子季承与北京大学关于季老遗产归属问题一直纷争不断。2012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季承起诉北大的立案材料。时隔4年,法院终于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大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约定将属于其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2009年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其子季承于2012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8年,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据此,其主张北大返还以上物品共649件。
  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有权提起诉讼,但因季羡林与北大签订的捐赠协议已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本人都不能撤销。除非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才能终止该合同。鉴于双方已经诉讼至法院,显然没有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
  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据此,法院对季承以书嘱受托人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公益捐赠缘何不能撤销?
  “公益捐赠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或增进公共利益,如本案中捐给北大,是为了教育,为了给学生老师借阅、研究等学术用途。”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孙若军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其属于公益捐赠出于三方面原因:从性质而言,北大属于非营利性的教学科研机构,承担着培育社会英才、促进科学文化繁荣的使命;第二,季羡林捐赠的物品包括苏东坡字画及古代的砚台等,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第三,捐赠时,双方在北大举行了捐赠仪式。季羡林在发言中表示,希望将这些物品还给国家和人民。
  “公益捐赠不能撤销。不仅意味着季羡林方不能撤销,北大也不能撤销。”孙若军表示,立法者经过反复论证做出这样的安排,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比如说,受赠方已对受赠物做出安排,一撤销就打乱了原计划;再有就是防止有人利用公益的名义进行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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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燕 发表于: 2016-8-17 14:31:00|只看该作者

季羡林之子诉北大返还原物案引关注 聚焦三大问题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上官云)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上诉,“我完全不能同意判决结果”。
  据记者了解,今年5月31日,本案开庭。当日,北京大学申请了5位证人,季承一方也申请了1位证人出庭作证。当时,双方就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赠与协议是否被撤销3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此次,本案审判长丁宇翔也对以上三个问题作出解答。

焦点问题一: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对此,在北京一中院提供的文字材料中,本案审判长丁宇翔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概括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
季承(左)在法庭上。北京一中院供图。
  丁宇翔表示,一般而言,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应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季羡林先生作为文化巨人,逝世后应有很多生前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事务需后续处理,本案所涉事项就属于这种情况。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因此,季承有权提起诉讼。

焦点问题二:捐赠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此外,季承认为,本案中《捐赠协议》中所涉及的文物都是父亲婚后收藏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即便要捐赠也需要先析产,再捐出属于父亲自己个人那一部分。
  对该焦点问题,本案审判长丁宇翔也给出了解释。在北京一中院提供的材料中,丁宇翔表示,本案所涉的《捐赠协议》为赠与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是成立的。
本案一审宣判现场图。北京一中院供图。
  同时,丁宇翔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不涉及应该审批登记事项。故本案《捐赠协议》自成立时应为有效。”

焦点问题三:涉案捐赠协议是否已被撤销?
  针对上文提到的《捐赠协议》,季承还认为,基于季羡林先生2008年12月的全权委托的书嘱,并且对该协议所涉及的文物,季羡林先生曾有“怎么处理再商量”的说法,还给自己留有字条,写到“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因此,主张案件涉及的《捐赠协议》应撤销。
  北京一中院提供的材料显示,本案审判长丁宇翔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是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
图片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截图
  在该份材料中,丁宇翔亦解释道,一方面,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受托人,应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积极履约。在季羡林先生并无明确授权撤销《捐赠协议》的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应当积极履行《捐赠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不是千方百计使其被撤销;另一方面,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自身权利的权利委托他人。本案中,季羡林先生自己尚无权撤销《捐赠协议》,因而就更不能授权他人撤销该《捐赠协议》。因此,季承也不能撤销本案《捐赠协议》。

原告季承将继续上诉 对一审判决结果连称“没想到”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季承连连对记者表示“没想到”。除了认为该合同(注:即前文提到的《捐赠协议》)不合法外,他认为,季羡林先生生前明确表示过“不捐献”的态度,“而且,我也不承认这个‘合同’是公益性的。有法律专家也表示,这个‘协议’根本构不成合同,充其量是个意向书。”
5月31日,庭审结束后,季承在法院外接受采访。上官云 摄
  “之前,我父亲对于撤销协议一事是有明确说法的。大家可以在网上查到,我父亲说,放在北大这些东西就是保管,从来没说全部捐献,这就否定了原来的捐献意向。”季承还透露,“2009年,北京大学方面还到医院访问我父亲,表示‘这些东西都是季先生的,你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而且开始归还我们东西”。
  季承认为,此举也意味着北大放弃了这个“捐赠协议”,重新跟季先生讨论如何处置这批文物,并征求季羡林先生的意见,“季羡林先生的意见还是明确的,就是‘不捐了’”。
  “我没有想到判决结果是这样的。”季承很坚定地说,一定会上诉到底。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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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6-8-17 12:31:03|只看该作者

季承诉北大文物返还案败诉 各方观点都怎么说

源自:北京晨报
⊙作者:作者:何欣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昨日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驳回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54万元诉讼费也由季承承担。宣判后,季承表示将提出上诉。
  这起案件涉及已故国学大师季羡林存在北大图书馆内的藏书、手稿、古今字画等珍贵文物649件,标的高达一个亿。
  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了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2012年6月14日,季羡林之子季承委托律师向一中院递交起诉书,起诉北京大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这批文物原物返还。当年8月3日,此案正式立案。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承认为,季羡林于该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

各方观点
北大: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2016年5月31日,该案在一中院开庭,81岁的季承亲自出庭。
  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第一,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第二,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庭上,季承并没有发言,全程均由代理律师陈述。
  庭审期间,北京大学方面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因此季承所提出的“返还原物主张”并没有依据。

法院:公益捐赠即使本人也不能撤销
  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季承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季承交纳54万余元的诉讼费。

季承:捐赠母亲遗产不合理
  宣判结束后,季承一脸平静,不过他表示对判决“没有意料到”,也“完全不同意”,“我绝对要上诉,而且一直要上诉到底,打到最后胜利为止。”季承说,父亲的《捐赠协议》违法,“一是捐赠前没有分割母亲的遗产部分,把我母亲应得的部分也捐赠了,明显违法;二是双方清点签字后《捐赠协议》才能生效,实际上没有签字,因此协议无效。”
  季承向媒体表示,他要求返还涉案物品的目的是想建基金会,“我现在先主张原物返还,就是你交给我,我有所有权,由我来处理,处理的办法之一就是设立一个基金,一个季羡林奖,就像诺贝尔奖一样,我们的奖是奖人文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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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燕 发表于: 2016-8-17 08:31:02|只看该作者

季羡林藏品儿子没份儿

源自:北京娱乐信报
  季承表示坚决上诉,北大方面则表示对判决很满意。法院表示,季羡林对北大的捐赠有公益性质,即使季羡林本人也无权单方面撤销。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对备受关注的季羡林之子季承告北大要求返还季羡林收藏品的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法院全盘驳回了季承的诉讼请求。季承表示坚决上诉,北大方面则表示对判决很满意。法院表示,季羡林对北大的捐赠有公益性质,即使季羡林本人也无权单方面撤销。

649件珍贵藏品
引来官司

  2009年,大师季羡林去世,身后留下的众多收藏品引来争议。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但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曾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并声称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2001年这份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

季承败诉
欠50万诉讼费

  昨天上午,一中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万元也需由季承承担。季承方面当即表示将提出上诉。据了解,由于季羡林留下的字画等藏品价值极高,法院对其估值在一亿元以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财产纠纷的案件诉讼费与争议财产标的额直接挂钩,讨要这亿元遗产的诉讼费高达50万元。季承方面此前曾表示拿出50万诉讼费有困难,法院允许其缓交诉讼费等待法院判决。

疑问1 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概括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一般而言,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应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季羡林先生作为文化巨人,逝世后应有很多生前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事务需后续处理,本案所涉事项就属于这种情况。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因此,季承有权提起诉讼。

疑问2 捐赠协议是否成立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季羡林与北大之间捐赠协议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应认定合同成立。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季羡林与北京大学间的捐赠协议自成立时有效。

疑问3 涉案捐赠协议已被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中的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
  证据显示,北大有关负责人曾于2009年1月在医院就捐赠事宜向季羡林表示“这些字画最后怎么办听您的意见,尊重您的意见”。季羡林先生回答:“这书,就归学校……那些藏画,慢慢再商量……再考虑考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解除已生效合同,双方必须有明确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季羡林所说的“再考虑考虑”,只表明其具有一定犹豫,但直到逝世,都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协议。因此,本案捐赠协议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

话题
公益捐赠缘何不能撤销?

  对于很多人来说,公益捐赠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公益捐赠”为何物?为什么不能撤销?
  “公益捐赠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或增进公共利益,如本案中捐给北大,是为了教育,为了给学生老师借阅、研究等学术用途。”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孙若军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其属于公益捐赠出于三方面原因:从性质而言,北大属于非营利性的教学科研机构,承担着培育社会英才、促进科学文化繁荣的使命;第二,季羡林捐赠的物品包括苏东坡字画及古代的砚台等,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第三,捐赠时,双方在北大举行了捐赠仪式。季羡林在发言中表示,希望将这些物品还给国家和人民。
  “公益捐赠不能撤销。不仅意味着季羡林方不能撤销,北大也不能撤销。”孙若军表示,立法者经过反复论证做出这样的安排,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比如说,受赠方已经对受赠物做出安排,一撤销就打乱了原计划;再有就是防止有人利用公益的名义进行炒作。”
  信报记者 江书波 张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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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6-8-17 08:31:02|只看该作者

季羡林之子告北大一审败诉 季老之物究竟该归谁

源自:华西都市报

  季羡林之子季承。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央广、《新华每日电讯》等

  名人难了身后事,对于季羡林先生也是如此。更何况,季羡林在生前就已被卷入了“藏画门”事件。季羡林2009年7月去世后,其子季承与北京大学关于季老遗产归属问题一直纷争不断。2012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季承起诉北大的立案材料。时隔4年,法院终于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季羡林先生与北大间的捐赠协议是否有效?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季羡林先生与北大间的公益捐赠缘何不能撤销?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重温一下这起历经4年得以宣判的诉讼案。
  15年前,著名学者、北大终身教授季羡林与北大签订了一份捐赠协议,将保存的书籍、字画等物捐赠给北大。季羡林去世后,其独子季承公布父亲临终前的手书,称父亲生前取消捐赠,并委托自己全权处分其物品,并据此要求北大返还父亲遗物。双方协商未果,4年前,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涉案标的额高达一亿元。
  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认为季承作为受托人无权撤销捐赠协议,该捐赠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交锋\
季老捐赠600余件物品
其子认为不该归北大

  早在2001年7月6日,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了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交付,赠品将分批分期移交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2009年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其子季承于2012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8年12月5日,季羡林手书公布,“有几件事情在这里声明一下:一、我已经捐赠北大120万元,今后不再捐赠;二、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说过全部捐赠……”
  在另一封委托书中,季羡林写道:“全权委托我儿子季承全权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羡林。戊子冬。2008年12月6日于301医院。”
  季羡林去世后,季承认为父亲捐赠并不合法,遂于2012年6月14日委托律师向一中院递交起诉书,起诉北京大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原物返还。其主张北大返还以上物品共649件。2012年8月3日,此案正式立案。
  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没有依据。

双方争议\
捐献协议无目录未交接
是否有效双方各执一词

  2016年5月31日,该案在一中院开庭,81岁的季承亲自出庭。律师表示,“捐赠协议无目录,双方未交接。所以,协议并未成立,也没有生效。季承得到季羡林先生的特别委托授权,季承具备649件物品的处理权、处分权,有权决定涉案标的物是否继续存放在北大,请求返还原物于法有据。”对此,北大不认可。“物品已经归属北大,原告无权要求北大返还。”北京大学方代理律师认为,不论从物权还是委托代理的角度,季承请求返还原物都没有权利依据。“北大认为季羡林对北大的捐赠行为,并非私人之间的馈赠,而是一项经过深思熟虑的公益捐赠。”

一审判决\
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
季羡林本人也不能撤销

  16日上午9点半,一中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
  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季承交纳54万余元的诉讼费。

3大焦点
涉案捐赠协议
是否已经被撤销?

  季羡林生前说书归北大,画再考虑考虑
  据了解,该案曾于今年5月31日开庭,当天北京大学申请了5位证人,季承一方也申请了1位证人出庭作证。双方就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赠与协议是否被撤销3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一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丁宇翔,丁宇翔对3个焦点进行了一一解答。

焦点/1
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审判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正是由季承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并且,这种委托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概括委托,即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季羡林先生作为文化巨人,逝世后必然有很多生前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事务需要做后续处理,本案所涉捐赠事宜的后续处理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2008年12月6日的书嘱在尊重季羡林先生生前意愿处理其后续事务的范围内不宜终止。在此前提之下,就履行委托合同的后续事宜发生争议的,季承应有权提起诉讼。

焦点/2
捐赠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审判长:本案所涉的《捐赠协议》为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本案《捐赠协议》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是成立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不涉及应该审批登记事项。故本案《捐赠协议》自成立时应为有效。

焦点/3
涉案捐赠协议是否已经被撤销?

  审判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是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
  本案诉讼过程中,季承曾基于季羡林先生2008年12月6日全权委托的书嘱,主张撤销本案《捐赠协议》。一方面,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受托人,应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积极履约。在季羡林先生并无明确授权撤销《捐赠协议》的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应当积极履行《捐赠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不是千方百计使其被撤销。
  另一方面,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自身权利的权利委托他人。本案中,季羡林先生自己尚无权撤销《捐赠协议》,因而就更不能授权他人撤销该《捐赠协议》。因此,季承也不能撤销本案《捐赠协议》。
  北京大学曾于2009年1月16日在301医院就捐赠事宜对季羡林先生表示,“这些字画最后怎么办听您的意见,尊重您的意见。”季羡林先生随即答道:“这书,就归学校……那些藏画,慢慢再商量……再考虑考虑。”季承曾据此主张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经合意撤销。
  本案《捐赠协议》并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季承在此处主张的“合意撤销”实为“合意解除”。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1月16日,北京大学部分领导看望季羡林先生时所提“您说捐,或者不捐,都听您的意见”实际是一种咨询行为,并非在法律意义上与季羡林先生商讨是否解除《捐赠协议》。
  对于一个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合同而言,要想合意解除,必须有合同双方明确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季羡林先生当时回答说“再考虑考虑”,这一回答只能表明季羡林先生对于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存在一定的犹豫,但直到先生逝世,都一直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捐赠协议》。因此,本案《捐赠协议》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

1个问题
公益捐赠缘何不能撤销?

  对于很多人来说,公益捐赠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公益捐赠”为何物?为什么不能撤销?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学者和律师。
  “公益捐赠是相对于私益捐赠而言。后者是发生在两个个人之间,而前者则一种公益慈善行为,具有为社会谋求公共福祉的积极意义。”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其属于公益捐赠出于三方面原因:从性质而言,北大属于非营利性的教学科研机构,承担着培育社会英才、促进科学文化繁荣的使命;第二,季羡林捐赠的物品包括苏东坡字画及古代的砚台等,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第三,捐赠时,双方在北大举行了捐赠仪式。季羡林在发言中表示,希望将这些物品还给国家和人民。
  “公益捐赠不能撤销。不仅意味着季羡林方不能撤销,北大也不能撤销。”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孙若军表示,立法者经过反复论证做出这样的安排,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比如说,受赠方已经对受赠物做出安排,一撤销就打乱了原计划;再有就是防止有人利用公益的名义进行炒作。”
  “当然,法律也规定例外情况。比如合同法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陈凯表示,解除合同的前提需双方协商一致,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季承有话\
捐赠物包括母亲应得物
判决不公,要上诉到底

  宣判后,面对记者季承挥着手说:“完全不同意(这个判决),绝对上诉,而且一直上诉到底,打到最后胜利为止!”季承表示今天的这个判决非常不公平不合法,“这是我没有意料到的”。
  季承说,父亲的捐赠协议违法,“一是捐赠前没有分割母亲的遗产部分,把我母亲应得的部分也捐赠了,明显违法;二是捐赠协议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清点签字后协议才能生效,实际上没有签字,因此协议无效。”
  季承的代理律师卞宜民则表示,“此案由于原告身份都弄错了,季承是这批古籍文物的所有人,并非受托人,季承起诉的是原物返还,但法院却以季承是授权委托人身份,对委托事宜不明为由驳回起诉,黑白颠倒。”
  季承的代理人则表示,季羡林先生生前曾被卷入“藏画门”事件,季老部分私人收藏品在没有给出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流向拍卖市场,拍卖的藏品中有赝品,真伪难辨。他的前秘书李玉洁干女儿王如,因盗窃季羡林旧居物品被判5年有期徒刑。目前季承一方已向一分检提出抗诉申请,认为王如盗窃案价值300多万,按刑法应判无期。
  季承透露,目前他们已经掌握了新证据,并展示了部分被盗窃书画的复印件,“王如原来偷了330万的书籍已经判决,现在又发现她盗窃了296件字画,这说明北大失职。这些被盗字画仍在王如家里,我们已经向最高检和最高法进行反映,要求重新追究王如的刑责。”

一个数据\
季羡林捐献价值上亿
究竟捐给北大哪些物品?

  根据起诉书显示,季羡林先生和北大曾签署过一份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共有649件物品。那么,这些物品具体是些啥呢?
  季羡林弟子钱文忠曾说,季羡林收藏的字画价值是天文数字。其中他收藏的白石老人作品多且精,比如白石老人的整开巨幅豹子,偶一挂出,精彩流淌,满屋生辉,观者无不目瞪口呆。
  钱文忠还曾分析过季老的藏品和财产,大致分成五部分:一、主要是1950年以前收藏的字画,这些字画以齐白石为下限,数量很大,名家聚集,触目皆是,若论价格,在今天是天文数字。这部分是有目录的,主要是季羡林已故的第一任秘书、追随先生半个世纪的李铮教授编订;二、其他珍藏版古籍、古墨、田黄、田白、白芙蓉、名人信札等,数量很大;三、历年来,季羡林朋友赠送的字画、艺术品,数量也很大,名家包括启功、范增、欧阳中石等;四、先生本人写的字、手稿,当然也有很高的价值;五、季羡林著作出版量很大,稿费数目也不小,当以百万元计,还有朋友馈赠,季羡林本人不经手。
  钱文忠回忆说,季羡林对家人抠门,但对外人慷慨。他的独子读大学期间,他一个月只给儿子15元生活费。他不让人老洗衣服和被单,说老洗老洗,被单就是被你们洗坏的。拖地板不用自来水,竟然用湖水。钱文忠说,季羡林对外人、对社会捐款很大方,动辄就是数十万上百万元,保姆去读书也是他给钱。汇款单上还写上字:“这些钱助你读书,都是爬格子所得,都是干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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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燕 发表于: 2016-8-16 12:31:02|只看该作者

季承北大返还案败诉 法院:季羡林本人也无权撤捐

源自:央广网

  (记者:孙莹)国学大师季羡林之子季承诉北京大学原物返还案,今天上午在北京一中院一审宣判,季承一审败诉,诉讼费54万由季承承担。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全权委托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但是,法院认为,即使是季羡林本人也无权要求撤销捐赠,生前也没有明确撤回捐赠的意愿,所以驳回了季承的诉求。
  这起案件涉及已故国学大师季羡林存在北大图书馆内的藏书、手稿、古今字画等珍贵文物649件,标的高达一个亿。季承说,这些文物只是由北大保存,并非捐赠,要求北大原物返还。而北大方强调,2001年7月6号,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将14类藏书、手稿、古今字画等珍贵文物分批捐赠。
  2009年7月11日,被称为国学大师、学界泰斗、国宝的北大终身教授季羡林去逝,享年98岁。先生走后,“故居被盗案”“季羡林外孙诉舅舅季承财产分割案”“季承诉北京大学原物返还案”……,可谓案中有案。今年6月12日,北京一中院对季羡林古籍文物被盗一案进行了宣判,主犯王如被判5年有期徒刑,从犯季羡林的管家方咸如被判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
  2016年3月,北京一中院的法官与季承、北京大学双方一起对北京大学图书馆里保存的季羡林留下的书籍文物进行了勘验。
  审判长:“今年3月,我们组织双方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做过一次勘验,双方也都核实清楚了,确实是649件。
  季承的诉求就是把649件物品都交给自己处理,他向法庭提交的关键证据是他的父亲在2008年12月曾书嘱“我已经捐赠北大一百二十万元,今后不再进行捐赠”、“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里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季承还向法庭提交了季羡林书写时拍摄的视频。
  季承律师:“季羡林给季承书写的: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全权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这个‘物’是物品的物,指物权、还有一个‘务’,任务的务。那么在本案中,原告拥有对涉案财产的全权处分权,还有本案的诉讼管理权。”
  北京大学向法庭提交的关键证据是:2001年7月6日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与人;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全部赠品移交完毕。强调,季羡林先生没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北大代理人:本案中的基本事实就是,北京大学是和季老之间签订有捐赠协议,并且本案所争议的这些物品都在捐赠协议范围内,由北京大学合法占有。因此,这些物品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北大,本案的原告是无权向北大主张返还的。
  休庭期间,季承向媒体表示,他要求返还涉案物品的目的是想建基金会:“我现在先主张,把东西还给我,原物返还,就是你交给我,我有所有权,由我来处理,处理的办法之一就是设立一个基金,有一个季羡林奖,就象诺贝尔奖一样,诺贝尔有个将近委员会,有个诺贝尔奖,我们的奖是奖人文科学的。”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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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8-16 11:07:02|只看该作者

季羡林之子告北大返还亿元捐赠 法院驳回

源自:法制晚报
原文标题:季羡林之子告北大返还亿元捐赠 上午被法院驳回

  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15年前,著名学者、北大终身教授季羡林与北大签订一份捐赠协议,称将自己保存的书籍、字画等物品捐赠给北大。季羡林去世后,其子季承公布父亲临终前的手书,称父亲生前取消了捐赠,委托自己处分其字画等物品,起诉要求北大返还父亲遗物。
  双方协商未果,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涉案标的额高达一亿元。今天上午,一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上午季承到庭,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受托人无权撤销捐赠协议,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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