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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77年交锋1906:中国人能不能搞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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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
载沣
  在进入100年前清朝重臣会议现场之前,需要交代一下有关背景。中国宪政改革在政府层面的最先启动,是戊戌变法,但是浅层次的,失败了。庚子事件之后,清廷开始不得不正视已经难以收拾的政权危机。政治改革再次启动,改革是真诚的,源于他们保住权力的真诚。
  但是,具体到操作层面,仍要面对一个问题:中国,到底能不能搞宪政?这是一场中国人在100多年前已经进行过深入讨论的问题。过去比较受重视的是革命派与改良派的论争,但是这个争论其实更多是民族层面的争论,或说更多是一种国体之争,除了一些极有耐心的学者或参与者,并未在大范围涉及深入的政体问题。
  到1904年3月24日,清朝驻各国外交公使,如孙宝琦(驻法公使)、胡惟德(驻俄公使)、张德彝(驻英公使)、梁诚(驻美、墨西哥、秘鲁公使)等联名电请朝廷宣布宪政改革,主张“仿照英国、德国、日本制定立宪政体”,“先行宣布于中外,以巩固民心,保全国本”。
  7月2日,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周馥、湖广总督张之洞联衔奏请12年之后实行立宪,并请简派亲贵大臣赴欧美日各国考察政治。湖南巡抚端方在入朝召见之时,也反复声明实行立宪对国家、对皇室都有大利。
  清廷第一次派出的政治、经济考察团已经明确提出建设法制国家的观念,“法治国家”这样的理念已经在梁启超等人的报刊宣传中得到大范围宣传。并且清廷的上层政要与流亡海外的政治改革人士已经直接进行沟通。
  到了第二次出洋考察,直接目标就是考察宪政,带回不少详细的宪政资料,直接程送给皇宫大内。在日本,达寿在伊东巳代治的引荐下,得到了穗积八束、有贺长雄、太田峰三郎等著名学者的帮助,进呈清廷考察宪政图书五种:《日本宪政史》、《欧美各国宪政史略》、《日本宪法论》、《比较宪法》、《议院说明》。
  反对力量很大。满人官员反对宪政改革,理由是立宪“利于汉不利于满”,但是开明的皇族载泽明确反驳道:“当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抵御,岂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至于计较满汉之差缺,竞争权力之多寡,则所见甚至卑鄙”,“不为国家建万年久长之祚,而为满人谋一人一家之私有”,到了1908年3月,他在向慈禧太后谈论新闻媒体对官员的监督作用时,建议“给予新闻出版以完全的自由,使他们能够批评和评论公共事务和政府官员的行为。”
  当然,反对声音不止于此,汉人官员也反对,甚至不止于政客,中下层也多有反对,因为建立新式学校、进行地方自治,甚至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破除迷信、禁烟(当然是大烟),所诱发的打砸、暴力事件在清末时有发生。
  在1906年8月25日,清廷组织召开了一次御前会议,参加者有醇亲王载沣、军机大臣奕劻、政处大臣张百熙、大学士孙家鼐、王文韶、世续、那桐和参预政务大臣袁世凯。
  当天慈禧太后召见了袁世凯,袁世凯也提出了“先组织内阁,从改革官制入手”的主张。
  次日在颐和园又召开了第二次大臣会议。
  这两次会议是专门讨论是否把立宪作为既定国策的重要会议。载沣负责主持御前会议。他们共同参阅讨论考察大臣条陈的折件──主要是端方、戴鸿慈连上的三折和载沣所上的两个文件。
  戴鸿慈等人在《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中,援引东洋日本的先例,认为“日本实施宪法在明治二十三年,而先于明治七年、明治十八年两次大改官制,议论者谓其宪法之推行有效,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其实就是主张在进行宪政改革之前,先进行必要的官制改革(行政改革,包括设计大部制等)以做准备。
  尤其第二天的廷辩,场面异常激烈,大臣们的意见形成重大冲突。
  我们还是从档案中来看当时发生的实际争论:
  庆邸(奕劻)先发言:“读了泽公和戴、端两大臣的揍折,说的都是各国宪政之善,力言宪法一立,全国之人,都受治于宪法,没有差别,既同享权利,又各尽义务。并提到宪政国家的君主,虽然权力略有限制,但是威荣却有增无减。立宪一事,实在是有利而无弊的。全国新党(自由派)的议论,以及中外各媒体和海外留学生们所盼望的,也都是在于这一点。我国自古以来,朝廷大政,都以人民的趋向为趋向。今天举国的趋向在此,足见现在应该实施的政策,莫要于此。舍此而他图,便是触逆民意,便是舍安而趋危、避福而就祸,我的意见是,似应决定立宪,从速宣布。”
  奕劻的政见非常明确:认为“立宪一事,固有利而无弊”,主张从速立宪。
  孙中堂家鼐站起来说:“立宪国的法律,与君主国全然不一样,不一样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宗旨。宗旨一变,则一切用人行政之道都要变化。这样的大变动,在国力强盛之时行之,尚不免有骚动之忧;今国势衰弱,以我的意见来看,变化的幅度太大了,实恐有骚乱之象发生。应该先改革其丛弊太甚诸事,等到政体清明,以渐变更,似也不迟。”
  孙家鼐时任文渊阁大学士,早在戊戌变法以前,他就与翁同龢同为光绪帝老师,并列名于强学会。戊戌变法期间,他主办过北京大学前身京师大学堂,并积极主张发展近代教育。当时英文版的《北华捷报》把他称为立宪问题上的中间派。[《北华捷报》,1906年11月9日。]他并不根本上反对宪政改革,他的反对根据是,重大的立宪问题必须在政府的政治资源与权威相对强大的情况下,才能推行。认为当下的中国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徐尚书世昌反驳说:“逐渐变更之法,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并不见成效。国民观念没有变化,他的精神就没有理由变化,应该大变,激发和团结全国人民的精神面貌。”
  徐世昌时年51岁,这位在袁世凯的提拔下走向前台的官僚并不否认中国的困窘局面,但他认为正因为如此,国家才急需进行大刀阔斧的改弦更张,才能根本性地解决政治危机。他认为支离破碎、渐进具体的改良方式,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已经尝试多年,但并不奏效,也无法发动各个社会阶层来参与国家改革,他害怕过于谨慎会导致危机变本加厉、接踵而至。而要克服这种恶性循环,只有通过大手术进行治疗。
  孙中堂回答:“如您所说,是必然要人民的素质程度逐渐能及,才能搞宪改。现在国民中能实知道宪政能带来利益的人,不过千百之一,至于能知道立宪之原因而又知道如何搞的,恐怕不过万分之一。朝廷虽然颁布宪法,但国民犹懑然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则恐无益而适为厉阶,应该慎之又慎才对啊。”
  张尚书百熙说:“国民素质,全在政府引导,政府不提高其程度,只说等到程度高了才搞宪改,是永远都不可能实现的。我认为与其等到国民程度高了再去搞宪政,不如着手宪改准备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而循序渐进地引导。”
  张百熙时年59岁,任主管交通、邮政、电信的邮传部大臣,他认为国民程度的提高正是宪政改革的结果,如果要静等国民程度严格达到立宪的标准时才实行宪政,那么立宪之日将永远不可能来临。
  荣尚书庆接着说:“我也并不是不知道宪政的优越性,但是我国政体一向纪律宽松,渐流弛紊,今天应该先整饬纪纲,考核名实,立下规矩,定下上下遵守的制度,行之数年,使官员都知道奉公守法,然后逐渐讨论宪改,才是可行的。如果不考察中外国情的区别,而只是为了崇慕宪政的美名,势必导致政府无权,神奸巨蠹,得以栖息其间,日引月长,为祸非小啊。”
  47岁的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蒙古籍官僚荣庆认为,只有使官场清廉,使官吏都能做到奉公守法,然后才能逐步推行立宪。如果不考虑中西差别,而仅仅为了追逐立宪的政体形式,其结果势必使政府无法控制局势的发展,执政者将处于权力资源尽失的境地,这样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动乱。他害怕各级官僚的为非作歹和贪腐伴随着不成熟的宪政推行,会更加变本加厉。他主张运用传统的权威整顿秩序,先行为立宪道路扫清路障。
  瞿中堂说:“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我才说只能预备立宪,而不能立即搞宪政。”
  铁尚书良说:“我听闻各国的立宪,都由国民要求甚至暴动才会搞,日本虽不至于暴动,但是国民要求力度也很大。如果他们要求了,就是能深切知道宪政之善,即知道为国家分担义务。今天我们也未经国民的要求,就动辄授之以权利,他不但不能体会到幸运,反而会以分担义务为痛苦,如何是好啊?”
  43岁的军机大臣、陆军部尚书铁良认为国民要求立宪的热情还不够火候,他害怕贸然立宪不但不能立即给平民带来益处,反而会激起民权过大,进而引起民变。他还是主张立宪政改应该选择在社会各阶层成熟之后进行。
  袁制军(世凯)一方面认为不必苛求本国改革完全遵循外国成例,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铁良意见的合理性,认为要改良社会意识在座的诸位责无旁贷,他说:“天下事势,何常之有?历史上欧洲的国民,积受压力,才有爱国思想,所以进行暴动以求权利。我国则不然,朝廷一向宽大崇高,改革又无外力之相迫,所以人民相处于不识不知之天,而绝不知有当兵纳税之义务。所以各国的立宪,是源于人民有知识而使民有权,我国则基于让人民有权的原因让他们知道自己有义务,事情的顺逆不同,预备立宪的方法就必然是不同的;使民智渐开,不迷所向,是我们这些人的莫大之责任,我们应当共勉啊。”
  铁良继续说:“如您所说,则宣布立宪之后,应该设立内阁,厘定官制,明晰权限,整理各机关各部门,则必须全力提高国民的知识素养,普及普通教育,派人到各地演说,使各处的绅士商民,知识略相平等,才能搞啊。”很显然,铁良是渐进立宪改革的拥护者。
  袁世凯回答:“您说的太对了。以数千年未大变更之政体,一旦欲大变其面目,则各种问题,皆当相连而及。就像一座老屋,当未议修改之时,任其飘摇,亦若尚可支持。逮至议及修改,则一经拆卸,而朽腐之梁柱,摧坏之粉壁,纷纷发见,致多费工作。改政之道,也是如此。今即以所知者言之:则如京城各省之措置也,蒙古西藏之统辖也,钱币之画一也,赋税之改正也,漕运之停止也,其事皆极委曲繁重,宜于立宪以前逐渐办妥,诚哉日不暇给矣。”袁世凯再次肯定了铁良的意见,他认可“逐渐办妥”,但也提请各位注意时间和局势的紧迫性。
  铁良又说:“我还有几点疑虑,今天需要严惩的有四种人,劣绅,劣衿,土豪,讼棍,凡百州县,几为若辈盘踞,无复有起而与之争者。今若预备立宪,则必先搞地方自治,而此辈且公然握地方之命脉,皇朝的根基就玩完了。”他认为,如果推行立宪,地方自治必须先期进行,但如果急于推行地方自治,劣绅(地方上既有声望又富有的坏家伙们)、劣衿(基本上是指自由派知识分子)、土豪(大房地产所有者)、讼棍(律师,当时不少律师都是立宪派)把握了地方命脉,朝廷该如何是好?
  袁世凯说:“这样的话就必须多选良吏为地方官,专以扶植善类为事,使公直者得各伸其志,奸佞者无由施其技,如此,始可为地方自治之基础也。”袁世凯的建议是从眼下做起,组织部门把好关,尽可能选取能吏推行地方自治,干实事干好事,作必要的立宪准备。随后他在天津的地方自治中如实推行了这一主张,并且天津自治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瞿中堂曰:“如是,仍当以讲求吏治为第一要义,旧法新法,固无二致也。”瞿鸿禨时年56岁,当时深得慈禧太后信任,他认为不必苛求于在形式上标榜新旧,还是应该从眼前的整顿“吏治”反腐入手。
  醇亲王载沣曰:“立宪之事,既如是繁重,而程度之能及与否,又在难必之数,则不能不多留时日,为预备之地矣。”
  另有原始档案记载,在会议上甚至“有人言戊戌将见者”。[《辛亥革命前后·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第26页。]众所周知,由于害怕大权旁落,慈禧太后对戊戌变法参与者是非常之痛恨的,但是此时在重臣会议中竟有人提出“戊戌将见”的观点,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当时政治改革的程度确实已经非常深刻。
  其实早在1899年顽固派当权之时,名士刘士骥就公开作《戊戌公案》一书,为康梁等人辩护。上京应经济特科时,他再一次上书请求朝廷开放“戊戌党禁”,撤消逮捕康、梁等人的通缉令,并解除党禁,允许康、梁党徒回国从事政治活动。此时他背后的支持者是广西巡抚丁振铎。可见他的这种政见在官僚层中并不是孤立的。
  新政之后刘士骥又受两广总督岑春煊重用,从事吸引侨资、创办实业、发展教育等工作。这就表明在早期清廷对于“解除党禁”、赦免康梁的请求虽然没有立即同意,但也没有对陈请之人进行“封杀”。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最高统治层不得不倾向革新的政治姿态。
  到了1904年,在官僚层中,要求赦免维新党人的呼声越来越高。
  史书记载:“五月丙戌,懿旨特赦戊戌党籍,除康有为、梁启超、孙文外,褫职者复原衔,通缉监禁编管者释免。”[《德宗本纪二》,第24卷,第948页]。这就等于由官方出面,对戊戌党人进行了有限度“平反”。
  “赦免戊戌党人”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时刻,甚至在中华民族政治现代化道路上应该记下它浓重的一笔。因为这道上谕的下达意味着帝国政府正式承认了戊戌党人存在的合法性,这就预示着当下的改革将会走出更远。
  戊戌党人在此之前就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政治改革以及实业建设,因为“褫职者复原衔,通缉监禁编管者释免之”,此后他们政治地位的提高也就预示着将发挥更重大的政治作用。
  在官方已经承认维新党人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官员们之间的分歧就不可能还停留在是否赞成“立宪”的初级程度,因为戊戌维新中就有人已经提出“设议会,行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
  从廷辩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大臣们的真正争执其实是这两方面意见,即:
  奕劻、徐世昌、张百熙、袁世凯一派大体主张立宪有利,符合民意;孙家鼐、荣庆、铁良和瞿鸿禨等反对者提出:中国情势与外国不同,实行立宪,必至执政者无权,坏人得栖息其间,为祸非小;人民不知要求立宪,授之以权,不仅不以为幸,反而以分担义务为苦;实行自治,坏人便会掌握地方命脉,会导致民怨沸腾,矛头必将指向最高层,应该缓行立宪。
  主张立宪的官员们的统一意见是:国民程度的高低全在政府劝导,如坐等提高,永远不能立宪,只有先事预备立宪,诱导提高国民程度;正因中外情势不同,才定为预备立宪,而不是立即实行。
  而醇亲王载沣则采取了中间偏奕劻一派的立场。很明显,这实质上是一次立宪派与立宪缓行派之间的交锋。
  当时的《东方杂志》曾对这次廷臣会议的情况作了报道。
  从总的情况来看,这次大臣会议上并没有人公开反对立宪,几乎所有的参与论者都不同程度地把立宪政体作为一种良好的制度出路予以肯定。但在当前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立刻仿行立宪体制,两派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大臣们政见的不同当然也反映了各自政治利益的冲突,但单纯从辩论的各自事实或逻辑依据来看,这种两派交锋,反映的也正是东方传统国家,在仿效西方政体过程中存在的两难矛盾,即使没有背后的权力之争,这也是不得不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这样的争论当然并不是对立宪问题争论的开始,也远远不是结束,而只是暂时的阶段性的交手。
  经过这次激烈的辩论,载沣做出了总结,达成了宣布预备立宪的统一性意见,遂于“次日面奏两宫,请行宪政。”
  会议最后决定以开启民智与官制改革为当前急务,并制定了四大原则:
  一、自今日起,十或十五年为期,实行立宪政治;
  二、大体效法日本,废除现行督抚,各省通过改革官制,设立新型督抚,权限与日本府县知事相当;
  三、财政、军事权,从各省收回到中央;
  四、中央政府的行政组织原则,与日本的现有体制相等。[《东方杂志》临时增刊。《民报》8号,第33页。]
  1906年秋天,由北洋官报局印刷的官方出版物《立宪纲要》,从法理角度对宪政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述“臣民”具有三大权利:
  一为请求国家行为之权,即有权利要求国家做什么。如受理臣民的诉讼便是一端。
  二为请求国家不行为之权,即凡法律所许可范围之内,国家不得侵犯干涉。书中列举了十一项该种权利:如居住移转权,身体自主权(非依法律不受逮捕、审问、处罚),住所安全权(未经本人许诺,不得侵入其住宅及妄行搜索),书信秘密权,所有权之不可侵权,信教自主权,意思发表之自主权(臣民有言论著作印行之自主),集会结社之自主权,请愿之自主权等。
  三为参与国家政务之权,即有权要求国家做什么。有关此项书中列举了选举、从政、服兵役等权利。
  并对宪法的真谛进行了凝炼而精准的概括:“盖宪法之精神,全在保护人民之权利。”
  作为一份官方出版物,对当时“敏感问题”的讨论程度如此之深入、精神如此之超前,需要政治远见,更需要政治道德。其部分内容,被后来的《钦定宪法大纲》所采用。
  1907年,清政府开始改官制、行地方自治、设置地方咨议局。1908年,正式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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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司馬昭 发表于: 2013-8-28 10:27:17|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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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司馬昭 于 2013-8-28 10:29 编辑:

如果清朝最后十年的改革成功,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得以确立,就可以免除以后几十年的战乱局面了,中国传统文化也可能得到更好的保存,但清朝200多年天数已尽,没有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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