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海南发布
原文标题:有关海南交通运输信用,这三条消息你需要知道
《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
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11日,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规范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加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10条。信用主体(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认为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有异议可提出异议申请。
根据《办法》异议处理的流程分为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异议处理3步。信息主体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两个途径进行申请和提交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异议申请表、资格证明、异议信息证明等相关材料。信用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信息提供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正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信用信息应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信用信息的公示与查询。异议处理后,应去除异议信息标注。已经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向部、省信用平台报送的异议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异议信息在部、省信用平台的数据更新。
海南将全面推行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 明确6种信用承诺类型
11日,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为创新行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该厅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信用承诺分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证明替代型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这6种类型。
据了解,推行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强化制度集成创新,有利于简化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意见》将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并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格式文本、大力推进信用承诺公示、加强宣传引导等举措强化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信用承诺类型。信用承诺分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证明替代型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等6种类型。
《意见》规范了《信用承诺书》的内容,应含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以及承诺内容等8项。信用承诺主要应用于信用公示、分类监管、服务通道、政策扶持、考核评定等。
《意见》指出,海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或服务中收集的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承诺书、行业协会会员或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签订的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交通·海南”、市场主体自建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纳入省级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和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违诺者,根据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分类,依法依规给予行业信用评价扣分或降级、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差别化的惩戒措施。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享受交通运输政策资金扶持、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对守诺者,行政审批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或加快办理。
除有明确规定外,市场主体是否作出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的前置条件。
《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明确:有这些行为不得修复信用
11日,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交通运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规范信用修复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该《办法》。
《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主体(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失信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准移除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重塑信用的过程。
《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信用主体在本省交通运输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认定或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
信用修复机构依信用主体申请对“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及“信用交通·海南”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对涉及海南交通运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的修复活动,适用于该《办法》。
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信用怎么修复?
《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申请应提供的材料、涉及交通运输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流程。
涉及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人须依照《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信用修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条件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机构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信用修复机构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并及时将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部备案,抄送海南省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省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根据《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更新“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海南)”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省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海南)”网站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失信行为公布的失信信息期限一致。
存在哪些行为不能修复信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修复机构不予受理信用修复申请:涉及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不满3个月的;被列入黑名单不满半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修复机构不同意信用修复: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在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因贿赂、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合同欺诈、无证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信用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修复机构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鼓励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慈善等活动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信用修复机构可依法依规将此行为作为信用修复的参考因素。
源自:新海南客户端
问:王小畅
小编: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