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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言 发表于: 2011-1-4 13:19:4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其它社会的新发展:出租房、调解员和城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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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1年的新法规:十二五规划的社会发展从地方和部门开始
  2011年是第十二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但是,由于工农业贷款和投放资金的规律,年初还处于一个经济起步阶段。但是,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中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发展部分,却在年初的冬天率先长出众多幼苗。
  以下就是将在2011年施行的一系列地方和部门的法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台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动车组票预售期缩为10天 2011年1月5日起施行;
  《调解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小排量车购置税“七五”折优惠停止 恢复按10%税率征收;
  ……
  这些地方和部门的新规定出台,有些因为所处的位置和引发的关联度,早就引起了社会的争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例如,将在1月5日对于外地牌照汽车进北京的车辆施行的高峰时段禁止进五环路和已经实行的对于外地人购车的限制措施,都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出台此地方法规之前,北京市区道路拥堵的状况,已经经媒体为全国公众知道,对此,作为一个国家宏观的社会发展决策,应当对于国家层面发展小轿车的经济决策与社会管理的关联进行关注。但是,在国家级的五年计划也好十年长远规划也好,对于这方面的社会发展与经济的关系,没有进行超前和全局的规划和指导,所以造成了地方法规只是从原有的北京市户口与外地户口或者北京牌照与外地牌照之间区分出发进行社会管理的局限性措施出台。
  无疑,地方和部门法规的出台,从国家级的具有战略性前瞻的规划中得到的具体帮助很少,才造成了今天众多的地方和部门法规出台,以北京的限制车辆措施那样的榜样效应出现的情况屡见不鲜。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十二五计划建议中的社会发展部分的总要求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可以看出这里面的关键词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等化,就是把中国国民的待遇均等化,而不是被财产、出身和居住地等非国民因素限制住的分为几等国民。
  但是,北京市出台的治理道路拥堵社会措施,却为广大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新法规制定设立了一个不好的榜样,那就是沿袭计划经济时期宪法中人员交流被限制在户口和地域的惯性思维。
  所以,从上述关于总体的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北京最近出台的治理道路拥堵地方法规的不好示范作用,我们就可以划清2011年新实行的众多地方和部门法规到底是对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是符合呢?还是抵触呢?

二:建设部关于出租房不许分隔的规定对于工薪族租房价格的影响
  有人说,北京市出台治理道路拥堵地方法规,是地方政府的事情,那么部门制定新的法规对于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会有什么影响呢?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部门出台新法规的还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动车组票预售期缩为10天等等涉及广大民生的部门措施。部门出台措施过去引起争议比较大的有铁道部关于列车晚点不予补偿,乘客晚到车票作废的规定、上班途中摔伤算不算工伤等等。
  过去部门出台有关社会广泛牵扯的措施时,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考虑的比较多,这是因为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形成的社会权利设计不足造成的。
  因此,就出现了部门设计自己部门管理措施出台时,对于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发生了抵触。
  社会化程度高的国家发展经验表明,一个政府的公共服务效应均等化,应当是建立在社会公民化程度高的社会中的当然的结果。在十二五计划期间,关于增加就业和增加收入以及对于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要求中,往往会出现一个部门出台的新举措与社会的期望值和配合度没有有效连接的情况,这就需要社会发展与经济的配合必须要有一个重要的结合剂,那就是公民社会的成长。

三:《调解法》的出台与公民社会的成长
  有关社会发展的新的部门法规还有《调解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国的人民调解员制度,是一项中国独有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中国的人民调解员制度,实际上脱胎于中国传统儒家的熟人道德熟人社会的历史经验,再结合中国进入工业社会时的计划经济社会固定身份制度而形成的一种制度。
  在西方国家,可以见到许多社区救济组织,其中就包括家庭救济和调查组织,由许多志愿者和社工成员组成。他们可以形成基本人权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一个广泛中间地带的联系性组织。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人民调解员组织的作用,具有代表政府和公众道德的一定强制性和权威性。过去的经验表明,这一制度对于上一层制度的权威性依附较大。计划经济时期,人员的流动较差,道德的公开性较强,关系社会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公众承认。
  但是,进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作为社会公民的流动性,以及传统集体道德感约束减弱,造成了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天然权威性已经不存在了,所以这次调节法的出台特别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节法还特别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员制度,已经从传统熟人道德熟人社会约束型转向与法院的权威性连接的中间组织。这就对于在居委会、村委会专门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能不能真正传承中国人民调解员制度的真正的精神,使得这项制度实行中,既有法治精神又有传统道德精神的结合在里面。这是需要中国的人民调解员的一定献身精神的,类似于西方社工组织那样的志愿者精神。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1.2万个。

四:江苏的城乡一体化措施出台与公民人身平等
  从2011年1月1日起,《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对苏州市城乡户籍居民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放宽。其中,有苏州户口、有住房,就可在大市范围自由迁移;落户苏州,不再受购房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该规定适用地域范围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1月3日《扬子晚报》)
  可以说加上苏州的城乡一体化措施,黑龙江大庆的户口新政、四川成都的一体化实验等等,我们听说了很多这样的措施。这里面涉及到住房、养老、教育的地方差别。
  江苏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等城市待遇是比较早的。很多城市为了吸引人才规定了高学历的人才可以保障住房保障一些本地优势待遇等等,都是为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需要。
  但是在出台这些地方措施的时候,应当更多的考虑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期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要求。
  地方政府出台新地方法规的时候,对于人员的流动加以财产(北京对于外地人在北京纳税几年才能购车)、身份(外地人本身就是一个歧视性概念)、教育背景(许多地方出台人才房政策)限制和区分,这本身对于十二五规划期间,使得民生有更大的改善的要求会打上许多折扣,会造成许多新的矛盾。
  以上讨论的内容涉及到的都是,今年、2011年中国地方和部门许多新法规制定和出台,它们与中国的总体十二五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要求的衔接方面所要考虑的内容。
  进入2月份3月份将会是地方两会和全国两会陆续召开的时期,到那时,十二五规划将是一个热门讨论的对象。
  在刚刚进入2011年的时候,提出关于社会发展的要求,就是对于两会期间两会代表和政府官员仅仅讨论经济指标而不注重社会发展部分的先一步提醒。
  对于今后的中国发展来说,经济发展与社会的联系程度已经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彼此相关联。这无论是媒体还是两会代表,以及全体毕竟要享受十二五期间发展成果的人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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