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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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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英 发表于: 2017-9-9 08:35:03|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法律法规微信群等“群主”应履行管理责任: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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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京报
  国家网信办7日发布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分别对互联网群组以及公众号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上述两规定均于今年10月8日起施行。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上述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上述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互联网群组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群主履行管理责任

▲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设立个人参加群数上限
▲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建立黑名单制度
▲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分级分类管理
▲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实名认证
▲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网络日志留存至少半年
▲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焦点
1. 互联网“群主”责任首次明确

  昨日,《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引起公众关注。这是现行法规中首次对于“群主”的责任进行明确。
  国家网信办称,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依法规范。
  根据上述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对此,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指的是什么?对此,该负责人给出了权威答案,即是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该负责人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2. 信息安全管理 企业负主责
  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再次明确了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互联网群组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群组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该负责人称,平台方应落实的主体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与使用者双方权利义务;二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三是对互联网群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四是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及使用者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 “群主”建群资质将被平台审核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也就是说平台方应根据自身能力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设置唯一群组识别编码。这一规定主要是便于平台方掌握相应群组数据,实施精准动态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已采取了这些措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对于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的行为,该《规定》也明确了处罚措施。
  《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违法违规的平台方,有关部门将采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 相关资讯
公号发布新闻须取得相关资质

  昨日,国家网信办还发布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如果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新闻信息,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对此,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资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采编发布新闻信息。
  有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使用者表示,自己发布的合法内容曾经因为恶意举报遭到损失。
  对此,该负责人称,《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恶意举报甄别、举报受理反馈等机制,及时公正处理投诉举报。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具体指什么?
  该负责人称,《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具体而言,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腾讯的企鹅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台和秒拍、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均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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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红英 发表于: 2017-9-13 17:35: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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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商家会玩:微信QQ群代当群主服务上架,被抓也不招供

源自:IT之家
  IT之家9月12日消息,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该规将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对于部分大群的群主来说,新规实行之后对于群主的责任界定会更加清晰,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群主不履行职责将会承担民事责任、受到治安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的罪罚。
  淘宝店主的脑洞通常都是很大的,在新规生效之前,部分商家上线了“全国代当群主”服务,并称群主资源来自海外,即便被抓也绝不会供出实际控制人。
  经查阅发现,在淘宝上有不止一家在售卖该服务,售价也不等,但需要交出群主权限明显对整个群聊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可以预见该服务应该会被淘宝火速封杀。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楼主|红英 发表于: 2017-9-16 16:35:00|只看该作者

“微信群被监控,对群主追责”是谣言

  近日,估计每个人的微信群里收到了不少微信群主各色的群规,关于“微信群已立法”、“微信群安全监控,对群主追责”等消息在微信里疯传。很多人在讨论,微信群里到底还能不能好好聊天了?更多的群主可能在想,要不要解散群?
  其实,细究起来发现,这是源于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所谓“法办群主”实为炒冷饭蹭热点,与新规无关
  该《规定》对平台和群主的职责做了明确,出台后,不断有人将其与之前处理过的群主事件联系在一起。比如:9月4日,安徽阜阳界首市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群里辱骂交警被依法拘留罚款;多位群主建群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等。
  上述两件事例与此次《规定》并无关系,都是群成员将聊天记录截图举报给公安机关后被调查,事实上,杨某违反了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寻衅滋事;而赌博群主则违反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最后一条明确指出,“本规定自 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换言之,在此之前《规定》不产生任何效力。因此,之前网上满天飞的“微信群已立法,多名群主已被拘留”等信息无疑是对大众的误导。相关的原贴已删除,此番炒冷饭蹭热点的行为不该让尚未生效的新规背锅。
  此外,专业法律人士指出,该《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点规范的是平台作为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群主作为群管理者,依法依约所承担的群组管理义务,并未给二者新增或加重法定责任,只是在管理手段和处置措施上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停止相关群组服务等。对其处罚只限于停止相关群组服务的程度,不可能像违反了法律,比如违反了刑法那样,被拘留或者罚款。
  群主会不会被拖累:发现问题即时举报可免责
  有专业人士指出,《规定》的出发点并不是给群主或成员造成不敢使用群的后果,而主要是为了提升群主的责任意识,向广大群主传达的是“谁建群、谁负责”的理念。
  如果过度解读,比如把它理解成在任何情况下,群主都需要为群里其他成员的违法信息传播行为负责,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群里出现违法信息传播活动,群主都要承担责任。业内人士对此解释,大多数情况下,群主都是可以免责的。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撰文指出:“群主的责任主要是注意义务,即用群规或即时将乱发信息的成员踢出群聊,或者发现有情况之后即时向平台举报或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举报,都可免除自己的责任。”
  群组“监管”何时发生:被举报且证据充足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违规信息传播行为进行惩戒,是确保平台能够顺利运行,确保平台信息安全的前提条件之一。
  然而,平台或者公权力机关对群组信息的监管是建立在一定条件下的,合法正常的群内聊天不会受到影响。平台和公权力机关对其采取的是事后惩罚式的监管。
  这也就是说,只有在掌握足够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比如被举报或该群组涉及到非法活动时,群组才会被处理。平时正常的群组聊天交流,只要不涉及违法违规信息,无论是微信等平台,还是公权机关,都不能对其进行全面监管。因此,我们在交流生活、学习、工作等内容时,大可不必担心被“第三双眼睛”盯着。
  我们身处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谣言往往令人防不胜防。如文章开头那些信息,已经属于歪曲事实制造谣言的范畴,这难免会造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也会因此误入法律禁区。
  谣言止于智者,提醒那些别有用心、过度解读,利用《规定》造谣的人,中国在《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都有针对谣言的相关规定,造谣将会受到相应法律刑罚。也希望大家不要轻信谣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维护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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