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2686|回复: 0
1# 贡嘎山
跳转到指定楼层
 飞翔 发表于: 2017-6-18 01:45: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探索

 [复制链接]
源自:中国知网
⊙作者:陈峥嵘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并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文化财富,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是一个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加强非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能增强民族意识,有效促进文化认同感,提升社会凝聚力。四川少数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非遗资源,长期以来,各级各部门运用认定非遗名录、资助传承人、设立非遗生态保护区等多样化的行政手段保护非遗资源,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在保护非遗这一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的过程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笔者以四川少数民族地区为考察对象,探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加强保护的举措、方法。

一: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概况与特点分析
  1. 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概况
  四川拥有丰富的非遗资源,截止2015年9月,四川已有139项国家级非遗,522项省级非遗,1432项市级非遗、5076项县级非遗[1]。这些遗产资源形式多样,类型齐全。四川是我国多民族省份,也是唯一的羌族聚居区、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和仅次于西藏的第二大藏族聚居区,勤劳智慧的各少数民族创造出了许多极具代表性的非遗项目。在四川省已有的4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羌年、格萨尔、蜀锦、皮影)中,有2项(羌年、格萨尔)来源于少数民族地区;在四川已有139项国家级非遗中,有67项来自少数民族地区,占比51.93%(见表一)。就拿凉山彝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这两个主要的民族自治区域来说,凉山彝族自治州仅2014年就有8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占四川当年入选总数的42.1%,其所辖的美姑县(少数民族县)就有“毕摩音乐”、“毕摩绘画”、“凉山彝族尼木措毕祭祀”3项入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非遗资源也非常丰富,截止2015年6月,“全州有国家级非遗项目19个、省级非遗项目66个、州级非遗项目410个、县级非遗项目802个,国家级民间艺术之乡2个、省级民间艺术之乡16个;羌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为‘急需保护的非遗名录’,‘藏、羌碉楼与村寨’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四川少数民族地区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全省乃至全国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2. 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特点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具有非物质性、民族性、动态传承性、活态性、群体性等特征。但由于自然条件、地理环境、经济水平、历史发展以及民族间的交融,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呈现出鲜明的区域文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民族特色明显
  四川境内居住着55个少数民族,其中有藏族、彝族、羌族等14个世居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创造出绚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它们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某一民族的非遗资源往往蕴含着该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和审美观念,成为该民族整体性文化特征的“代名词”,如白马藏族的舞、藏族史诗《格萨尔》、彝族火把节、羌族的羌年等,这些非遗具有鲜活的民族特点,已经成了本民族文化的符号。
  ②类别全面多样
  按照国家非遗名录项目中的10个类别,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项目中均能找到其典型代表,可以说,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不仅民族特点鲜明突出,而且多姿多彩、类别全面多样。在这些类别中,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民间技艺所占比例很高,表现了少数民族独特的审美倾向和极强的艺术创造力,例如来自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67项中,民间舞蹈15项,占22.38%;民间音乐、传统技艺各13项,各占14.4%。
  ③文化底蕴深厚
  在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起源于8世纪的藏族宗教艺术德格格萨尔藏戏(德格县)、已有2000多年历史的羌笛演奏及制作技艺(阿坝州茂县),到至今已有上千年历史的彝族漆器髹饰技艺(喜德县)等,这些非遗是记录四川各个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组织结构、生产发展水平、信仰禁忌、道德习俗、生活风貌等信息的“活化石”,具有深厚的文化意蕴和很强的文化研究价值。例如,在四川少数民族国家级“非遗”中,九寨沟县白马藏族的舞,带上面具模仿动物形态,活灵活现地展现了白马人对大自然的崇拜,表达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祥和有序的祈愿;藏族民间音乐的代表──巴塘弦子,有着几千首曲目,其音乐和唱词已经渗透到藏族其他各种文学艺术当中,成为了藏族文化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阿坝州汶川县、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国家级非遗《大禹的传说》、汶川县的国家级非遗《羌戈大战》等内容丰富的口头文学作品,是研究民族的大迁徙、古代社会的制度和日常生活的重要资料。
  ④形态丰富多元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分布具有“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在四川少数民族地区体现尤为明显,众多少数民族相互交错居住,他们互相学习、彼此交流,因而出现了许多同一非遗属于多民族共有的现象,呈现出多元文化的基因。例如,彝族火把节,它既是彝族地区的传统节日,也是纳西、拉祜、白、基诺等民族的共同节日。但由于各少数民族文化内部差异和历史演变历程各不相同,多民族共有的非遗呈现出多样的表现形态,例如锅庄,它不仅流行于四川藏族聚居区,在苗、壮、瑶、布依、侗等民族聚居区也十分流行,由于各民族文化和历史演变的差异,锅庄舞表现出丰富多样的形态,仅被认定为国家级非遗的锅庄舞就有5种;再如,流行于藏族聚居区的藏戏,由于地域的差异,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四川国家级非遗中有德格格萨尔藏戏、巴塘藏戏、色达藏戏3个类别。
  面对特色鲜明、意蕴丰富的非遗资源,四川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运用行政手段加强非遗资源的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局限和不足[3]57-58。主要有:一、行政手段对非遗保护主要侧重于单纯性保护,使非遗得以传承,而对非遗生产性保护激励不够,主要依赖政府的单向投入,没有有效地开发非遗的经济价值,形成可持续的、循环的非遗保护支持系统;二、行政保护手段主要依赖列入保护名录的传承人,不仅政府列入保护名录的范围有限,而且传承人后继乏人的现状较为突出;三、四川尚未出台统一的“非遗资源保护条例”,行政保护的长效机制还很不完善,行政保护的强弱与政府工作人员对非遗资源认识息息相关,导致四川各少数民族地区保护强度不均衡。这些局限和不足,大部分是因为行政保护手段由公权保护这一客观属性决定的,从而需要加强非遗资源的“私权”保护(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弥补,从而形成以行政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为主干的多样化保护格局,满足有效保护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的客观需要。

二: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1. 有助于四川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
  四川是旅游大省,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其中少数民族地区更是拥有壮丽秀美的自然景观、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妙趣横生的人文景观,但这些丰富的旅游资源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开发利用,除了道路交通、旅游设施不完善的客观原因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系统开发、深层次的开发研究不够,许多仅仅是简单的、直接的原资源利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的保护,不但能较好地避免非遗资源在旅游开发中遭受破坏,而且能有效促进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向旅游资源的转化,让非遗资源独特魅力成为四川民族地区旅游的亮点,客观上将进一步提高四川少数民族旅游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因此,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的保护,是四川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纵深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四川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
  2. 有助于四川少数民族地区树立文化品牌
  文化是品牌的灵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辈在长期的生存实践中留给我们的文化瑰宝,是构建品牌核心价值的重要元素。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文化品牌最有效的制度之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将四川少数民族地区拥有的丰富的、特色鲜明的、极具文化内涵的非遗资源开发成独有的专利产品、商标产品、版权产品。如,美姑县“毕摩绘画”的绘画技艺、稻城县的藏族黑陶烧制技艺、珙县的苗族蜡染技艺等民间技艺和传统方法等都可以申请专利,从而运用专利制度充分保护这些民间技艺制作的产品,树立产品品牌。也可以将布拖县的口弦音乐、阿坝州九寨沟县的南坪曲子等民间文艺运用著作权或相邻权加以保护,进而培育文化品牌。通过确定塑造产品的品牌个性,深入持久地开展品牌的推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成四川民族地区具有较强识别性、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品牌的核心要素。因此,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的保护,有助于四川少数民族地区树立文化品牌。
  3. 有助于激发生产性保护,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③。非遗来源于先辈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具有鲜明的“活态流变性”特征,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如果将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割裂开,采用玻璃缸式的固化保护,这不仅与非遗的属性、特征相冲突,而且必然会导致非遗价值逐渐退化、非遗传承日渐式微,最终消亡。只有尊重非遗的活态流变性,在保证非遗自身本真性的前提下,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积极开发非遗资源的当代经济社会价值,将传承与保护有效地结合起来,使之紧密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去。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非遗资源转变成经济生活要素的重要桥梁,能有效地促使非遗找到在当代社会中的合理定位,促进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从而实现非遗的传承与创新。
  4. 有助于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四川少数民族地区拥有特色明显、类型多样、底蕴深厚的非遗资源,其中大多数非遗资源都具有多层面产业开发利用价值。如,藏族史诗《格萨尔》、巴塘藏戏、汶川《羌戈大战》、巴塘弦子等民间文学艺术可通过版权运营转化为图书、音像、动漫、影视、网络游戏等产业产品;凉山彝族毛纺织及擀制技艺、康巴藏族服装配饰制作工艺、羌绣传统刺绣工艺等传统技艺经创新开发后可申请技术专利,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规模产业;传统符号和名称可申请注册为商标进行商业化利用;彝族火把节、康定“四月八”跑马转山会、川南苗族踩山节等民俗类非遗可以助推节日文化、提升旅游产业。总之,许多非遗资源依托现代技术、运用市场经济运行手段,能综合开发成现代产业。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央提出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四川连片特困区主要集中在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发布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中,四川共有36个重点县,多为少数民族县,可以说四川贫困地区与民族地区高度重叠,以凉山彝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最为典型。因此,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将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转化为社会经济生产要素,促进四川少数民族地区从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在精准扶贫视阈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非遗具有“活态性”,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发展之中。然而,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影响日益深入、民族地区旅游热的兴起,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所赖以生存、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非遗传承、活动空间的保护受到了严重挤压,为了迎合市场和快节奏的现代生活,许多非遗项目以传承演变之名,外化为表演消费、旅游纪念品等“速食”消费品,缺乏对非遗资源丰富文化内涵的深入挖掘,非遗资源的独特性加速消失,同质化的趋势日益加剧,不同少数民族地区景区的旅游纪念品、不同民族的“古镇”“千人一面”,就是最好的例证,加大少数民族地区非遗资源的保护迫在眉睫。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在现实中,知识产权这种保护非遗的重要方法并没有得到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相比之下,地方政府、各种民间团体、非遗传承人更热衷的是非遗的申报和开发,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实践都十分缺乏。
  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普遍薄弱
  虽然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遗抢救和传承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笔者通过对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人的大量走访发现,运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制度保护非遗的意识十分薄弱。许多非遗所有权人或传承人从未有意识地运用法律予以保护,不知道知识产权法律与非遗有何关系,还有不少所有权人或传承人甚至没有听说过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护无形财产权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巨大推动作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的强弱不仅与个人的生活学习经历有关,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关,越是经济社会落后地区的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越弱。
  2. 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非遗项目明显偏低
  经过对来自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逐项检索,笔者发现,除了少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用了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外,知识产权在“非遗”保护中完全被“忽略”了,例如,世界上迄今发现的演唱篇幅最长的史诗──《格萨尔》、羌族民间史诗中最为著名的一部英雄史诗《羌戈大战》、布拖县的口弦音乐、阿坝州九寨沟县的南坪曲子等都没有运用著作权或相邻权进行有效保护;阿坝州茂县的羌笛演奏及制作技艺、彝族毛纺织及擀制技艺、稻城县的藏族黑陶烧制技艺、珙县的苗族蜡染技艺等包含少数民族智慧的民间技艺都没有借助专利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保护,面临着被别有用心的人员、团体利用非遗资源申请专利的巨大风险。因为非遗丰富的文化内涵和鲜明的地方特色,在公众心目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往往蕴含着无法估量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防止非遗成为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的侵害对象迫在眉睫。
  3. 非遗产专门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滞后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可以利用《非物质遗产法》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大多条文规定简单,操作性不强,《非物质遗产法》主要侧重于运用行政保护的手段,仅在第44条规定中对运用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一笔带过”,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相关条款也语焉不详,以《著作权法》为例,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国务院也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从地方立法来看,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等省份纷纷制定了地方性非遗保护条例,而四川至今尚未出台全省的非遗保护条例,仅于2011年7月1日颁行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与《非物质遗产法》一样,缺乏运用知识产权保护非遗可操作性的规定。
  4. 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专业引导不足
  四川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职责主要在政府各级文化部门,由于政府文化部门业务范围广,人员十分有限,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中介机构没有得到较好的培育和运用,面对数目众多的非遗项目,运用知识产权知识开展保护管理显得力不从心,面对相当一部分“非遗”申报主体违背保护宗旨、歪曲非遗本身内在意蕴、大搞旅游开发的现象缺乏有效监管;同时,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文化部门受过知识产权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较少,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专业素养,无法对本地区非遗保护提供有效引导与专业帮助。

四:加强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
  1. 提升非遗所有权人或传承人的权利意识
  四川少数民族非遗所有权人或传承人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普遍较弱,这对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遗是一个巨大的障碍。政府和社会不仅需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科学文化素质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而且需要结合社会经济生活向非遗所有权人或传承人阐明非遗资源重要的历史价值和巨大的经济价值。针对非遗所有权人或传承人要开展有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培训,不仅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且介绍《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等普遍认同的国际公约。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通过严格执法、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充分保护非遗所有权人或传承人利益,让非遗所有权人或传承人切切实实感受到自身权利的存在,从而提升他们信仰法律、崇尚权利的意识。
  2. 尽快制定专门的四川非遗保护条例
  我国是一个非遗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但我国保护非遗资源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如,日本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韩国1960年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突尼斯1966年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用法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美国1976年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而我国2011年才颁布首个非遗保护的单行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地方立法方面,四川非遗保护立法很显然与其非遗资源大省地位不相称,至今尚未出台全省的非遗保护条例,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等省纷纷制定了地方性非遗保护条例,如云南省2000年颁行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2002年颁行了《贵州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四川仅在2011年7月1日颁行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同时,笔者通过考察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性的非遗保护条文,且相关条文大多规定简单、操作性不强。国家和地方的非遗保护法律规定主要是规定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在非遗保护方面的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因此,笔者建议:四川在制定非遗保护条例时,需要吸收知识产权在此方面研究的最新成果,增加和细化知识产权制度在非遗保护方面的内容,增强非遗资源法律保护立法的科学性。
  3. 加强非遗保护队伍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引导
  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科学教育水平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法学人才更是缺乏。按照我国政府职责划分,非遗保护的职责主要在县一级政府文化部门及基层文化站,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从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增强社会凝聚力、提升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高度来充分认识非遗保护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按编制配齐少数民族地区县一级政府文化部门及基层文化站相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在非遗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县应广泛招收法学专业毕业生充实到工作队伍中,不断提高法学专业背景工作人员的比例,政府要加强对非遗资源过度开发、不当利用的有效监管,当属于本地本民族的非遗资源受到他地的侵害时,政府有权代表下辖民族乡镇开展维护权利的活动。同时,加大对工作人员非遗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学习教育,制定符合本地方特色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引导的规范流程,不断提升知识产权非遗保护的服务质量和专业化引导水平。
  4. 科学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多样化保护手段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规定,利用传统技艺、传统表现形式创作的各种作品,对古代神话、诗歌、谚语、寓言、歌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注释、翻译而形成的作品,对各种非遗进行整理所形成的、具有创造性的数据库,可以运用著作邻接权加以保护。
  传承人利用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开展方法创新和产品创新,这些创新应该得到专利权的保护,例如,蜀锦传承人钟明、马德坤在传统蜀锦织造工艺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彩经渐变蜀锦的织造工艺,并于2014年9月成功获批国家发明专利,再如,色达县藏医院藏医药研究所发明人达瓦罗布在深入研究传统藏医药的基础上,发明了一种以植物中草药为原料制成的治疗肝病的药物,2014年4月成功获批国家发明专利。
  非遗项目所有人或传承人可以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申请注册普通商标,表明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获得法律上专有权的保护。例如,在商品商标方面,某一藏族黑陶烧制技艺的非遗传承人可以在自己烧制的黑陶上使用独有的注册商标,以与稻城县其他非遗传承人的作品相区别;某一珙县苗族蜡染传承人可以在自己蜡染手工艺品上使用独有的注册商标,使自己的产品区别于其他蜡染手工艺品;在服务商标方面,甘孜锅庄、巴塘藏戏、阆中皮影戏等类型的表演等,均可通过注册服务商标获得保护。
  有些非遗项目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且无法确定具体权利个体,可以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等相关规定,以地理标志的方式通过保护含有传统符号和标记的商品或服务从而间接地保护非遗。
  许多传统技艺类、传统医药类的非遗项目,如酿酒、制陶、织染、蜡染、藏药等传统技艺和医药,涉及制作的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这些非遗的生产或技艺传承往往有着严格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保护。
  总之,应深入分析四川少数民族地区各类非遗的特点,有机结合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规定,采用多样化保护手段,才能实现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非遗有效的保护。

※ 注释
  1. 参见文化部公布的各批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
  2. 参见文化部公布的各批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
  3. 参见《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2012年2月2日印发)。

§ 参考文献
  [1]四川新闻网。四川建成13个省级非遗研究基地,已有139项国家级非遗。[EB/OL].2015-09-15]. 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150915/000600984.htm
  [2]贺松。阿坝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情况。四川新闻网综合[EB/OL].[2015-06-04]. 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150604/000569664.html
  [3]余慧华,曾艳。我国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研究──以天津时调为例[J].法学杂志。2014,(4)

⊙ 作者简介
  陈峥嵘(西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 相关链接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飞翔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飞翔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飞翔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飞翔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飞翔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飞翔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 · 藏族|主题: 266, 订阅: 0
  • · 彝族|主题: 119, 订阅: 0
  • · 羌族|主题: 151, 订阅: 0
传承与创新视角下河南省传统庙会的现代重构 “一带一路”战略下民族文化的传播路径分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5,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5-5-1 01:50, Processed in 0.358801 second(s), 11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