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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事日清 发表于: 2009-12-9 22:39:33|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09年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恶法吓人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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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千重山 于 2009-12-09

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以前就是一个法盲,今天在百度上搜索后仔细看了看,才发现政府、拆迁人对房屋的拆迁还真没有什么好指责,原来他们是按照法律程序来办事,丝毫没有任何越轨行为。

本条例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朱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为什么吓我一跳呢,原来里面有很多字眼值得我们好好端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评价:开宗明义,本条例维护的不是被拆迁人的权力,而是拆迁人的权利,就是维护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这些单位都是什么性质的呢?房地产商们,政府部门,可能还包括一些有势力的某个群体等等。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评价:补偿多少,如何安置都没有提及,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掀起搬迁。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评价:这条等于给了拆迁人一把尚方宝剑,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拆迁人必须限期拆迁,否则后的后果难以设想,那个拆迁人不敢执行呀?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评价:不管老百姓乐意不乐意,拆迁人都可以把老百姓的房屋拆迁掉,那怕是在深更半夜。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评价:被拆迁人不管愿意不愿意接受拆迁条件,必须限期拆迁,房屋拆迁本来就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当事人即便向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的结果又怎么能偏向被拆迁人呢?在裁决期内,你被拆迁人的房子该拆迁还要拆迁,裁决又有什么意义呢?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评价:前面已经规定下限期拆迁,就是达不达成协议都要拆迁,既然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又怎么会失约呢?问题就来了,如果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觉得本协议受骗,拒绝搬迁,拆迁人在这里就找到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强制”的强度有多大,完全可以凭拆迁人本能的想象力来判断和执行,难道逼迫被拆迁人自杀、自焚不在“强制”范畴之内吗?如果拆迁人人手不够,可以调动司法机关来干预,也难怪会在拆迁现场看到大量执法队伍呢。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评价:试问那个拆迁人敢于不去强行拆迁老百姓的房子,如果这个拆迁人心肠软了,说不定会受到巨额罚款和严厉惩处呢。

所以我们不必惊诧目前拆迁过程的一系列反常行为,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暴力拆迁”在“强制拆迁”范畴以内,本不构成犯法,而那些投掷燃烧弹、石块、玻璃瓶等行为的人,都成了暴力抗法,这难道奇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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