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政解|红会该不该开展器官捐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再确责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其中红会的遗体器官捐献职责再度修改,由二审稿的“开展遗体器官捐献”,修改为“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
自红十字会法启动修改以来,“三献”即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该不该列为红十字会的职责?此系讨论焦点。
去年6月,施行2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字会法》迎来首次大修,一审稿并未对“三献”作出明确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了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职责,实践中红十字会在相关工作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其相应职责。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列入红十字会的职责当中。
对此,二审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不同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在审议时表示,“我最近带一个调研组去了河南、山东两省调研,分别听取了省、市、县一级的卫计和红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听取了对于此次新增加的这项职责的意见,他们所谓能参与的工作,据讲主要是宣传、推动等工作,具体的实质工作他们承担不了。”
张鸣起认为,根据地方实践情况和红十字会法的宗旨,对于该项职责的规定还应该再斟酌,最好的方式是将这两项工作分开写,即红十字会可以承担造血干细胞的相关工作,对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会可“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长根也认为,“(遗体器官捐献)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实际上是医院的第一任务。红十字会是个社会团体,没有技术力量,那么他们怎么参与?如果只是口头上的那些工作,是不是要在法律里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也表示,“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让红十字会去做不见得特别合适。不知道红十字会的各级基层组织和人员,是否具有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这样的医学和科学资质。”
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红十字会的实际工作情况,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捐献和遗体、器官捐献两项工作中的职责是有所区别的,建议将两者分开表述。因此,三审稿再次修改了红会的“三献”职责,明确规定,红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